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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金小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5:59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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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

金小明


摘要:案件一开审就应弄清案情原委,作出公正判决,不必二审三审。一审会发生错判,二审三审同样会发生错误判决。因此,消除判决不公不在于提高审理级别增加审理次数,而在于保持无限申诉来增加行贿法官的风险,并以重拳监审法官办案抑制再审的连环发生。这就要求对司法公正保证机制进行改造,设计出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并重拳监审的案件审理机制,制作以办案质量三项指标为中心内容的判决书表格形式。其法理依据一是法官掌握了裁判权,判决不公由法官品行和司法监督缺失引起;法理依据二是无限制地追求公正系天赋人权的必然,设计终审会导致当事人与终审法官暗中交易,不择手段去谋取最终胜诉。
关键词:一审终结无限申诉;重拳监审;司法公正保证机制的改造;办案质量三项指标;判决书表格形式
一、 问题辩析
据《信息时报》[1]“今日开庭”栏目,《民事诉讼法[2](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将设三审解决二审的地方保护弊端与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并将于年底交全国人大审议。这种建议似乎有点不着边际!原因一是冤假错案的产生由法官操守和司法监督的缺失引起,地方保护或当事人只能通过暗中交易施加影响而已;原因二是增加三审虽可一定程度地削弱地方保护,但本质是将当事人、律师、(主管)法官三者间的交易和权力干预由二审推移到三审,无谓地增加了司法成本。至于个案特殊性引发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如果设计在监审法院再审或人大表决中解释难道不比三审的层次更高法理意境更深?如果其关键主张是设置三审取消再审,不管案件办得是否公正,统统结束于省级法院。则这种主张是基于三个不成立的假设上的:一是假设第三次审理绝对正确公正,而再审会使一个案件的审理不得完不得了;二是假设司法腐败源于(地市)中级法院级别低而非法官品行;三是假设(省)高级法院廉洁自律且素质高,办案效率高成本低。
一直以来,司法公正问题的本质为:对法官办案过程缺乏监审考核机制,导致法官敢于受贿而枉法裁决,并主动同权力勾结;现行终审的设置和再审的软弱,使得当事人行贿终审办案法官谋求最终胜诉;司法结构体系同政府对应,办案程序复杂而冗长,司法独立有限,司法机构庞大而资源浪费惊人;立法没有扣住物质(人性)规律,法律条文无限增加,法律知识不易普及,司法操作离不开律师,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设置三审终结制基本上会使这些问题恶化,因而可以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是虚设课题。
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今日开庭”展开了有关议论。下面就其观点进行辩析。
“有了三审制就应结束再审”的观点无异于将“第三次审理”设定为公正判决的标准,其结果是三审绝对正确绝对权威,进而形成搞定三审就能赢的荒唐局面。其实终审是形式上的,一审完结无限申诉才是本质,因而三审制是错误的,结束再审则是错上加错。
报载“因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是过于多虑,因法律操作质量主要取决于法官操行而非能力,即使遇上疑难案殊案也可由审理法院专业人员作技术处理,何况按市场机制招聘可调整司法人才的流动方向,使高级司法人才按需求结构就业于各级法院,在此基础上,再将再审法院设置在省级以上,那样办案质量还能没保证?
报载“审判监督程序频繁启动” 的真正原因是法官枉法办案可逃避惩罚,而不能归咎当事人嗜好打官司。自古以来,申诉者多为弱势群体,其申诉之路饱蘸着血和泪,把“再审无限”的设计说成是当事人无休止地打官司的通道真是无聊至极。
法官裁判权威来自判决的公正性而不是报载的判决一锤定音。是否结束再审应围绕事实依据法律准绳原则对办案法官的工作进行审查而后定。一个案件应结束于公正结束于当事人诸方心服口服。为了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法院应不怨其烦地再审,因为公正地办好每一件案是法院的全部工作,引发再审是下级法院工作错误造成的,纠正这种错误监审法院责无旁贷。枉法法官最希望的是自己所作判决是最终的最权威的,这样一来其作弊就没有风险。
报载似是在抱怨监审或再审“把公平的概念推向了无限化和极端化”。监审再审的设置本是以公正和当事人诸方意愿一致为案件审理终结依据,反映了追求人权和保护公正的无限性,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质,有何问题呢?
二、基本司法公正法理
设计一审终结无限申诉的司法操作原则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其依据是如下基本法理。增加三审结束再审恰是违背下述法理的。
(一)法理系
1.一审终结之理
司法实践表明,二审或建议设置的三审往往是重复一审工作内容。原因是任何一个案件只要开审,就必须搞清全部事实,完成一套必经审理程序,作出判决,无需二审三审纠正。况且这种“纠正”从概率上讲必有50%会发生错误,从枉法办案讲必然是越纠越错。设置更多的审理环节虽能有限提高暗箱操作的门槛值,却使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负担大幅提高,办案时间大幅延长,并使涉案人员增多,案情变得更复杂又不能改变当事人行贿终审法官的本质。一审终结是指依照诉讼法规定,案情完全清楚,必经审理程序运行完毕,可以申请执行,并非追求公正的终止而是办案形式上完毕。一审终结后是无限申诉,申诉再审不同于二审三审,仅审理申诉人对原审办案的疑点和提出的新情况新要求,属法律审或简易审理,重在解决疑难案与冤案。
2.无限申诉之理
法律的天职是维护人权和追求无限公正,只有无限申诉才能阻止权力支使办案人员或钱色行贿法官,才能抑制枉法判决。而且,解决殊案法律适用标准问题可由一审报请国家法院解释或通过无限申诉最终在全国人大法律工委中表决确定。一句话,公正无限的天理和法律适用标准均决定着申诉无限不可取消。
3.时效原理
立案不受时间限制体现了追求公正无限,实质上是无限申诉原理的又一个范畴。根据人权平等原则,追究公正是无时间无再审次数限制的。但是,自然事件又是不可逆转的,发生了就发生了。也就是说,时效问题由时间的自然流逝而事件发生不可挽回引起,作为人性修正法(律)就是要修正自然恶性而追求社会公正。自然事件不可逆转性和社会公正的无限性是一对矛盾,它要求司法机制必须将自然与社会统一起来,统一于调和社会矛盾和追求公平的基础上。即凡原告能提供证据的,不设时效限制;证据确已消失又难以复原的,设置追究时效。所以,时效概念是针对证据自然消失而言的:当案件受理规定时间一过,不立案的不加考核,但立案得当的就应加工分奖励经办法官。
为消除以往法官、律师聚焦时效审理而浪费办案精力的情况,诉讼时效不能象现在这样规定得太死,只要证据确凿或可查证的案件应无时效限制,证据不清的案件在法定时效之后由当事人同法院协商受理方式,最终由法院确定受理与否,不应在庭审中辩论。为促使当事人及时报案立案,均匀法院工作负荷,对因案发时间长立案晚造成的办案困难应追加诉讼费。
4.重拳监审之理。
法院有裁决权决定了冤假错案只出自法官,病根在当事人、律师、终审法官相勾结和司法不独立。针对法官办案设计全程监审和考核,增加枉法裁决的风险,才能打破这种勾结并增强抗权力干扰。
5.办案质量三项指标的公正原理
公正无限有二个涵意,一是消灭不公正事件的发生;二是全面、准确、快速地还受害者清白和补偿受害者损失。快速是个审理时限问题,生命有限,办案时间长不仅影响准确度,而且会加大当事人的消耗,甚至衍生新的案件和得出无意义的判决。法官拖沓懒散和制造与律师、当事人的交易空档大都是利用审理时限。全面是个事实清楚焦点明确和法官响应当事人全部诉求的问题。案件往往不是孤立发生的,常存在案中案、连环案,而不少法官办案只审其一不理其余,只判一点不管方方面面。准确是个事实与法律一致的适用和判令补偿损失接近实际的问题。枉法裁决多违反事实依据法律准绳原则,体现出法官官僚霸主作风,不理会当事人争理辩护。总之,全面、准确、快速是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三项指标,其含意是办案程序与审理时限是否合法;对诉求响应率是否完全、清楚、合法;事实与法律间法理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只要这三项指标达标,社会上不公正事件发生的条件就能减少乃至消灭。
6.再审不再发生之理
一审终结到二审终结的司法发展史是由一审枉法或误判造成当事人坚持申冤拚命追求合法权益而状告到上级长官那里再审形成的。败诉当事人控告的实质对象多为原审办案官员,诉述的是原审“大人”误判或偏袒行为,因而再审对象应是原审法官是否公正办案,而不再单纯是当事人双方的纷争。枉法办案渎职判决是再审发生的主要原因,其难以消除决定着无限申诉不能取消,因设置终审必然会出现权钱交易,只要司法不独立就会出现权力干扰。但只要设置无限监审和对法官考核淘汰制度,就会大幅提高公正办案和快速断案;只要设置无限申诉,当事人暗中交易风险就会大增;只要设置对一审的严格监审程序和设置合理的明确的申诉立案条件,再审就会少之又少。
7.原则性强灵活性弱的法理
法律适用标准应统一于全国人大,不应存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决标准。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手中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原因一是法官主观空间太大;二是法理观念没有统一于自然规律,法律文本体系有待改造;三是量子论关于不兼容原理决定了世上确实没有二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基于此,我们一要数量化处罚指标,突出法律条款的原则性,引导法官的主观灵活性。二要将法理直接同宇宙本体论联系起来,按照物质公正规律改造现法律体系成总法律和量罚法二部分。三要依据不相容原理,在量罚法中设置指标数字上下限,给法官判决时保留应有的灵活空间。
8.以动作建立量罚法之理
行业是人类行为的分化,多样而不稳定。现在行业就有二千多个,而且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变化的。如按行业立法,则条款必然出现交叉抵触状况,而要完善法律,其工作量始终是大的,不便普及和使用。行业分化复杂,但劳动动作、行为目的是大同小异的,人的动作种类是有限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总目标也是基本稳定的。因此,应以人类行为的动作建立量罚法,而不宜以行业立法。
(二)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原理
判决不公大体有二方面:一是枉法办案;二是事实不清法理不通的误判。判决不公的消除根本在于设置重拳监审和保持无限申诉,不在于增加三审或提高审理级别。因为一审要完整地办完一宗案,就必须有能力弄清案情原委性质且承担全部事实调查工作,而判断案情的技术难题由相应的行业和司法专业鉴定机构配合解决。因此,本质上不存在一审处理不好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重审。判决错误不仅仅会发生在一审,也同样会发生在任何级别审理中,因而增加三审以至更高级别的审理本身不会减少办案错误。为得到公正判决只有设置无限申诉,但无限申诉会发生无限再审。为防止无限再审出现就得设置重拳监审机制使再审不再发生,因枉判与误判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法官工作没有与自身前程和工资收益挂钩而枉法渎职造成的,跟那一个那一级法院办案无关。提高审级虽能有限消除地方保护,将案件提高到偏见少心胸大的审理环节,但办案成本高,当事人消耗大,综合起来既无必要也得不偿失。
申诉再审重在监督,既不滥受理也不应重复一审工作。可以预测到,设计这种无限申诉和重拳监审相结合的机制不仅不会造成无限再审,反而一审终结案的息诉率会大幅提高。这便是无限申诉与有限再审的辩证统一。
三、司法体系改革构想
在确认司法问题本质并认知到基本法理后,自然就会产生下述司法改革的构想。
(一)司法改革目标
司法改革的目标不外乎面对司法腐败建立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的机制和建设无人办案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第一个目标也称司法基础改革,是强化公正、效率、原则和灵活四个方面。第二个目标是建设无人办案网系的改革,分法律体系改进和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开发应用二方面。
1.公正第一
公正是司法工作质量的根本指标居第一位置,也是司法实践中问题最多最大的方面。贪欲无处不在,为利益往往抹杀公正;或者,办事无利益又会出现“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姿态。这是难以改变的人性规律,从而冤假错案不断,而且申诉也必然陷入司法人员个个回避推卸的消耗受害人生命的漫漫上访之途。不能指望良知、道德和良好的习性维持公正,要追求公正,改变这种不人道状况,就要置司法人员于“公正事关前程 公道自在人心”的约束机制和氛围中。
围绕实现司法公正的办案质量三项指标,量化办案指标体系,并实行监审团全程监审,再审向社会公示判决结果和人大会议最高表决制,尤其是评定“判决书”的合法性才能算是司法公正的一套机制。
2.效率第二
效率则是司法工作的第二指标,主要是指办案成本、当事人消耗、案件速断率。一个案件尽管办得公正,但审理时间一长,久拖不决,连锁案件就会不断出现,受害人成本和司法资源投入就会不断增大,案件执行就会落空或失去意义。考核办案时限,可保证办案效率,防止受害人损失扩大。
3.原则与灵活
有法律专家认为司法实践灵活性大,试图将法律条款数量化并实现自动化办案的思维是僵死的机械主义。这显然是将法律公正推向随意性而使简单的法律神秘化。法律体系原则性强而适用标准统一,没有给法官太多的自主权。不相容原理关于世上没有二个完全相同的东西是微观(误差差距很小)概念,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是有问题的。法律的威严在于原则性而灵活性体现在法庭调解时化解矛盾实现息诉上。司法操作实践原则性强而灵活性弱,是监审考核体系相比于人文社科易于数量化进而建立自动化无人办案网的独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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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拔驻外后备干部的通知

教育部人事司


关于选拔驻外后备干部的通知


教人司[2005]181号

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加强驻外教育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我部定于近期进行教育驻外后备干部选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拟任岗位

  选拔范围为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院校。拟任岗位为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一秘及以下外交官后备干部人选。

  二、选拔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一般为中共党员。

  2、热爱并熟悉教育和外交工作,对国家外交和教育方针、政策和基本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有一定的党政和外事工作经验。

  3、组织纪律性强,廉洁奉公,正确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善于团结合作,群众基础好。

  4、语言与专业要求:

  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阿拉伯语、意大利语、荷兰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希伯莱语、丹麦语、芬兰语、瑞典语、波兰语、保加利亚语、泰国语等语种专业人选;

  ②其他专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和教育研究类专业人选。要求有国外学习或工作经历、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且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语种不限;

  ③在省属高校的选拔仅限于非英语语种干部人选。

  5、身体健康,相貌端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同时具备中共党员、非英语语种、有党政及驻外工作经验等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但不超过50周岁。

  6、掌握机动车驾驶技术,有驾照,两年内可驻外工作者。

  三、选拔程序

  驻外后备人员的选拔程序是:单位推荐、初选、外语水平考试、组织考察、人选确定。对被确定为驻外后备干部者将予公布并通知单位。对选拔过程中未被确定进入后续程序者不另行通知。

  1、单位推荐。各单位填写教育部人事司统一印制的《驻外后备干部推荐表》(见附件,可复印使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司。

  2、初选。人事司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后续选拔程序的人选。

  3、外语水平考试。由人事司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初审合格人选进行外语水平考试(7月上旬,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4、组织考察。对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者,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进行组织考察。

  5、人选确定。对通过上述程序符合条件的驻外后备干部人选,由人事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财务司联席会议研究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纳入驻外后备干部库。

  四、组织要求

  1、选拔培养驻外后备干部是关系到驻外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培养、锻炼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请各单位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严格掌握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干部锻炼成长的需要,在个人志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荐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员作为驻外后备干部人选。

  2、选拔驻外后备干部人选和建立后备干部库的有关工作由人事司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具体推荐工作。

  3、请各单位于2005年6月25日前将推荐名单及《驻外后备干部推荐表》(可复印使用)报送我司。

  联系人:张晓光、陈向阳

  联系电话:66097087/66097619

  传真:010-66096321

教育部人事司

二○○五年六月二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