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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王忠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38:23  浏览:8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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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筹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采取这种方式融资,不仅可以使企业获得一个长期的低成本融资渠道,降低负债比例、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企业上市后通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机制也可以给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更重要的是,企业上市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额资金,实现快速扩张,迎接来自各方面尤其是海外军团的挑战。从股份制试点到股票上市,我国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最活跃、最具增长潜力的代表。今天,股票上市已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使企业家们能够对上市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有所了解,进而能够利用这一融资方式实现筹资目的,笔者将以境内A股发行上市的要求为例,结合实践经验,分三期对企业上市初期、中期、后期三个时期应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下介绍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
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应具备的条件,主要见于我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比较庞杂,主要涉及企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具体来说,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时,至少需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主体资格方面
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3年;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二)独立性方面
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的资产应当完整,人员应当独立,财务应当独立,机构应当独立、业务应当独立。
(三)规范运作方面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方面
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募集资金投向方面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企业上市的一般流程
企业上市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从定义可以看出,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要前提是企业须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一家企业要想实现上市筹资,必须首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如果企业在决定上市时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可省掉企业股份制改造环节。从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实现上市一般都须经历以下程序:
改制与设立→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的申报→申请文件的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与上市
在改制与设立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聘请中介机构,拟订改制重组方案,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在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寻找企业与上市要求之间的差距,对照法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申报阶段,保荐机构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审核阶段,中国证监会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企业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相应修改申请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企业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这一阶段称为路演、询价与定价阶段。
最后在发行与上市阶段,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三、初期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如果我们将企业上市的整个过程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在不同阶段所应完成的任务是不同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大相径庭。具体到初期,笔者认为,企业至少应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一)弄清上市融资的利弊,审慎做出决策
从有利方面来看,上市融资首先是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额的发展资金;其次,上市融资将开通企业未来在公开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通道,便于未来筹措资金;再次,上市融资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最后,上市融资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净值,提高产品品牌价值和企业社会声誉。另外,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进行定价,从而为企业的下一步收购兼并、股权激励、风险投资退出奠定基础。
上市融资对企业来讲也存在一些不利的地方,比如企业将受到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将暴露在阳光之下;存在被潜在对手并购并最终丧失控制权的风险;等等。
在初期,企业家应结合自身情况对上市融资的利弊作出科学的判断,明确上市的目的,在利和弊之间博弈之后,做出正确的、适合企业发展的决策。千万不要因为别人都在忙上市,自己也不考虑自身因素盲目筹备上市,也千万不要因为自己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误读而使自己错失上市融资的良机。
(二)依据相关规定,对能否上市作出初步评估
企业在做出上市筹资的决策后,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的条件,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上市条件进行初步的评估和判断,明确自身与规定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是否存在完善可能,整合完善的难度和需要付出的时间及成本。必要时,企业应就自身情况征求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以保证自己的判断的准确性。经初步评估,满足上市条件或者通过整改可以满足上市条件的,企业可着手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三)成立上市筹备小组,聘请上市顾问团
企业在决定上市且经初步判断能够满足上市条件后,即应及时着手筹备上市的有关事宜,成立上市筹备小组,聘请上市顾问专业团队。实践证明,聘请优秀的上市顾问团队是企业成功上市的重要一步。在浩瀚的资本市场中,找到适合企业自身的航线并乘风破浪到达彼岸,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极具创造性的工作。企业在做出上市融资的英明决策后,即应聘请声誉卓著、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组成顾问团担任企业改制及上市的咨询及辅导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的专业服务,整合企业的现有资源,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确保上市融资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围绕上市目标,慎选上市地
企业在做出上市计划后,尚须对上市地点做出抉择。面对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甚至更多的资本市场,企业往往无所适从。这时,上市顾问团就应充分发挥顾问的作用,从企业的上市目标、行业特征、客户群体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出发,结合各地证券市场的特点,帮助企业对拟上市地点做出慎重的选择。
一般来说,国际资本市场虽然具有融资额度大、二次融资容易、发行时间较短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发行费用高、公司结构复杂、投资者关注程度低等缺点。而境内上市则具有绝对的本土化优势,且发行市盈率高,筹资额度大,发行费用及后期维护成本均相对较低的特点。这个需要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地点做出适合企业的选择。
总之,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或者解决资金缺口的瓶颈,将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将其市场化,以此获得所需资金,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但企业上市融资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而且并非任何企业都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产生上市筹资的初步意向后,最好聘请相关的上市专家,对企业是否具备、怎样才能具备上市条件,以及多长时间内能够实现上市等事宜作出初步判断,并以此指导下一阶段的融资工作安排。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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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20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企业,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同时废止。一九八八年交通部发布的《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中有关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运输、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是交通部授予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授奖范围为交通系统工业〔含修理业〕、水路运输〔含远洋、沿海、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工程施工企业。
第三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的评审,要充分体现帮促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坚持管理基础工作与企业管理上等级的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评分,综合评价。
第四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四年。评审分预评和正式授奖两个阶段,预评期为一年,期满进行复评,合格后经审定正式授奖。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获省、直辖市级质量管理奖一年以上,或获部、省级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合格证书三年以上,省、直辖市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二年以上。
(二)连续两年无重大伤亡、火灾、海损、机损、爆炸、污染事故,且一般事故频率不突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工业企业的主导产品获得部(省)级以上优质产品奖;航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工程优良率达85%以上;疏竣工程施工企业工程优良率达到45%以上,并至少有一项以上部(省)级优质工程;运输企业连续两年获部优质运输先进集体。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受交通部委托负责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二)聘任部级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和现场评审人员;
(三)向交通部报告评审情况,公布预评企业名单,提出获奖企业名单;
(四)帮助和监督获奖企业坚持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主线,推进管理现代化,搞好企业管理整体优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现场评审人员的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检查受检企业,提出评审报告。
第八条 现场评审人员不得参加对其咨询过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一级企业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其所属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被聘任为部评审组的人员除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交通部质量管理奖基本条件,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报企业主管厅(局)或所在地区质量管理协会。但申报企业为交通部属二级企业的,应报其总公司;为交通部直属企业的,直接报部。
申报时应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地区质量管理协会应根据评审条件,于当年三月底前择优向交通质量管理协会推荐申报企业名单,并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应对申报企业广泛征求主要用户(顾客、旅客)意见,并根据用户意见,写出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组应对受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综合评价、写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采用计分方式进行。现场评审组应根据被评企业的类别,分别按《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水运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根据现场评审组评审报告及用户的评价报告,确定预评企业并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 预评企业名单公布一年后,再进行复评,复评应组成评审组对预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是预评后的改进、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情况。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向部提出现场复查报告,经部审核后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获得省、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可免除预评阶段,当年评审合格,当年授奖。

第五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获奖后应在检查评审的基础上,制订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交窠币岳吹闹饕际蹙弥副旰腿嬷柿抗芗ぷ髯芙幔鞴芴ň郑⒉渴糇芄净蛩诘厍市┦鹨饧山煌ㄖ柿抗芾硇嶙橹殖∑郎笞榘吹蹦昶郎筇跫匦录炖砥郎蟆F笠翟谒哪曛兄柿咳酚刑岣卟⒈3止谕幸迪冉剑咳范杉绦窠保ㄖ胤⒅な椤⒉环⒔迸疲行谌晕哪辍?
重报重评企业不占当年申报部质量管理奖控制计划指标。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未提出申请或经检查达不到当年评审条件,则所获奖牌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地区质协应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应健全获奖企业档案,组织或委托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或地区质协对获奖企业进行中间抽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每年按规定向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填报《交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年报表》,并抄报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和地区质量管理协会。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告交通质量管理协会: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二)经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时。
上述情况经核实后,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可对获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直至报部批准,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同时废止。一九八八年交通部发布的《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中有关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保定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细则(试行)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细则(试行)

保市政办〔2003〕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和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试行)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供水企业(包括资质审查合格,经批准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试行)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城市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规定已批准立项或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县城在供水价格中加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及相关取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受省委托,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起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水价的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5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用水。
(二)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国家全额拨款的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组织、社会团体的用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用水。
(三)工商企业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的工矿或商业企业的用水。
(四)宾馆、餐饮、服务用水是指为客户提供住宿、饮食、一般性娱乐服务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制造业、特殊行业的用水。
第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水资源费、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城市供水附加、污水处理费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包括水资源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缴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五)城市供水附加根据财政部规定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水费的8%,全部上交财政。
第七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的合理水损即产销差率,可计入成本。用水产销差率核定为19%,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更新旧城供水管线,逐步降低产销差率,三年内达到国家标准16.31%。
第八条 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居民生活用水保本,行政事业、工商企业用水保本微利,宾馆、餐饮、服务、特种用水保本高利。
改革水价的价格结构,以基本水价为基础,在价格结构内增加分质水价、季节水价。
分质水价是水商品价值的体现,地下水和地表水应执行不同价格。在现阶段仅适用于工商企业用水和机关、团体用水。地表水执行基本水价,地下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上浮20%;
季节性水价,是为促进节约保护供水管网设施的调节手段,在用水高峰期(7月1日-9月30日)执行季节性水价,其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上浮20%,仅限定于居民生活用水范围内。
分质水价、季节水价均以供水企业合理的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为基础,高出部分不作为供水企业盈利,由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开辟新水源和节水基础设施。
各县(市)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逐步实施。
第十条 城市供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费计算公式如下:
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在具备抄表到户的条件下,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价格分为三级,级差按1 : 2 : 10。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为基本水量,每人每月确定为3m3;3m3-4m3为二级水量;4m3以上为三级水量。
阶梯式水价用水基数可随供、用水状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第二、三级水价高出第一级水价部分的水量收入,不作为供水企业盈利,其用途及管理形式同第九条。
城市非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水的计划用水量为基本水量。由计划委员会、水行政部门、物价、城市管理局根据用水定额,参照近两年平均用水量和企业发展变化实际需要共同制定。
城市非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水基本水量执行现行价格。对超出基本水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出水量部分不足计划用水量的百分之二十的,按规定水价的一倍缴纳;
(二)超出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按规定水价的六倍缴纳;
(三)超出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百的,按规定水价的十一倍缴纳;
(四)超出计划用水量百分之百的,按规定水价的十六倍缴纳。
前款规定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0.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或其它单位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销价格。趸销价格一般可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扣减4%--10%,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供水的直接费用。


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请后,应进行成本审核并及时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满足城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
(三)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加强供水企业管理,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四)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和企业及居民的承受能力。
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必须在本细则实施后三年内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装表到户改造费用本着用水户、产权单位、供水企业共同出资的原则实施。户表出户要达到供水安装规范、达到供水户表计量、抄表到户的要求后方可办理供水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用水企业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要加强管理,完善供水计量的监测设施,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计量设施灵敏准确,接受技术监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根据其经营规模测算用水比例,分类计价。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给用户下达《水费通知单》。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自第16日起计征,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60日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及政府有关附加收费。
第二十四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采地下水(含自备井)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按现行水价的80%一并调整执行,另外加收20%分质水价。
第二十六条 对低保户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仍按原定范围、原定标准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试行)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试行)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城市用水分类明细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自来水的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用水。对五类用水的具体划分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
1、城市生活小区家庭生活用水
2、企业、事业单位专设家属区家庭生活用水
3、城镇内农村村民、零散居民家庭生活用水
4、用于市民生活的公用水站
二、行政事业用水
1、国家机关办公用水,包括人大、人民政府及所属委办、所属局
2、党政机关办公用水,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办公用水
3、民主党派、政协、社会团体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用水
4、部队、武警、公安、检察院、法院用水
5、新闻、广播、电视单位办公用水
6、医疗(非营利性)、学校办公用水,包括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7、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省及市级游泳馆
8、事业单位办公用水
以上不含在其范围内开办的经营、工业、特殊用水
三、工商企业用水
1、机械、电子设备制造及加工工业用水
2、冶金工业用水
3、纺织工业用水
4、电力工业用水
5、造纸工业用水
6、煤炭工业用水
7、化工工业用水
8、建材及其它制品业用水
9、建筑业及基建用水
10、医药工业用水
11、皮革制造及加工业用水
12、文教用品制造业用水
13、食品加工制造用水
14、交通运输业用水
15、印刷业用水
16、仓储业用水
17、种植、养殖业用水
18、维修服务用水
19、医疗(营利性)、公交、供热、供电、供气等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用水
20、各类商场、商店、贸易批发市场用水
21、电信、邮政、金融、保险业用水
22、大众理发馆及大众浴池用水(票价低于5元)
23、房地产公司、各类私立民办学校及幼儿园、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用水
24、其它工业及加工业用水
四、宾馆、餐饮等服务用水
宾馆、招待所、饭店、旅馆、酒楼等餐馆服务业用水
五、特殊行业用水
1、纯净水、酿酒等以水为原料的制造业生产企业用水
2、歌舞厅、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用水
3、桑拿浴、营业性游泳馆(池)等相关服务业用水
4、洗车场、洗衣店用水
5、美容美发、咖啡屋、冰点屋、茶艺馆、足疗、保健按摩、网吧等高档消费场所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