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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湖南近现代法制思想史论》后感/汪东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14:18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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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湖南法制思想昭示的吏治思路
——读《湖南近现代法制思想史论》后感
汪东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近代以来,在湘楚文化中尤其是以政治法制文化最为精要,这与近代魏源、曾国藩等人开眼看世界,学习西方有莫大关联。为了展现近代以来湘籍思想家们的法制思想,由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兆凯教授领衔的学术团队,对湖湘近代代表人物的法制思想展开了系统研究,形成了《湖南近现代法制思想史论——近现代湖南人的法制思想与法治理念》专著一部。仔细品读之下,乃为湘籍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和法治理念所折服,书中以年代为线索,依次列举了近代、清末民初、共产党人及当代的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与法制有关的真知灼见,有些思想理念对当下的法制建设仍有借鉴意义。作为一本研究湘楚之地思想家法制思想的专著,该书全景式展现了湘籍思想家关于近代法制的睿智思想,其内容包罗万象,涉及的人物众多,思想论述详实,将不同人物的法制思想展现得淋漓尽致,为后人研究湘籍思想家近代法制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湖南近现代法制思想史论》中众多湘籍思想家都提到的治国治吏思想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湘籍思想家的吏治思想为当下治理贪腐,建立廉政吏治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和理论支持。在民主与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湘籍思想家们关于官吏治理的有关理论言说,我们有必要提出当下官吏治理的十二字方针:“选得好,用得上,看得住,有保障”。
一、选得好
官吏的任用很重要,中国政治体制中一直推崇贤人治理,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选择良吏,剔除庸吏和恶吏就显得更加重要。清末推崇洋务运动的思想家郭嵩焘就十分强调慎选官吏。他明确指出:“天下之治乱在乎用人之当否。所用贤,则纲纪振饬,法度修明,虽乱世亦可以为治;所用非贤,则纲纪倒置,法度废弛,虽平世亦可以致乱。”并提出了“不以言貌取,不以资格拘,不以人地限”以真才实学作为用人的唯一标准。
古代,选择官吏的制度有很多,如察举制、科举制、九品中正制等等,但自唐以来,确立为主要选取官吏制度的是科举制度。虽然到了明代后科举制度日渐僵化,但其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和贡献不能抹杀。这一制度给底层平民保留了一定的上升通道,在历朝历代都为国家选取了治国之才,至少可以说是精通儒家学说的人才。
今日,我国官吏选取制度大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另一类是通过选举进入,前一类适用于底层公务员,后一类适用于领导岗位。当然,其实还有一些其他形式,如交流任用,但这些不是主流。故在考虑如何选取良吏的时候,一定要设计好这两个进入公务员的通道,要适当扩大吸收底层人士进入公务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执政党的群众基础,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选取良吏也需要一定的标准,自古以来德才兼备就是官吏任用的最好标尺。有才而无德的人很危险,一旦权力在手就有可能做出损公肥私的事情;有德无才的人很容易早就庸官群体,不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和改革创新。故对于德才兼备的人不妨破格提拔,不拘一格降人才,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将有才能的人补充到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持执政党的先进性。
二、用得上
选取良吏进入公务员队伍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好的制度能够塑造人,坏的制度能毁灭人。在公务员的使用上,也要遵循现代人事管理规律,做到取其才,用其才,尽其才。否则就会导致人力资源的重大浪费,也会导致公务员队伍里人浮于事,庸人当道,而有才能者不得发挥。清末名臣曾国藩很重视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他认为吏治好坏的关键首先是选人用人,吏治败坏的原因主要是人才缺乏,无才可用,才导致庸才劣才充塞官位。曾国藩主张“广收慎用、因量器使”的用人原则。他认为无论才之大小,不分地域,不拘身份,只要有才,都可以广泛搜罗,以期人才云集;在广收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知人善用,要因量器使,用其所长,去其所短,充分发挥其特长。好的人才一旦选入干部队伍,就应该赋予任务,加强人才队伍锻炼,发挥个人创造积极性,明确责任和考核,真正做到权责明确,奖罚分明。
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公务员个人晋升的需要,要任人唯贤,建立一套能够使能者上,劣者下的官吏晋升制度。这对发挥整个干部队伍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大作用。“不想当元帅的兵不是好兵”,这句话之所以如此深入人心,是因为它表明了人不断追求进步的进取之心,是人类创造力的源泉。在公务员队伍里,经常听到类似于“天花板”现象的诉说,这种现象说明我们的干部晋升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人尽其用。这也导致了在每次换届时很多官员压力都很大,拼命走穴找关系,寻求突破晋升。毕竟很多情况下职位是有限的,而一旦失败没有晋升希望时,我们的干部就会自暴自弃,选择混日子或者赶紧权力寻租,出现了所谓了“59岁”现象。这也就提示我们在干部任用上不但要选对人,而且要给予晋升的机会,至少要设置一套公正、公开、透明的晋升体制。现代管理之父彼得•德鲁克曾告诫我们,任何人都会晋升到其不适合的岗位,而对此我们唯一的处理方式是加强学习和培训,以适应新的岗位需求。因此,干部晋升之后,一定要注重培养人才,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是否注重人才培养关系到国家的盛衰。
三、看得住
在赋予官吏权力的同时,也要强调制度监管和约束,不能放任权力滥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权力运行中的官吏治理,要对干部进行考察,建立一整套的考核制度,按照考核结果予以奖惩。赏罚必须严明,做到能者赏,劣者罚,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和调动官吏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的政治体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是最高权力的唯一源泉,人民将最高权力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统一行使最高权力,产生其他国家机构。这种政治体制的好处在于体现人民主权,实现中央集权,但在具体国家机构设置时,没有像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分权制衡,容易导致了权力监督涣散,从而形成了无监督的权力,导致权力滥用而伤及民生国本。由此可见,对官员的监察和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在我国官吏治理中显得十分重要。
在政治体制中,官大一级压死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作用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此我们可以赋予上级对下级更广泛的监督权。赋予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对上级监督过失责任,我们也要严加追究。大思想家王夫之就强调严于治上官,反对“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的错误做法。他认为任何时代下级官吏之所以贪贿成风,根子往往是在上面,是由于上级官吏失职或贪赃枉法的结果。如果只惩办下官,而对上级官吏放纵不管,这是亡国之道。王夫之认为,实际情况看,下吏之贪往往与上官的包庇纵容、相互勾结直接联系,下吏充当着上官的“鹰犬”。而事发后,由于上官隐藏在背后,受到法律惩罚的往往只是下吏,上官们都可以肆无忌惮地中饱私囊,又可以逍遥法外。王夫之“严于治上官”的思想在当今的吏治治理中依然有其实践意义,上级监督过失的责任观念应当树立起来,配合着引咎辞职制度,也许能发挥其现代功效。
权力监督模式除了上级监督以外,还可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将人民监督纳入权力监督体系。当年毛主席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跳出王朝兴衰周期律”一问时也强调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胡耀邦同志很早就提醒我们注意“党从被压迫、被屠杀、被围剿的地位,转到了执政党的地位这个根本变化”。他认为“到了执政以后的今天,党控制着一切资源,也就控制着人民群众的生命线,官员们就以为可以用强迫命令来迫使人民群众就范、服从,而无须用说服、教育来吸引人民群众,社会上又没有任何力量能够约束执政党的行为。因此就越来越脱离群众,越来越脱离实际,一个官僚特权阶层“茁壮成长”起来,站到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这些警示的话语在今天的有些地方、有些官员身上不幸应验,他们公然叫嚣“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一现象的出现,提醒我们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能在与人民群众对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四、有保障
官吏作为人民公仆,在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群众的同时,也应该得到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样做既是对人民公仆工作的认可和激励,也是预防腐败和权力寻租的良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也越来越富裕,出现了不少的富裕阶层,与他们相比现在我们国家公务员工资其实并不高,这也就造成了很多官员心里失衡,动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福利,搞创收。还有就是前面提到的“59岁”现象,矜矜业业一辈子到了退休年龄,为了自己“退休后的幸福生活”,选择铤而走险捞一把。这些现象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到底是什么力量驱使着他们不顾党纪国法,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当然,个人的贪欲是一个很大因素,但除了个人因素,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吏治制度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在贫富分化急速扩大,价值观多元的这个时代,手中掌握权力的官员们很容易被金钱所腐蚀,加上现在的公务员基本工资不高的情况下,就更为有些人提供了贪腐的借口和理由。想要遏制这一势头,完善吏治治理,除了加强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和思想教育以外,还得加快制度建设,解除公务员物质上的后顾之忧。
在经济可承受水平范围内,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实现公务员工资的阳光化、透明化、公开化,取消一切隐形福利,在参考当地工资收入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保障其富裕的物质生活,解放公务员身心,让其全力投入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当中。建议将公务员工资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作为工资按月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公务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和廉政奖励,于公务员退休后发放。并用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规定如果公务员因贪腐或渎职犯罪的,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退休后的养老金和廉政奖励。如果在现代吏治治理过程中,多一些这样的制度设置,应该能从很大程度上改善吏治环境,实现廉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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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1991年2月25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审查、批准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审查、批准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关于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发挥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实现“科技兴安”的战略思想,我局决定编制2003-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为使该规划比较全面地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给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和决策提供依据,决定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工作的目的

摸清国内外的安全生产科技现状和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面临的形势;归纳和分析各领域安全生产对科技工作的需求以及重点领域急需解决的科技问题;研究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调研工作的主要对象

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

三、调研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

1.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 安全生产科技现状及存在问题;

3.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4. 安全生产科技需求与主要任务;

5.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需要的支撑和保障条件。

四、由于规划的调研及编制工作涉及领域广、任务重,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组织由有关单位成立的调研工作组前往一部分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工作,请各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请各有关单位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的调研报告,于6月25日前反馈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 系 人:朱凤山 刘正伟 林岚

联系电话:(010)64463167 64463177(传真)

电子邮箱:aqkj@chinasafety.gov.cn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提纲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调研提纲



1.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2)本专业领域已制定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国家或行业)情况;

(3)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包括近5年来灾害类型、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事故主要原因分析;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4)本专业领域企业技术现状。

2.安全生产科技现状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现状(包括管理科学技术),及与国际上的比较;

(2)近5年安全科研情况,项目数量、类型、级别、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效果,主要研究方向;

(3)近5年安全科技投入情况,资金渠道(国拨、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他),企业安全科技投入占产值的比例,安全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

(4)安全科技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安全科技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5)本专业领域已取得的先进、实用安全科学技术和装备情况及推广的可行性、必要性;

(6)在2010年之前,应淘汰的安全技术和装备;

(7)安全科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基础性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安全示范工程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迫切性。

3.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1)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

(2)2003~2010年分阶段科技发展总体目标、具体目标,目标在国际上的定位和提出的主要依据。

4.安全生产科技需求与主要任务

(1)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基础性研究需求,包括自然科学领域灾害发生机理研究、灾害防治理论,社会科学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技术;

(2)需要重点开发的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科学技术,包括防止灾害的预测预报技术、安全监测技术与装备、灾害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安全管理技术;在“十五”后期和“十一五”期间滚动安全科学技术等;

(3)需要进行的安全生产科技推广与技术示范工作,包括安全生产高技术产业化、科技推广和科技示范重点工作;

(4)国家对本专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所需要的科技支撑,包括监管技术支持手段、安全信息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应开展的科技工作;

(5)完成以上科技任务的经费需求(国拨和自筹),应重点投入的方向。

5.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需要的支撑和保障条件

(1)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安全科技工作的定位;

(2)推动安全科技发展需要的政策、法规支持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3)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建设体系及工作机制;

(4)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资金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