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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法官的涉诉信访/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26:04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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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十大关键词的最后一项。虽然是最后一项,似乎与其他项相较还有些另类,但却是法官们,尤其中基层一线法官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所以,自己也感觉言犹未尽,意欲再论。
  再论的话题前文已经提到,是专家解读时提出的三个难题的另外两个:非法院自身因素和法院行使判断权之后外部机制、力量衔接问题。
  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问题时已提到,若属实,依法依纪给予责任法官相应的处分,法官自是无话可说;如若是法官自身之外的因素或社会机制的问题,办案法官却要担责,自然很难被讲究责权利对等的法官们所接受。
  法院自身之外因素有很多,经常说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是为大家所熟知的。不过,我们稍加留意,好像这多年各类媒体也好,法院也好,提及的频率下降了很多,法院自身更强调为大局服务。但频率的下降并不意味这种现象的消失,它们对法院、法官的干预并未停止,“大局”这面大旗时不时被个别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的人利用,法官们甚难抵御。而能够利用“大局”作旗帜的,自不是一般普通老百姓,往往在地方或部门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网上有一则可能不太为人瞩目的消息,某镇政府因一、二审均败诉,竟雇佣百人到县市政府、省城上访,胁迫法院改变判决结果。而后来的结果的确如其所愿,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长竟因上访事件被停职,案件则被发回重审。这种形式的上访,出自肩负处理上访工作的政府部门,大概是活学活用的“借鉴”了其接待过的某些信访当事人的做法。或许有人会质疑这则消息的真实性,一旦你在各类媒体确认了还有更高层级的,“陕西省政府发函施压最高法”这则报道,你就不会再有任何怀疑了。
  曾在《法官的骨气》一文中,引用明代一位“清官”对子女的嘱托:丈夫遇权门须脚硬,在谏垣须口硬,拒贿赂赃钱须心硬,浸馋言须耳硬。话是这么说,要想做到,即便你有骨气、勇气,但效果未必好。毕竟,没有决定权的骨气改变不了最后的结果。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时已提到,当前我国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系,决定了办案法官未必有最终的裁断权。文书不经院庭长签发,是违反法院规章制度的;合议庭意见必须服从审委会决定,这是现行法律“规定”。身为司法官员的法官,如若不遵守法律、“规定”,岂可妄谈他人行为的合法、非法。不仅仅法官个人如此,有时甚至整个法院也难以抵御。案件被当成“烧饼”翻来覆去,即与此有着紧密的联系。一如前述,法官的骨气与勇气,难以发挥实质作用,不妨以非法官人士作以类比。因为当事者是名人,知晓率较高,那就是中央电视台流泪的赵普、“多嘴”的赵普,已有报道其可能去向是凤凰卫视。广为人知的名人尚遭受如此礼遇,何况并不抛头露面、所办的绝大多数案件并不为社会所知的普通法官。用基层法院法官们常自嘲的一句话:小法官一个。
  至于与外部机制、力量实现无缝对接,更非一名“小法官”能为。即便贵为“大法官”的各级法院院长,面对复杂、林立的各类机关、部门、组织、企业,同样是力不能及。仅以法院系统高度重视、政府部门还设有职能部门管理的调解工作为例,虽说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各级法院,尤其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足以说明效果远未实现构建之初的目标。
  关于涉诉信访,有位法学家给这么一段顺口溜加了一句话不得不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他加的是:胡闹胡解决。既恰如其分,又一针见血,指出了当前解决信访事件的乱象。确实,很多上访者并非无理取闹,但确有无理取闹者确确实实通过信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这恰如我们通常所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作为法官,当依法办事,如果因为担心“胡闹”,葫芦僧乱断葫芦案就不可避免。法与访,显然法大,无论是谁,无论访到什么程度,以适用法律为职业的法官,仍须依法办案。法官们如果担心“闹”,或因为“闹”,或由于当事人以“胡”字撑腰,就随意超出法律的限度,对法官们实在是一种无奈,更是对法治的嘲讽。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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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作者: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07年4月02日 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和第三条合并,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条款中的“地震”相应修改为“地震、火山”。

  二、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二、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地震局为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四、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并进行必要的防震减灾训练。

  “每年七月的最后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五、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六、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地震监测,在对可能引发海啸的地震实施监测时,应当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情况,协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海啸的监测预报工作。”

  七、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合并,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地震、火山监测台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划定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得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的,不得建设。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采石、采矿、爆破等可能影响地震、火山观测的活动。”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九、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合并,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

  “(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轻轨、地下铁路;

  “(四)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

  “(五)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六)年吞吐量≥100万吨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七)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

  “(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的火电项目、≥20万千瓦的水电项目;

  “(九)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

  “(十)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十一)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平台、钻井平台;

  “(十二)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十三)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十四)城市供水、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

  “(十五)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

  “(十六)综合医院或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十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海水淡化项目;

  “(十八)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十九)重要军事设施;

  “(二十)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二十一)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大中型炼油厂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二十二)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

  “(二十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及以上区域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80米,或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区域内的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60米的高层建筑;

  “(二十四)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二十五)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二十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项目;

  “(二十七)省政府认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需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下列地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建设单位和公民查询。”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或者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设计,不予审查通过。 对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批准文件报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会同建设等专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的抗震设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工程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持依法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向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监督。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村镇规划以及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和扶持农村居民建设抗震安全房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免费为农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农村民居建设施工质量。

  “搬迁安置、扶贫救济等农村民居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拨付的搬迁安置、扶贫救济资金中用于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部分,应当包含抗震设防所需费用。

  “村镇公共设施、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十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根据震情和灾害预测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同步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镇中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安排紧急疏散通道,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十六、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地震、火山应急指挥系统。”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灾害性地震、火山临近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应急期;有关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需要,建立健全紧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化的紧急救援装备,落实物资保障,开展培训和演练。

  “鼓励公民志愿参加抢险救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建防震救灾志愿者队伍,实施灾时救援活动。

  “一般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

  十九、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特殊保护,作为科学考察和宣传教育基地。”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视情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或者不制定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的决定

鄂政发〔2005〕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引下,在省委的领导下,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克难奋进,勇于创新,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增加财政收入,作出了重大贡献。为表彰和鼓励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全省广大民营企业向受表彰的企业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企业管理,加快科技进步,增强竞争能力,不断成长壮大。希望受表彰的企业再接再厉,与时俱进,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再作新贡献。全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优化环境,强化措施,改进服务,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全省优秀民营企业名单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市吴城钢铁有限公司

湖北劲牌有限公司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爱帝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银欣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玉立砂带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

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远大制药集团股份公司

枣阳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小天鹅(荆州)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紫江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武汉苏泊尔有限公司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