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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5:03:08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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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

公安部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

1988年7月9日,公安部

一、为正确实施交通管理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一般由县或市、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裁决;需要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需要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城市相当于公安派出所一级的交通警察队或者乡镇交通警察队裁决;在没有交通警察队的农村地区,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路沿线的公安派出所代为裁决。
三、对违反交通管理的人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时,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对于不接受当场处罚、需要给予吊扣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的,应当将其传唤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传唤可以口头方式或者使用传唤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传唤的人,应当及时讯问和进行必要的查证,如有证人,应当询问证人。
讯问被传唤人和询问证人,都应当作出笔录,经被讯问人或证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人要求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允许。
五、经过讯问查证,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处罚人,一份交给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对外县、市机动车驾驶员给予拘留、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可将裁决书和被吊扣的驾驶证一并寄送驾驶证上注明的发证机关),一份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六、对当场未交罚款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扣驾驶证、行驶证和对非机动车驾驶员暂扣车辆的,应当给被处罚人开具暂扣证件、车辆凭证,并限定被处罚人交纳罚款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和地点。收到罚款后,应当同时将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归还本人。
七、对醉酒驾车、酒后或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照或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后由于安全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取回,或确认安全后予以放行。
八、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十、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十一、对违反交通管理、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程序,除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和吊扣驾驶证处罚的,按照本规定填发交通管理处罚法律文书。给予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部一九八六年十月《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86〕公发29号文件)的规定填发法律文书。
交通管理处罚法律文书,按统一式样(附后)由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自行印制,在执行中如需要增加其他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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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管理局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十一、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二、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珠府办〔2008〕62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门研究和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事项:

(一)项目推进中的用地(含征地拆迁)、规划、环保、设计方案;

(二)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安排及突发的设计方案变更等;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协助市长主管政府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参加,市政府秘书长、协助主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改革、监察、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和市府办分管投资项目工作的副主任参加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市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组织召开。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会议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收集联席会议研究议题。

(二)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将议题征求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提交会议研究。

各部门应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在职责范围内解决相关议题,确需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再提交会议研究。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汇总意见后提交会议审议。

(四)负责联席会议通知。

(五)负责联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定期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事过程、个人意见,未经会议授权,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纪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审核后,送市长和与会副市长会签。会签后由市政府发文。会议纪要印发给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副市长、各列席单位。

会议决议由各职能部门执行,并根据会议决定提出承诺办理时限,限期执行。

第九条 市府办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