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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5:34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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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代表的原选举单位联系代表,或者委托代表的原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列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可以将会议有关议题送代表或邀请代表座谈,征求代表意见。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制定、修改法规和开展有关重要活动,可以征求代表的意见或者邀请代表参加。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安排分片联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时,可以走访代表或者邀请代表座谈,也可以邀请所在地的代表参加上述活动。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注重做好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代表可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来访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安排接待。
对代表来访、来信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负责接待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阅批,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反映。处理结果应向代表反馈。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审查议案,以及听取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安排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在原选举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安排参加集中视察的以外,应回原选举单位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一起进行视察。
省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第九条 代表可以个人或若干人联合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省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或者约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被视察单位应认真接待,提供工作方便,并向代表做好汇报。
第十条 代表在视察中了解、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组织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切实做好交办,注意协助办理单位做好同代表的联系和征询意见等工作;了解、检查办理情况,督促办理单位认真、负责办理并按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地区或按行业组成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原选举单位应协助建立代表小组;做好同代表小组的联系工作;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参加所在的代表小组的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应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代表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或有关讲座等;组织代表开展有关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代表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汇编和省人大常委会会刊,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文件、刊物、资料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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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市政府决定在取消第一、二、三批行政审批事项(共617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其中6项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的,要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将第四批取消的61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附: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审批

二、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1、限定容量以下锅炉增容审批(改为备案)

2、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3、市属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审批

4、工业企业腾笼换业立项审批

5、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三、济南市煤炭工业办公室

1、开办年产60万吨以下煤矿企业审核

四、济南市财政局

1、对世界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审核

五、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城镇各类务工人员审批

2、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审批

3、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广告或招用信息审批

六、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批

2、广告审查员资格审批

3、经纪人资格审批

七、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审核

八、济南市统计局

1、统计基本单位登记审批(改为备案)

九、济南市交通局

1、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2、在济南市登记注册、从事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变更审核

十、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1、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审核

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审批

十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批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改变管理方式)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十二、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十三、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建设公共绿地等城市绿地和重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十四、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审核

3、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审核

十五、济南市水利局

1、乙级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审批

十六、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1、从事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单位审批

2、从事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单位审核

十七、济南市卫生局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十八、济南市人事局

1、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2、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

十九、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1、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2、常设技术市场审核

二十、济南市体育局

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二十一、济南市文化局

1、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审核

二十二、济南市旅游局

1、三星级(含三星级、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2、旅游定点单位资格(审批)

3、推荐四星级饭店审核(改变管理方式)

二十三、济南市民政局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核

2、福利企业注销审核

二十四、济南市公安局

1、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2、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3、设立、变更娱乐场所安全审查审批(治安许可,下同)

4、体育场(馆)安全审查

5、录象放映点安全审查

6、卡拉OK厅安全审查

7、舞厅(场)安全审查

8、夜总会安全审查

9、游艺室安全审查

10、游乐场安全审查

11、电子游戏室安全审查

12、浴室安全审查

13、理发店安全审查

14、美容厅安全审查

15、饭店安全审查

16、酒馆(吧)安全审查

17、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

18、原子印章经营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元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建设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
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
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19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