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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定(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15:23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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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定(暂行)

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定(暂行)


  为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和规范人民法院积极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妥善解决纠纷,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诉讼活动中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调解的,不得进行调解。

  第二条 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条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但下列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一)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 劳务合同纠纷; (三) 合伙协议纠纷;(四)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六)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对法律规定不明确,当事人在一起长期生活和将在一起长期生活以及群体性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第四条 立案时双方当事人同时来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立案庭应在立案后当即将案件移送业务庭或人民法庭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答辩期满前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证据交换后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经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主持调解。

  第五条 在调解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以及主持调解的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名单、书记员名单。

  第六条 根据案件需要或当事人申请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工作。

  第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可以允许。庭外和解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当事人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经审查,符合制作调解书条件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调解,并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当事人不能出庭参加的,经其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诉讼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法官或者合议庭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十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组织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已开始履行的,法官或合议庭应围绕当事人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主持当事人调解。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可以准许。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一)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可以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对调解书进行补正。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请求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和解后请求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就分担诉讼费用未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调解书经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人签收后生效。但法律、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当事人的,应以最后签收调解书的日期为生效日期。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未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八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的让步或者有关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得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法官和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调解协议产生与生效调解书同等法律效力:(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已经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以上情形,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且经人民法院审核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另行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应当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调解应当在审限内完成。法官或合议庭不得以一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等理由久拖不决。确有调解可能需延长审限的,应按规定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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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燃气为易燃易爆气体,具有相当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关系着秦皇岛市人民生活、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为了贯切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订本应急预案,目的是保证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控制或消除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
应急预案采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援救的原则。在实施抢险中,应急救援人员按照预案所设定的分工任务,实施扑救。
二、编制说明
2.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秦皇岛市、县区范围内供居民用户、公建、商业服务业、工业用户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的生产、输配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严重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
2.2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5)《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
(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86
(10)《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
(1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98
(12)《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SY5985-94
(1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名词解释
1、城镇燃气:城市燃气、城市煤气。指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和工业企业生产做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燃气事故:指城镇燃气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3、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4、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本预案指市煤气总公司制气厂4个湿式总储量为120000m3的储罐区、总储量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5、危险目标: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物质所在场所或设施。
6、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序,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分级:指对同一类别城镇燃气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8、分类:指对因城镇燃气种类不同或同一种燃气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燃气危险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三、秦皇岛市燃气行业基本情况
3.1 人工煤气
秦皇岛市人工煤气主要在海港区,由秦皇岛市煤气总公司负责生产、输送供应。总公司机关位于海港区民族路副15号,制气厂地址位于海港区西港路北端。
秦皇岛市煤气总公司下设煤气制气厂、煤气供应公司、煤气总公司北戴河液化气公司、煤气总公司山海关液化气公司、煤气工程实业公司、煤气总公司设计所、能源公司等七个基层单位及22个科室,在职职工约1200人。现两段炉人工水煤气的供气规模约为每年50000000 m3,供气范围主要是海港区,已建成中、低压管线约430km,民用户达12万户(实用气户86000户),壁挂炉点火2322户;公福用户91户,其中:采暖锅炉及热水机组19台,中央空调16台,餐饮69台;热水器安装8370台;工业用户1户。中压管网主要为钢管,低压管网主要是采用等截面锥套式机械接口的灰口铸铁管。中压管网有少部分采用熔接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低压有少部分为钢管。管径范围DN100~DN400不等,建设各类调压站(箱)约155座。现中压煤气管网设计压力为0.7Kg(f)/cm2,实际运行压力为0.3~0.6 Kg(f)/cm2,低压管网运行压力为150~200mmH2O。压力级制为中B---低压两级级制。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
3.2压缩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主要分布在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关区。目前,秦皇岛市煤气总公司、秦皇岛华燊燃气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经营压缩天然气。秦皇岛市区域内共有压缩天然气卸气站5座,其中山海关两座:一座位于新102国道南,关城西路西侧河道的东边;一座位于山海关市经济开发东区哈动力厂区内。海港区一座,位于海港区东港路西渤铝院内的戴卡厂东北角。经济开发区两座:位于开发区六盘山路北头戴卡兴龙院内一座;秦皇岛华燊燃气有限公司一座。储存设备主要为撬车的储气瓶组。瓶组压力20MPa,容积18 m3。压缩天然气调压站中、低压管网约有20km,调压站10个。
3.3液化石油气
全市共有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51家,其中海港区9家,储量1745.2 m3;北戴河区1家,储量300 m3;山海关区4家,储量639 m3;开发区2家,储量166 m3;抚宁县10家,储量784.5 m3;卢龙县4家,储量213 m3;昌黎县12家,储量742 m3;青龙县12家,储量469.72 m3。
四、危险目标
4.1人工煤气
秦皇岛市煤气总公司制气厂造气工艺及附属设备、两个50000 m3气柜储罐区、两个10000 m3气柜储罐区。
海港区燃气中压管网,设计压力4 Kg(f)/cm2,管径DN200~DN400。管网分布见秦皇岛市煤气中压管网示意图。
4.2压缩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卸气站储存设备为储气瓶组。瓶组压力20MPa,容积18 m3。
4.3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储罐区及工艺管道、设备。
4.4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辨识如下:
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

物质名称 临界数量(t)
生产场所 储存场所
液化石油气 1 10
人工煤气 1 10
天然气 1 10
秦皇岛市煤气总公司制气厂100000 m3储罐区、20000 m3储罐区的有效储量分别约为56t、11t,均为重大危险源。
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有效储量均超过临界储量,为重大危险源。
秦皇岛市区内压缩天然气卸气站储气瓶组最大储气能力均小于10t,不够成重大危险源。
4.4危险特性
4.4.1人工煤气
人工煤气危险品号为23029,是易燃易爆气体,主要成分: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等。人工煤气为无色无味气体。爆炸极限为5.47——58%(体积百分含量),极易燃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比空气轻,人工煤气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人工煤气中的一氧化碳为有毒物质,一氧化碳在血中与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组织缺氧。急性中毒:轻度中毒者出现头痛、头晕、耳鸣、心悸、恶心、呕吐、无力,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0%;中度中毒者除了上述症状外,还有皮肤粘膜呈樱桃红色、脉快、烦躁、步态不稳、直至中度昏迷,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0%;重度患者深度昏迷、瞳孔缩小、肌张力增强、频繁抽搐、大小便失禁、休克、肺水肿、严重心肌损害等,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50%。部分患者昏迷苏醒后,约经2-60天的症状缓解期后,又可能出现迟发性脑病,以意识精神障碍、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为主。
4.4.2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危险品号为21053,是易燃气体,主要成分:丙烷、丙烯、丁烷和丁烯等。液化石油气为无色气体或黄棕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它的闪点为-75℃,爆炸极限为2.25——9.65%(体积百分含量)。液化气着火速度快,每秒约1500 m左右。它的引燃温度为426~537℃,极易燃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液化石油气在储存、灌装作业中,有泄漏的可能性。如果液化石油气一旦泄漏且与空气混合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静电产生的火花、雷电等,就有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这是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供应基地较为突出的危险危害因素。
另外,液化石油气具有麻醉作用。当发生大量泄漏时,操作人员容易发生急性中毒,造成人员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脉缓等症状,严重的可突然倒下,尿失禁,意识丧失,甚至呼吸停止。还可导致皮肤冻伤。
4.4.3天然气
天然气危险品号为21007,是易燃易爆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5.05~15.12%(体积百分含量)。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形成喷射燃烧,对周围造成热辐射危害。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天然气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供给失调。若不及时脱离,可致窒息死亡。
五、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5.1组织机构名单
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王进勤(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 刘国锋(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马德书(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成 员: 部 庆(市公用事业局安保科科长)
郭书亮(市煤气总公司总经理)
张潮海(市煤气总公司副总经理)
徐 晨(市液化气总公司总经理)
执行指挥: 郭书亮(市煤气总公司总经理)
执行副指挥:张潮海(市煤气总公司副总经理)
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8个小组,其中事故处置组分别由煤气供应公司、制气厂、煤气工程公司、北戴河液化气公司、山海关液化气公司、市液化气公司6个抢险分队组成60人的燃气抢险队。
队 长:贾海潮(市煤气供应公司经理)
副队长:朱志龙、鲁忠良、赵瑞龙、刘利民、杜广时。
一分队队长:何润渊(市煤气供应公司副经理)
一分队副队长:汪海波(市煤气供应公司副经理)
二分队队长:赵瑞龙(北戴河液化气公司经理)
二分队副队长:公佩杉(北戴河液化气公司副经理)
三分队队长:朱志龙(市煤气公司制气厂厂长)
三分队副队长:李鸿雁(市煤气公司制气厂副厂长)
四分队队长:刘利民(山海关液化气公司经理)
四分队副队长:韩荫方(山海关液化气公司副经理)
五分队队长:鲁忠良(市煤气工程公司经理)
五分队副队长:张青华(市煤气工程公司副经理)
六分队队长:徐晨(市液化气公司经理)
六分队副队长:杜广时(市液化气公司副经理)

5.2分工


名称 救援组 组长 负责部门 组成人员
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处置组 邱晓辉 专家组 技术设备科、专家组、燃气救援小组成员
安全警戒组 王建平 武保科 武保科、燃气救援小组保卫科成员
安全疏散组 贾训勇 燃气救援小组保卫科 武保科、燃气救援小组保卫科成员
环境监测组 郭凯红 安环科 安环科、燃气救援小组安全科成员
医疗救护组 方瑞娟 卫生所 卫生所、燃气救援小组卫生所成员
信息发布组 周柏林 宣教科 宣教科、燃气救援小组宣教科成员
物资供应组 王跃军 办公室 办公室、物价中心、财务科、燃气救援小组办公室成员
善后处置组 李永柱 总公司工会 工会、安环科、劳资科成员

5.3职责
5.3.1指挥部
组织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及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燃气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5.3.2 事故处置组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等事故现场堵源抢险工作。
5.3.3安全警戒组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负责疏散人员集结地的治安、警戒工作;配合市应急指挥部进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事故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及影响区域。
5.3.4安全疏散组
按照指挥部下达的疏散区域、线路,组织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并防止人员返回事故现场。
5.3.5环境监测组
负责事故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及影响区域内环境中燃气浓度的检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程度和范围;负责抢修及搜救人员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3.6医疗救护组
负责受伤人员的分类、现场救治及转院工作;负责抢修人员的医学安全监护任务;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3.7信息发布组
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与安全疏散组配合进行疏散路线的广播和稳定民心的宣传。
5.3.8物资供应组
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负责受伤人员的生活必需品、应急生活安排等任务;负责事故所需资金的支持。
5.3.9善后处置组
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伤员救护组做好伤亡人员的登统计工作。
六、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1 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公用事业局,电话:3211110。对各类燃气事故统一接警;值班人员记录接警情况,并问清报警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接警人员填报《秦皇岛市公用局重大信息报告单》。接警中心报告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燃气生产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供应天然气(联系电话):
华北油田霸州加气站 0316-7295388
天津大港油田加气站 022-25927070
供应液化气(联系电话):
锦州炼油五厂 0429-2175871
2178974
6.3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消防电话: 119
医院急救电话: 120
公安电话: 110
公用事业局: 3211110
6.4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650560
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值班电话 3032608
6.5、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联系电话(见附件五)
七、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理措施
由环境监测组利用检测仪随时检测事故现场和周围区域的燃气浓度,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由事故处置组负责监督检查抢险人员的劳动保护和防护设备的检查、检测。经检测如事故现场可燃气体的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80%,应组织现场检测及抢险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各部门根据指挥部指令,调配相应的人员、设备,实施相应的预案。
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态势,考虑全局,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7.1人工煤气储罐区事故应急措施(附件一)
7.2中压燃气输配管网事故应急措施(附件二)
7.3压缩天然气(CNG)卸气站及撬车事故应急措施(附件三)
7.4液化气事故应急措施(附件四)
八、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根据发生事故的燃气种类、事故级别、事故区域,由指挥部下达指令疏散、撤离事故现场和污染区域的人员,由安全疏散组负责执行。
在较大事故发生后,由于人员数量大,各单位必须事先确定疏散地点。一般事故影响人员数量少时,由指挥部人员指定临时疏散场所。负责疏散撤离人员的安置,对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做全面的了解,清点人数和现场勘察,及时报告指挥部。人员疏散、撤离的运输工具由指挥部协调。
发生燃气泄漏事故后,要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燃气储罐泄漏事故现场人员撤离时,要就近取用个体防护用品。由专人引导和护送所有撤离人员向上风方向转移,并在疏散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火灾危险区域。
九、危险区的隔离
根据事故的类别、级别、区域、危害程度,由安全警戒组实施警戒隔离。
9.1危险区域的设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泄漏事故、煤气储罐泄漏事故:
严重(Ⅰ级):顺风向500米,逆风向200米,静风300米;较重(Ⅱ级):顺风向300米,逆风向100米,静风200米;一般(Ⅲ级):顺风向200米,逆风向50米,静风100米。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泄漏事故:
严重(Ⅰ级):顺风向300米,逆风向100米,静风200米;较重(Ⅱ级):顺风向200米,逆风向50米,静风100米;一般(Ⅲ级):顺风向100米,逆风向30米,静风50米。
在警戒区内严禁一切火种。
9.2事故现场隔离方法:
用警戒绳和其它安全警示标志进行隔离。严重(Ⅰ级)事故设置警戒人员。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隔离及周围群众的交通疏导由交警协助进行。
十、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治疗
医疗救护组组织相应人员、医疗器械和救护车,并就近与协议医院联系。
医疗救护组仔细搜索事故现场每一位置,确定受伤人员并及时将受伤人员撤离现场。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临时救护和监护治疗,对患者进行分类现场紧急抢救。
医疗救护组协调伤员转移,及时联系协议医院,协助救护。
医疗救护组对伤员数量、治疗情况及时汇报。
十一、现场保护
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1、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禁止与抢险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
2、为了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经批准进入现场的人员,要做好记录。
3、事故处理完毕后,现场任何物品的移动都要做好记录、拍照等。
十二、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12.1事故分级
按照燃气事故的严重程度、损失大小、社会影响情况,可分为: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共三级。
一般(Ⅲ级):
人工煤气:储罐或中压管网发生泄漏,造成人员轻度中毒,或造成区域性短时间停气。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辅属设施发生泄漏,造成人员轻度伤害;或造成停产。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或高中压管道发生泄漏,造成停产。
较重(Ⅱ级):
人工煤气:储罐或中压管网发生较大泄漏,造成数人中毒或人员伤亡,造成区域性较长时间停气。
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或附属设施发生较大泄漏、着火,造成停产。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或高中压管道发生较大泄漏,造成停产。
严重(Ⅰ级):
人工煤气:储罐或中压管网发生重大泄漏、并引发火灾,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数人重度中毒,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气。
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或辅属设施发生重大泄漏、着火、爆炸,造成1—3人死亡,或数人严重受伤。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或高中压管道发生重大泄漏,引发火灾、爆炸,造成1—3人死亡,或数人受伤。
12.2应急响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时,应及时报警。
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事故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本单位采取各种救援措施控制危害源,进行自救。对严重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事故,并有可能严重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时,除采取自救外,应及时向市公用局应急救援组织报告。
市公用局接到较重或严重燃气泄漏事故报告后视事故危害程度,派出市公用局应急救援抢险队协助救援。
十三、事故应急终止程序
1、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燃气漏点已堵上、燃气不再泄漏、没有着火爆炸危险,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的报告,现场清理,公共及辅助设施基本恢复后,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通知信息发布组。
2、信息发布组通知险情事故发生单位,开始进行维修,进行善后处理,恢复生产阶段。
3、信息发布组通知各相关单位、部门、周边社区单位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十四、应急培训计划
1、每年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1—2次的应急救援培训,内容应根据燃气的特性、各类事故类型对专业常识、抢险设备、防护装置的使用及应急预案的内容培训。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合格。
2、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培训,进行应急预案的综合训练。
3、各级员工对出现重大险情时,应急响应培训。
4、每年对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所在地的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社区,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知识的宣传。
十五、演练计划
15.1演练范围及场所
演练场所,为全市范围内可能发生燃气重、特大危险事故的企业单位及危险发生所在地。
演练范围包括:秦皇岛市煤气公司制气厂储罐发生重大险情、燃气中压管网发生重大泄漏事故;秦皇岛市各液化石油气灌装基地、槽车发生重大险情;秦皇岛市各个压缩天然气站及高中压管道发生重大泄漏事故等的演练。
15.2演练组织和频次
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组织有可能发生重大险情的单位,每年在春季或冬季进行一次重大险情的演练。
15.3演练物资及设备准备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各专业预案进行演练物资及设备的准备。
15.4编制演练方案
有可能发生重大险情的单位在演练前3个月,模拟可能发生事故的真实状况,编制演练方案,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十六、装备与经费
1、各企业单位应保证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通讯设备、救援装备、防护装备、演习等所需经费。
2、市公用事业局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所需的通讯设备、救援装备、防护装备、演习及抢险等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十七、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审核、批准和发放,根据演习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保证预案的及时更新和有效性。


附件一:人工煤气事故应急措施
一、基本情况
秦皇岛市煤气公司制气厂位于市海港区西港路北端,企业性质为国有,从业人员363人,隶属于秦皇岛市公用事业局煤气总公司,主要产品为人工煤气,年产人工煤气50000000 m3, 以及CNG的供应与运输。制气厂周边区域南距大秦铁路70 m,北侧紧邻北部工业区,西侧与腰占庄村、赵庄村、安兴里小区相邻,东侧为西港路。
二、危险目标及特性和对周边影响
1、危险目标:煤气发生炉、水夹套、废热锅炉、蒸气锅炉、煤气储柜。
2、危险特性:人工煤气是易燃易爆气体,主要成分: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人工煤气为无色无味气体。爆炸极限为5.47——58%(体积百分含量),极易燃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比空气轻,人工煤气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人工煤气中的一氧化碳为有毒物质,一氧化碳在血中与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组织缺氧。急性中毒:轻度中毒者出现头痛、头晕、耳鸣、心悸、恶心、呕吐、无力,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0%;中度中毒者除了上述症状外,还有皮肤粘膜呈樱桃红色、脉快、烦躁、步态不稳、直至中度昏迷,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0%;重度中毒患者深度昏迷、瞳孔缩小、肌张力增强、频繁抽搐、大小便失禁、休克、肺水肿、严重心肌损害等,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50%。部分患者昏迷苏醒后,约经2-60天的症状缓解期后,又可能出现迟发性脑病,以意识精神障碍、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为主。
3、对周边影响:人工煤气大面积泄漏易造成人员中毒和爆炸冲击波及飞散物打击。
4、重大危险源辩识。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辨识如下:
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
物质名称 临界数量(t)
生产场所 储存场所
人工煤气 1 10
故可得出秦皇岛市煤气总公司制气厂100000 m3储罐区、20000 m3储罐区有效储量分别约为56t、11t,均为重大危险源。
三、周边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各体防护设备器材及分布。
1、应急救援设施:厂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厂调度室。通讯设备,厂区内部电话系统,对讲机和手机。
2、厂区应急医疗机构:公司医务室。
3、危险监测设备:英思科、T40CO报警器四部,甲烷检漏仪。
4、个体防护设备:BD2000自给空气呼吸器四套,HM-12送风式空气呼吸器两套,鹿神牌Jxx供氧器一台,消防用水与生产供水为同一系统,消防器材的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互援协议:
(1)与北方工业区单位互援协议;
(2)与武警七支队互援协议;
(3)与腰占庄村互援协议;
(4)与赵庄村互援协议。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朱志龙
副组长:毕启江 李鸿雁 杨军 张晓青 刘向东 李五省
成 员:张立伏 王新才 杨宏利 周友群 曹卫国 程二奎 马惠林 丁彤 姜海峰 苑书建 赵金堂 吴 琪 辛允敏 张金明 徐淑辉 刘占利 隋勇 王晓湖 潘建新 田志强
2、参加单位及其职责:
(1)安全检查科:负责事故状况下受伤人员救护、监护、抢救及人员疏散等项工作。
(2)生产科:负责事故发生后,生产工艺系统紧急处置及各生产车间相互协调和通讯联络工作。
(3)保卫科:负责事故现场保护、人员疏散、保卫、抢救、警戒、隔离工作等项工作
(4)造气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事故时通报及人员疏散,负责工艺系统事故状态处置及一切相关工作,并为其它车间事故提供支援。
(5)净化车间:职责同前(4)
(6)原料车间:职责同前(4)
(7)水汽车间:职责同前(4)
(8)车队:保障所有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备事故时正常使用。
(9)开关站:及时处理站内应急突发事故及生产车间事故状态时的供电系统处置工作,保障全厂正常电力运行。
(10)卫生所:负责事故时受伤人员的监护、急救及救护处置工作。
(11)CNG站应急级织机构及职责
机构:
组 长:朱志龙
副组长:刘向东 李五省
成 员:刘占利 隋 勇 王晓湖 潘建新 田志强
职责:CNG撬车处理事故抢修作业由综合部负责实施,如事故发生在卸气作业时生产运行部配合处理,天然气管道的抢修作业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运行部配合,生产设备的处理抢修由生产运行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1、报警系统及程序:一旦发生应急事故,实行逐级上报各单位应立即上报厂调度室,调度室报应急指挥小组总负责人,之后再报公司总调度室,再视事故危害程度由总调报上级主管部门。厂区24小时报警电话:3060706;厂内线电话: 8200或8205。
2、外部求援电话:北部工业区指挥部:3634799。
(1)耀华玻璃厂:3039307;
(2)长城玻璃厂:3647289;
(3)华叶电机厂:3063161;
(4)武警七支队:3639905;
(5)腰占庄村委会:3626829;
(6)赵庄村委会(北港镇):3626336;
3、一旦发生大面积煤气泄漏泄漏,由应急指挥小组,责成厂保卫科及安兴里居委会迅速疏散安兴里居民和村民。
六、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1、煤气炉发生原因不明的较大爆炸或火灾;煤气炉水夹套或废热锅炉发生爆炸或火灾,致使大量煤气泄漏。
措施:
(1)主控工按操作台上紧急停车按钮,确认系统处于停车位置,各种流量回零,若“急停按钮”失灵,迅速赶到配电室拉开总刀闸。
(2)主控室看计算机显示屏,若29阀、35阀未开,则打开42阀,如失灵则现场手动打开42阀,使制气炉处于安全状态;如有可能炉前工将29、35阀支棍。
(3)班长组织炉前工迅速关闭79阀,如发生煤气泄漏,必须配带防毒面具。
(4)水夹套汽包、废热锅炉爆炸,除按紧急停车步骤处理外,应迅速关闭自动加水阀和现场手动加水阀(付线),炉前工到现场检查高、低液位计,确认是否假液位,并到现场打开排污阀,确认是否有水,但严禁加水,严禁打开炉底圆门。采取迅速降低炉温方法,并及时上报,停软水泵。
(5)如遇厂房煤气重大泄漏,抢救人员必须使用防毒面具。
(6)制气炉如发生爆炸,则立即关闭三台炉79阀门和30阀门,全厂停产。若79阀无法关闭,则立即关闭10000 m3柜入口阀及物理处理线进、出口阀。
(7)废热锅炉发生爆炸,立即停炉,确认制气炉处于安全状态。若停炉时处于下吹阶段,立即用夹套蒸汽进行炉底吹扫。
2、气柜泄漏
(1)10000 m3柜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造气立即停炉,关闭79阀门和电捕轻焦油器出口阀、脱硫塔进、出口阀、50000 m3柜入口阀。
(2)50000 m3柜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立即关闭脱硫塔出口阀、10000 m3柜出口阀、输配加压站风机进、出口阀、大回流阀、出厂煤气总管阀门。
3、厂内煤气管道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则立即关闭爆炸前后的煤气管道阀门,切断气源。
4、锅炉发生爆炸,立即紧急停炉,关闭10000 m3柜、50000 m3柜蒸气阀门,防止出现倒吸现象。
七、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周边区域:武警七支队、腰占庄村、赵庄村、安兴里居民区。
疏散主要由厂保卫科人员、CNG维修班人员、村委会、 居委会、支队警队员负责组织人员向上风向区域疏散。
八、能力与资源
1、决定各项应急事件危险程度负责人。
各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造气车间:曹卫国;净化车间:程二奎;原料车间:周友群;水汽车间:马惠林;开关站:姜海峰;CNG站:刘占利
2、外援的专业人员:
安全科负责外援人员:张立伏 白顺明
生产科负责外援人员:杨宏利 马力辉
保卫科负责外援人员:王新才 李春文
九、保护措施程序
1、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责成厂保卫科、生产科实施现场人员撤离及安兴里居民疏散,执行事故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通过上级应急组织协调及时责成村委会,居委会,支队警卫人员疏散村民和武警战士。
2、执行和核实撤离岗位人员及撤离居民的机构:厂生产科和厂保卫科、安兴里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办、村委会、支队警卫人员。
3、疏散居民避难场所:泄漏区上风向区域。
4、终止保护措施方法:由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达指令,通知生产科、保卫科及各车间和安兴里居委会及物业办、村委会、支队。
十、信息布与公众教育
1、媒体及公众发言人:由应急总负责人朱志龙担任发言人。
2、发布事故应急信息的决定方法:由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视事故严重程度及危害程度及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事故应急信息。
3、公众宣传措施:每年于五月份和九月份分两次向岗位人员及附近安兴里居民、腰占庄村、赵庄村、七支队全体武警通告我厂运行状态及有关煤气安全知识,使所人相关人员了解煤气的危害性及在事故时如何配合事故处理,掌握疏散方式、方法。
十一、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1、决定终止应急,恢复正常程序负责人:由应急指挥小组总负责人朱志龙具体负责。
2、由保卫科及生产科负责现故现场的警戒,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事故现场,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自负,并视情况做出违纪处罚。
3、宣布应急取消程序:由总负责人责成生产科按公司、制气厂、车间、岗位逐级宣布取消应急状态,恢复正常运行。
十二、培训与演练
1、对应急人员(新入厂工人、辅助及单位人员)就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我厂生产运行状况,掌握事故处理、抢险及报警、自救等应急知识及技能,做到临危不乱,合理处置、疏散并自救,必须做到所有人员合格上岗。
2、培训及演练计划:每年五月、十月份分两次组织全体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以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
3、定期检查:每年模似事故状态,定时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性。
4、通讯系统检测:对全厂通讯系统应视情况结合生产实际,进行有效检测,保证全厂上下通讯系统的畅通无阻。
5、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培训前必须制订出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后组织考核、验收和评比,以保证培训效果。
十三、预案的维护
1、安委会成员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预案中分项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2、预案更新和修订完善方法:每年春季,视我厂生产情况,结合上一年度预案实施和培训情况及模拟演练中检验出的有效性,由厂安全科、保卫科、生产科及各单位专职安全员对我厂总预案和各分项预案进行更新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有效适应我厂安全生产之需要。
十四、名词解释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十五、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5)《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附件二:中压燃气输配管网事故应急措施
(一)管网泄漏应急措施
燃气输配系统泄漏、着火、爆炸、中毒的应急抢修以及地震、洪灾和非输配系统原因造成的其它应急抢修,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事故接报
(1)事故接报单位
各燃气急抢修中心。
(2)事故判断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均按事故状态进行处理:
①接到用户、110指挥中心报警,发现室内、外有严重煤气味或明确告之煤气泄漏的情况;
②接报用户室内报警器报警;
③接报用户有人员煤气中毒;
④接报煤气管网附近发生火灾;
⑤接报由于自然或其它原因,对煤气管网造成损坏或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情况。
2、现场确认及控制
(1)现场确认
事故接报单位接警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出现,各燃气抢险分队立即进入事故状态:
①通过仪器、设备以及周围环境、人员伤害等情况能够明显地判断煤气发生泄漏时;
②室内煤气报警器报警,抢险人员除检查煤气设施房间以外,必须用检漏仪检查住户的卫生间地漏、一楼卧室暖气套管及窗外空间,如果一旦有煤气浓度显示,则说明室外煤气管网发生泄漏。
(2)现场控制
①确认事故以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将现场情况向急抢修中心报告。
②现场人员迅速确定污染区域,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和警戒。现场警戒(一般为泄漏点周围20米,下风向50米)。
③当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筑物时,应立即检查确认污染区域,必要时立即疏散居民,如泄漏量较大或泄漏点靠近公路需管制交通,可请110干警和消防队协助。
④如有人员中毒或死亡情况,必须立即与中医院联系,进行人员救护工作。中医院急救电话:3031120。
⑤将急修车上的发电机、呼吸器、大锤、锹、图纸、对讲机、抢修服装、照相照明设备卸车,为公司技术系统人员到达现场作好准备。
3、抢险程序
(1)环境监测组
根据报警情况,通过以下方法确认事故性质:
---鼻闻:到达现场第一个检测手段,进行直观判断;
---CO检测仪:如是室内报警,在检查室内设施无泄漏后全面检查室内空间、地漏、卫生间、暖气套管及室外污水井;
---手推车检测仪:检查地下管线是否有煤气泄漏,测定泄漏浓度最高点;
---打孔:在管线上打孔检查,测定孔内浓度,并可采用集气管试烧方式判断泄漏点。
事故性质确认后立即相应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①燃气抢险分队人员到达现场后,首要工作是控制事态发展和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a、初步判断泄漏点,立即疏散事故现场的一切人员,并设置警戒区实施现场警戒(一般为泄漏点周围20米,下风向50米),如煤气泄漏量较大或泄漏点靠近公路则需实行交通管制,可请110干警和消防队协助;
b、确定污染区域:如确认煤气泄漏,立即检查与泄漏管线相邻的污水井、暖气管沟及其它管沟,直至无煤气浓度显示,然后检查与被污染的井、沟相连的室内卫生间、地漏、暖气穿楼板套管处、室内墙角、地缝等处,确定污染区域,如室内空间煤气浓度达30ppm或地漏等处浓度达100ppm以上,立即疏散居民。家中无人的要想办法找到户主入室检查,必要时找“110”协助工作;
c、控制污染区域:急抢修中心确定污染区域后,立即打开污水井盖、暖气沟盖、通知居民关闭被污染一侧门窗,打开另一侧门窗,将污染区域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d、找到报警人了解发现情况和报警经过。
②指挥部根据泄漏情况决定是否关闭阀门、降低压力。
③其他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分工立即投入工作,进一步对重点居室内进行检查并对污染区域进行动态管理,因为根据抢修进展情况,污染区域随之变化,如果判断准确,采取措施得当,污染区域应逐渐缩小,反之,污染区域将继续扩大,需继续疏散人员,所以在抢修时对污染区域应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小时对污染区域检查一次,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决策。
④遇到有人员中毒时,立即安排送往中医院救护,通知后勤组做好协调工作,并与总指挥联系,随时向总公司汇报。
⑤抢修过程中负责对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安全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人员着装和警戒区的管理。
⑥抢修过程和泄漏情况的摄像、拍照和记录要详细、认真,不能有遗漏,抢修现场总轮廓1-2张(要有明显的参照物),断口情况(泄漏点1张),作业坑深度、管基情况(是否悬空等),工作完毕气密验收(1张)。
(2)事故处置组
①确定泄漏点
a、目测、鼻闻:用眼睛观察管线附近花草树木是否有枯萎现象,看地面是否有裂纹、起拱现象,用鼻子闻哪一点浓度最高及煤气来源方向;
b、CO检测仪:检查相邻的污水、雨水、暖气井、沟,看那一点浓度较高;
c、手推车检测仪:沿管线检查,寻找浓度最高点;
d、打孔:在管线上打孔检查,寻找浓度最高点,如几点浓度相近,放散一会后检查,连续几次检查浓度均较高点,即判定为泄漏点;
e、定位:根据泄漏点附近的管件位置来确定管线接口位置,将距打孔检查浓度最高点最近的接口位置定为开挖点。
  ②核对图纸资料,确定泄漏点的管材、管位、埋深、气源方向等内容,如资料记录不全,借助地理信息系统解决。
③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抢修方案(根据现场泄漏量大小、污染区域及泄漏时间决定是停气还是降压,根据泄漏点所处位置决定是使用抱卡还是断管),并与总调联系降压、与营业所联系停气宣传配合事宜。
④将抢修方案提交指挥部审批。
⑤确定各作业点的操作人员。
⑥通知营业所停气区域及时间,并下达停气宣传指令。
⑦按审批后的抢修方案指挥抢修作业。
⑧抢修步骤
a、急抢修中心到达现场首先大致确认泄漏位置及中、低压管道后,安排人员负责警戒区的设立及仔细检查污染区域内人员情况,并做详细记录,记录内容:检查的位置、CO显示浓度、清理情况,如果有人中毒立即通报给调度,由调度拨打3031120急救。其它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后,全部由事故处置组统一指挥;
b、开通对讲机与现场直接联系;
c、准备抢修材料设备、抢修用工器具、导气调压器、阀门钥匙、放散管测压设备、照明用具的准备并按指令分赴作业地点。交通工具为5辆摩托车及汽车;
d、巡线队的被通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待命(如需配合管理队调压人员到公司);
e、联系民工及确定人数送往现场,在事故处置组指挥下开挖工作坑;开挖沟槽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开挖人员、抢修作业人员应配置防护面罩,穿戴防静电服装。开挖作业时必须防止工具与石块撞击时可能产生的火花;
f、各部门、各岗位根据现场指挥指令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操作并及时回复。
⑨若抢修管线为聚乙烯塑料管(PE管),则按下述程序进行抢修作业:
a、应用止气夹在泄漏部位的两侧分别阻断管路(阻断部位距泄漏部位的距离应大于被阻断管材直径的3-4倍)。作业人员应明确被阻断管材的规格及管系列(SDR11或SDR17.6)以便正确地选择止气夹具的限位块,以防止不能可靠断气或将管材过挤压的情况发生。
b、视泄漏部位损坏的原因,确定修复方案:
第一,泄漏源于第三者损坏:当管材直径不大于110 m m,应选择切断管材,用电熔套筒重新接口的方案进行修复。当管材直径不小于160 m m,且泄漏部位的轮廓直径不大于30 m m,可选择鞍型补漏管件修复的方案,否则还选择电熔套筒的修复方案。
第二,泄漏源于接口或管材的质量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都应选择电熔套筒的修复方案。
c 、后先撤去来气端的止气夹具,用肥皂水检查接口熔接质量,确认无泄漏后可撤去另一只止气夹。否则,应去掉接口重新熔接。
 ⑩若抢修管线为3PE无缝钢管,则按下述程序进行抢修作业:为保证居民正常用气,抢修时宜采用不断气的办法,中压管网抢修时若采用快速封堵时,不得停气,开挖时用阀门将中压压力控制在0.1-0.2kg(f)/cm2;若采用断管方式,宜采用导气技术,用低压通过调压器旁通直接供气;如发生停气,必须进行停气宣传。
4、现场恢复
⑴ 由现场指挥通知营业所恢复供气的区域及时间,并下达恢复供气宣传指令;
⑵ 事故处置组进行泄漏点的修复工作及现场恢复工作;
⑶ 根据现场指挥指令恢复相应阀门及调压器。
7.2调压器抢修措施
调压器出现异常情况或人为破坏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抢修、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及次生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
(1)抢修程序
①调压器泄漏
a、关闭故障调压器的进、出口阀门,同时对停气小区进行停气宣传;
b、放空调压器内余气;
c、按操作规程维修;
d、故障排除后,微开进口阀门,对调压器进行置换;
e、中压压力升至工作压力后,对调压器进行查漏;
f、确认不漏、完成供气宣传后,开启调压器出口阀门,启动调压器恢复供气;
(G)宣传人员在小区中进行巡查,并入户试火。
②调压器火灾事故
a、关闭故障调压器出口阀门,关小进口阀门,保持微正压,同时对停气小区进行停气宣传;
b、灭火;
c、关闭调压器进口阀门;
d、放空调压器内余气;
e、按操作规程维修;
f、故障排除后,微开进口阀门,对调压器进行置换;
g、中压压力升至工作压力后,对调压器进行查漏;
h、确认不漏、完成供气宣传后,开启调压器出口阀门,启动调压器恢复供气;
I、宣传人员在小区中进行巡查,并入户试火。
③调压器爆炸
抢修程序同调压器泄漏。

关于公布《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令

天津市政府


关于公布《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令
天津市政府




根据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原则批准《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决议,并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做了修改,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公安部颁发的《城市交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任意占用、掘动公路、街道、胡同、广场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 本市及来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对他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有批评、劝阻的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需教育所属人员、家长需教育子女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六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七条 交通信号灯: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车辆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继续行进,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四)右转弯的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通行。
本条亦适用于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八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九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资势,体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将棒下垂。此信号准许民警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行。路口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的“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二)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左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此信号准许民警左方车辆左转弯或直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摆动时,表示准许车辆小转弯通行。
民警将棒下垂后的“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三)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此信号准许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继续行进,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
民警将棒下垂后的“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第十条 交通民警辅助手势:
(一)示意车辆直行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右侧迎向来车,右臂向右平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前。
(二)示意车辆左转弯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左侧迎向来车,右臂向前平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左。
交通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摆动时,表示准许车辆小转弯通行。
(三)示意车辆停止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面向来车,左臂向上直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前。
(四)示意车辆靠边让车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面向来车,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左,五指并拢,向左摆动。
第十一条 交通标志:
(一)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或停止的标志,其式样分为圆形和长方形两种,颜色均为蓝地、白边、白图案。
(二)警告标志:是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危险、减速慢行的标志,其式样为等边三角形,颜色为黄地、黑边、黑图案。
(三)禁令标志:是对行驶中的车辆加以限制的标志,其式样为圆形,颜色为白地、红边、黑图案。
第十二条 交通标线:
(一)中心隔离线:黄色实线,用以隔离上、下行车道,禁止车辆轧线、越线或横穿行驶。
(二)中心线:白色实线,用以区分上、下行车道,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车辆向左转弯、机动车越线超车。
(三)分道线:白色虚线,用以划分不同车种应使用的车道,在不妨碍其它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车辆短暂借道行驶。
(四)停车线:白色实线,横划在交叉路口以外的车行道右侧。
(五)中心圈:白色实线圆圈,用以区分车辆大、小转弯。车辆左转弯时,机动车须在圈的左侧小转弯行驶,非机动车须在圈的右侧大转弯行驶。
(六)左转弯分道线:带箭头的白色弧形实线,用以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左转弯应使用的车道。
(七)导向箭头:白色箭头,分直行、左转弯、右转弯、直行和左转弯、直行和右转弯五种,用以引导行车方向。
(八)导向车道线:黄色实线,划在交叉路口停车线以外,用以标明导向车道。
(九)导流带:白色斜条纹线,用以引导车辆分流行驶,划在畸形路口或路段。不准车辆驶入导流带。
(十)停车方位线:白色框形实线,用以标明车辆停放的位置,划在停车场内或准许停放车辆的路段。
(十一)人行道线:白色双条实线,用于标明行人走路的位置,划在没有人行道或人行道过窄的道路。
(十二)人行横道线:白色条纹线,用于标明行人横过道路的位置,横划在车行道上。
第十三条 驾驶车辆的人员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不一致时,按交通标志行进。在特殊情况下,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与交通民警的指挥不一致时,按交通民警指挥行进。
第十四条 根据交通情况的需要,公安机关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新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车辆、行人必须遵守。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并保持清晰;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号牌、行驶证不准挪用、涂改或伪造。
(二)货运机动车、货运汽车的挂车和拖拉机的挂车,须在车厢后栏板上按规定喷刷本车牌号。
(三)无号牌、行驶证需在本市移动的,须到公安机关领取移动证,按规定行驶。
(四)无号牌、行驶证需驶出本市的,须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号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境。
(五)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车身镜、灯光等设备,须保持齐全有效。
(六)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须安装公安机关规定的专用警报装置。
(七)噪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试车时须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试验刹车时须按规定的路线由正式驾驶员驾驶,车上除检修人员外,不准乘坐其他人员或载运货物,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九)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装核发的号牌,随车携带车证。
(二)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须安装车闸,并保持齐全有效;自行车、三轮车须安装车铃。
(三)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发动机。
(四)母子车须安装牢固的挎斗及连接装置。
第十七条 汽车和拖拉机牵引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牵引一辆,连接装置须牢固。
(二)挂车的制动器、灯光须齐全有效。
(三)汽车挂车的宽度不准超过牵引车;大型平板车的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的,须在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和标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拖带损坏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拖带一辆。
(二)不准拖带转向器失效的车辆。
(三)拖带制动器失效的车辆,须用三角架或拖杠。
(四)拖带其它部件损坏的车辆,可以使用绳索,被拖带的车辆与拖带车辆须距离四至六米。
(五)被拖带的车辆须有正式驾驶员操作。
(六)被拖带车辆的宽度,不准超过拖带车辆。
(七)带挂车的货运汽车、半挂车、带挂车的客车、铰接式客车、大型平板车、起重车、电瓶车和汽轮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车辆。
(八)三轮摩托车只准用同类型车拖带,但制动器失效时,不准拖带。
(九)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
(十)拖拉机只准拖带同类车辆,带挂车的拖拉机不准拖带车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驾驶证。
(二)行车前,须关好车门、车厢。
(三)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车辆。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五)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妨碍安全行车时,不准驾驶车辆。
(六)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十)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活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一)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十二)不准转借、涂改、冒领、伪造驾驶证。
第二十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练车须安装教练员专用的副制动器(二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除外),前后须悬挂教练车标志。
(二)教练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或载运货物。
(三)教练员须由具有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员担任。
(四)学习驾驶员须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并由教练员随车教练,负责行车安全。
(五)实习驾驶员可按学驾车类单独驾车,驾驶大客车、电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带挂车的汽车和拖拉机时,须有正式驾驶员指导监督,负责行车安全;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酗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二)骑车时须坐在车座上,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三)不能正常扶把、捏闸、蹬车的残废人员,只准骑残废人专用车,不准骑自行车、母子车、三轮车。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二条 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量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数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如有遗漏时,须立即停车密封并清除路上遗物。
(三)大、中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五)货运汽车的挂车和拖拉机的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手扶拖拉机的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七)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把,长度不准超出货架三十厘米。
(八)轻便机动三轮车、三轮车及其它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八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轮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五十厘米。
(九)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共不准超出车轮十五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十)车辆装载超过(三)至(九)款规定,高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宽度或长度在超出部分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只准在二十二时,早晨五时行驶。货运汽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十公里。其它超载时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行驶。
(十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二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十二)机动车载物长度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遮挡本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数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数额。
(二)机动车车厢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所设座位以外的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不准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带人。
(三)货运汽车车厢内载六人以上时,驾驶员须具有二年或三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载人限额按十二人为一吨折算,但吨位大、面积小的车辆,按每平方米四人折算。
(四)货运汽车的挂车、大型平板车、起重车、自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大型平板车,经公安机关核准,准许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五)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机动三轮车载人时,不准超过四人,乘车人不准站立。
(六)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载人,但大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坐车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小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三人。
(七)货运汽车、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机动三轮车和拖拉机的挂车装载大件重物时,货前禁止乘人;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准乘人。
(八)货运三轮车载人时,不准超过二人,乘车人不准站立;载货时,货上不准乘人。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四条 在双向行驶的道路,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隔离设施或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须按规定分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
(二)机动车道上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小型客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它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行驶时,也可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
辆行驶时,可以短暂借道超车;轻便摩托车只准在大型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
(三)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轻便摩托车在中间偏右行驶。
第二十五条 在单行路,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机动车靠左侧行驶。
第二十六条 在步行街,除自行车可推行外,其它车辆不准通行。胡同的宽度不足二米的,不准骑摩托车、三轮车;不足一点五米的,不准骑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进入市区的车辆,不准在市区划定的范围内行驶。限制时间在市区行驶的车辆,须按规定时间行驶,粪车须在路灯启闭的时间内行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路面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无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限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市区和郊县城镇四十公里,在郊县公路七十公里;
(二)大、中型客车和大、中、小型货车、起重车,在市区和郊县城镇三十五公里,在郊县公路六十公里;
(三)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货运汽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三轮汽车和后三轮摩托车,在市区和郊县城镇三十公里,在郊县公路四十五公里;
(四)轻便摩托车三十公里;
(五)方向盘式拖拉机、轻便机动三轮车、电瓶车、汽轮专用机械车二十公里;
(六)手扶拖拉机十五公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
(一)通过行人稠密或有障碍的路段,以及胡同、村庄、交叉路口、铁路道口、隧道、窄路、急弯路、傍山险路;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遇雨、雪、风、雾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
(四)音响器中途发生故障;
(五)拖带损坏的车辆;
(六)遇有警告标志。
第三十条 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遇积雪、结冰、泥泞、路滑时;
(二)雨雪天刮水器中途损坏;
(三)靠边停车或驶离停车地点;
(四)出入门口、胡同口或倒车。
第三十一条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使用音响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区二十二时至翌晨五时不准使用,可用变换远近灯光代替。
(二)在市区不准使用高音喇叭。
(三)在街道上不准试验喇叭。
(四)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五)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路段需鸣喇叭时,一次不准超过一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
(六)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警报装置,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夜间行驶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必须使用车灯。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时,须用远光灯;照明良好的,须使用小光灯,也可断续使用远光灯或近光灯。雾天须使用防雾灯。使用转向灯时:
(一)右转弯、向右边变更车道、靠边停车须开右转向灯。
(二)左转弯、向左边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须开左转向灯。
(三)调头须开左转向灯,并伸手示意作“旋转状”。
(四)驶出路口、调头完毕或变更车道后,须即将转向灯关闭。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熄火滑行;下坡时不准空挡滑行。制动器、转向器、灯光中途发生故障时,必须靠道路右边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及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通过时,必须减速或停车避让。遇有儿童列队横过道路时,车辆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车信号时,须按规定的车道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没有停车线的,须停在路口以外。
(二)遇有导向箭头的车道,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前,须在距离路口五十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并用转向灯表示行进方向;夜间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
(四)遇有行进方向的车道阻塞时,须在路口以外停车等候;不准进入路口。
(五)向左转弯时,须驶过停车线;路口内划有左转弯分道线的,机动车靠线的左侧行驶,非机动车在线的右侧行驶。
(六)向右转弯时,须按划定的右转弯箭头转弯;没有划右转弯箭头的,只准在道路右侧转弯,不准在道路左侧绕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指挥的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同类车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无来车的车先行;未进入路口或环岛的车,让已进入路口或环岛的车先行。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经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栏木、灯光、音响器等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须按规定的车道依次停在道口以外。
(二)通过没有信号设施或无人看管的道口时,须认真了望,不准抢行。
本条亦适用于行人、队伍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会车时,须减速靠右侧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的安全。
(二)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有让路条件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三)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四)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
(五)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六)夜间会车时,须在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小光灯或防眩目的近光灯。
(七)夜间在狭窄的道路上遇有非机动车驶来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从左侧超车,超越后在不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驶回原线。
(二)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超车,须鸣喇叭(夜间用断续灯光示意),待前车让路后方可超越,不准强行超车。
(三)前车时速已达后车的最高时速或开亮左转向灯时,不准超车。
(四)在占用对方车道超车过程中,如与来车有会车可能时,禁止超车。
(五)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六)行经交叉路口或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时,不准超车。
第四十条 非机动车只准在规定行驶的车道内超车,不准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
第四十一条 在同一车道内,低速行驶的车辆,遇有后方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减速靠右让路,不准故意不让。
第四十二条 因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停车或驶出非机动车道,致使非机动车不能正常行驶时,在不妨碍对方车辆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方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弯路、坡路、桥梁、隧道、人行横道、铁路道口或妨碍交通、容易发生危险的路口、路段,不准调头或倒车。
第四十四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行驶速度的限制,其它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第四十五条 遇有警备车护卫的车队时,其它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四十六条 洒水车、清扫车和邮车需在单行路、禁行路作业或投递报刊、信件的,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标志;其它车辆需在单行路、禁行路临时作业的,须事先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方准驶入。
第四十七条 驾驶摩托车、骑三轮车、推拉人力车、赶畜力车,不准并排行驶。
第四十八条 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区和郊县城镇的道路上,不准带人。
(二)转弯前须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三)不准扶肩并行、攀扶嬉戏、手中持物或双手离把。
(四)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
(五)不准互相追逐、曲折行驶或攀扶车辆。
(六)不准在市区干路、郊县公路上练车;在其它道路练车时,不准妨碍交通。
(七)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八)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九)骑母子车时,斗内只准乘坐学龄前儿童,斗外不准乘人。
本条除(一)、(九)款外,亦适用于骑三轮车。
第四十九条 赶畜力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坡路、窄路、窄桥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牵引牲畜。
(四)停车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五)牲畜须带粪兜。
第五十条 车辆停放,必须停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时:
(一)机动车只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右边短暂停留,驾驶员不准离车,夜间须开小光灯和尾灯,妨碍交通时须立即离开。
(二)机动车临时停车或公共汽车、电车入站停车,车身右侧距离人行道(路肩、路边)或站台不准超过三十厘米,开左侧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三)在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繁华道路、人行横道、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和施工地点,禁止停车。
(四)距离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弯路、窄路和坡路十五米以内,禁止停车。
(五)距离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消防栓和消防机关门前三十米以内,禁止停放其它车辆。
(六)道路一侧有障碍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路段,禁止停车。
(七)交通干路禁止停车,但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和(三至(六)款所列的路段以外,准许小客车短暂停车上下人。
(八)人行道禁止机动车、畜力车停车;其它车辆停车,不准妨碍交通。
(九)公共汽车、电车和交通车不准中途停车上下人。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一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或人行道线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人行道线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通过;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须直行通过,注意避让车辆,不准斜穿猛跑。
(三)不准穿越、攀蹬交通隔离设施。
(四)不准在道路上追车、扒车或强行拦车。
(五)不准在车行道、桥梁、隧道等处坐卧。
(六)不准在街道或公路上滑旱冰、玩球、抛物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七)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八)纵队在市区道路上行进,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并须有带队人负责安全。成年人纵队须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横过道路或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快步通过;儿童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进,横过道路须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应直行通过。
第五十二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站台、指定地点或靠路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从车身右侧或后侧上下车辆。
(二)乘坐机动车时,身体任何部分不准伸出车外。
(三)不准向车外投掷东西。
(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车厢高度不足一米的,不准站立。
第五十三条 在市区内,不准赶骑牲畜。

第八章 道 路
第五十四条 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执照后,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要求占用或施工。
掘动道路和打开井盖的施工作业,须设路挡、护栏,夜间加设红灯,必要时须设专人维护秩序。完工后,按期清理现场,修复路面。
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准动工,并由市容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和道路管理部门。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
占用和掘动道路应按规定交费。
第五十五条 单位临时占路装卸货物,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装卸货物占路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装卸完毕,须将路面清理干净。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上种植行道树、花木、绿篱,不准妨碍交通或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第五十七条 在道路上修剪、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十八条 在道路上架设跨路管线、横幅等,最低处距地面必须在五点五米以上。
第五十九条 在道路上不准进行打场、晒粮、放牧、堆物、和灰、泄水、倾倒废物等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十条 道路出现水毁、塌方、塌陷、降雨、溢水等情形,有关单位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抢修。
第六十一条 铁路道口须由铁路部门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繁华、重要道口须设专人看管。
第六十二条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电车的行驶路线,设立、变更车站以及交通车的停车地点,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设立或变更站点设施的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 新建临街的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馆(场)或其它大型公共场所时,必须同时建设相应的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和出入口,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原有大型公共场所无停车场或虽有停车场但不相适应,有条件的,须采取改善措施。
第六十四条 道路上的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不准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六十五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遇有必须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时,经公安机关提出,由市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撤销。

第九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没收违章物资六种。
对损毁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除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照价赔偿。
第六十七条 对交通事故,依据本规则划分责任,以责论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第六十八条 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市公安局。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一九五五年经天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的《城市交通规则天津市实施细则》即行废止。本市其它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注:此文根据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进行了修改,修改前的原文是:
第二条 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任意占用、掘动公路、街道、胡同、广场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执照后,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要求占用或施工。
掘动道路和打开井盖的施工作业,须设路挡、护栏,夜间加设红灯,必要时须设专人维护秩序。完工后,按期清理现场,修复路面。
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准动工,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
占用和掘动道路应按规定交费。
第六十二条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电车的行驶路线,设立、变更车站以及交通车的停车地点,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并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

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草案)》的说明〈市公安局局长桑仁政在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书面说明摘要〉
我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在中央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近几年来,以“治乱”为中心,对全市的交通秩序进行了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交通秩序方面的问题仍然不少,突出问题是,交通拥挤、秩序混乱、车
速缓慢、事故仍多。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管理部门的工作问题,有城市规划和道路建设问题,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治理问题。
由于十年内乱和地震灾害,加之财力物力有限,道路建设与车辆、人口增长的速度不相适应的问题,在短期内还难以根本解决。当前,我们可以根据现有条件,对交通管理工作加以有效的改进。其中有效办法之一,是把现在执行的三十几个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
结合本市的现实情况,制定相应的统一的规定。这次提请审议的《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草案)》,就是根据一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拟定的。对原来的一些法规,适用的部分保留了,不适用的部分修订了,该废止的废止了,有矛盾的地方
统一了,并根据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其指导思想是:维护本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这一指导思想贯穿在全部条款之中。
第一,规定道路必须保持畅通的原则。交通是由道路、车辆和行人构成的。道路是交通的基础。要管理好交通,必须先管理道路。因此,总则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任意占用、掘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
准。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占用、掘动道路直接影响交通,由公安机关根据交通情况通盘考虑可否占用或掘动,是做好全市交通组织疏导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二是考虑到占用、掘动道路不仅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也影响路面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因此同时也规定了需经有关部
门同意。
第二,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的原则。鉴于本市多数道路人车混行,既不便利,又不安全,所以在总则第三条中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的原则。据此,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通行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为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各自的车道内各有优先权,同时又规定在不妨碍其它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准许短暂借道行驶。
二是为保障骑自行车人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停车或驶出非机动车道,致使非机动车不能正常行驶时,在不妨碍对方车辆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方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三是为保障行人的权利,在规定行人必须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通过时,必须减速或停车避让。同时第二十六条还规定限制摩托车、三轮车在二米以内的胡同骑行。限制自行车在一点五米以内的胡同骑行。这就有利于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
,弥补了过去规则中行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缺陷。
第三,严格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要求。
一是为严格控制不合格车辆上路,除规定机动车的制动器、乱水器、灯光等设备必须齐全有效外,还规定教练车必须安装副制动器;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行驶中,制动器、转向器、灯光于中途发生故障,必须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还规定轻便摩托车按机动车管
理,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发动机等。
二是为减少机动车的噪声,除规定在市区不能使用高音喇叭外,第三十二条对鸣喇叭的时间、次数也作了明确规定,还规定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不准在街道上试验喇叭,夜间不准在市区鸣喇叭。
三是为严肃驾驶纪律,整顿驾驶作风,第四章对机动车驾驶员作了具体的规定。除规定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以外,还规定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和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不准在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影响安全行车时驾驶车辆,不准赤足或
穿拖鞋驾驶车辆,以及行车前必须关好车门、车厢等。
第四,体现依靠群众维护交通秩序的精神。搞好交通秩序,是关系到全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因此,总则第四条规定人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有批评、劝阻他人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各单位需教育所属
人员、家长需教育子女遵守本规则。这就有利于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也有利于动员群众共同维护好我市的交通秩序。
第五,贯彻交通管理从严的精神。除对车辆、驾驶员、行人和乘车人作了一般规定外,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对交通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没收违章物资六种。同时
第六十七条还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了以本规则为依据划分责任,以责论处的规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请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这样,既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又有利于促进广大群众遵守交通规则,减少违章肇事。
以上五个方面,概括了本规则的基本特点,体现了搞好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的基本精神。这个规则,一经公布施行,即要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之前,要有一个宣传教育阶段,经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使这个规则,家喻户晓,老幼皆
知,人人遵守。公安机关要组织干部民警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搞好交通综合治理,改变我市交通混乱状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98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