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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4:43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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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8〕2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国务院批准在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专项用于全省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编制专项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全省彩票公益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办理彩票公益金拨付手续、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

  (二)上级财政拨入的彩票公益金;

  (三)按规定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彩票公益金足额缴入省级财政国库,同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省财政厅备查。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后,留归我省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部门预算40%,返还省辖市45%(省直管县、市单独返还),省级统筹15%。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50%,返还省辖市35%(省直管县、市单独返还),省级统筹15%。

  (三)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扣除专项助残资金后,用于省政府确定的体育、民政、助残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其中助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

  第八条 返还省辖市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分配比例拨付各省辖市。省辖市本级和所属县(市)之间按1∶1的比例分配。

  第九条 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优先资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有特殊困难的人群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条 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

  (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全国和我省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纳入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管理使用:

  (一)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比例核定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年度纳入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规模。(二)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应将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编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或省级补助省辖市、县(市、区)地方支出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

  (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返还省辖市的彩票公益金,要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分开核算,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河南省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准文本》;

  (二)项目设计(工作)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三)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资助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对数额较大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逐步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库,推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并下达后,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彩票公益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数额较大的基建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估结果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对彩票公益金重点资助项目应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器材及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省辖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全市彩票公益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

  每年6月底前,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全省上一年度彩票发行销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七条 管理和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彩票公益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项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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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签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劳动能力签定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企业(含私营、个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卫生、人事、工会、民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同级劳动局。
区、县劳鉴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市劳鉴会办公室备案。
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或人事部门负责。
各企业、单位应成立劳鉴会或者劳鉴小组,由行政领导、劳动、人事、医疗、工会、安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劳鉴会应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包括肺结核病科、精神病科)、外科(包括普通外科、胸部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眼科、神经科(包括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产科、职业病科等九个医务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重大争
议的伤、病、残、职业病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鉴定是处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市劳鉴会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意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和修改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法和鉴定标准;
三、监督、指导、协调各劳鉴会(小组)工作,总结和推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先进经验;
四、审查、鉴定、确认各单位需要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中毒、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以及医疗终结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报告;
五、处理有关区、县劳鉴会或基层劳鉴会(小组)需要终审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争议的案件。
六、对企业职工工伤赔偿、伤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进行审查、鉴定。
第六条 区、县劳鉴会的职责:
区、县劳鉴会负责其所属各单位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四项执行。凡经市劳鉴会批准的,可同时执行第六项。
第七条 基层劳鉴会(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对职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确定职工伤、病医疗终结时间并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复工或其他处理意见;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职业中毒、伤亡事故等有关的材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诊断书、X光照片、现场证明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应提出意见,并负责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根据指定医疗、防治机构的有效证明,对伤病职工审查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隶属关系报请市、区或县劳鉴会认可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劳鉴会(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有关鉴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出现的带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讨论决定。劳鉴会办公室或专(兼)职人员,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 劳鉴会(小组)必须备有印鉴、会议记录,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档案、报表、呈报审批等制度。
第十条 区、县劳鉴会和主管局(总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须定期向市劳鉴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劳鉴会应经常督促、检查各级劳鉴会(小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劳鉴会(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本职范围内的鉴定工作,要坚持逐级鉴定、逐级裁决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劳鉴会(小组)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必须在鉴定书上写明伤、病性质(如一般疾病、职业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等)和鉴定结论,由指定医疗、防治机构的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签名,并加盖医疗、防治机构和劳鉴会(小组)的印章。
第十三条 凡劳鉴会(小组)要求被鉴定人复查时,如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应视为病愈或医疗终结,不再安排鉴定。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又拒不上班者,由劳鉴会(小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交由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否则,劳鉴会(小组)应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基层鉴定程序:
一、需要鉴定的伤、病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疗、防治机构进行检查,索取诊断证明书及有关检验材料。
二、单位劳鉴会或小组(无此机构的单位,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下同)。根据市的伤、病鉴定标准,应于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当事人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或者已恢复劳动能力,或者仍需疗养等有关结论,并通知当事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劳鉴会(小组)鉴定的意见给
予安排复工,或调换适当工作,或送疗养院(所)疗养。
三、劳鉴会(小组)对伤、病案如不能作出恰当结论,最迟在受理期满后第一天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四、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局(总公司)调解处理程序:
一、对属下企业报送的伤、病案或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在受案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调解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当事人。
二、对本职范围内处理有困难的伤、病案或当事人的申诉,须自受理之日起七天内报送上一级劳鉴会进行鉴定、确认。
第十八条 市、区、县鉴定程序:
一、凡需报送市、区、县劳鉴会鉴定、确认的伤、病或个人申诉书,由当事人重新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各种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历次诊断书(职业病须持有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证明;精神病须持有市精神病院诊断证明)、X光照片? ⒂泄丶觳榛楸ǜ媸橐约暗鞑楸ǜ娴取W柿喜坏猛扛摹⑽痹臁⒁洹⑾佟? 二、市、区、县劳鉴会受理的案件,如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有权要求送审单位和有关医疗、防治机构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三、医务技术鉴定小组对受理的案件,有权根据伤、病案或当事人的申诉,到指定医疗、防治机构重新检查诊断,经过集体审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送同级劳鉴会确认处理。
凡部属(含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地驻穗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的案件,应送市劳鉴会鉴定处理。
四、市、区、县劳鉴会须自受案之日起三十天内,出具鉴定意见书发给呈报单位或当事人。
区、县对不能处理的疑难案件,须自受案之日起十天内报送市劳鉴会鉴定确认。
五、凡属工伤赔偿、伤病提前休(职)等鉴定均应经市卫生、劳动部门指定的医疗、防治机构进行检查后,由市劳鉴会确认。
第十九条 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对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复查。
第二十条 市劳鉴会受理的案件所作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和当事人对劳鉴会(小组)的鉴定结论或处理意见有争议时,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提交市、区、县劳动部门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隶属关系提交市、区、县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劳鉴会对伤、病案的复查医务鉴定费(下称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交付;对属医院误诊而改变原鉴定结论,或属基层劳鉴会(小组)鉴定结论错误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担。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鉴定费主要用于医院检查诊断,聘请专家等。
收取鉴定费标准,由市劳动局、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由广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劳鉴会的日常办公费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在行政事业费中拨款解决;企业、单位劳鉴会(小组)的费用在行政办公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1988年10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政府全面彻底裁军建议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政府全面彻底裁军建议的决议

(1959年10月14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苏联政府在1959年9月18日发表了一项关于裁军问题的宣言,同时提出关于全面彻底裁军的新建议。苏联政府的这个建议为实际解决目前全世界广大人民最迫切关心的裁军问题开辟了一条新的、光明的道路,从而大大鼓舞和增强了世界人民维护和平的信心。这是苏联政府为和缓国际紧张局势、消除战争灾害、保卫世界和平的又一次重大贡献。十分自然,这个和平倡议立即赢得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热烈欢迎和普遍支持。
全世界人民清楚地看到,坚持不渝地执行和平外交政策的苏联政府,从它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就一贯为捍卫人类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和实现普遍裁军进行不懈的努力。特别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苏联政府为了和缓国际紧张局势,曾经利用各种机会提出一系列关于裁减军备、禁止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撤消在外国的军事基地等和平倡议,同时还以自己的行动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苏联政府一再大量裁减自己的武装部队,大大削减军事开支,并且一度单方面停止核武器的试验。这一切充分说明苏联政府和苏联人民对实现普遍裁军、维护世界和平的诚意。
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侵略集团却一贯执行扩军备战的政策,并且对于苏联的和平裁军建议千方百计地加以阻挠和破坏。甚至每当苏联主动地就裁军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的时候,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就从他们原来的立场上后退。事实很明显,只是由于美国侵略集团的无理阻挠和破坏,才使得全世界人民迫切关心的裁军问题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得到解决。对于苏联政府这次提出的新的合理建议,美国好战集团又在进行恶意的歪曲和攻击。必须指出,美国统治集团如果仍然继续无理拒绝就裁军问题达成任何协议,那就再一次暴露他们反人民、反和平的面目,同时,在全世界人民面前绝不能逃避加剧冷战、阻挠和缓国际紧张局势的严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遵循着和平的外交政策,全力为维护和平、反对侵略而努力,并且一贯主张普遍裁减军备、撤销在外国的军事基地、永远禁止使用核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全支持苏联政府1959年9月18日提出的关于全面彻底裁军的宣言和具体建议,并且认为,这个新的建议完全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和根本利益。它的实现将使整个国际局势发生根本的变化,从而为世界和平建立可靠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将继续同苏联以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起,竭尽全力共同为实现全面彻底的裁军而奋斗。
相关文件
1. 关于支持苏联政府全面彻底裁军建议问题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