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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29:52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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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切实加强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外生育子女者,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是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而征收的补偿性资金。必须加强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保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计划生育部门具体使用。

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五条 计划外生育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性收入总额中各征收10%。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性收入总额中各征收20%。征
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到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不按计划生育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按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一次交清,对确有实际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征收单位批准,可分期交纳,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征收单位: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城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征收;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办理征收计划
外生育费手续,未征部分由调入单位继续征收。
第八条 征收程序:
(一)征收单位对计划外生育者,按有关规定及时签发《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格式一)。
(二)计划外生育者接到征收通知书后,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按要求及时交款。如对征收单位的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复议。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人员须经征收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格式二)。征收时必须出示此证。
(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时应向缴款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格式三)。
第九条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应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并加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票据的管理、使用、缴销等,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缴款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计划外生育者未收到有效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统一制发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的;
(三)征收人员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
(二)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误工或营养补助;
(三)个别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的路费补助;
(四)节育手术费支出补助;
(五)县、乡(镇)、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费支出;
(六)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生活补助及公务费支出;
(七)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补助;
(八)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二女结扎父母的养老保险金补助。
第十二条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较大的,要建立计划生育后备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以用于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建立基金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县、乡两级核算。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外生育费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户储存、审批拨款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由县、乡两级分成使用。分成比例:县级20%,乡(镇)80%(含管区、村级开支)。计划外生育费数额较大的地区,市(地)可提成一部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提成比例不得超过征收总额的5%。
第十五条 管理程序:
(一)乡(镇)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要及时、全部缴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上缴县(市、区)财政局专户储存,县(市、区)财政局和计生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乡(镇)(含管区、村)使用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坚持“先缴后用”的原则,在分成指标内由乡(镇)计生办按季度编报详细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审签由乡(镇)财政所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计生委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对县计生委汇审的用款计划审定后,按季(或月)将款拨乡(
镇)财政所,并将拨款单一联退县计生委,乡(镇)财政所收款后及时拨乡(镇)计生办安排使用。
县计生委使用计划外生育费时,必须在分成指标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用款计划,经审批后按季(或月)拨款。
第十六条 县、乡计划生育部门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专职出纳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具体负责计划生育费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计划外生育费要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项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乡(镇)计生办主任审批;200至1000元的支出由乡(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审批。大项支出,必须经乡(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计划外生育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准借支、挪用,更不准用于发放奖金和实物。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计划外生育费会计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支总帐和明细帐,随时记录检查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乡(镇)计生办要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送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县级计生委汇总后连同本级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地)计生委和财政局;市(地)计生委于每年6月、12月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上报省计生委和
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计生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地)计生委和财政局,由市(地)两委、局汇总报省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省、市(地)两级也要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将本地区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实行定期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决制止借支、挪用、挥霍计划外生育费等违纪现象。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征收部分要按村(居委会)公布计划外生育者的姓名与应缴、已缴计划外生育费的数额;支出部分要按项目公布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每年要将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并纳入县、乡人民政府《人口控制目标责任书》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在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挪用、挤占、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任意减免的;
(三)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变相出卖计划生育指标的;
(四)伪造、出卖或私自转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
(五)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或变相私分收缴财物的;
(六)对检举揭发违章、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有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1.《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格式
2.《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格式
3.“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格式
格式一: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
编号
_____(男方姓名)
_____(女方姓名)
你们于___年___月___日计划外生育第___胎,违反了计划生育法规,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_____元。请务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款一次性交至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如不服,可在接此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议,如不按时交款又不申请复议,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银行存款利息加收滞纳金。
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或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回执
编号
于 年 月 日收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发送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缴款对象、一份交缴款对象所在单位。)
_____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
| | ----------- |
| 计划外生育费 | | | |
| | | 持证人照片 | |
| 征 | | | |
| | | (发征单位钢印) | |
| | ----------- |
| 收 |----------------|
| | 征 收 | 县(市、区)|
| | 单 位 | 乡(镇)|
| 证 |--------|-------|
| | 持 证 人 | |
| | 姓 名 | |
| |--------|-------|
| 一九九 年 月签发 | 编 号 | |
| | | |
----------------------------------
格式三 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 编号:
缴款人姓名: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
| 缴款项目 |胎 次|应缴金额|实交金额|欠交金额| 备 注 |
|------|---|----|----|----|-------|
|计划外生育费| | | | | |
|------|---|----|----|----|-------|
| 其他罚款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征收单位(盖章) 收款人(盖章) 缴款人(盖章或指印)
(本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记帐,第四联:交缴款人所在单位。)



199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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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动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1996年1月1日起,均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按规定每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按法定比例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80%交纳“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交纳。
“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
(单位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80%)=应缴“保障金”(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条 实行全额预算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中列支,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保障金”的收取,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属和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铜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收取。在耀县的中、省、市属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委托耀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收取。委托收取的“保障金”2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1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市属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收取。
(三)县区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四)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三月十日前将上年收取的“保障金”总额的1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汇总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第六条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认真进行审查核定。向未达到规定比例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的30日内,将应交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各单位必须主动、足额、及时上交“保障金”,除《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缓、免。未经批准,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的,每天按应交金额的5‰计收滞纳金。所交滞纳金,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列支,其他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保障金”的交纳时间: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季度收取,县区将每季度收取的“保障金”情况,于季后十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汇总后于季后十五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和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第八条 “保障金”的收取,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财务专用章。专用票据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领取和发放。
第九条 “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的使用,实行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严格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收费“三公开一监督”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银行开设“保障金”收入、支出两个帐户。收入专户核算按规定收取的“保障金”,除于每季后十日前交存财政专户外,只进不出。
“保障金”的使用,由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编制“保障金”年度分季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批准数额的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支出专户,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对虚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人数或拒交“保障金”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出委托收款凭证,通过开户银行的交款单位划拨,并按第六条规定计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石化设备是指:1.年产量不小于80万吨的乙烯成套设备,包括乙烯裂解气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乙烯制冷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丙烯制冷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离心式急冷油泵、离心式急冷水泵、乙烯冷箱、加氢反应器、加氢装置空冷器,年产量不小于40万吨的聚乙烯循环气压缩机和聚乙烯配套用往复式压缩机(迷宫密封式),年产量不小于20万吨的混炼挤压造粒机组;2.年产量不小于80万吨的对苯二甲酸(PTA)成套设备,包括PTA氧化反应器、加氢精制装置加氢反应器、蒸汽回转干燥机、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本条前款所述大型石化设备的合同订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1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中的石化设备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专用设备第二十四类中部分设备(见附件3),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9月15日以后(含9月15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大型石化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2.石化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1

3.石化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2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