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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2:10:15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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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0〕2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和山东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等,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煤矿安全许可、行政处罚、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监察和处理、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等方面,对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35条要求。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学习借鉴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做法,细化监察内容,突出监察重点,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水平。同时,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动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92/2010/1020/111027/files_founder_60607863/1813518147.doc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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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合资项目操作指引(二)

阚凤军

随着国力的增强及企业实力的提升,我国政府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政府各个部门也出台具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境外投资并购,逐步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仍然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本文结合作者所参加的一些境外重大合资项目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就境外合资项目的操作需要考虑的事项以清单的形式提出粗浅的建议,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 合资架构安排
1、 合资业务通过独立的实体运营或通过合资各方之间直接的合同关系展开?比如,研发及市场开拓等通过直接合作形式可能更为合适。
2、 如果合资业务通过一个独立的公司运作,该公司是否是一个已经成立的公司,还是单独设立的公司?
3、 合资实体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合伙或有限合伙、利润共享或收入分配安排等,上述任何一种安排都可能需要考虑到税务、信息公开性及投资架构的灵活性等因素。
4、 仅在一个国家设立合资公司还是在不同的国家各自设立公司?该公司可否是离岸公司?
5、 合资公司的架构是否考虑合资各方及合资公司本身税务安排利益最大化?
6、 合资公司是否成为合资安排的一方?
7、 合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是否作为各方的退出策略?

二、 会计
1、 合资各方向合资公司的出资如何体现在财务报表?是否存在一方希望通过合并报表将合资公司纳入该方的财务报表?
2、 合资公司将采用的财务政策?

三、 合资公司股本
1、 合资公司的授权股份及发行的股份额度?股份以哪一种货币标识?
2、 是否发行具有不同权利的各类别股份(如优先分红类股票),同一类股票是否由多人持有等?
3、 合资各方是否有义务认缴合资公司增发的股份,如果一方不能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4、 新发行的股票是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认购还是某一方有优先认购权(行驶优先认购权将导致另一方的股本被稀释)?

四、 利润分配
1、 合资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每年是否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利润,首次分红的额度是否进行限制等?
2、 如何改变合资公司的分红政策?
3、 是否存在税务及其他管制限制利润分配?合资各方是否有必要设立特殊架构用于利润分配?

五、 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
1、 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是否有限制?为实质设立合资公司,是否需要在公司成立初始的一段时间内禁止转让权益?各方是否允许转让各自持有的一部分权益?
2、 如果允许转让,其他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3、 如果权益转让该方其他集团公司或家族成员等,是否可以不受限于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4、 转让的权益如何评估,按照市场价值、公平交易价值还是其他方法?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5、 如果优先购买权未被行驶,一方是否有权要求清算合资公司?
6、 合资各方是否考虑引入如下权利,共同出售权、拖带出售权、买或卖选择权等。
7、 新的合资方是否需要按照原合资各方的条件签订合资协议?
8、 如果一方将合资公司权益转让给另一方,是否需要变更合资公司名称?是否需要就合资公司需要继续使用卖方资产进行协议安排等?
9、 合资方是否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转让其所持有的权益,如合资公司偿债能力不足、违反合资协议或控制权改变等。如何界定合资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10、 是否允许合资方以其权益提供担保或质押等?


未完待续!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迟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的第38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迟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的第38号公告

2003年认监委第38号公告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给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送样检测和工厂审查的进程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现决定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由2003年5月1日推迟至2003年8月1日。
在此期间,有关申请人应尽可能利用认证机构网络进行网上申请;对已获得认证证书的,请向标志发放管理中心邮购认证标志。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