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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45:02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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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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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的管理,避免和减少移动平台地球站对相邻卫星以及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我部制定了《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月21日



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装载在移动平台上的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平台地球站),避免和减少移动平台地球站对相邻卫星以及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平台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固定业务C频段或Ku频段,安装在机动车、列车、船舶、航空器等可移动平台上,可在移动中或在停止状态下与卫星进行无线电通信的地球站。移动平台地球站可分为车载、船载、机载、可搬移式或便携式地球站等类型。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在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线(以下简称海岸线)300千米范围内使用船载移动平台地球站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四条 移动平台地球站是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的一类特殊应用。只有在特定环境中,并满足本办法的相关条件和要求下方可设置使用。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不得对其他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提高自身抗干扰能力,避免和降低来自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影响。

  第五条 建立含移动平台地球站的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应当依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办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拟设置使用的移动平台地球站的技术特性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应遵守该卫星网络与其他卫星网络达成的协调协议。在指向对地静止卫星轨道3度之内的任何方向偏轴角ψ上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谱密度不得超出下面的限值:

C频段

偏轴角ψ
每4kHz带宽最大EIRP谱密度(dB(W/4kHz))

2.5°≤ψ≤7°
32-25logψ

7°<ψ≤9.2°
11

9.2°<ψ≤48°
35-25logψ

48°<ψ≤180°
-7

Ku频段

偏轴角ψ
每40kHz带宽最大EIRP谱密度(dB (W/40kHz))

2°≤ψ≤7°
33-25logψ

7°<ψ≤9.2°
12

9.2°<ψ≤48°
36-25logψ

48°<ψ≤180°
-6




  (二)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在水平方向发射的最大EIRP和EIRP谱密度不得超出下列限值:


C频段
Ku频段

水平方向发射的最大EIRP值
20.8dBW
16.3dBW

水平方向发射的最大EIRP谱密度
17dB(W/MHz)
12.5dB(W/MHz)


  
  (三)移动平台地球站工作时,天线的主瓣轴向与水平方向夹角应大于10度,天线的交叉极化隔离度应始终大于30dB。

  (四)车载、机载、可搬移式或便携式移动平台地球站仅允许使用Ku频段低端(频率范围为14.0-14.25 GHz,下同)发射信号。

  车载、可搬移式或便携式移动平台地球站所使用的抛物面天线口径不得小于0.8米(非抛物面天线的电性能等效口径不得小于0.6米),极化方式为线性极化。

  (五)船载移动平台地球站在内陆水域以及距海岸线125千米范围内设置使用的,仅允许使用Ku频段低端发射信号;在距海岸线125千米至300千米内设置使用的,允许使用Ku频段全频段(频率范围为14.0-14.5 GHz,下同)发射信号,但不得使用C频段(频率范围为5925-6425 MHz,下同)发射信号;在距海岸线300千米之外设置使用的,可使用C频段或Ku频段发射信号。

  船载移动平台地球站使用Ku频段发射信号时,所使用的抛物面天线口径不得小于0.8米(非抛物面天线的电性能等效口径不得小于0.6米);使用C频段发射信号时,天线口径不得小于2.4米。

   (六)移动平台地球站指向目标卫星天线主瓣轴的指向误差应小于0.2度。在工作中,一旦指向目标卫星的天线主瓣轴误差大于0.5度,应该在100毫秒内自动停止一切信号发射,直至误差恢复至小于0.2度时,方可继续发射信号。

  (七)车载、机载和船载移动平台地球站应具有自动关闭发射信号的功能,且该功能可以由车载、机载、船载移动平台地球站所在卫星通信网的控制中心控制或者在车载、机载、船载移动平台地球站上自动控制,一旦EIRP或EIRP谱密度超出限值能够自动停止发射。

  第六条 卫星操作者是指卫星转发器资源的提供者,其所运营的卫星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或者取得空间电台执照。卫星操作者只有在其空间电台完成与国内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频率协调后方可向用户提供卫星转发器资源,并应在与用户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及建立所属卫星通信网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

  卫星操作者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卫星转发器频率使用情况以及具体用户等相关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条 建立含移动平台地球站的卫星通信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网单位)所使用的卫星应与具有重叠频段和覆盖区的相邻卫星有3度以上的轨道位置间隔,或遵守与卫星操作者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中有关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建网单位应对卫星通信网内的移动平台地球站进行有效管理,一旦发现违规使用的,应对其提醒、警告直至关闭发射信号。

  建网单位在境内设立的控制中心应能记录卫星通信网内任一移动平台地球站的位置(经度和纬度)、所使用卫星、运行轨迹、发射频率、信道带宽等载波参数,数据记录不得小于每20分钟一次,数据保存期不短于一年。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网单位应能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数据。

  第八条 移动平台地球站设置使用人应加强自律,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技术要求,妥善操作、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一旦产生有害干扰,移动平台地球站设置使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必要时关闭发射信号。

  第九条 在无线电管制区、电磁环境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临时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但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临时设置使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撤销该临时移动平台地球站;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一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携带、邮递或者运载移动平台地球站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报账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报账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了规范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报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和世界银行的《支付手册》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本项目的世界银行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三条 各级利用世界银行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按本办法,组织本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四条 各级项目办的财务组设在财政部门,负责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业务。

第二章 费用类别及支付比例
第五条 本项目建设期所发生的费用需按《贷款协定》规定的类别和比例报账,由世界银行根据各类不同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本项目规定的费用类别及其支付比例如下:
类别 世界银行贷款支付百分比
-- -----------
(1)工程
(a)项目A部分〔不包括
下述类别(1)(b)和(1) 25%
(c)中提及的内容〕
(b)项目A部分下的土地 20%
平整、土壤改良、土方、植
树和田间道路
(c)项目B部分(1)中的 75%
培训中心
(2)货物 100%的国外支出;
100%的国内支出
(出厂价)及75%的
国内采购的其他货
物的国内支出
(3)所有项目部分(不含项 100%
目B(2)(c)部分)中的
咨询服务、培训和研讨会
(4)项目B(2)(c)部分
中的咨询服务 20%
第六条 世界银行对本项目发生的征地费用、各项税收支出、国内以人民币计取的保险费、运杂费和行政管理费用等以及合同预付款超过合同金额15%的部分不予支付,世界银行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国内配套资金解决。
第七条 除符合规定的追溯贷款条件的费用可以支付外,对贷款协定签字日期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对贷款账户关闭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也不予支付。

第三章 提款申请方式
第八条 向世界银行申请提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偿还支付方式:是指偿还项目办已经支付的货物、工程、劳务或培训考察等款项。偿还支付应全部通过国家项目办专用账户支付。
2.直接支付方式:是指将世界银行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者(供货商或承包商)。
3.特别承诺支付方式:是指通过竞争性招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世界银行对商业银行作出的特别承诺。

第四章 专用账户的开设
第九条 国家项目办开设美元专用账户。为了便于提款报账,加速资金的周转,地方各级项目办财务组应开设人民币专用账户,专户储存本项目的各项资金。

第五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条 所有提款报账必须根据国家项目办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办财务组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以及有关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证明文件等,按不同类别、收款人、货币分别填制摘要表(附二)或费用报表(附四至五,附七),并按不同收款人、货币填制提款申请书(附一),报送上一级项目办财务组。有关提款申请书、摘要表、费用报表经逐级审核并汇总、填制后,由省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项目办申请报账。
第十二条 发生的国外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和考察费用及国家和省项目办统一采购的招标物资分别由国家项目办和省项目办财务组填制规定的表格,由国家项目办向世界银行办理提款报账。
第十三条 国家项目办对省项目办财务组报来的提款申请书及有关报表和文件予以审核合格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第六章 提款报账的证明文件、单据及其存档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财务组应为本级已发生的费用提供或准备相应提款报账的报表及有关证明文件,所有的提款报账,应提交三份提款申请书(附一)原件,一份摘要表(附二)或费用报表汇总表(附三)及费用报表(附四至五,附七)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1.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限额以上的土建工程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并附两份合同、发票、付款证明。一份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工程结算单或工程验收报告。
2.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限额以上的货物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并附两份合同、发票、付款证明,一份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装运证明、提货单或货物验收证明。
3.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限额以上(咨询公司)或5万美元(含5万美元)限额以上(咨询个人)的咨询服务提款,应报送一份摘要表并附两份合同、咨询发票、付款证明、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
4.单项合同金额在限额以下的土建、货物、咨询服务提款,应报送一份费用报表(附四)。有关原始凭证和证明文件不需要报送国家项目办,保留在费用发生地的项目办财务组,以备审计和世界银行的检查。
5.自营工程费用的提款,应报送自营工程费用报表(附五)。同时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自营工程工程量清单(附六)报送并保存在乡(镇)项目办财务组,其他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也保留在费用发生地的项目办财务组,以备检查。
6.由省组团的出国培训、考察费用的提款,应报送一份培训、考察费用报表(附七)并附一份出国培训、考察费用预算表(附八)、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考察大纲、对方邀请函、出国任务计划批复的复印件,回国后应填制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报销单(附九)并需在回国后1个月内将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报销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送国家项目办办理报销手续;国内培训、考察费用的支付,应报送一份培训、考察费用报表(附七),并附培训、考察的计划、通知复印件、人员名单各一份,国内培训、考察费用支出明细清单(附十)三份。
7.对于世界银行《贷款协定》中规定,需要提交世界银行预审的合同的提款报账应在确认收到世界银行对合同的无反对意见电传后才能进行,此类合同的报账应提交两份合同和世界银行批准无反对意见电传。
8.省项目办财务组应按上述规定向国家项目办报送摘要表(附二)或费用报表(附四至五,附七),并在报送费用报表的同时报送费用报表汇总表(附三)。报送的摘要表应使用中、英文分别填写,报送的费用报表汇总表应使用英文填写,提款申请书、费用报表及其他报表和清单使用中文填写。
第十五条 省项目办财务组向国家项目办报送的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和费用报表汇总表均应附载有报表内容资料的计算机用3英寸软盘。
第十六条 由各级项目办负责的招标采购、出国培训和考察、工程项目建设和国内培训、考察等业务所支出费用的有关原始凭证和证明文件均留在本级项目办财务组存档。
第十七条 附一应统一使用A4纸张填制报送,附二至五,附七应使用A3纸张填制报送,附六,附八至十应使用A4纸张填制报送。

第七章 报账时间
第十八条 自世界银行通知本项目正式生效之日起,即可进行追溯期间费用报账工作,追溯报账应根据追溯期投资计划,经对追溯期工程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追溯报账期间自1997年11月1日起至1998年7月31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各项合格费用均可向世行申请报账。
第十九条 自项目正式签字起至项目建设结束期间的合格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报账。省项目办财务组原则上应每月向国家项目办申请报账一次。报账时间规定如下:
1.乡(镇)级项目办财务组应在每月终了1周内将有关报账资料报送县(市)级项目办财务组。
2.县(市)、市(地)、省级项目办财务组应在收到下一级项目办的报账资料1周内,经审查合格、手续齐备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国家项目办应在收到省项目办财务组报账资料经审查合格、手续齐备后,尽快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项目办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省项目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提款申请书(略)
二、摘要表(略)
三、费用报表汇总表(略)
四、费用报表(略)
五、自营工程费用报表(略)
六、自营工程工程量清单(略)
七、培训、考察费用报表(略)
八、出国培训、考察费用预算表(略)
九、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报销单(略)
十、出国培训、考察费用支出明细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