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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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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9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推进云计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技部
2012年9月3日





附件:

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云计算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基础设施与应用服务模式的重要形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以资源聚合和虚拟化、应用服务和专业化、按需供给和灵便使用的服务模式,提供高效能、低成本、低功耗的计算与数据服务,支撑各类信息化的应用。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快云计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对于支撑我国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提升我国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国家信息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发达国家积极部署云计算发展战略
随着信息技术突破和产业创新不断迈向新高度,以云计算为代表的变革性技术创新正不断打破既有技术锁定和传统垄断体系,推动着产业链和产业力量的分化重组,催生着新兴产业体系,为重塑产业格局带来新的重大机遇。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主要发达国家和发达经济体高度重视云计算发展带来的全球信息优势重构的机遇,纷纷将信息产业作为战略布局的优先领域,围绕云计算及其产业发展,在政策、标准、政府应用等方面制定了长期发展战略,加强国家级云计算基础设施部署,为电子政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金融等领域的信息化发展提供技术保障。一些国际知名信息企业也把云计算作为引领下一轮信息技术创新的重要产业机遇,纷纷投入巨资开展技术研发和标准研究,以期在云计算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二)我国云计算发展的有利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云计算的发展,把云计算列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已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多个省市也发布了地方云计算战略规划,成立了地方云计算联盟,并组织当地重点企业联合进行云计算服务、政策等方面的探索。在政府的积极推进和部署下,我国已在千万亿次高效能计算机、高端容错计算机、网络计算平台软件技术、PB(Petabyte )级海量存储系统与数据处理技术等方面积累了一批技术成果,并培养了大批创新人才。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发了云主机、云存储、开放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资源服务等,取得了较好效果;电信和IT设备制造商在云计算专用服务器、存储设备、企业私有云解决方案的技术研发上具备了一定实力,专用服务器产品已开始进入国际市场;电信运营商也依托网络和数据中心优势开始布局云计算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企业依托自己的数据中心,开始提供弹性计算、存储与网络资源等服务;软件厂商逐渐转向云计算领域。
(三)我国云计算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术创新为云计算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首先,我国积极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稳妥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需要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服务业态、创新服务模式和改善社会公共服务,因而为低成本、高效率的云计算服务带来巨大的潜在需求;其次,发展空间广阔的云计算产业格局在国际上尚未定型,技术体系和标准有待成熟,对中国而言存在发展窗口期,况且我国已经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而且云计算的技术特点和开源化趋势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掌握核心技术、实现局部突破的良好契机。
(四)我国云计算发展面临的挑战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云计算发展面临众多挑战,主要表现为:在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支持虚拟化的核心芯片等一些制约发展的关键产品和技术方面仍亟需突破;云计算服务能力和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云计算服务业的规模相对较小,业务较为单一;云计算标准体系不健全;与云计算安全相关的数据及隐私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技术和法规尚不完备;云计算产业链和生态环境尚未形成,对传统行业信息化支撑不足。
“十二五”期间,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集中力量解决云计算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云计算技术和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突破关键技术,研制重大设备和核心软件,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形成系统解决方案,促进我国云计算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发展重点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紧密围绕我国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战略需求,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以发展云计算产业为目标,以应用示范为抓手,发展自主可控的云计算关键技术与系统,为提高我国云计算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
1. 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在云计算的重大设备、核心软件、支撑平台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可控的云计算系统解决方案、技术体系和标准规范,在若干重点区域、行业中开展典型应用示范,实现云计算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化,积极推动服务模式创新,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引领云计算产业的深入发展,使我国云计算技术与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 具体目标
(1)研究建立云计算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研制技术评测工具与平台,开展评测服务。
(2)突破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等重大关键技术,研制按需简约的云操作系统与服务管理平台、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亿级并发的云服务器系统、面向云计算中心网络大容量交换机,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系统,形成面向区域、重点行业的各类云服务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3)开展关键技术与系统的应用示范,推动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云计算相关服务,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在各行业的普及应用,提升行业信息化能力,开拓新的业务和服务模式。
3. 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 标 属性
科技 1 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建立云计算技术和标准体系,形成可批量推广的云计算解决方案 约束性
2 研制亿级并发云服务器,性能功耗比和整体服务能力较现有水平提升5-10倍。
3 研制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多种数据访问方式,支持在线扩展和节点负载自动平衡,总体可用性不小于99.99%。
4 研制支持多租户、多应用类型的云操作系统及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总体可用性不小于99.99%。
5 开展若干面向重点区域与行业的应用示范,提供在互联网服务、中小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城市管理、工业设计、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云计算服务。
经济 1 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撑一批典型应用示范,推动云计算产业链发展。 预期性
社会 1 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具有特色的云计算服务,造福上亿公众用户。 预期性

三、重点任务
(一)研究和建立云计算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
研究我国云计算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整体部署,研究云计算服务的新方法、新技术及应用的新模式,提出我国云计算技术体系与产业发展的总体方案。
研究和建立云计算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云计算系统核心软件、硬件设备、应用服务示范平台及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评测方法,制定云服务评测指标体系规范,研制配套的评测工具,建立测试环境和平台,并开展评测服务。
制定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云计算安全要求和评测方法标准,保障云服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二)突破云计算共性关键技术
突破支持万级并发任务的云服务器节点技术,支持十万量级节点有效交互的数据中心互联网络结构与通信栈技术,支持身份认证、加密与隔离的硬件安全技术,大规模分布式数据共享与管理技术,资源调度及弹性计算技术,服务器虚拟化等云计算关键技术。突破云计算应用服务开发和运行环境、用户信息管理、运行管控、安全管理与防护、应用服务交互、云计算智库等共性支撑技术。开展云计算安全体系架构研究,构建自主可控的云计算安全体系架构。掌握云计算环境下用户身份管理技术以及云计算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和风险评估技术。研究云计算网络技术,突破云计算数据中心虚拟化、大带宽环境下的存储与数据网络融合、虚拟机接入、多用户数据隔离、跨集群通信与数据迁移等关键技术。研究云计算数据中心(包括新型制冷系统、供配电系统、模块化数据中心)绿色节能关键技术。
(三)研制云计算成套系统
突破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等重大关键技术,研制按需简约的云操作系统、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亿级并发的云服务器系统、云计算中心网络大容量交换机,研发相应安全防护产品与软件,形成云计算技术产品体系,构建云计算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
1.云操作系统及云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软件研制
重点集成和突破网络化操作系统体系结构、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技术、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技术、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技术、云服务交互技术等系列关键技术,研发按需简约的云操作系统及云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核心软件,研发相应安全防护产品与软件,构建云计算公共服务与管理系统,开展示范应用。
2.亿级并发云服务器系统研制
突破弹性扩展和资源按需调整的云服务器体系结构、万级节点互联、系统动态调整、大规模系统故障自诊断和恢复、大规模高密度系统功耗管理技术等关键技术,面向云计算典型应用需求,研制性能功耗比和整体服务能力较现有水平提升5-10倍的低成本、低功耗、高效能的亿级并发云服务器系统,在云计算系统中开展示范应用。
3.EB级云存储系统研制
突破存储系统体系结构及元数据管理、超大规模存储系统自管理与功耗控制、资源动态配置与可控共享技术、广域数据高效迁移和共享方法、数据负载平衡和迁移、新型用户存储接口等关键技术,研制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多种数据访问方式、数据安全和保护方法,支持在线扩展、节点负载自动均衡,在云计算系统中开展示范应用。
4.云计算中心网络大容量交换机研制
研究面向云计算中心网络的交换机关键技术,支持新型网络功能;实现虚拟化网络管理、隔离和带宽保障技术;支持大容量交换能力,数百10G端口和多个100G单端口。大幅度降低能耗,在云计算数据中心开展示范应用。
(四)开展典型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发展
通过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率先使用自主云计算服务和产品等方式引导云计算发展,研究建立面向区域性的云计算公共服务示范系统,提供支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电子政务、社会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科研等领域的云计算服务,降低服务信息化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应用示范经验。
根据国家重点行业发展需求,适时部署若干以数据即时感知、智能处理、按需服务为典型特征的重点行业云计算应用示范,通过信息获取、信息共享和信息综合利用,提升重点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在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推广云计算应用及服务模式,鼓励传统产业使用云计算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国家宏观指导
加强战略引导,统筹我国云计算发展总体部署和宏观管理,统筹云计算基础设施规划。发挥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加强云计算科技工作的格局,推进地方云计算科技工作与国家云计算科技工作的有机衔接,统筹部署云计算基础技术研发、产业化及在关键领域的应用。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进一步拓宽云计算产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支持云计算的产业化应用开发。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心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云计算的相关研发及应用,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发展。
(三)支撑创新体系建设
构建云计算产业创新服务体系,建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产学研相结合的云计算产业创新联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联合行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加强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云平台和系统集成创新。并建立云计算服务认证评估机制,推动云计算系统安全、信息保护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提升。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促进云计算的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发展,支持云计算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设施建设,形成灵活、多样的区域服务体系。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培训机构对云计算技术研究与服务产业的高技术人才培养,形成一批从事云计算相关应用开发人才、运营服务人才、工程化人才和项目咨询专家。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吸引全球优秀人才参与云计算技术研究。
(五)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积极推进政府间科技合作,鼓励与国外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云计算技术发展现状和动态,寻求新的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中国的相关云计算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六)推动法规和制度建设
加快推动云计算业务中的数据跨境流动范围、数据保护要求、个人数据处理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竞争行为规范、安全隐私保护等进行规范;尽快出台政府和重要行业使用云计算服务的相关规定,创造云计算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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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5〕28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中心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龙岩中心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龙岩中心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改善和保护环境,促进中心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心城市水资源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中心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水资源,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冷水、地热水、矿泉水等。
  本规定适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龙岩中心城市内开采、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遵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龙岩市及新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岩中心城市内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龙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心城市实际情况,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珍惜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并有权对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禁止从事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一切活动。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积极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努力把龙岩中心城市建设成节水型城市。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替代地下水资源利用的水源工程建设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器具,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地下水资源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的发生。

           第二章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八条 龙岩中心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工业、环境和其它用水的需要。
  第九条 在龙岩中心城市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一般情况下不再审批新井。根据经审定的《龙岩盆地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在龙岩盆地范围内,地下水的开采应控制在27.9万立方米/天以内(含地下热水);在铁山、东山、红坊、龙门四个片区新批取水量应控制在8万立方米/天以内,并且取水井的布局要科学合理;在东宫下、青草盂、苏溪、东肖四个片区应严格限制开采量,一般情况下不再审批新井;在以溪南麒麟水泥厂、铁山永峰纸业、北门水厂为中心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应当限制取水量,禁止开凿新井取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经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告,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限制开采区。
  在地下水超采区,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压缩超采量,全面遏制地下水超采的趋势。
  在限采区内凡地表水供应有保障且对用水水质无特殊要求的,应当逐步停止开采地下水。
  第十条 在龙岩中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取水井质量差或者因过量开采而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面开裂沉陷、建筑物变形和影响地下水水质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量开采、停止开采或封堵取水井等保护措施。
  经检测确需报废的取水井,取水户(指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下同)应当及时按照批准方案封填;未及时封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封填,逾期仍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大面积疏干地下水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为保护中心城市水资源,各用水户必须达标排放,凡在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其退水必须按规定进入管网。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地下水的长期监测工作,进行趋势分析,及时作出评价,预报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和污染情况,防止出现新的地下水超采区。
  地下水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毁损。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漏斗、溶洞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水及生活污水,防止地下水资源遭受各种人为污染。
  第十六条 龙岩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卫生、建设等部门,根据自来水水厂地下水源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项目;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及其他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取水户应当定期对取水井水质进行监测。 一旦发现水质恶化趋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的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十八条 在龙岩中心城市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节水、后调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在龙岩中心城市内,逐步实现“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城市供水方式,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其它水源(如污水处理回用等)。
  第二十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其它部门,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第二十一条 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外,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原有取水户的监督管理,中心城市核心区内新增利用地下水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办法少量取水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建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1994年6月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制度。
  取水户必须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按规定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人用水计划申请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于同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进行取水。如因特殊的原因需要超过计划取水,取水单位应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
  取水户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取水户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报表。
  第二十八条 取水户必须按规定在取水口装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户应当定期对取水计量设施校验并加强维护。发现有快行、慢行、停行、无法读取数据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应当事先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原取水量测定数据进行认定。
  禁止私自变更取水计量设施位置、损坏取水计量设施或干扰其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取水户应当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作为审核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的依据,其中日取水量3000m3以上的每三年测试一次。
  第三十条 取水户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供水管网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三十一条 对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工作由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结合用水总结和审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进行。
  实际用水量未达到取水计划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酌情核减剩余指标;实际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指标的,对超过部分其水资源费依法按累进加价征收。
  第三十二条 龙岩中心城市节水工作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三十三条 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逐步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
  第三十四条 要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节约水资源。

           第四章 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三十六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规定中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国家、省有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第26号

  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促进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国家建立淡季化肥储备制度,特制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经营企业做好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化肥淡储委托单位指负责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指申请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并被确认,与化肥淡储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化肥淡储区域、品种及数量,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委托单位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对部分区域淡储起止时间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化肥淡储规模及分布

  第六条 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不超过800万实物吨,原则上按农业生产区域用肥需求配置,主要安排尿素、磷酸二铵等高浓度化肥。

  第七条 委托单位逐年确定化肥淡储区域数量及品种。承储企业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品种、数量,并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八条 化肥淡储单个标的量一般不少于5万吨。

  第九条 储备库点应位于粮棉主产区内,交通便利。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确定

  第十条 委托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招标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以流通企业为主,兼顾大型化肥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生产量40万吨以上,淡储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淡储标的量;

  (四)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五)银行信誉优良;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淡储协议及责任

  第十三条 化肥淡储承储协议由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

  第十五条 协议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十六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三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标的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三年平均库存高出标的量的50%以上、调入化肥主要从化肥生产企业购进;同时,淡储期间化肥累计购进量或生产量应比近三年同期数量增加。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按承储协议要求向标的区域及时调入淡储化肥,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标的区域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检查,并授权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淡储化肥储存情况按属地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单位规定的台帐格式和时间要求逐月上报台帐数据,并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须按委托单位要求不定期报告化肥淡储进销存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上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补贴,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提供。各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淡储化肥由中央财政给予利息补贴。

  淡储化肥贴息成本由委托单位参照国家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标的量确认淡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储任务,不给予利息补贴。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

  化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连同调入标的区域化肥的运输票证和标的区域内购进化肥票证、标的区域外经营化肥购货票证等有关票据资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核拨利息。

  中央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其他企业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如数转拨到承储企业,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贴息资金,并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 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承储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zcfbl2005/W020050610501779230915.jpg
  附件二: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zcfbl2005/W02005061050177938690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