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5:12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18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自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市、县(市、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起步阶段面向农村民办幼儿园,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城市、县镇民办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城市指设区市的城区;县镇指县政府驻地和县级市的城区;农村指城市和县镇外的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与本区域内同类型(指城乡)、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低于,具备办园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进市县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地方为主。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出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投入。

(二)激励引导。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事后奖补。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给予奖补;地方没有投入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奖补资金的申请人。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请条件:

(一)把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二)本级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补助资金;

(三)除第(二)项外,出台了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其它政策措施。

第八条 奖补对象须在每年4月30日前书面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一)提交申请报告和《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概况、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财政投入情况和上年度省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二)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按要求督促本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填报上年末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和对学前教育的管理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额度,并于5月底前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奖补金额=∑〔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等级园补助标准+质量补助标准)〕+管理因素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年度奖补资金总额确定。随着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定期予以调整。目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等级园补助标准。省一级园,生均220元;省二级园,生均200元;省三级园,生均180元;准办园,生均80元。

(二)质量补助标准。质量指标,暂考虑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职工参保率、师生比三个方面。

1.教师资格证持有率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低于30%(含30%)的,生均补助为0;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于30%、低于60%(含60%)的,生均补助30元;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于60%、低于80%(含80%)的,生均补助50元;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高于80%的,生均补助80元。

2.职工参保率

指民办园不占编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该因素生均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职工参保率×120元。

3.师生比

师生比在1:15(含15)内的,生均补助150元;

师生比大于15、小于20(含20)的,生均补助100元;

师生比大于20、小于25(含25)的,生均补助50元;

师生比大于25、小于30(含30)的,生均补助20元;

师生比大于30的,生均补助为0。

(三)管理因素补助,主要考虑各地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大投入、减免税费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等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基础数据等信息报送情况。此因素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可以用于聘用一定资质的幼儿教师、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学仪器用具、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不得因省奖补资金而减少本级预算安排的学前教育资金。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由各地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各地应于6月底前将省奖补资金分解到各幼儿园,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扶持民办园发展奖补资金分解表》(表式见附件2)。

省财政奖补资金是对各地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整体奖励。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与办园质量、收费水平、在园儿童数等挂钩的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歧视政策。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幼儿园管理信息化进程,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基础,以整治向机动车辆乱收费、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政府行为,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市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及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重点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乱减负“三查”活动。这是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重点。“三查”,即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查基层单位,就是检查中央关于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在基层,特别是县、乡基层单位得到落实。查薄弱环节,就是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久拖不决甚至顶着不办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查突出问题,就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务求实效。
  (二)落实公布收费目录,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
  按照全市治乱减负工作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凡收费目录以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对外公布废止。
  (三)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
  1.继续抓好重点部门的专项治理。公安、环保、交通、税务、建设、质监、卫生、药监、工商、水利等部门应先对本单位、本系统内涉企收费进行自查,提出整改措施,对全市涉企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2.配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制止利用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手段进行市场封锁、向企业乱收费。严禁利用年检、工商税务登记、办理证照等手段,指定服务、强制入会、强制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强制收取代理费、咨询费和利用产品重复抽检、重复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3.深入开展对改制企业费用负担过重的治理整顿,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收,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规定的意见》等文件规定。
  4.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治理公路“三乱”。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摊派;规范道路站(点)的设置和道路收费,取消一批不符合规定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 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设站(卡);对涉及车辆和道路的收费项目实行公示。
  (四)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把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重点抓好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同时,抓好包括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
  2.各县区、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3.重点抓好治理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摊派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九个严禁”的有关规定。
  (五)健全涉企收费法规,强化收费监管。
  1.整章建制,标本兼治,规范收费行为。全市要继续建立完善治乱减负各项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两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基金)管理制度、企业负担监督执法网制度和领导联系企业等制度,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项经济检查,逐步推行对企业检查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使企业治乱减负尽快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2.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及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案件跟踪制度。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地、各部门要在限期内按时完成对“三乱”案件的查处工作。采取对企业的执收执罚部门双向检查的方式,加大收缴及使用管理的检查力度。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全市治乱减负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分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减负工作负总责,注重抓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健全减负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承办,做到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三落实”。
  (二)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减负工作责任。
  1.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今年8月底前,针对“三查”有关内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认真开展“三查’’活动,自查治乱减负具体工作是否落实,对抓治乱减负工作的认识是否统一,减负工作分管领导、机构、人员是否落实到位,有关收费政策是否贯彻执行,治乱减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三查”活动不走过场。
  2.省交通厅在5月中旬前将制定出治理公路“三乱”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道路站点和收费项目标准的意见。市交通局对我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与省交通厅的工作要同步进行。市交通局在9月初汇总公路“三乱”治理情况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公安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建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药监局、水利局等有关市级部门和各县区减负领导小组结合有关专项治理内容提出自查整改意见,并于7月中旬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乡镇企业局牵头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贯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安排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有关工作,并在8月底前汇总工作情况。
  5.市外经贸局对部分外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的负担进行一次检查和调研。
  6.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三乱”案件的查处,组织对行政执收执罚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评议。
  7.市减负办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尽快汇编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使企业了解各项收费政策,监督执行部门依法行政。
  8.省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将于今年9月中旬组织对部分市、州的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抽查。我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实施。
  今年全市的治乱减负工作将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积极、责任落实不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相应目标责任分值。
  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写出总结材料于11月初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减负办将在年底汇总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治乱减负工作情况并按照市减负领导小组的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目标考核。


唐山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外债管理,促进全市间接利用外资工作逐步实现积极引进、高效使用、确保偿还的良性循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通知》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通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以政府名义借入、转货或担保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统称政府外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机制。政府外债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借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偿债意识,按照“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依法办事,信守合同,按期偿还贷款。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制定外债管理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借款单位管好,用好贷款,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准备金,承担到期贷款的最终偿还责任,逐步将政府外债纳入预算管理。计划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外债规划,认真论证和严格审批每一个政府外债项目,以确保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和贷款资金的偿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各利用外资窗口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及管理能力的审查;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保证项目正常实施。
第四条 严格政府外债项目立项审批管理。计划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负责对政府外债项目的审核、审批、申报;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参与政府外债项目的立项审核,会同计划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套资金来源、偿债能力等;项目单位要向计划、财政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 适度控制规模,保持合理的外债结构。借用政府外债的规模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继续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中长期优惠贷款,对积极有效引进外资的有关人员,要按唐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从严控制其它国外贷款和短期债务,切实防范金融和外债风险。
各县(市)、区应参照以下指标控制本地的政府外债规模:
(1)全部政府外债余额占当年财政可用财力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40%。
(2)当年应还外债本息额占当年财政可用财力的比例,应控制在4%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
第六条 严格政府外债担保制度。政府外债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担保手续。属于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市财政签署保证贷款偿还承诺书,并承担最终还款责任。在办理担保时,一是借款单位需按担保额的3%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担保风险金,待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全额返还借款单位,二是借款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经公证后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手续,同时将基本帐户的开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市场竞争性项目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按法律程序办理,政府不予担保。
第七条 建立政府外债项目法人考核制度。从借、用、还三方面对政府外债项目法人进行考核,在法人发生变更时严格交接制度,防止新人不理旧帐,同时加强法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建立项目单位重大事项申报制度。项目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合资、合并、兼并、利润分配、资产变卖、破产及重大开支(如大修理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并在事项发生后将有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的实施要实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工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招标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并会同主管部门对标书、承包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建立竣工审计制度,核实投资,降低项目成本。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结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双层还贷准备金制度,确保贷款的偿还。项目单位要在同级财政部门建立还贷准备金专户,在每季度末将其全部折旧和税后利润的50%及项目单位的其它收益等按季度上缴财政专户,确保到期贷款的偿还。
市及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准备金,并设立专户,可根据还款的需要按本级债务余额的3%-8%在同级财政建立,专项用于解决某些困难单位还贷资金不足部分的临时垫款,以维护我市对外信誉。同时,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窗口部门和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出现项目单位无力还款时,这些部门应用其事业费或有关专款垫还到期贷款。代垫款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项目单位收取占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对逾期贷款执行预算扣款,属于下级政府的拖欠抵扣下级财力,属于本部门的拖欠抵扣部门专款和事业费,并对逾期贷款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外债监控制度。对拖欠债务在3个月以上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并暂停对其新上外债项目的审批;对重点外债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派驻财务监管员,负责监控项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管理,确保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加强对外债使用和偿还的考核,严明奖惩。对于外资利用效果好的,并能按期足额偿还各项外国政府贷款的县(市)、区和企业,继续在利用外资额度上给予支持,并对新的外债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同时,按市政府利用外债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对于利用外债管理工作不规范、效果较差的,以及不能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还款的给予必要的惩罚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