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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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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按照农业部武陵山区定点扶贫暨行业扶贫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

  2012年10月23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扶贫开发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并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事业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开发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正式启动全国范围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201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11月底又召开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行业扶贫工作的任务与要求,明确提出各行业部门要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切实完成本行业国家确定的扶贫任务。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贫困地区农牧业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贫困人口,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农牧业是广大贫困地区的支柱产业,是惠及广大农牧民最直接的民生产业。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还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科技装备水平落后、农牧民素质低、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等方面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自身的力量,还需要全国农业系统的帮助和支持。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特色产业,提高农牧民素质,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农业部和全国农业系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支持贫困地区(包括贫困农牧场)农牧业发展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先后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编制了多项重大发展和建设规划,倾斜性安排各类建设和专项资金,派出多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支持参与贫困地区农牧业建设,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全方位行业扶贫的工作格局,为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牧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要求农业部系统和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科学判断上来,把思路统一到中央的战略决策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安排上来。要准确把握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职能,以定点扶贫和集中连片扶贫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扎实开展行业扶贫工作,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认认真真地为贫困地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促进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的广大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农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富裕,确保这些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任务

  新时期扎实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在总体思路上,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条件,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以提升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重点,以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核心,帮助贫困地区不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农民培训,开拓农产品市场,扩大农民就业,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现代农牧业发展道路。

  按照上述思路,要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继续通过种养业良种工程、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业渔业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建设,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扶持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进特色种养殖产品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同时,依托贫困地区独特的自然资源环境和民族文化,积极拓展农业多功能,发展特色经济和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二)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研发推广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牧业机械,加快推进农牧业装备现代化。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草原防火、雪灾、鼠虫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饲草料基地等建设,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有较为明显地改善。

  (三)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围绕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业发展,加大农业科技协作攻关和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推广农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高效栽培模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无公害生产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适合贫困地区特点及需求的良种良法。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等各类农牧业支撑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帮助开展举办各种类型的管理、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做好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和“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

  (四)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支持加工冷链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支持粮油、林果、畜禽水产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优势特色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拓。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利用现代及传统传媒手段,为广大生产企业和农牧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积极牵线搭桥,发挥发达地区人才、资金和技术优势,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和开发,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和鼓励贫困地区农牧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促进产销对接,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知名度。

  (六)不断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等工程实施力度,大力加强草原建设与保护,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灶、固体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积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环境优美的新农牧区。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责任目标体现在规划引领上,把任务措施落实在项目建设上,把责任保障体现在加强领导上,采取有效措施,把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行业扶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各方面力量调动好、组织好、协调好、整合好、发挥好。要按照中央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整体部署,分类推进。农业部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谋划。全国农业系统要把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行业优势,以定点扶贫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农牧场的支持力度,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全国农业系统要按照职能,围绕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在挖潜、对接、结合上下功夫,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抓出亮点,把扶贫开发工作抓出气势,抓出成效,抓出影响力,尽快造福人民群众。工作中,既要重视“输血”式扶贫,更要重视“造血”式扶贫,特别要注意坚决杜绝“面子工程”、形式主义。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要注意在实践中完善和落实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探索创新开展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逐步建立完善情况沟通与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和进展。加强与扶贫等部门的衔接,做好与各片区联系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善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活力和实际效果。特别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四)进一步扩大宣传。坚持宣传发动到位,重点宣传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各地各单位对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无私帮助,宣传行业扶贫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典型,宣传各级干部群众的无私奉献精神,凝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良好氛围。


附件:
农计发〔2012〕4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11/P020121102398283035744.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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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3〕5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全体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中所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南通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对涉及分管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要亲自参加办理工作;对重要建议、提案及办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或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责任人。对重大、疑难问题,应由承办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履行扎口管理、检查、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 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办机关)交办。


  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负责交办。


  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转交给市政府,再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或直接承办。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七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交办机关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即协办)单位。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分类,如数登记,逐件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办理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市政府接到承办任务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改进办理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人大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和政协委员(以下简称提案人)说明原由,解释清楚,取得谅解。


  第十条 答复意见必须意思明确、态度诚恳,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做到情况不明不答复,内容不实不答复,措施不力不答复。不得以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代替答复。


  第十一条 办理结果分为解决、采纳、解释和参考四类。


  A类:解决。即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包括以下情形: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所提问题受法律、法规、政策或财力、物力等限制不能全部解决,但承办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使能够解决的部分已得到解决的;所提问题需要调查的,承办单位已经作了调查研究,在答复中实事求是地说明调查过程和结果的。


  B类:采纳。所提问题正在解决。包括以下情形:所提问题已列入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所提问题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但承办单位已提出具体措施,列入工作计划的;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正在着手研究解决的;所提问题承办单位认为应当解决,因时机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但已经提出了今后解决的具体意见,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先向建议人、提案人作出说明性答复的。


  C类:解释。即所提问题无法解决,只能作出解释。包括以下情形:所提问题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全局利益不符,给予详细解释不能解决的原因的;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所提问题目前确实无法解决,给予详细解释说明的;所提建议与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给予详细解释说明的。


  D类:参考。即所提问题需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的第一页右上角用相应的"A"、"B"、"C"、"D"符号标明。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对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建议和提案,一般在交办机关交办后3个月内答复完毕;确因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需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可先向建议人、提案人简要说明情况,推迟答复时间,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交办后的6个月。


  对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3个月内办结。


  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一般在交办后的1个月内办结。


  第十三条 各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两份。


  对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各承办单位答复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两份。


  对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答复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再统一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


  建议、提案是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的,答复意见要分别寄(送)建议人和提案人。但对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党派界别名义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件不寄(送)个人,只需寄(送)1-2份给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政协和该党派界别。


  第十四条 会办单位应当在交办机关交办后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开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并主动征询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满意率。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参加与办理工作相关的视察活动。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答复,必须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的1个月内重新答复。


  第十七条 答复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审签,按规定的行文格式(附后)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文头纸打印。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对列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在答复代表或委员后,应认真检查落实,并对下列建议、提案实行跟踪办理制度:


  (一)所提问题年内可以解决完毕的建议和提案;


  (二)所提问题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跨年度解决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承办原件、答复、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业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建议人、提案人的反馈意见等等,保证立卷归档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主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在办结后及时向交办机关报送书面总结。


  在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教育部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1981年3月17日,教育部


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和教学工作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7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6元;每周任课时数在6学时以上的,每月5元。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
盲聋哑学校,小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4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5元;15人以上的,每月六元。中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五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六元;15人以上的每月7元。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10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不发给津贴。因班主任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当月工作超过10天不满20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按全月津贴标准发给。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以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调换。
六、班主任津贴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会同劳动局(厅),可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