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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3:56:56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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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8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404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直机关继续实施。各省直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404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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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国科发社字〔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全国中医药创新发展工作,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联系人: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邹健强
  电话:58881438
  附件: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的重点任务,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求,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一步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特制定“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中医药泛指中华民族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
  一、形势分析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以满足时代发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1.趋势
  ——努力丰富和完善自身体系建设已成为医学发展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观念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转变。人类疾病谱的改变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得现有的疾病防治模式和手段已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的趋势已经出现。——科学技术出现从分析向综合回归的发展趋势。随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入,以还原论和分解分析为主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要求,科学技术出现了从分析向综合、局部到整体、结构到功能、静态向动态、简单向复杂的转变。尤其在生命科学领域,多学科交叉相互渗透,创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认识生命和疾病现象已成热点。
  ——经济全球化促进多元文化相互交融。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多元文化相互交流的不断扩展,中医药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影响日益扩大,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产品开始全面走向国际。因为原有的疾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新的疾病不断出现,医疗费用不断上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在重新关注传统医药的作用和价值,世界卫生组织也提出,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应当推广使用传统医药,从而给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2.需求
  ——解决我国广大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需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医疗保健作用。在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和覆盖范围的同时降低医疗费用和成本是中国和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医药具有易于普及和“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一体化的医疗模式,能够为民众提供“简便验廉”的医疗保健服务,充分发挥其特色优势将有可能为现代社会提供新的医疗保健模式。
  ——实现我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力发展中药产业。中医药产业是我国拥有资源优势和知识优势的传统产业。挖掘传统医药宝库,推动其创新发展,培育以中药为基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健康产业,将对提高中医药市场份额,发展中药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扶助贫困地区,保护生态环境,调整医药产业和产品结构,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综合带动作用,同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中国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所突破并对世界有所贡献。作为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的领域,中医药系统性和复杂性等关键问题的突破,将对生物医学、生命科学乃至整个现代科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将会促进多学科的融合和新学科的产生,使人类对生命和疾病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使具有现代人文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模式和价值观念得到传播,从而成为中华民族对人类的新贡献。
  3.挑战
  ——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历史、文化背景和思维方式的差异,中医学未能充分吸收近代科学的成果而始终保持着具有自身特点的发展方式,相对于现代医学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普及水平的快速提高显得发展比较缓慢,还不能很好满足现代生活条件下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医药还未能进入医药保健主流市场,其医疗价值和市场潜力亟待挖掘。
  ——中医药现代产业基础不强。总体来看,缺乏优质高效的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薄弱。中药产业链尚有待完善,中药农业刚刚起步,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合理利用及相关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中药工业生产工艺和工程化技术落后,生产效率和综合利用能力相对低下,缺乏标准化的专用制药工业装备;中药商业流通方式亟待改造。中药出口以原料为主和依赖老品种的局面没有明显改观,中药产品在发达国家进行药品注册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而“洋中药”返销进口有增长趋势。
  ——中医药现代科学基础薄弱。中医以整体、动态和辨证的思维方式认识生命与疾病的复杂现象,但用传统概念表达的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难以被现代社会普遍理解和接受;复方中药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现代研究一直没有突破;适合自身特点的研究、评价方法和标准规范体系尚未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自主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制约了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而西方国家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已经开始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医药,这无疑是一个挑战。
  4.机遇
  ——中药现代化为中医药整体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十年前国家提出的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经过广泛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为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推动中医药整体发展开创了良好局面。在此基础上通过整体规划,有效集成国内外资源,开展中医药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有可能突破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从而使人类认识生命和疾病过程的方法和手段从整体和综合的角度得到充实和完善,进而走出中国特色的医药自主创新之路。
  ——医学模式的转变为中医药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生物-社会-心理-环境”医学模式的建立,改变了西方生物医学模式只重视“病”而忽视“人”的问题。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学发展观,以及疾病防治战略的“前移”和重点的“下移”,为中医药发挥整体观、辨证观、个体化思想,对疾病、亚健康状态进行防治和综合调理,在延长生命的同时提高生存质量的优势创造了机会。
  ——现代科技发展为中医药传承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产生。21世纪以生命科学、生物技术、信息科学、电子科学、材料科学、复杂科学和系统科学为前沿的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间相互交叉、渗透、融合,新兴学科不断产生,不断增长的知识、大量的数据库、分析工具和技术,为证实和阐明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及关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法和可能,为中医药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人类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科技工作方针,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努力证实、阐明中医药的科学内涵,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中药产业技术水平,通过知识创新丰富和完善中医药理论体系和医疗保健模式,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全面提高我国的医疗保健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不断满足广大民众的社会需求,确立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提高中医药的国际化能力和国际市场份额,为人类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
  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多学科结合”的基本原则,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
  ——继承与创新并重。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要在系统继承中医药的学术思想和宝贵经验,保持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自主创新,挖掘中医药的科学内涵,丰富和完善其理论和技术体系,进而提出医学整体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
  ——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相互依存的关系是中医药学的显著特点。坚持中医中药在临床、科研和生产实践中的整体性,要注重从中医临床研究中发现问题和探索方向,重视中医基础研究的作用,强调以临床疗效为基础的中药基础和应用研究,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
  ——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现代化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以国际化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达到沟通中医与西医、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目的。
  ——多学科结合。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中医药具有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双重属性,要认识和挖掘中医药的科学内涵并加以丰富和发展,必须博采众长,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和多学科交叉渗透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的合作加以突破。
  3.战略目标
  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巩固和加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重点突破中医药传承和医学及生命科学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争取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人类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新贡献。
  为提高中医药创新发展能力,要努力完善中医疾病防治、养生保健和诊疗技术体系;健全中药现代产业技术体系;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国际科技合作网络体系。
  ——完善中医疾病防治、养生保健和诊疗技术体系。中医药预防、治疗、康复和养生保健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与设备的水平与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重大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及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对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大。
  ——健全中药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发展中药农业,提升中药工业,改造中药商业,培育中药知识产业,促进中药产业链的形成与健康发展;保障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强化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研制一批能够进入国际医药保健主流市场的中医药新产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发展一批集聚效应突出的中药科技产业基地;中医药产品在国内外医药市场的份额显著提高。
  ——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成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制订一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基础标准;建立多语种的中医药名词术语译释规范,中医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中医药疗效和安全性评价与再评价标准,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及制剂的质量标准,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等主要技术标准;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评价和市场准入标准体系,最终形成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
  ——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高效的中医药学术思想和实践经验的传承方法,初步完成中医药理论和经典文献的系统整理和诠释;开展民族医学及民间医药的系统整理和评价研究;多学科结合,深入认识和挖掘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建立中医药知识库;在丰富和完善中医药理论体系的同时,丰富发展医学和生命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
  ——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在集成多学科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方法学体系;建立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求的科技创新平台,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基地、工程中心、科技产业基地等创新能力建设和研究型人才队伍的培养,构建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知识与技术创新体系。
  ——形成国际科技合作网络体系。中医药的国际及区域合作发展取得突破。建立一批有重要国际影响的中医药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开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培育中医药国际化人才队伍;建立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协调机制;包括一批发达国家参加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取得显著进展;中医药文化的全球传播体系开始形成。
  三、基本任务
  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基本任务是:“继承,创新,现代化,国际化”。
  1.继承
  系统继承中医药的宝贵知识和经验是中医药发展创新的源泉和基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中医药理论进行系统整理和现代诠释,研究挖掘中医药科学文献和古典医籍,构建中医药知识库;收集整理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用药方法并进行系统研究,建立高效的传承方法和个体化诊疗体系;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深入研究,使之成为规范化的工艺技术;对民族、民间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逐步开展系统的继承、整理和挖掘研究;努力培养新一代名医。
  2.创新
  推动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协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体系创新是中医药现代化的长远目标。推进中医药创新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运用中国所具有的中医、西医和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共同发展的历史积累和独特经验,以及现代系统科学与复杂科学等理论和方法,对中医药学蕴含的生命科学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在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学体系的同时,争取在与中医药科学内涵相关的若干问题上取得突破;加强中药作用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技术诠释中医药理论,并指导创新药物的开发;探索建立系统和综合的医学方法学体系,对个体生命的健康、亚健康和疾病发生、发展、演变、转归过程进行认知和干预,促进中西医药学的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
  3.现代化
  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和产业技术水平是中医药自身发展的需求。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现代中医诊疗体系,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以及预防、保健、康复作用的研究;建立中医药疗效、安全性评价方法与标准;研发中医诊疗技术与专用仪器设备,提高中医诊疗水平。选择疗效确切的传统中药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研究和开发(“二次开发”);开展以中药为基源的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农用、兽用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研发;提高中药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发展绿色中药材种植(养殖)业,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确保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研制适用于中药生产的工程技术及其装备,提高中药制造业水平;加强对中药商业及其流通方式的现代化研究。
  4.国际化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中医药国际化进程。中医药国际化的目标是要使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逐步进入国际医药和保健主流市场,中医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并争取成为传统医药的国际标准;加强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医疗、保健产品研究开发;争取中医药的合法地位,使中医药能够进入西方国家医院、药房和医疗保险系统;建立国际化的中医药研究与技术平台、信息平台和人才队伍;积极推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生产合作与学术、技术交流;通过联合办医、办学、合办研究机构等,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
  四、优先领域
  1.中医临床研究
  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目标,既要解决制约中医药在防治重大疾病、常见病、疑难病中特色优势发挥的关键问题,又要加强个体化特色治疗经验的总结。注重发挥中医药在临床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为拓展服务领域、提升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服务。
  (1)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研究
  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研究。以提高具有中医药治疗优势的重大疾病防治方案的实用性为目标,通过规范化的临床方案设计,开展临床验证与评价研究,实现防治方案的优化和推广应用,同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技术储备。
  (2)中医药优势病种疗效评价与推广研究
  以中医药临床治疗具有疗效优势的常见病和疑难病为对象,在开展疗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病证结合诊断标准、辨证规范、临床实用技术操作规范、中医药诊疗手段和方法等研究并加以推广,以提高农村、社区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3)中医药传承研究
  运用信息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辨证论治方法的总结研究;古籍和文献的整理、挖掘研究;民族医药、民间疗法的系统整理和评价研究。探讨经验传承的有效方法和符合中医药临床需求的现代中医辨证治疗方法。
  (4)中医诊疗技术研究
  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研究;研制具有中医特点的诊疗仪器设备;探索中医四诊客观化、规范化方法。重点研究人体功能与自觉症状评价客观化方法及其指标体系的建立;个体化诊疗方案及其评价方法。
  2.中药产业发展
  以建立现代中药产业链、保障中医药疗效为目标,不断提高中药产业和产品创新能力,为市场提供疗效确切、品质优良、安全方便、质量可控的中药产品,为培育健康产业服务。
  (1)加快构建中药农业技术体系
  开展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绿色无公害技术、中药材质量系统评价、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等研究。在进行中药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中药材种质库、基因库、化学样品库等。按照中药材生产的特点,借鉴现代农业和生物技术,完善中药材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键技术,使中药农业向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2)加强中药工业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
  开展中药饮片传统炮制经验继承及炮制工艺与设备现代化研究;中药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剂、辅料生产技术集成创新的研究;借鉴现代制造技术、信息技术和质量控制技术,加强符合中成药生产特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提高中药制造业的现代化水平。
  (3)开展以中药为基础的相关产品的研发
  重点开展疗效确切的传统中药的“二次开发”和物质基础与作用机理相对明确的现代中药研发,包括用于生育调节和生殖保健产品的开发研究;以中药为基础的保健品、日用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和以中医诊疗技术为基础的医疗保健器械、以及中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绿色产品的开发研究。
  (4)构建体现中药特点的研发技术平台
  建立中药基础研究、复方药物作用机理、疗效及安全性评价、药理及代谢、药物相互作用、临床研究、制剂与质量控制、工艺、生产装备研制等专业技术平台,提高中药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
  3.基础理论研究
  以证实和阐明中医药的科学内涵为目的,充分运用中医药学的历史积累、实践经验和现代系统科学、复杂科学的思想方法与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打下基础。
  (1)中医药理论体系研究
  以中医药理论的系统研究为出发点,在整理分析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成果和多学科方法,深入阐明其独特有效的系统思维模式及其知识体系,阐明其基本理论的概念内涵、生理观、病理观和治疗观的现代生物学基础及其逻辑关系,人与自然和谐的医疗养生保健理论等,揭示中医药学认识自然、人体、生命、疾病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律。
  (2)临床基础理论研究
  以满足临床辨证论治需求为出发点,系统分析以往临床研究成果,重点开展病因病机与治法理论、脏腑经络理论、证候与辨证论治、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的研究以及相关临床疗效评价的基础研究,经穴特异性及针灸治疗机理、养生保健与疾病预防方法等研究;并针对目前死亡率较高的重大疾病和难以解决的慢性复杂性疾病的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示范研究。
  (3)中药基础理论研究
  重点开展中药药性理论、四气五味、归经理论、方剂配伍理论、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研究,对中药道地药材、中药药性理论和方剂配伍理论进行科学表征,探索方剂多组分的药物代谢与相互作用关系,研究中药复方组成成分的量效、时效、谱效和毒效关系等。
  (4)医学发展模式研究
  在整合中医药学和现代医学优势及各自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医学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双重属性,根据未来医学发展模式,探索建立以系统-动态的观点和分析-综合的方法,对个体生命的健康、亚健康和疾病发生、发展、演变、转归过程进行认知和干预,并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和标准规范指导临床实践,以维护人类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的医学科学,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打下基础。
  4.标准规范研究
  以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提高中医药标准水平为目标,在借鉴现代医药和其他国家传统医药经验的基础上,争取使中医药标准规范成为国际传统医药标准规范。
  (1)中医药标准体系的构架
  建立国际社会能够认可的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市场准入等中医药标准体系框架,重点开展建立中医药基础标准与技术标准的内容、方法、要求和规范研究,中医药名词术语及译释规范化、中医药计量(化)等研究,制定中医药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等。
  (2)中医技术标准研究
  以突出辨证论治特色的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为重点,研究建立中医疾病和证候分类标准、临床诊断和疗效评价标准、中医诊疗技术操作标准、诊疗仪器研制标准等。
  (3)中药技术标准研究
  以提高中药产品和产业技术水平为目标,按照中药多组分、非线性、多元化、多环节发挥效应的特点,研究建立中药材种质、品种、质量、种植、采集、加工、饮片炮制、提取等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中药疗效与安全性评价标准、中成药生产工艺与装备标准、质量控制标准、中药标准品(对照品)库等。
  5.创新体系建设
  以构建服务于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知识与技术创新体系为目的,加强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方法学研究和平台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方法学
  根据中医药的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因人而异、复方用药等认识论和方法论特色,集成生物医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复杂科学等研究方法,建立面向未来医学、与中医药理论和临床诊疗特色相适应的方法学体系,丰富和发展生命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重点开展辨证论治个体化干预过程的临床信息采集与复杂数据分析方法、中医药个体化疗效评价方法、中药复杂成分及与人体的相互作用、中医药继承与技术创新等现代方法学研究。
  (2)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
  根据认识中医药科学内涵以及探索未来医学发展模式的需要,针对人体具有整体、动态、开放和非线性等复杂系统的特点,整合资源,结合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研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3)培育创新型人才队伍
  加强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成才规律的研究,培养传承型和创新型人才;加速具有新型知识结构的研究型人才的培养,造就有深厚中医药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把握中医药发展规律、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的学科带头人;加强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所急需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和国际化人才的培养;积极扶持多学科结合的创新团队。
  6.国际科技合作
  以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动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为目标,以我为主开展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和交流,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理解和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的推广应用。
  (1)促进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重点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的国际联合临床研究,中医药(含针灸)疗效与安全性评价、中药质量控制技术及标准、复方药物的药效物质基础及其药代动力学特征、中医药名词术语译释规范研究,国际传统医药政策的合作研究等,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理解,争取在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方面取得突破。
  (2)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网络
  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合作网络,加强与世界不同传统医药和现代医药间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全球科技资源,通过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示范研究,加速中医药学术、临床和产业国际化发展关键问题的解决,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康复模式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3)制定传统医药国际科学研究计划
  以国际科学共识为基础制定传统医药国际科学研究计划,针对传统医药应用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广泛的合作研究,深化对传统医药科学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的相互融合及共同发展;逐步建立传统医药的国际标准,提高传统医药产品的研发效率和生产、应用及管理水平;建立推动传统医药发展的国际协调机制,在政府间框架协议指导和国际组织支持下,形成若干个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传统医药科学研究中心和信息中心,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五、政策措施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国家和地方加大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协调用好农业、林业、生态、扶贫、外贸、产业发展等有关项目资金,同时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和国际合作资金,形成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跨学科人才和海内外人才,建设一支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结合的人才队伍。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促进本规划纲要目标的实现。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40204

文号: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一节 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杂物的,罚款5元;
(二)乱扔死禽畜等,按每次(头)处以罚款5-25元;
(三)从楼内车内向外掷物、泼水的,罚款5-25元;
(四)在城市主次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10元;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5-25元;
(六)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及时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50元;
(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50元;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并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承担清理费用;
(九)临街工地不按规定设置围墙或护栏(网)、不封闭作业者及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十)清运建筑及房屋装修垃圾、工程渣土,未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或者未倾倒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2000元罚款;
(十一)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款20-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个人罚款5-25元;
(十二)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牌、灯箱、霓虹灯、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外型不美观的,其使用或管理者没有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十三)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200-1000元罚款。
(十四)火车、长途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港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港区水域倾倒废弃物的,责令其清理并罚款20-100元。
第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第八条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得超过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不超过200元。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的,每次对单位处以20-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处以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以每车次20-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后,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其撤消或停业整顿,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者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整洁的车辆,责令其立即修整、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并处10-100元罚款:
(一)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的;
(二)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三)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院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的,处罚公民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20-100元的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的,处罚公民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与绿化性质无关设施的,责令限期自行迁出或拆除,并处以2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处以1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节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之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的3%-5%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建设,对于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章行为由市规划局负责检查发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检查发现,经市规划局认定后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节 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可处以警告或罚款:
(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责令整改或恢复原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污损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负赔偿责任,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处200元以下罚款、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公安交警部门并处吊销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驾照;
(五)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六)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经营洗车、修车业务或擅自作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清理现场。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放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拆除或承担拆除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和修复道路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八)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九)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cm2(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六节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三)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市区范围的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周边及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1000-20000元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三十二条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市区的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包括清除干净),逾期不改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一)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电焊加工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的;
(三)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禁止午间12:00-14:00、夜间22:00-凌晨6:00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和室内装修及其他作业。建筑施工因特殊原因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不按规定的时间作业的,处1000-20000元的罚款;对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及其他作业不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节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十五条 对场外(店外)从事无照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罚款。处以5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3000元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拒不接受停止经营活动决定的,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三十六条 未进指定地点擅自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测字、算命的,一律取缔;经教育制止、屡教不改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非法卖艺活动,责令停止;对屡教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八节 其他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其屠宰设施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在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不在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屠宰上市生猪的,每屠宰1头生猪,对屠宰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屠宰生猪时在猪肉中注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定点屠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九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 职责的履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工作配合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执行中按照先交赔偿费、补偿费、恢复原状,后交纳罚款的顺序进行。
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行政审批许可文件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有关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需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的,应当互相通知、主动配合。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
第六十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依法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六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
(二)实施扣押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四)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不得损坏,对难以保管的可以委托保管,保管费由被扣押人支付;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及时查处。
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和财物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