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34:24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基建工程兵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6号文件精神,基建工程兵于一九八三年底撤销改编完毕。现对基建工程兵已经纳入全军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一九八四年退休移交政府安置计划的现役干部(不含符合离休条件的)的安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前,已经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或不需建房的,要按现行规定,抓紧办理退休手续,尽快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
二、尚未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的,要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工作结束前,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将他们的退休安家费、家具费、被装、票证等一次发给本人,仍住原房,暂由改编后的单位供应、管理。经与公安部研究,退休干部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就地落户。易地
安置的,待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安置地区的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接收安置的证明给予落户。
三、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以前,要对尚未审核的基建工程兵已经纳入第一、二、三批(第三批军队退休干部登记表随后发)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进行审查,凡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应按计划积极接收安置。不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退回基建工程兵
政治部,并抄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备案。
四、基建工程兵政治部要将退休干部的单位变化情况造册(项目:姓名、原部职别、原定安置地点、改编后的单位名称、地址)送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住房建好后,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将《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直接发往改编后的单位,由改编后的单位按照国务
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交接。对交接未尽事宜,基建工程兵撤销后,由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机构负责,善后工作机构撤销后,由总政治部负责。
基建工程兵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是整个基建工程兵撤销改编工作的一部分,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建工程兵改编后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3年10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

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的检测。”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费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费问题的意见

1951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1951年2月9日东法民字第0616号呈悉,你院在处理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费问题所发生的四点疑义,经研究后,我们意见如下:
(一)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均无困难情形,经过若干时期,一方未再结婚而生活困难者,原则上他方仍应帮助维持生活。
(二)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判决由一方一次给付他方生活费若干,经过若干时期,他方仍未结婚而生活依然困难,第二次请求帮助维持生活费者,一般的不应允许再予帮助。
(三)离婚在婚姻法颁布前,经双方协议给付生活费之后,经过若干年限又以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为理由,请求他方帮助维持生活费者,不应再予允许。
(四)关于帮助维持生活的期间问题,我们认为不宜作一般硬性规定,而应从需要与可能的实际情况出发,作适当的处理。对于年老、残废、疾病等实际上无生活能力者,应按具体情况更好注意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