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宛人〔2008〕145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2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设置、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管理,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职位的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六条 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数量、职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等。机关职位设置文件是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编制、职数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员,增加编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八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制定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并附设立或变更职位的有关依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进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调整机关职位设置。
第三章 职位审核
第九条 各级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省直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处级以下(省辖市科级以下)职位的公务员,须填写《公务员职位审核表》(附表),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空缺职位审核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务员职务,应当及时将职数变更情况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修改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每年11月底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作为本机关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四章 职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各级机关的领导职务在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豫发[2006]14号附件4)规定比例设置。
第十四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占相应职务的职数。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坚持以职位定人员的原则,在确定或晋升公务员的职务时,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对公务员任职实行任前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审核制度。
各级机关任命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须将机关职位空缺情况、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一)对事前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无空缺职位情况下晋升、调任、转任、录用公务员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不予确认职务,不兑现工资及有关待遇。
(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63)
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发〔2007〕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已于2007年8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合法、高效和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依法予以审查。
第五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基金;
(六)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县财政、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责制定的、内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约束。
第八条 暂行类、试行类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由发文机关重新审定发布,但暂行、试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 登记审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前,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经部门办公会议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部门办公会议研究意见;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提供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或联合起草的部门联名提交上述材料。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完毕后,应及时将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制作规范的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统一登记、备案编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
第十五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的县域和范围内以有效的形式发布。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采取有效形式公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布内容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审查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审查,逾期不报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因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移送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被停止执行或被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停止执行的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修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废止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草拟或组织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荣昌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荣昌府办发〔2002〕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