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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37:18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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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河北省承德市房产管理局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全体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正确、公正地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维护国家的房地产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房产管理局各级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执法过错认定的标准: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上级机关或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经本级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没收、查封、罚款的;
(三)为包庇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四)制作虚假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包庇纵容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七)滥用职权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进行罚没款物的;
(八)丢失、损毁案卷材料或制作假案卷的;
(九)不如实报告案情,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研究时错定案的;
(十)隐瞒问题或事实,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一)未持执法证和罚没许可证执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十三)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错误决定,或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任;对在案件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致使错定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确因执法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的,不予追究;
(五)因行政干预,承办人提出纠正建议,领导不予采纳,免于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虽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因吃请受贿、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故意隐匿错案不报,致使错案后果恶化的。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纪检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组成,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 一般执法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应在结案后五日内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或涉及单位负责人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查处。
第十九条 上级房产管理机关发现下级房产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的执法过错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房产管理机关进行查处,也可以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当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调查事实不存在,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经调查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理意见后移送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
定。

第五章 追究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追究种类: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章》第三十九条给予党纪处分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损失,应当由执法过错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不依法履行职责或造成冤假错案的个人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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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治理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对中央有关部门的各项收费进行了清理,将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
国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1.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2.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
4.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5.寻人查询费;
6.交通安全宣传费;
7.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8.交通协勤费;
9.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10.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的收费;
11.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12.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13.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14.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15.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6.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7.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
二、劳动部门
18.劳务许可证费;
19.待业证费;
20.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
三、人事部门
21.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工本费;
22.国际职员后备人员资格证书费;
四、铁道部门
23.车票附加费;
24.票签服务费;
25.车站窗口预订票费;
26.列车卧铺服务费;
27.列车卧具费;
28.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
29.加挂车补卧服务费;
30.行包搬运、中转费;
31.行包到达服务费;
32.零星货物过镑费;
33.货物安全押运费;
34.站台养护费;
35.剪票费;
36.软座候车费;
37.旅客提前进站费;
38.站台开水收费;
39.站台清扫费;
40.候车服务费;
41.站内厕所收费;
42.列车开水费;
43.列车中转签字费;
44.客票座号费;
45.通勤票附加费;
46.卧铺消毒费;
47.危险品检查费;
48.餐车座椅维修费;
49.茶座治安费;
五、交通部门
50.客轮旅客卧铺加价费;
51.客轮旅客洗澡费;
52.客轮甲板观光费;
53.港口收取的机场建设费;
54.发售船票窗口的订票费、送票费;
55.售票服务费;
56.趸船旅客候船费;
57.码头、趸船补票手续费;
58.向旅客收取的治安费;
59.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咨询费;
六、邮电部门
60.省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
61.平信附加费;
62.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
63.报刊发行业务附加费;
64.长话、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
七、金融部门
65.银行开户许可证费;
66.零钱(票)换整收取的手续费;
67.客户提、存现金收取的手续费;
68.正常贷款除收取贷款利息外加收的手续费;
69.汇票取现收取的手续费;
八、民航部门
70.货物进出库费;
71.候补票手续费;
72.旅客定座单费;
73.强行打包收费;
74.机场洗手间卫生费;
75.机场安全检查费。
以上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5日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总署决定对保税区内经批准销往非保税区的加工贸易成品设立专用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有关监管方式代码: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4,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成品”;
(二)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5,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成品”;
(三)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4,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料件”;
(四)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5,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二、海关对上述货物不征收缓税利息。
三、上述货物(包括减免税的)通关时,企业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有关《登记手册》编号。
四、总署已在海关业务系统参数数据库调整了有关数据,请各关按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TRADE—MO.TXT《贸易方式证件表》
TRADE.TXT《贸易方式代码表》
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海关及时对外公告。

附件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解决保税区内加工贸易制成品转内销货物的通关问题,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4,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成品”;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445,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
来料成品”;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4,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进料料件”;增列监管方式代码0545,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请有关报关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本公告规定填制有关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本公告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 月 日



200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