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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3:17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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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本条例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基层红十字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在本省建立的红十字会组织,同时接受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六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本条例;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制定、实施本地区群众性现场救护的培训规划,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
(四)参与艾滋病防治及吸毒危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对青少年进行人道主义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医疗服务和其它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和国内的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完成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十)开展其它人道主义活动。
第七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可以设立红十字基金会,接收和管理国内外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红十字基金会的基金用于发展本省红十字事业。
第十条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级红十字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对所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予以安排和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税务机关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予以扣除。
对境外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
第十三条 海关、检疫、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救灾物资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紧急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
执行紧急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专用标志的交通工具免缴通行费。
第十五条 对红十字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救灾款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红十字会理事会决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的财产和经费。对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的财产和经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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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第2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2005年2月4日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的决定》同时废止。
  
  
   代市长 陈树隆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效能建设的要求,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否则将追究行政责任。列入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特殊情况不宜进入中心办理的,由许可或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中心管委办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级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并做好市本级下放县(区)管理的项目的衔接工作。
   附件:芜湖市市本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目录
   2.芜湖市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3.市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http://218.22.70.76/Templates/zfn22.doc

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核,同意你院拟于1999年12月份授予的罗东川等65名“全国法院模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40个“全国法院模范集体”为省部级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附件:全国法院模范和全国法院模范集体名单(略)



19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