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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对《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57:22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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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对《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对《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函(办1714号)转来你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和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为了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搞好劳动制度改革,铁路系统招工时,原则上应与其他行业一样,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考虑
到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以及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实际情况,这些单位招工时,经过全面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子女。
二、关于铁路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考虑到铁路点多分散,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可由铁路分局、工程处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铁路企业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至于已经招用的合同制工人,过去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是否补缴问
题,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铁路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原则同意你部提出的意见,铁路固定职工的退休费用,可暂由你部按系统统筹(包括营运部门和直属企业),统筹的具体方案,报经我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198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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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2号

印发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在肇庆市经济贸易局内设肇庆市中小企业局(挂肇庆市乡镇企业局牌子)。市中小企业局是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下同)改革与发展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市场经济贸易局承担的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

(二)划入市农业局承担的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组织制定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

(三)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拟定并落实中小企业发展预期调控目标和措施。

(四)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

(五)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工作。

(六)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

(七)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等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以及市经济贸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小企业局内设2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

负责局机关文秘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运行质量分析;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二)技术进步科(挂改革发展科牌子)

草拟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外市场;指导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省、市发展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协调银企关系,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四、人员编制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正”的重要意义。实行“检务公正”,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正”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标准等;

(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

(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民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

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一)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二)采用设置专栏、制作牌匾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

(三)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要通报姓名、身份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告知公务对象有关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必须知道的具体内容,告之对检察公务活动如有异议,可以投诉及其投诉办法。

四、在“检务公开”中落实群众监督。要不折不扣地依照已经公开的各项制度办事,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改进检察工作。对群众举报不严格执行法律、制度、纪律规定的,要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五、把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建设作为“检务公开”的基础,以内部建设保证“检务公开”,以“检务公开”促进内部建设。要全面提高广大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各项管理工作,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工作秩序,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六、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加快规范化步伐。

七、加强对“检务公开”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对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要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