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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08:27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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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1992年3月18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工业(以下简称化工)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系统具有工业卫生科研能力的单位。

第二章 计划编制及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选题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原则,适当选择管理性软课题及基础性研究课题。
第四条 依据化学工业部和各地工业卫生科研规划,编制各单位下一年度科研计划。每项课题的选定,都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写出文献综述(包括国内、国外研究情况,达到水平和现场调研情况)。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开题送审报告由单位组织专家(或本单位技术委员会)论证,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及盖章。年度计划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拟在地方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上报材料包括:课题文献综述一式两份;可行性论征报告一式两份;开题送审报告一式两份。
第五条 上报项目由部劳动安全司审定后,经部科技司审核,列入化学工业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由劳动安全司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按“化学工业部科学研究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1)签订合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化学工业部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都要纳入科研管理轨道,按合同要求,考核科研课题进度及质量。
第七条 各科研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包括课题进度、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等,总结材料应分别在当年6月底及12月底前上报部劳动安全司。
第八条 科研项目合同一经正式签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第四章 成果鉴定管理
第九条 科研单位每年一月份将本年度需部组织进行鉴定的科研项目列出计划,报部劳动安全司。
第十条 鉴定可分为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以及视同鉴定等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技术鉴定的准备工作,在完成了试验工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可后,课题组即可做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提出课题的研究报告和工作情况报告,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及附件。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单位应提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推荐名单,由部劳动安全司和科技司负责审核。鉴定委员会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控制在5至13人。
第十三条 工业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要符合申请手续。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填写四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并附有两套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报部劳动安全司。
(二)部劳动安全司对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作出能否鉴定的决定,并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由主管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全套学术或技术资料送交部科技司审核会签,经批准后由部劳动安全司发文,抄送部科技司。
第十四条 部劳动安全司负责办理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具体鉴定事宜。科技成果鉴定会的主持人一般应是处级以的干部或有关专业的高工,对于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项目须由司局级领导主持。对科技成果具体的鉴定(评价、讨论等)应由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选出的主任委员主持。鉴定意见由主任委员亲笔签字,鉴定组全体成员应列表签名。
第十五条 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应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
(一)部劳动安全司将形成的技术鉴定证书清稿送部科技司复核,符合条件者给予编号,由课题承担单位打印成正式文本。鉴定证书按国家科委规定的格式填写(格式见附件3、4)。
(二)已经完成的技术鉴定证书送部科技司加盖科技鉴定专用章,同时办理成果登记。
(三)办理成果登记须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5)和“科技成果简介”(格式见附件6)一式四份,并报部劳动安全司。
(四)填写主要研究人员名单一般控制有5人以内,少数水平高、意义大、涉及面广、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可放宽到9至15人。
第十六条 对于事先未列入鉴定计划的课题,实际已达到可以进行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经过部劳动安全司和部科技司严格审查,认为已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在鉴定会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要加强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原始技术资料应一式两份分别存入本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的技术档案中。

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
第十八条 各科研单位应将拟申报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选的项目材料,于当年六月前送“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并按要求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属国家所有,应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为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二十条 各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科研任务完成得好、科研成果水平高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合同编号:

化学工业科技研究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承担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二、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三、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
流程)

四、成本估算及经济、社会效益(包括市场
预测)

五、计划进度(总进度和年度进度)


六、经费概算(总经费、经费、构成明细、主要设
备材料)

经费来源、年度拨款计划及偿还计划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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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年│199 年│199 年│199 年│合 计
────┼─────┼─────┼─────┼─────┼────
甲方拨款│ │ │ │ │
────┼─────┼─────┼─────┼─────┼────
乙方自筹│ │ │ │ │
────┼─────┼─────┼─────┼─────┼────
其 它│ │ │ │ │
────┼─────┼─────┼─────┼─────┼────
偿 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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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条款
1、甲方(委托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经费。乙方(承担单位) 应按进度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研究任务。
2、乙方必须于每年7月15日前,按合同要求向甲方提出上半年执行情况和下半年计划,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甲方提出上年度总结,经费使用报告和当年计划。按时提出季度总结。否则,甲方将停拨或缓拨合同经费。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否则,后果由自行修改的一方负责。
4、甲方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因故撤销合同或并非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天灾等)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应视不同情况,全部或部分退回所拨经费。
5、合同所拨经费,应按科技经费开支范围的有关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拒付或追回。
6、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负合同条款的法律责任,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直至提交经济法庭仲裁或裁决。
7、合同完成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内容向甲方提出合同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及经费决算。按《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完整的技术资料。甲方经过审查后再行鉴定。
8、合同项目提前和按期完成奖励总偿还数的10%。
9、乙方无故拖延合同进度,每推迟一年完成增加偿还合同总经费的10%。
10、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偿还计划及时如数偿还甲方,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11、甲、乙方双方对科研项目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表有关资料和技术数据。
12、合同的成果属于国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乙方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但转让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13、乙方视情况需要,可按本合同精神与专题参与单位签订分合同,并将副本送甲方一式二份备案。
14、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分存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有关部门 份。
1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各方
委托部门(甲方):
部门科技主管: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单 位 盖 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承担单位(乙方):
单位科技主管: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单 位 盖 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2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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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名称 │ ┃
┠──────┼──────────────────┨
┃申请鉴定单位│ ┃
┠──────┼──────────────────┨
┃工作起止时间│ ┃
┠──────┼──────────────────┨
┃申请鉴定时间│ ┃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 │ ┃
┃ 申请鉴定 │ ┃
┃ │ ┃
┃ 单位意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
┃ │ ┃
┃ 主管厅局 │ ┃
┃ │ ┃
┃ 审查意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
┃ │ ┃
┃ 组织鉴定 │ ┃
┃ ├────┬───┬────┬────┨
┃ 单位意见 │成果类别│ │鉴定形式│ ┃
┃ ├────┼───┼────┼────┨
┃ │鉴定时间│ │鉴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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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荐鉴定委员会成员 ┃
┠───┬────┬───┬──────┬───┨
┃姓 名│技术职务│专 业│ 工作单位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 │ ┃
┃ 供 │ ┃
┃ 鉴 │ ┃
┃ 定 │ ┃
┃ 的 │ ┃
┃ 技 │ ┃
┃ 术 │ ┃
┃ 文 │ ┃
┃ 件 │ ┃
┗━━━┷━━━━━━━━━━━━━━━━━━━┛
说明:⒈成果类别系指申请鉴定的成果属于应用技术成
果或理论成果或科学成果。
⒉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鉴定单位一份,主管厅
局或地(市)科委一份,组织鉴定单位两份。
附件3
┏━━━━━━━┯━━━━━┓
┃建 议 密 级│ ┃
┠───────┼─────┨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
编号( ) 鉴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鉴 定 形 式: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三、鉴定意见


鉴定技术负责人
年_月_日
四、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盖 章
年_月_日
五、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盖 章
年_月_日
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七、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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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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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鉴定委员会名单
┏━━┯━━━━━┯━━┯━━━━┯━━━━┯━━━━━┯━━━━┯━━┓
┃序号│鉴定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职称职务│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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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⒈建议密级:由主持鉴定单位填写。指在申请鉴定单位自报的基础上,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密级。
⒉批准密级及编号: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⒊编号: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
⒋成果完成单位: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⒌鉴定形式: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用的形式,即检测鉴定或验收鉴定或专家评议。
⒍成果简要说明: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及成果特点。如系应用技术成果,应写明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如系科学理论成果,应写明其基本论点、论据、学术意义及被引用情况等。如系软科学成果,应写明理论依据及应用效果等。
⒎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和依据。
⒏鉴定意见:指鉴定委员会对该项成果做出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特别应注明不同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⒐主持鉴定单位意见:由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
⒑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⒒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序。
⒓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鉴定证书。
附件4
┏━━━━━━━┯━━━━━┓
┃建 议 密 级│ ┃
┠───────┼─────┨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格式)
编号( ) 视鉴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审 批 单 位:
审 批 日 期: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推广应用前晾及效益预测

三、视同鉴定证明及技术文件目录

四、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盖 章
年_月_日
五、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
┃序号│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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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⒈建议密级: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
⒉批准密级编号: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编号。
⒊编号: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审批的视同鉴定顺序编号。
⒋成果完成单位: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⒌审批单位:指负责审批视同鉴定项目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⒍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成果的特点及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并应写明主要技术指标、技术创造点等。
⒎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
⒏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由各级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⒐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⒑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视同鉴定证书。
附件5
成果登记号: 推荐部门登记号: 密级:
科技成果报告表

科技成果名称:

完成单位及
主要研究人员:
研究工作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 记 日 期: 年 月 日
┏━━━━━━━━━━━━━━━━━━━━━━━━━━━━┓
┃ 技术档案审查情况(包括是否已归档及主要技术资料目录):┃
┃ ┃
┃ ┃
┃ 申报单位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 申报单位审查意见: ┃
┃ ┃
┃ ┃
┃ 申报单位负责人(盖章) 申报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⒈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编号: )
⒉技术报告: 等份。
填表要求
⒈本表为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信息管理的基本表格。除登记部门和推荐部门填写的有关栏目外,全部由成果申报基层单位课题负责人认真逐项填写和签字,以示负责。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对报告表中所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签署具体审查意见,申报单位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均要盖章,否则无效。
⒉推荐部门向上一级登记部门推荐报送科技成果时,应同时报送该项成果的《科技成果报告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主要技术报告等。推荐时,推荐部门应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⒊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牵头单位填报。
⒋填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毛笔,不得用圆珠笔。汉字、阿拉伯数字、外文和拼音字母、各种字符等都要用正楷、正体书写,不得潦草,不得用草体、“自由体”,切忌用“自造字”。
⒌填写后,若发现有少量错误,要用双红线划去并在其上方重新填写。
⒍栏中由字母、数字组成的“标识符”(如成果项目名称栏中“C22A”),是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管理所需要的。填表者应在其后填写该栏的内容。
⒎使用汉字描述性栏目,要在栏内空格中自左至右顺序填写,每格一个汉字。其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和拼音字母、各种字符(包括标点符号)等也都要按汉字计算和填写。字数要在限定数以内,未满的不必补“0”。
⒏有关代码、数字、日期的栏目,要在每一个短横线上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如C84A后有“─”,即在其“─”上填写一位字符代码。
⒐栏内或表下注中已列出类别代码的选填性栏目,请直接选填。栏内未列出类别代码的栏目,应按要求查阅有关标准填写。每个代码项只选填一个最合适的代码。
⒑要求填写代码和名称的,请将其代码和名称分别填入有关栏内。
⒒对没有内容可填的栏目,若为数字项则填“0”,若为文字项则填“无”。
⒓利用全国科技成果管理系统录入子系统打印《科技成果报告表》时,应使用16开胶版纸进行双面打印,并装订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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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C22A├─┼─┼─┼─┼─┼─┼─┼─┼─┼─┨
┃ │ ├─┴─┴─┴─┴─┴─┴─┴─┴─┴─┨
┃中文名称│ │ 限35个汉字┃
┠────┼──┼───────────────────┨
┃科技成果│C21A│ ┃
┃ │ ├───────────────────┨
┃英文名称│ │ ┃
┠────┼──┼───────┬────┬──┬───┨
┃研究起始│C73A│............. │ 研究终 │C73B│..... ┃
┃ ├──┼───────┤ ├──┼───┨
┃日期申报│C73C│............. │ 止时间 │C73D│.... ┃
┃ ├──┼───────┴────┴──┴───┨
┃单位名称│C79A│ ┃
┠────┼──┼───────┬────┬──┬───┨
┃基 层 登│C79Y│ │申报日期│C79Z│ ┃
┃记 号│ │ │ │ │ ┃
┠────┼──┼───────┼────┼──┼───┨
┃完 成 单│C94A│...... │人员总数│C95A│ ┃
┃位 总 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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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C75C│......... ┃
┠────┼──┼─┬─┬─┬─┬─┬─┬─┬─┬─┬─┨
┃组织鉴定│C75D│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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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密级│C74A│-│0-非密 3-秘密 4-机密 5-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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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水平│C84A│-│A-国际领先 B-国际先进 C-国内领先 ┃
┃ │ │ │D-国内先进 E-省、部内先进 F-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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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别│C83A│-│1-基础研究2-应用研究3-实验发展 ┃
┃ │ │ │7-软科学8-其他 ┃
┠────┼──┼─┼─────────────────┨
┃成果服务│C83B│-│01-陆地、海洋和大气开发与利用02-民┃
┃ │ │ │用宇宙空间03-农业、林业和渔业发展 ┃
┃的社会-│ │ │04-工业发展05-能源生产、储存和分配┃
┃ │ │ │06-交通、通讯事业发展07-教育事业 ┃
┃经济目标│ │ │发展08-卫生事业发展09-社会发展和社┃
┃ │ │ │会经济服务10-环境保护11-知识全面发┃
┃ │ │ │展12-其他民用目标13-国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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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行业│C83C│--│行业大类名称│ ┃
┃大 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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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3D│-│1-国家攻关计划2-"863"计划3-基础研 ┃
┃任务来源│ │ │究计划4-自然科学基金计划6-其他国家┃
┃ │ │ │计划7-省、部计划8-其他 ┃
┠────┼──┼─┼──────┬────┬──┬──┨
┃ 专利号 │C70A│ │............│专利项数│C70B│... ┃
┠────┼──┼─┼──────┴────┴──┴──┨
┃应用情况│C77A│ │1-已应用 未应用原因:A-无接产单位 ┃
┃ │ │ │B-缺资金C-技术不配套D-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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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范围│C77E│ │1-允许出口2-限制出口3-限国内转让4-不转让
┠────┼──┼─┼─┬─┬─┬─┬─┬┬┬─┬─┬─┬─┬
┃ │C77G│ │ │ │ │ │ │││ │ │ │ │
┃转让内容│ ├─┼─┼─┼─┼─┼─┼┼┼─┼─┴─┴─┴
┃ │ │ │ │ │ │ │ │││ │限4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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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条件│C77F│ │ │ │ │ │ │││ │限10个汉字
┠────┼──┼─┼─┼─┼─┼─┼─┼┼┼─┼─┬─┬─┬
┃服务方式│C77H│ │ │ │ │ │ │││ │ │ │ │
┠────┼──┼─┼─┼─┼─┼─┼─┼┼┼─┼─┼─┼─┼
┃取得重大│C77C│ │ │ │ │ │ │││ │ │ │ │
┃效益的地│ ├─┼─┼─┼─┼─┼─┼┼┼─┼─┴─┴─┴
┃区或单位│ │ │ │ │ │ │ │││ │限40个汉字
┠────┼──┼─┼─┼─┼─┼─┼─┼┼┼─┼─┬─┬─┬
┃进一步推│C77D│ │ │ │ │ │ │││ │ │ │ │
┃广应用措│ ├─┼─┼─┼─┼─┼─┼┼┼─┼─┴─┴─┴
┃施、建议│ │ │ │ │ │ │ │││ │限40个汉字
┠─┬──┴─┬┴─┼─┴─┼─┴─┴─┼┴┴─┴──────
┃获│奖励代码│C78A│......│名称与等级│
┃科├────┼──┼───┴─────┴──────────
┃技│获奖年度│C78B│.. ..
┃奖├────┼──┼─┬─┬─┬─┬─┬┬┬─┬─┬─┬─┬
┃励│授奖单位│C78C│ │ │ │ │ │││ │ │ │ │
┠─┼────┼──┼─┼─┼─┼─┼─┼┼┼─┼─┼─┼─┼
┃获│授 奖 单│C78D│ │ │ │ │ │││ │ │ │ │
┃非│ │ ├─┼─┼─┼─┼─┼┼┼─┼─┼─┼─┼
┃政│位 名 称│ │ │ │ │ │ │││ │ │ │ │
┃府├────┼──┼─┼─┼─┼─┼─┼┼┼─┼─┼─┼─┼
┃部│将励名称│C78E│ │ │ │ │ │││ │ │ │ │
┃门│ │ ├─┼─┼─┼─┼─┼┼┼─┼─┴─┴─┴
┃奖│与 等 级│ │ │ │ │ │ │││ │限2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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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 奖 国│C78F│ │ │ │ │ │││ │ │ │ │
┃获│家 或 机│ ├─┼─┼─┼─┼─┼┼┼─┼─┼─┼─┼
┃国│关 各 称│ │ │ │ │ │ │││ │ │ │ │
┃际├────┼──┼─┼─┼─┼─┼─┼┼┼─┼─┼─┼─┼
┃奖│奖励名称│C78G│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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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 等 级│ │ │ │ │ │ │限2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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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其他专项奖│C78J│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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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名称与等级│ │ │ │ │ │ │限2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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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研 投 资(万元) 合计 │C8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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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拨款 │自然科学基金 │部门、地方拨款│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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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8A│---.--│C88B│-----.-- │C88C│-----.--│C8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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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投 资(万元) 合计 │C8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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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 │C89A│----.-- │ 其 他 │C8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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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投 资(万元) 合计 │C8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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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效 益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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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累计│C86A│新│累计│C86C│其中│累计│C86E│增│累计│C86G
├──┴──┤ ├──┴──┤创收├──┴──┤ ├──┴────
增│-----.-- │增│------.-- │外汇│------.-- │收│------.--
├──┬──┤ ├──┬──┤(万 ├──┬──┤ ├──┬────
产│年均│C86B│税│年均│C86D│美元│年均│C86F│节│年均│C86H
├──┴──┤ ├──┴──┤) ├──┴──┤ ├──┴────
值│-----.-- │利│------.-- │ │------.--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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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率(%)│C86J│---.-- │年均投资收益率(%)│C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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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C87A│ │起作用的方面: A-科技 B-教育 C-管理决策 D-自然资源保护
│ │ │ E-环境保护 F-安全生产 G-医疗卫生 H-国防
会│ │ │ 公安 I-公共安全 J-人民生活 K-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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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C87B│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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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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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⒈科研投资、生产投资和其他投资是指该成果的各项资金投入。科研投资既包括一般研究开发费,又包括基建费。基建费是指上级或委托单位以基建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名义下达的、专用于此项目的拨款。若一项成果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表中各项数字均应是各单位相应数字之和。生产投资是指为使该项成果投产应用,拨给各应用单位的生产试制或试验费、技术改造费和基建费的累计数。其他投资是指除科研投资、生产投资以外的投入资金总额。
⒉经济效益是指由于采用该项成果已获得的新增加的直接(一次)经济效益,原则上不包括间接(二次)的经济效益。新增产值、新增税利、其中创收外汇及增收节支各项累计数字应是所有应用该成果单位已取得各项数字之和;各项年均则是应用期间的平均数。
⒊应用后增收节支总额=新增税利+增收节支中未计入新增税利的金额。
⒋投资收益率=应用后增收节支总额/(科研投资总额+生产投资总额+其他投资)。
⒌年均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应用年数。
⒍表中投资、经济效益各项中外汇(创收外汇项除外)要按当时国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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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的精神,我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请于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水利部和农业部。今年底,我委将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对各地整顿和调整农业水价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


附件:

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农村供水体制以及水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供水体制和水价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供水补偿机制不合理,水价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我国农业用水收费过去一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个别地方实行无偿供水,近些年才逐步纳入商品价格管理,但标准普遍偏低,大都低于供水成本。二是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不规范,层层加价,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较重。农村乡镇以下供水渠系由基层政府自建自管,水费由乡村干部代收,由于缺乏监管,普遍存在中间加价和搭车收费,加重了农民水费负担。目前国有水管单位供农业用水价格全国平均为每立方米3分钱,考虑乡村供水环节正常的成本费用后约为每立方米3.5分钱,但到农民田头的实际水价平均为每立方米5分钱左右,加价幅度高达40%,个别地区甚至高出几倍。三是水费普遍实行按亩收费的办法,造成农业用水浪费严重,农民没有节水积极性。农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分散用水的生产特点和供水计量设施落后的现状,使得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按亩计收农业水费,水费与用水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导致农民和水管单位没有节水积极性,普遍采用大水漫灌方式。同时,我国农业灌渠基本上没有衬砌的土渠,从蓄水工程到田间,水的平均利用系数一般在40%左右,低的仅30%,水量损耗严重。

  二、改革农业水价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改革农业水价的基本原则是,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改革农业水价必须与改革农业供水体制和改造农业灌渠、改善计量手段等统筹安排、配套实施。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统一原则,分散决策,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农业供水情况千差万别,水价改革不能采取统一模式。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对农业水价改革实行统一原则,因地制宜,分散决策。中央制定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并对地方水价改革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农业供用水特点,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

  1、规范农业供水补偿机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供水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因地制宜确定水价管理模式,加强对乡镇及以下供水环节的成本核定和水价管理。通过河道和水库等取水的自流灌区,可实行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上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定价模式,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维护管理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要规范管理并从严控制标准;高扬程、机电井灌区渠道条件较好,国有水管部门的管理已延伸到了农民田头,水价可核定到农户,水费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

  3、适当引入农业供水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可根据水资源条件和供水工程情况实行分区域或分灌区定价;在实行农业用水计量的条件下,可适当引入丰枯季节差价或浮动价格机制,加大水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

  4、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应继续推广计量水价和容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

  (三)充分考虑农民的支付能力,逐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水平。在清理整顿水价秩序,取消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对大型高扬程提水、机电井灌区及其他成本高的水利工程(如跨流域调水工程),要采取提价和扶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适当解决供水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减轻水价上涨压力。当前要充分考虑高扬程灌区的经济发展承载能力,水价少调或不调。

  (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我国农业用水分散,计量设施落后,以农户为单位计量成本很高,目前难以实施。因此,可按照水的自然流程和灌溉区域,以打破行政区划的自然村、组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水量计量和水费计收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制订基本用水定额,定额内用水价格不提高或小幅提高,超定额用水可较大幅度提价并实行累进加价,促使购水单位(自然村、组等)采取措施对每个农户合理配水、控制水耗,促进农户自觉节水。科学解决农用水的计量问题,是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要继续努力探索,找出办法。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业用水计量中存在的问题,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偿使用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五)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降低农业供水成本,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一是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防止水费收取中的加价、截留、挪用等行为。二是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增加透明度。在大型灌区要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帐务公开,在村组将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约束供水成本,完善水费使用办法。水管单位要进行改革,精减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的成本开支;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开支。

  三、农业水价改革具体实施意见

  (一)结合农村治乱减负工作,整顿水价秩序。加强农业水价管理,彻底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加价收费;同时,开展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规范正常的供水成本费用,提高水价构成的透明度。各省(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农业水价工作的领导,从现在起到今年底,要会同水利、农业等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对农业用水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进行跟踪检查验收,坚决取消乱加价和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二)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农业水价。在清理整顿水价和严格审核农业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农业水价调整方案。整顿空间较大的地区可将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一步提高到保本水平,剩余的空间用于降低农民的实际水价;对农业水价秩序较好,基本没有中间乱加价的地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水价进行小幅微调,原则上在三年内分步调整到供水成本水平。对整顿和调整水价后农民实际用水价格未上涨的地区,可采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以减少浪费,合理保护水资源。调整农业水价要广泛征求水利、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加大对农业水价改革的宣传和研究力度。农业水价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节水。各地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对改革农业水价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同时,鉴于我国农业节水的潜力还很大,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问题,也请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力求改革收到实效。

  各地要按以上要求对农业水价改革抓紧组织实施。今年底,国家计委将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对各地整顿和调整农业水价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配套措施

  (一)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等体制创新,降低农业供水的中间交易成本。长期看,农业节水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经济实现规模经营,水管单位直接供水管理到最终用户,实行按水量计价。近期内要重点理顺乡镇以下环节的供水体制,可考虑推行以下几类体制,替代基层行政组织管水。1、国有水管部门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管理收费到自然村、组或农户;2、逐步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实行民主管理;3、试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对乡村输水渠道进行公开租赁或承包,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农民,明确承包者对农户的最终水费标准,通过管理权限、职责和利益的挂钩,调动农民维修渠道、节约用水的积极性。理顺管理体制,农业供水中间环节和费用将大大减少,可有效降低农户实际水费。

  (二)总结、示范和推广有效的农业节水技术。认真总结现有的节水技术和经验,加强节水技术研究,结合各地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大力推广实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灌溉方式。一是推广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技术,减少输水过程中的损失;二是修整输水渠道,平整耕地,改进田间节水配套措施;三是推行科学适时适量灌溉,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和品种特性安排灌溉,减少灌溉的盲目性;四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等田间节水措施。

  (三)加大渠系改造和节水灌溉投入,提供节约用水的设施和技术保障。采取“提投并举”的方针,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资金投入,并适当引入多元化投资机制,以加快农业灌渠和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渠道衬砌和计量收费。水管单位也要将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四)调整农业水旱种植结构,提高农业对水价的承载能力。实行水旱互补的方针,重视发展旱作农业,加强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因地制宜调整水旱种植面积并改变灌溉方式。贫水地区应少种高耗水作物,多种节水作物。通过种植结构的优化调整,实现农业区域分工互补,缓解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矛盾。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 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守信的原则。
  二、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 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组建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
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或委托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净地公开招标。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块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五、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累计开发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非本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建委备案后,也可报名参加投标。
  两个以上(含两个)具有报名资格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企业报名; (三)招标人对投标企业进行报名资格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通知书; (四)有意投标企业经报名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可向招标人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六)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八)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书; (四)中标通知书;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六)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技术标书、商务标 书实行两阶段招标。即先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 行招标;设计方案确定后再对商务标实行招标。
  九、投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 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技术标书: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 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 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 制订的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 书,包括方案估算。
  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时 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 关的名称和记号。
  (二)商务标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设计方案,实行最 低标价中标。
  十、如投标企业的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 托授权文书。
  十一、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企业需缴 纳投标保证金,各地块的投标保证金均为人民币 80万元,保证金必须为有效支付凭证。投标企业 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才能投标。未中标企业的投 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投标企业无 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投标企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 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查询。
  十三、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有变化,招 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发出的补充书面通知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 以补充通知为准。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标程序与规 定: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投标企业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专家(抽签产生)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并当众宣布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另行制定。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或废标: (一)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中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企业有关的名称
; (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四)同一投标企业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标书; (五)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六)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七)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八)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十六、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七、中标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与土地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企业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应向招标人缴付前期费用10万元,并按该项目总投资的5%标准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标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1个月内退还。
  十八、投标企业为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企业自行负责。
十九、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 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 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标企 业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企业必须按项目合同书 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
  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的,依法缴付违约金;超 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3个月的,除依法缴付违约 金外,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 投标资格。
  二十、中标企业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 向市计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向市规划局办理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划 拨手续。
  二十一、中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 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企业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5%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一)中标企业开出的支付凭证在有效期内不 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中标企业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 议》; (三)中标企业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 (四)中标企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 标项目肢解分别转让给他人。
  二十二、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 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 中标的视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招标的条件技术参数等,投标人在 招标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修订建议,如建议被采 纳,应向全体投标企业公告;一旦投标结束,涉及经 济利益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且不属 于经济利益的参数指标,须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 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 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