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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38:57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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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ST、PT公司透明度,充分揭示风险,现就加强ST、PT公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ST公司在进行对经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活动(如收购、出售资产,重组债务)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其股票交易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连续三次(即合计3个月)停牌后,该ST公司未主动申请复牌的,由证券交易所实施有条件强制复牌,即恢复在
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半日交易。
二、对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ST公司,其股票比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只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交易。
三、要求ST公司在第一、第三季度结束后披露季报(季报准则另行发布)。
四、修订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规则,取消特别转让价格5%的跌幅限制。
请你们将上述有关内容增补进《股票上市规则》,并在执行中就ST、PT公司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



20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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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8]17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8月14 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景德镇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法制教育规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养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县(市、区)的农村乡镇、村、城市街道、居委会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发动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为当地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

  第六条 城市和乡镇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和机场等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的宣传双拥标语,营造浓厚的双拥工作气氛。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等作训、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在品种、数量、质量上予以保证。

  第八条 对部队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和水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考虑,并尽力给予解决。

  第九条 保障军队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科技部门、科研单位,应当开展科技拥军,支持部队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协作活动,协助解决训练、施工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一条 凡本市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一律免收军用车辆通行和停放费用,并设立“军车免费”标志。

  第十二条 本市服务行业对军人优先服务,铁路、公路客运站要设立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窗口。火车站要设立现役军人候车室,各优待窗口、候车室都要悬挂明显标志。
按国家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有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减收票价20%。

  第十三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民政部统一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市陶瓷馆、市陶瓷历史博物馆、古窑实行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参观;市人民公园实行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游览。

  第十四条 凡属本市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抚恤优待。

  第十五条 在县(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义务兵优待金社会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景德镇籍战士被评为优秀士兵的要登门报喜,退伍时符合条件的优先安置,招工、调学、招干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对拥军优属保障基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安排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再就业,在工种、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

  第十八条 对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的调动、就业安置、落户和随迁子女的转学、入托等事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办理,给予解决。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工资奖金照发,不应影响其评先进和调整工资(包括奖励工资),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车船费等。如现役军人当年已休探亲假的,其配偶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条 革命烈士子女、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给予加分投档优待。革命烈士子女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的,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幼儿园、托儿所的,应当优先接收,免交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 家居城镇的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住房有困难,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政策给予优先解决。家居农村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在乡复员军人,需要自建住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宅基地划分,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并视情况组织劳务帮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决定成立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由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5个分委会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2)。每届任期3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挥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全国爱卫会领导下,在制定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发展战略,开展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爱卫办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等5 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理论研究、发展决策和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为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卫生健康创建、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和工作项目的立项、实施、督导和考评工作;

(四)参与评审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在实际工作的实施与应用;

(五)参与编写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理论书籍、培训教材、宣教传播材料,评价效果与质量;

(六)完成全国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专家分委会成员产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爱国卫生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

(三)在爱国卫生工作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爱国卫生工作,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爱国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

(四)保守工作秘密,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全国爱卫办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分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紧急事项。

第十六条 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全国爱卫办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备  注

王陇德
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院士)
主任委员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副主任委员
政策法规分委会主任委员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主任委员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主任委员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主任委员

毛群安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健康促进分委会主任委员


注:副主任委员排名不分先后,按照分委会顺序排列。











政策法规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主任委员

2
习 红
陕西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何爱华
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4
于永浩
天津市爱卫处处长
委  员

5
马纯钢
总后卫生部卫生防疫局副局长
委  员

6
白景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  员

7
李卫平
辽宁省爱卫办专职副主任
委  员

8
沈晓悦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室主任
委  员

9
陈 政
全国基层卫生管理学组研究员   
委  员

10
侯 祥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11
施妈麟
人民卫生出版社党委书记
委  员

12
陶 华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副理事长
委  员

13
高生华
山西省爱卫会专职副主任
委  员

14
景 军
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教授
委  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主任委员

2
许宏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陈 华
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4
马 骁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  员

5
邓 瑛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委  员

6
包大跃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研究员
委  员

7
刘保华
陕西省爱卫办主任
委  员

8
孙贵范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  员

9
许立凡
广东省爱卫办主任
委  员

10
吴文伟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所长
委  员

11
张金良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委  员

12
杨 萍
辽宁省大连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  员

13
周向红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委  员

14
金银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5
姚 辉
江苏省无锡市政公用产业集团高级工程师
委  员

16
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7
赵素琴
河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委  员

18
赵银慧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级工程师
委  员

19
徐 勇
苏州大学教授
委  员

20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21
徐惠民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副会长
委  员

22
高舒民
长春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  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

2
曾晓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

3
赵彤言
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王树诚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  员

5
刘泽军
北京市爱卫办主任
委  员

6
刘起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7
冷培恩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8
林立丰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9
姜志宽
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0
高希武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
委  员

11
彭 渤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  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主任委员

2
杜昌智
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陶 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刘家发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

5
王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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