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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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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进一步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和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 所有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第五条 坚持“保护、发展、提高”和为现代生活服务的原则,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其技艺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七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社会团体,协助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在1840年以前开始生产;
(二)主要使用自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
(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良;
(四)在一定区域内生产,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五)具有实用价值或者欣赏价值。
第九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经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评审鉴定后,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生产经营进行指导、服务和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其产品符合技艺标准的,可以使用统一的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是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标志。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 设计、制作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作品上使用本人印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能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二)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技师、工艺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
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印记和名人印记。
第十三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标准以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和名人印记的评审鉴定工作。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鉴定组。专业评审鉴定组协助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进行有关专业的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章 生产经营保护
第十五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有责任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单位和个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和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品。
确需停产、转产的,生产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传统工艺美术不失传。
第二十条 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的自然资源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技艺人员的技艺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技艺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技艺人员带子女、徒工学艺,鼓励专门人才向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流动。
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按照特殊行业的规定执行,重点考核技艺水平和艺德。
第二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览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经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改善技艺人员的工作条件。对获准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退休后聘为技艺顾问。对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身怀绝技的技艺人员,应当为其建立工作室。

第五章 技艺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确定密级,严格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技艺秘密。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或者进行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省和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产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工艺美术珍品馆或者陈列馆(室),有偿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珍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
第二十八条 建立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和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研究、教育和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理论与技艺的研究,积极开发传统工艺美术新产品。
对濒临湮灭的技艺,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对有价值的,应当采取抢救措施予以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对研究开发的成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发掘或者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成绩的;
(二)设计或者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有显著成绩的;
(四)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名人印记,他人印记或者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由工艺美术、技术监督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艺美术、地质矿产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
(三)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
(四)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的,依照国家有关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二、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名人印记,他人印记或者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由工艺美术、技术监督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艺美术、地质矿产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
“(三)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
“(四)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五、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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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检[2003]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今年以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教育乱收费问题仍比较突出,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决定在全国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检查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健全教育收费管理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推动教育收费改革的深入进行。

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突出治理重点,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实施具体检查。价格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对各种教育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理,并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费制”的落实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教育系统摊派搭售教辅材料、复习资料等违规问题,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纠风、监察部门重点是结合检查情况,依法追究有关乱收费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并重点检查教育收费票据;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教育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各地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情况。审计、新闻出版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向学校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点是城市部分高等学校、重点中小学校。检查时限是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摊派等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4、高等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捐款、补考费、重修费等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6、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不按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以及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8、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9、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10、不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

11、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未按规定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9月15日至9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本单位摊派、或强制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自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各单位自查上报的承担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列入重点检查阶段工作进行检查。

(二)9月21日至1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学,以及对学校摊派、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各部门检查可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各自安排,有所侧重。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自查中能主动纠正问题的,依法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顶风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在检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到部分地区进行直接检查和督导,并将适时召开检查情况汇报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11月21日至11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要帮助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

四、检查的工作方式

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是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整个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保证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点多面广,各地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范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难度较大,在检查工作中各地要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为主,同级检查为辅的方式。对教育收费的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择部分地方安排直接检查或组织交叉检查;各地检查工作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相结合。要切实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把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结合起来。对顶风违纪向学生乱收费,或对抵制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此次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搞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对教育收费常规检查机制和长效监督机制,对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未检查到的学校,根据情况可在专项检查结束后继续安排检查,保证工作不留死角。

(五)专项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把调查研究与专项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要抓住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确定专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对策建议,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查处案件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各地要在查处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帮助和督促被查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把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收费管理的规范化和治理工作的制度化,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分管的工作,既有工作分工,又有统一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提出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主动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纠风、监察部门要对在检查处理中不予配合、借故刁难,或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行为,加大处理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检查力度,突出工作重点。教育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治理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要在扩大检查覆盖面的同时,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学校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各地要重点选择部分乱收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在经济上依法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乱收费行为。

(四)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办案程序,落实检查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序合法。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五)落实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

(六)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为加强检查情况的反映沟通工作,做好工作交流和指导,专项检查期间,实行检查信息报告制度。从9月15日各地开展自查自报开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件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每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上报一次,具体报送办法另行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摘编情况,及时向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单位通报。

(七)树立正面典型,全面做好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单位自查自报和重点检查工作基础上,注意发现本地区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学校或单位,树立正面典型,总结这些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对认真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的学校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和宣传。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措施,并于12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典型案例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一、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党的十四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坚决的措施,加大投入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步伐,成效显著。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的状况已得到较大缓解,住房条
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与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尚有几十万青年教师的住房十分困难。有相当一部分青年教师等房结婚,或住在设施陈旧老化无独立厨房、厕所的筒子楼中。这种状况引起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对筒子楼进行花钱少、见效快的改造,2000年以前,完成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工程,以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的重要意义
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未来,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认真解决好他们的住房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收入偏低,在一段时间之内很难有能力个人购房;绝大多数普通高等学校受本身条件的
制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提供足够的经济适用型住房供青年教师购买。另外,从每所普通高等学校的长远发展与需要来看,学校也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公寓和周转用房。近几年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进行试点的实践证明:对现有筒子楼进行改造,花钱少、见效快,是目前尽快
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和解决学校周转用房的一条可行、节约的路子。抓紧对筒子楼的改造,尽快改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的住房条件,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青年教师办的一件大事、实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
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认真抓紧抓好筒子楼改造工作。
二、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统筹规划、抓紧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现有筒子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的统一规划和实施方案,分步实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要在1998年
和1999年两年内完成全部筒子楼的改造工作,坚决不把普通高等学校的筒子楼带入下个世纪。地方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也要努力实现这个目标。筒子楼改造的主要内容是加厨房、加厕所,变简易房为单元房;改造的总体要求是坚固、耐用、实用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严禁超标准。在此
前提下,每所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本校校园建设规划和筒子楼使用现状、近远期使用方向、地处位置及房屋质量等实际情况,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对适宜改造的筒子楼抓紧进行改造。要抓紧利用寒暑假空闲时期施工改造。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筒子楼改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筒子楼
改造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从设计到施工都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切实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成规定的改造任务。
三、要给予资金保证和优惠政策
筒子楼改造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使其能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和照顾。筒子楼改造所需费用,按照高等教育现行管理和投资体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学校负责筹措;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今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由主管部门、学校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负责筹措。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用于筒子楼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同时,要精打细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约使用。凡涉及筒子楼改造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
、施工组织等程序,以学校为主负责并从快从简;对这项工作要特事特办,优先优惠。所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增容等收费,地方人民政府应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给予免除。
四、改造后的筒子楼,一律作为学校的公有住房,实行公寓化管理,不得向个人出售
筒子楼改造后,近期内主要用于解决现有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在一段时间内由他们租用,待其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后,再另购经济适用房;从长远讲,则是做为学校的永久性青年教师公寓和周转用房。



1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