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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3年5月25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9:15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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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3年5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3年5月25日)

免去智泽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检察长职务,戴宜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任命:
秦振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苏华、杨忠文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钟时霞、郭文才、管声纯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育英、焦胜桐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国招、张耀熙、姚勋扬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沈振林、高雷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克文、王宪民、苏云波、李作人、李悦民、李强、张庆中、单更生、赵宗智、许春迎、常久通、傅雪亭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昭娣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芳草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芳草、王玉堂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鼎玉、王鲁虹、刘哲生、刘贵岭、杜才忠、李春世、张友俭、张世华、马光祖、郭力英、黄松龄、潘德怀、韩学武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孙绍萱、吕文起、孟庆祥、杨尚文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尚文、张恕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徐平安、袁自强、雷西起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寿民、张福臻、傅晓光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沈振林、原体华、秦天保、叶楚、陈锡宽、成华珍、曹子端、刘庭璋、申连杰、王仲范、李枝林、孙树相、李兴亚、王微、姜铭鼎、张汉卿、张杰三、张健民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薛滨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杜心怡、高鸣岐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吕岱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林得甲、程中平、任兴忠、丁昌、刘瑛、董玉成、由希田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皇甫子恩、李向荣、杨发盛、刘丕勇、孙守桂、杨建邦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汤文、李宇光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玉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刘宗焕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马纯一、徐万夫、徐更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马负图、冯世光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黄林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常布础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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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带全挂车的车辆以及悬挂试车、教练车号牌的车辆和设计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某些类型、厂牌、型号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四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辆的制动和转向系统必须性能可靠,灯光信号要齐全完好;
二、有足够的燃油、润滑油、冷却水;
三、随车配带“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
四、小型客车前排座椅装置安全带。
第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货运机动车驾驶室以外的其他部件不准载人;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六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
货车装载散件物料要遮盖严密,以防散落。
第七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公里。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间距。遇有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遵守标志和标记的规定。
第八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
第九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时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条 当车辆在同一车道前方遇有障碍(交通堵塞除外)或者前车速度低于后车速度时,在确认安全后可以变换到超车道或相邻左侧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故意加速阻挡。
第十一条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十二条 车辆不准跨、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匝道、加速及减速车道上禁止超车。
第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准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
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必须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确需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检试车辆;车辆修复后重新返回行车道时,须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二、车辆因故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立即向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报告并抢救受伤者;
三、在行车道、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车后(五米内)设置“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
第十五条 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外,其他人不准拦截车辆。
第十六条 除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部门执行救援、拯救任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车辆。
第十七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
第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设置注意危险反光标志、警告性导向标等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衣;作业车辆和机械须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闯入高速公路的牲畜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或牲畜所有人自行负责,并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1日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扩大中国品牌消费规模,促进中国品牌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品牌已成为推动国家、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品牌战略,关系到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整体竞争力,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主管部门始终把培育品牌作为内外贸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从品牌营销、品牌保护、品牌推介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品牌价值大幅提升,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品牌培育工作起步晚、时间短,品牌培育动力弱、营销能力弱、推介能力弱、保护能力弱和信息服务能力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对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品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扩大品牌消费作为培育中国知名品牌的重要措施和长期任务抓好抓实。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品牌消费,培育中国品牌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驱动,以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市场环境,不断提升中国品牌的质量水平、文化品位和消费规模,增强中国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引导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品牌产品销售规模,创建知名品牌;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为扩大品牌消费创造条件。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品牌孵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坚持扩大消费与培育品牌相结合。坚持通过最终消费引导品牌生产,在扩大消费中培育中国品牌。要把扩大品牌消费作为促消费、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促进品牌产品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优先支持品牌工作基础好、消费规模较大以及民族文化特色品牌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工作,重点培育符合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市场潜力大、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同时,以品牌促进试点工作为依托,发挥品牌消费集聚区的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品牌培育工作蓬勃开展。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品牌营销公共服务平台。

  以创建品牌消费集聚区为重点,扩大品牌消费。选择一批中心城市商业街(区),协调推动整合所在地政府部门相关服务职能,搭建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其对中国品牌的集聚效应,逐步培育一批集商贸、文化、休闲、旅游和餐饮等为一体的品牌消费集聚区。

  发展品牌流通新型业态。引导中介组织和品牌营销企业整合知名品牌,集中发展工厂店、折扣店、体验店和专卖店等新型业态,破解中国品牌进店难、单品影响力弱等难题。发挥网络购物受众广、成本低的优势,培育中国品牌购物网站,扩大中国品牌网络销售。建设名品中心、品牌展示展销中心、品牌集散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公共营销中心。

  拓宽品牌营销渠道。推动大型百货店设立中国品牌销售专区、专柜,鼓励“名品进名店”。引导品牌企业利用“万村千乡”网络体系,向农村市场销售知名品牌商品。鼓励企业并购国际品牌和海外销售渠道,建立境外服务体系。引导国际知名品牌完善国内网点布局,增加品种供给,缩小境内外价差,形成国内品牌和国际品牌相互补充、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打造品牌推介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中国品牌集体展示、集中宣传推介等产供销活动,多角度、多渠道宣传推广中国品牌。充分发挥展览展会的推介功能和辐射效应,在国内外大型综合性展会中设立中国品牌展区,引导中国品牌企业积极参展。在消费较为集中的地区,搭建品牌商品产销对接平台,深入持续开展“地方名特优新商品大集”,帮助品牌企业与大型流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品牌产销链条。

  大力推介商贸特色品牌,引导餐饮、住宿、家政、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业创建知名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振兴“中华老字号”,集中宣传推介中华传统品牌的设计理念、独特工艺和文化内涵,增强消费者文化认同感和品牌忠诚度。鼓励流通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宣传和推介自有商品品牌。

  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幕和网络检索等多种方式,在品牌消费集聚区内集中宣传中国品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支持中介组织及企业设立品牌博物馆,提升中国品牌整体形象。

  (三)打造品牌保护公共服务平台。

  在品牌消费集聚区内,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设立常驻点、投诉点,营造品牌商家安心、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综合运用商务投诉、工商执法、品牌防伪等品牌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品牌保护平台。

  建立品牌保护网上服务平台,普及品牌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受理消费者投诉、品牌侵权等问题,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品牌保护局面。

  深入开展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主要内容的“双打”工作。加强品牌信用建设,组织开展“诚信兴商”等宣传活动,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品牌发展环境。

  (四)打造品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品牌研发、注册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专业化咨询服务。加强中国品牌市场监测分析,编制中国品牌发展报告和指数,发布国内外品牌检索、品牌评价、消费评价等信息,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品牌信息服务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促进中国品牌消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推进品牌消费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对品牌消费集聚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建立由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整合品牌服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市场功能。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品牌企业紧紧围绕市场消费信息创新设计、提升质量、改进服务;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培育竞争新优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强化公共服务。以品牌促进体系项目建设和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为重点,协调出台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中国品牌发展政策支撑体系,共同开创品牌促进工作新局面。

  (四)强化基础研究。及时总结品牌促进体系试点和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品牌成长案例,研究品牌成长规律,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适用性强的品牌培育和消费促进体系,为中国品牌发展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持。

  请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经验做法以及政策建议等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