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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3:50:48  浏览:8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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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实行在贷款资金的利用上建立起“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外债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间接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世行贷款项目(中央在闽以及通过中间金融机构的世行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负责全省世行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财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本级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有利用世行(包括亚行)贷款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世亚行办”),挂靠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凡有利用世行贷款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内设立为该贷款项目专职工作的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下称“项目办”)。
世行贷款工作应在省和同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以及世亚行办督促下,由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项目的准备和执行工作。项目准备与执行中的重大协调问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同级世亚行办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级项目办对项目准备与执行进度负有直接的
责任。
第五条 各级计划与财政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建立本级利用世行贷款项目备选库。
各地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并积极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筛选上报工作。上报程序为:由地市计委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计委、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经筛选上报国家批准的世行贷款项目,由省计委按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程序初步审查项目建议书并会签省财政厅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报财政部。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县在确认其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利用世行贷款计划后,方可正式进行与利用贷款有关的后续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世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必须完成国内有关各项审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办应在世行的帮助下,制定出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各个阶段的工作,尤其对财务和经济效益、国内配套资
金筹措、债务结构与偿还等方面的问题,应负责把关并提出意见,对以上问题未解决的贷款项目,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承诺贷款或提供担保。财政部门对项目准备和执行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市政府须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充分落实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并应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资金承诺文件直接报送省财政厅。财政安排的世行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原则上归口同级世亚行办统一管理。国内配
套资金承诺各方应在项目生效后的执行中予以认真兑现承诺,保证国内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在某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省财政厅应及时相应提出该项世行贷款在我省的再转贷方式和再转贷条件的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项目单位在准备项目时,其经济与财务的预测应按照财政部核准的转贷和再转贷条件进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项目办应参与世行贷款协定及项目执行协议的谈判,认真主动地协助财政部做好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准备和及时提供谈判、签署和生效所需的有关文件。各地市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权负责省本级和省与地市项目的再转贷工作,作为该再转贷协定和项目执行协议的债权方代表签署协定(协议)。该协定(协议)的债务方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省辖市政府)和地市财政局(副署)。地市、县向下
再转贷工作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凡未签署再转贷协定的单位和有关地市、县,省财政厅一律不予接受其提款报帐申请。
协定(协议)签署前,各级财政部门应为其相关项目提供贷款偿还担保,并逐级向上级财政出具担保函。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或由实际债务人用其有效资产作抵押担保。
第十二条 我省与财政部签订转贷协定后,再转贷的各级债权人代表和相关债务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办转贷款登记手续。提款报帐发生以及还本付息付费时,相关债务人应及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提款登记或还本付息付费核准手续。具体按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项目提款报帐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资金回补的规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工作,确保贷款资金的及时提取和及时足额到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拖欠,挤占或挪用世行贷款资金,一经发现,省财政厅有权
停止其申请提款报帐的资格,或采取其他的制约措施。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在执行本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按照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制度》规定,就利用世行贷款的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省直项目办必须按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计委提供项目执行报告、审计报
告和财务报告。已完成项目实施,办理整个项目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单位执行所属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本级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财务、资金、债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财政部门和世行的各项有关规定制订世行贷款项目的采购计划(清单),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准备、组织和实施项目的土建工程、货物和设备以及咨询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财政部门应参与相关世行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并对其相关的采购货物计划(清单)与资金和采购物质验收与分配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确保信贷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世亚行办负责牵头协调同级世行贷款项目的国内外培训工作。各级项目办具体负责贷款项目中的技术援助工作。未经财政部门确认债务的出国(境)团组,其费用不予从世行贷款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适当安排部分同级世亚行办业务费。各级项目办的正常经费应从其主管部门的经费或其他来源中统筹解决。各级世亚行办和项目办的业务费与正常经费通过以上渠道安排仍不足的,可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
金进行管理。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省直项目办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及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同时项目单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出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密切参与相
关贷款项目的评价总结和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十九条 世行贷款的偿还应坚持“谁借谁还”和“谁用,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再转贷协定,就到期的贷款项目提前做好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贷款债务的清偿工作。对逾期欠还的世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和滞纳金,将通过财政
预算渠道扣款,具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凡承担世行贷款债务的各级政府和各项目单位,均应按规定建立一定规模的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确保世行贷款按时足额的偿还。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树立风险意识,重视世行贷款的规避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省现行与世行贷款管理有关的各项规定和办法,在本办法发布后仍继续有效,但其中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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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1990年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第一条 为使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参事在省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省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省人民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省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反映各界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促进省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动省政府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富民兴鲁献计献策。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省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讨论省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
(三)参与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调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向省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统一祖国献计出力;
(七)承担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一)参事室以《参事建议》、《参事反映》以及其他形式,将参事调查研究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省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参事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事根据分工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全体扩大会议,以及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参事列席的其他会议;
(四)省政府法制局可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同时送参事室征求参事的意见;
(五)参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省政府参事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
水平。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0年8月13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 16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已经盟行署2010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阿拉善盟重点城镇营造防护林优惠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盟重点城镇(重点城镇主要是指全盟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外围防护林体系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宜居旅游城市”,引导、鼓励盟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参与城镇外围防护林建设,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盟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在我盟重点城镇外围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范围内人工植苗造林500亩以上的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重点城镇外围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用地,由所在旗、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扩大享受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确权为林业用地,并由各旗、区林业局依据规划组织造林。

第二章 造林及补贴政策

第四条 造林严格按林业部门规划设计实施,并实行合同制。自签订造林合同之日起,必须按合同要求期限完成造林,逾期不能完成,将终止合同。

第五条 造林地验收标准为当年造林成活率70%以上,三年后造林保存率65%以上。

第六条 对于达到验收标准的造林地,验收合格后纳入林业重点工程给予以造林人补贴,补贴标准为灌木林每亩补贴60元以上、乔木林每亩补贴100元以上。

第七条 造林地所在旗、区林业局负责造林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盟林业局上报验收报告,经复核同意,由所在旗、区林业局按造林合同支付补贴款。

第三章 权利保障政策

第八条 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对于造林三年达到验收标准的林地,按程序核发林权证。

第九条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进行承包、拍卖、抵押、转让、入股、租赁、继承。

第十条 验收合格进入森林资源面积的造林地,按程序申报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后享受国家、地方重点公益林补偿。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各种造林主体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基础上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林下经济,发展农家游、牧家游、林家游等项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和盟、旗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造林地涉及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森林资产评估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造林规模大、生态效益明显的各造林主体,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赋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重点城镇以外营造的生态防护林,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盟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