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高新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厂房)空置部分的调剂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以拍卖方式取得的厂房,未补交市场地价款的,其空置部分的调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高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产权明晰;
(二)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三)无违反《高新区条例》行为;
(四)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
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
第四条 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
空置厂房调剂应当向市重点重大项目、自主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或项目倾斜。
第五条 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价格标准按非盈利原则执行,实行最高限价。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据厂房建筑成本、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维修费用和折旧年限的加权平均数制定高新区空置厂房调剂使用最高限价标准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 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期不超过5年,调剂期限届满,除原调剂使用合同续期外,不得再申请调剂。
第七条 空置厂房的所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剂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其调剂资格,并核准其参与调剂的空置厂房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
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与具备调剂资格的空置厂房的所有人应当签订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意向书,并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
经审查取得入区资格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调剂申请: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出租厂房,整改未完成的;
(二)厂房所有人自用面积未达到厂房建筑面积50%的;
(三)原申报入区用地项目未落实,项目产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终止其调剂资格:
(一)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
(二)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
(三)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
(四)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第十条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空置厂房调剂使用申请书(申请书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二)同意将空置厂房纳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明确承诺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的决议原件;
(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近3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九)公司加入社保人员总数及名单;
(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调剂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调剂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
(二)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
(三)空置厂房调剂使用合同;
(四)有关房屋租赁登记规定规定的其他文件。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一)未出具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的;
(二)未出具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的;
(三)不符合《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七)调剂使用合同内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三条 《高新区条例》实施之前已建成的协议类厂房,列入产业置换、老厂房改造范围的以及市重点项目需要的,调剂面积可不受自用面积比例限制。
高新区内孵化器及政府代建厂房,租金标准按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粤府令第180号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已经2012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1月16日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14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 省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4 省管权限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5 省管权限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6 省发展改革委已下放到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的管理权限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7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8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
省科技厅 9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0 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省国土资源厅 11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12 省管权限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省水利厅 13 大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工商局 14 企业(集团)冠省名登记 下放事项包括:受理、初审以及发放通知书环节。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4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 省管权限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海关依省政府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税收减免,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省财政厅 2 中外合作经营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省外经贸厅 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外资项目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出具,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省外专局 4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备注:下放或者委托至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行使。
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
1 需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事项
除需广州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同时抄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2 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并报商务部审批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事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3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省教育厅 4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教育厅办理。
省科技厅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科技厅办理。
省财政厅 6 港澳人士在南沙新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财政厅办理。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7 省级征地社会保障审批权限 参照目前顺德区的处理办法,对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南沙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直接由南沙新区上报相关材料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8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9 需完善征收手续的改造方案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省水利厅 10 省管权限河道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11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省林业厅 12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13 省管权限的临时占用林业用地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14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省外经贸厅 15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新建、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办理。
省广电局 16 《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广电局办理。
省海洋渔业局 17 省管权限的项目用海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海洋渔业局办理。
省旅游局
省外经贸厅 18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新区设立旅行社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旅游局、外经贸厅审批。
省外专局 19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外专局办理。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南沙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核查和发证。
2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
22 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许可证核准
23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
备注:事项中规定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的,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