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在本省经销的灭鼠、卫生杀虫药械,应当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从业人员中应当有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未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从业人员中无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药物及器械的,灭鼠与卫生杀虫药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鼠害与卫生虫害是指人们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第四条 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群专结合的方针,坚持集中治理与经常性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性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规划;
(二)加强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向公民普及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的科学知识;
(三)对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进行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效果评价和技术培训;
(五)开展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达标活动,并组织考核和鉴定;
(六)协调爱卫会委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疾病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技术指导、密度监测和效果评价。
铁路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所管辖的厂段、站、车等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鼠害和卫生虫害;民航部门负责机场内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业务上接受当地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
农田、牧场和林区内的鼠害与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加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单位、居民住宅以及公共地段鼠害、卫生虫害应当达到控制标准(标准附后)。
第十条 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应当实行改造环境、控制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组织和制度,并有专人负责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城区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设有防灭设施,并应当消除鼠、蝇、蚊、蟑螂的孳生地和栖息地。
居民委员会负责住宅院落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居民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自家院落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
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城区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积极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统一组织的灭鼠活动,采取消除栖息场所、设置防范措施、堵塞鼠洞、设置毒饵站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灭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城区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按下列规定消除蝇、蚊及其幼虫,使其密度等指标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一)厕所、下水出口、垃圾站、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蝇蚊的场所,应当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蝇蚊孳生、聚集;
(二)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完善防灭蝇蚊措施;
(三)六至九月份至少应当统一进行二次集中灭蝇、蚊。
第十五条 城区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宾馆、饭店、医院、粮库、集贸市场等重点单位及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站、垃圾处理场、厕所等易招致或者孳生鼠、蝇、蚊、蟑螂的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和消杀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单位和农户的庭院应当无散在暴露的垃圾污染物、无积水,饲养禽畜应当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粮柴垛应当垫离地面,消除鼠、蝇、蚊孳生条件。库房物品应当垫离地面,摆放整齐。
每年春秋两季统一组织一次灭鼠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村)民住户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参加全市或者区(县)的统一行动,实行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杀灭鼠、蝇、蚊、蟑螂。
参加城区内灭鼠和卫生虫害消杀统一活动时,所用药械由当地爱卫办统一提供,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妥善解决,公共区域由当地政府承担。
农村统一灭鼠活动所需经费,生产经营单位由其自行承担,其余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单位和居(村)民统一进行杀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经销的灭鼠、卫生杀虫药械,应当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灭鼠与卫生杀虫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刷在药品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药品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药品登记证号或者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药品的有效成份、含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解毒方法等;药品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
第二十三条 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从业人员中应当有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 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与被服务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爱卫办设经培训合格的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员。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管理范围内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知识,指导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第二十六条 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员可以向受检单位和个人了解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行密度调查。
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员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对开展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鼠、蝇、蚊、蟑螂密度或者栖息场所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二)有关单位不履行预防控制职责,防范、消杀措施没有或者不完善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未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从业人员中无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消杀鼠、蝇、蚊、蟑螂统一行动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消杀。
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未达到协议规定条件的,应当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药物及器械的,灭鼠与卫生杀虫药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推销药械谋取私利的;
(二)对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的;
(三)对有偿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及人员培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灭鼠、蝇、蚊、蟑螂标准
(一)鼠:粉迹法,阳性粉块不超过百分之三;鼠迹法,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二;二千延长米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鼠迹不超过五处;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百分之五。
(二)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一,其他单位不超过百分之三;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三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五;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百分之三。
(三)蚊:居民住宅、单位的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三;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及蛹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三;五百毫升内幼虫或者蛹的平均数不超过五只;废品、轮胎、缸罐存放处、建筑工地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三十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一只。
(四)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者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三,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五只或者小蠊不超过十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二,平均每间房不超过四只,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五。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根据本地本单位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纪要
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至十月六日在福州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区和中央有关部委团委宣传部部长,部分基层团委的代表,共计40余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李源潮同志到会讲了话。会议总结交流了党的十三大以来全团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情况和经验,对进一步深入开展这一教育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家认为,这次会议开得非常适时,对于根据新形势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对于整个青年思想教育的加强和改进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
党的十三大之后,团中央在全团部署了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活动,各地团委也都做了相应的安排。从目前的情况看,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已在全团逐步展开,正在适应改革和建设的需求,不断向纵深发展。其主要标志是:
工作重点突出。各地普遍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作为全年工作的首要任务,精心规划,主动落实,并在活动中突出了改革和形势政策教育。有些地方专门召开现场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探索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新方法。
措施积极有力。各地普遍注意抓好培训工作,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有步骤、分层次地向广大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同时还着意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盘,为在全团和广大青年中普遍深入地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有益启示。
活动各具特色。各地在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中注意从实际出发,开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县情教育、省情教育、改革开放教育、艰苦奋斗教育等多项教育活动。一些地方开展的“改革与奋斗”、“改革、奋斗、创业”等主题教育活动,把教育活动同青年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青年特点突出,时代色彩浓厚,产生了较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敢于触及难点。各地通过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触及了青年关心的物价、社会分配、腐败现象等问题,对这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有了一定的具体了解,增强了青年党的观念和改革信心,对维护党的权威,推进改革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许多地方还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同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注重解决青年的实际思想问题,取得积极成果。
但是,从总的方面看,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尚处于深入过程中,教育覆盖还不很大,措施还不够切实有力,实际效果还不大。如何把党的基本路线变为广大青年的自觉意识,这是急需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
会议认为,要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深入、有效地进行下去,必须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
第一,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十年改革的实践证明,能否正确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所阐明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我们改革和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因此,要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当作长期的战略任务。从时间上看,党的基本路线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必须随之长期进行;从内容上看,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包括初级阶段理论、生产力标准、两个基本点、艰苦奋斗和创业目标等多项教育,不可能靠一两次学习就能完成,必须逐步有序地展开;从效果上看,党的基本路线要变成广大青年的内在信念和普遍行为,必须有一个较长的教育、理解、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为此,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教育活动的短期行为。
第二,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放在整个青年思想教育的中心位置。青年思想教育在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科学体系,内容比较丰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事关我们的立国之本和总方针总政策,它以突出的政治优势和鲜明的时代特征,合乎逻辑的居于青年思想教育的中心位置,发挥影响和带动其他教育的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个时期又有突出的重点,各项教育往往相互交融。因此,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要与其他教育结合起来,比如当前就要把基本路线教育同形势教育、理想纪律教育等结合起来,把这些教育贯通一起,注意思想导向。进行其他教育也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精神,以期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坚持用生产力标准衡量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评价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不能凭主观臆想,而要有一个客观标准。这就是生产力标准。用生产力标准来衡量。可以看三条:一是是否促进了改革的全面深化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二是是否促进了经济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三是是否促进了人的素质的提高。具体到青年,就是是否有效地调动了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大多数青年是否掌握了基本路线的精神,从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能够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实践已经证明,坚持用生产力标准衡量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才能防止走过场,使这一教育沿着正确轨道蓬勃开展。
(三)
会议指出,当前,深化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要从形势教育入手。抓好形势教育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用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统领形势教育。党中央最近作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是这次形势教育的中心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精神,努力把重大决策变为全体团员青年的共同认识和积极行动,是这次形势教育的鲜明主题。要不失时机地引导团员青年把握形势教育的中心和主题,深刻理解党的决策精神,正确认识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关系,增强克服困难、奋发创业的信心和勇气,与党和人民同心同德,艰苦奋斗,齐心协力地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改革十年来,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很大成绩及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向团员青年实事求是地把成绩讲够,把困难讲透,把办法讲明,把前景讲清。要力求用科学清醒的分析、判断和正确的观点、方法,引导团员青年正确地判断改革形势,充分认识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清成绩和发展是改革的主流,矛盾和问题能够在改革中逐步得到解决;帮助青年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心情舒畅地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
三、努力提高形势教育的吸引力。要把理解、尊重、关心青年作为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善于在信任、友好、和谐的气氛中进行形势教育。要通过考察访问、民主对话、社会实践、文化活动、多种形式的自我教育和广泛的恳谈、交流,提高形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在形势宣传中的作用,通过社会舆论对广大青年进行正确引导。要抵制歪风邪气,反对腐败现象,积极移风易俗,消除陈规陋习,为形势教育创造良好环境。要开发社会性教育资源,利用各种教育和文化活动设施,为开展形势教育提供优质服务。要依靠我们的政治优势,把形势教育作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起点,有效地发挥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对青年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四、团干部和团员在形势教育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团干部和团员是青年的带头人。形势教育要注意抓好团干部、团员先行。当前首先要抓好城市党政机关团干部和团员的教育;在此基础上向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展开;然后再在农村和其他地方开展教育活动。表率作用是无声的教育。团干部和团员在形势教育中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用模范执行党的决策的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广大青年积极投身到治理环境、整顿秩序和深化改革的事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