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8:49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加快商标工作的改革步伐,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中华商标协会经过一年的筹备,已依法在民政部办理社团登记,并于1994年9月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中华商标协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其宗旨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按照《中华商标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选举程序,刘敏学同志任会长,白大华同志和四位企业领导任副会长。
中华商标协会的成立,是我国商标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件大事。本着改革的思路,中华商标协会以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并有志争创驰名商标的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不搞成中央和地方两级分会模式。
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除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充分发挥中华商标协会作为政府联系企业的纽带作用。为此,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商标管理的同时,大力支持中华商标协会的工作,
以利其充分发挥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努力,提高企业商标工作水平,推动我国商标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1994年10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办发〔2005〕26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农业县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



为顺利实施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程,早日建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奖代助对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阳泉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要求,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验收达到星级标准的文明生态村。

二、以奖代助条件

(一)“三化”建设标准

1、造林绿化:

(1)村庄所属范围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

(2)乔灌草花结合,在主次街道两旁栽植花草树木;

(3)农户庭院植树、种草、养花,绿化、美化效果好;

(4)干线公路、通村道路两侧栽植1—2行树木。有条件的村在村落周围要建设环村林带。

2、村街净化:

(1)主要街道有排水设施,有公共厕所,有垃圾集运点。所有街道路旁无污染源,无粪土乱堆、垃圾乱倒、脏水乱泼、柴草乱堆及侵街占道等现象;

(2)村内有环境卫生清洁管理队伍和专门人员,定时清扫街道、转运垃圾;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村容村貌治理的规章制度,农户家庭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制度;

(3)畜禽养殖有相对集中的圈舍或独立养殖小区,积极推广使用沼气;

(4)整个村整洁卫生,街道、院落、居室、厕所干净卫生。

3、道路硬化

(1)通村道路实现硬化。即:沥青路面厚度不低于3厘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15厘米,村主要街道要实现硬化,水泥混凝土不低于10厘米且有排水便沟;

(2)村次街道实现普通硬化,最低达到普通路面(石铺或石渣等路面);

(3)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要实现通户道路硬化,户户通水泥路面不低于10厘米;

(4)有条件的村要实现通村道路和村主要街道的亮化、美化。

在达到“三化”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做到“三有”: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图,有“三化”工程实施计划,有专门的工作班子。

(二)精神文明建设标准

1、有联系本村实际,依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制定的村规民约,民事调解组织健全,社会秩序良好;

2、村集体有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宣传和村务公开版面,有综合性文体活动场所,并经常开展活动;

3、村集体能经常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村民科技意识增强;

4、积极开展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十星级”文明户达到1/3以上;

5、村内有规范的卫生所,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农民保健、就医、防疫方便及时,做到小病不出村;

6、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100%,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发展;

7、五保户供养率达到100%,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8、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无计划外生育。

(三)政治文明建设标准

1、村级组织体系健全完善,村支两委团结,村级党支部建设达到“五个好”标准;

2、村委会实行民主直选,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政、民主评议能够依法如期实施;

3、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规范及时,群众较为满意;

4、无法轮功及其他邪教活动,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重大刑事案件得到基本控制,一般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万分之五;

5、村干部依法行政,干群关系融洽,社会治安良好。

三、以奖代助标准

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3万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2万元,达到一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1万元。

四、考核验收程序

采取逐级验收的程序进行考核验收。各县(区)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领导组按照《阳泉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星级标准》,对本县(区)列入规划的村进行严格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上报到市,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领导组进行复查验收,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命名奖励

经审定,对达到文明生态村镇标准的村,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命名,发放以奖代助资金。

各县区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助办法,落实补助资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农村沼气建设是为广大农民造福的德政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大力发展沼气事业,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建设生态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万户沼气建设工程”,已列入2005年市政府为民办的二十件实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全市有条件的乡村,以沼气建设为纽带,充分利用农家庭院的土地资源,将畜禽舍、厕所、果菜园科学连接、互动发展、整体开发,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做到开发与节约并重,加快调整我市农村能源结构,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农村。

二、目标任务

全市用三年左右时间先期发展10000户,其中,平定县3500户,盂县3500户,郊区3000户。2005年,平定县不少于400户,盂县不少于500户,郊区不少于300户。每个县区要抓好4—6个重点村的建设工作,重点村户用沼气户要达到30%以上。

三、经费补助

坚持农民自投为主,市、县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同时,积极争取列入国债资金项目。今年,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沼气补助,凡按照市沼气建设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沼气池,市财政对每个池补助500元(户用沼气验收办法按市农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落实到户。

四、检查验收

户用沼气池建成后,经县区农业局检查验收合格,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根据复查验收结果,确定补助数量。市、县区农业局要对沼气池建设的质量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予补助。

五、组织实施

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指导、项目审定以及补助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名优产品中心及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具体负责。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积极培训沼气建设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深入农村宣传指导,搞好服务。各县区要落实责任、抓好重点、以点带面,认真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农户,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印发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2]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妇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监督;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妇女权益保障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三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支持依法开展妇女工作,并提供必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六条统计、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统计制度中纳入性别统计的内容,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监测,提供全面准确的性别统计数据,对妇女发展状况作出科学评估,评估结果定期报同级妇儿工委。

第七条市、县(市、区)、镇(街)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女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妇女代表比例和女领导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儿童、女性青少年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设施,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青春期的心理、生理卫生教育,开展适合女性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和人文关怀,建立监护人联系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在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政府相关部门应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就近入学、免费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帮助残疾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贫困家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就业和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帮助农村妇女掌握1-2门以上实用技术。各级妇女联合会开展的妇女培训纳入当地劳动就业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每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对外来女工予以歧视,并应当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外来女工办理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监督和落实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对外来女工特别是孕产妇的医疗保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全面实行免费婚检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对提供婚检、孕期保健检查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为2:3。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区。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同时应当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理事会和董事会中应当有妇女代表。

乡村村规民约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冲突,不得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的过程中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保障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女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第十九条婚姻关系解除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应按照照顾无过错女方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妥善解决。

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属男方的,离婚时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搬迁要求暂住的,男方应当给予女方暂住,暂住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

离婚诉讼期间,妇女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一条离婚或丧偶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公共租赁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其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妇女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

居委会、村委会、妇女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为,并对被伤害者提供救助,做好出警记录和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对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市本级及各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场所。

第二十五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积极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或者协助维护妇女权益;有关单位收到意见后,应当调查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制止或者查处的,同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发出维权意见书要求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建议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督促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维权意见书或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15日内依法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妇女认为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向法院起诉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者妇女联合会根据情况可以给予必要帮助。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经济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妇女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时,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依法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的,农村妇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江府[199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