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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2:10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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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91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万 里   习仲勋   彭 冲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     赛福鼎·艾则孜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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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撤村建(并)居实施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区撤村建(并)居实施办法

丽政令〔2005〕38号


《丽水市区撤村建(并)居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丽水市区撤村建(并)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浙西南中心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撤村建(并)居的村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
  (二)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行政村。
  第三条 撤村建(并)居可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实施:
  (一)先撤村建(并)居,将农村村民身份转换为城市居民身份,再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资产处置;
  (二)先按有关规定处置村集体资产,再将农村村民身份转换为城市居民身份,实施撤村建(并)居。
  第四条 撤销村编制,成立社区居委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街道办事处拟定撤村建(并)居方案;
  (二)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撤村建居报告;
  (三)街道办事处提出撤村建居申请,报莲都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社区居委会的设立、规模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决定。
  1.对居住集中符合建立社区居委会条件的“城中村”,可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
  2.对居住分散的“城中村”,其农村村民就近并入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
  (五)社区居委会的命名,依照《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3号)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命名意见,报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撤村建(并)居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撤村建(并)居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土地资产、违法用地处理和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规划和基础设施管理以及房产等产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违法建筑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
  市人劳社保、计划生育、公安、农业农村、经济开发区、电力、教育、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和做好撤村建(并)居相关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和所辖街道办事处,依照市政府的统一政策和工作部署,负责撤村建(并)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撤村建(并)居时,对剩余的村集体农用地(不含林地)、未利用地,应当一次性依法征收为国有并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依据《丽水市区撤村建(并)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丽政发〔2003〕9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  征收程序,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销村建制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手续;
  (二)登记造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资产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清产核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
  (二)界定股东资格。统计村实际在册人员,并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界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张榜公布;
  (三)设置股权。按照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和集体资金的分配方案,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股份量化到农村村民个人;
  (二)按照拍卖程序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将村集体资产变现。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分配给农村村民个人的应优先用于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按照《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 〔2004〕41号)和《莲都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村集体资产处置所涉及土地使用权,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依法批准的村集体房产按《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丽政发〔2003〕92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可申请设定为划拨或出让。
  1.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划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撤村建居”;
  2.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出让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实行边缴边奖,奖励按《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丽政发〔2003〕92号)的最高标准执行。
  (二)村集体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留地的处置。根据项目用地批准时间,分别按照《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村和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丽政发〔2001〕143号)和《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建造的农村村民个人住房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在撤村建(并)居决议(决定)通过后,按照《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  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丽政发〔2003〕92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可申请设定为划拨或出让:
  (一)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划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撤村建居”;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设定为出让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实行边缴边奖。人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本数) 以内的,奖励标准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申请时评估确认价的40%)的70%执行(即实际缴纳的费用为申请时评估确认价的12%);人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申请时评估确认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人口计算标准按照《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2005〕14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土地评估确认价结合区位、环境等因素,按同一地段同一标准执行,不以农村村民个人住房为单位逐一评估。
  第十二条 撤村建(并)居村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进行处理;
  (二)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经依法处罚后并准予补办审批手续的,可以按照《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丽政发〔2003〕92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可申请设定为划拨或出让。
  土地使用权类型申请设定为出让的:2000年7月18日前的,住房类按照申请时评估确认价40%缴纳出让金,办公类按照申请时评估确认价50%缴纳出让金,商业类按照申请时评估确认价60%缴纳出让金;2000年7月19日后的,按照申请时评估确认价100%缴纳出让金。
  第十三条 撤村建(并)居村的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按照《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2005〕14号)的有关规定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十四条 撤村建(并)居后,由市、区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该村村民就地农转非手续,并享受市区城镇居民待遇,同时履行市区居民相应义务。
  撤村建(并)居转为城市居民的,自农转非之日(政府批准为标准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村民生育政策。撤村建(并)居后,凡是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市居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居民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畴,今后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确需继续享受农村村民其他政策的,由莲都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实施撤村建(并)居村的原农村道路、环卫、水电等公用设施按城市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利用撤村建(并)居之机,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或者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损失和流失的,由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莲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研究制定《撤村建(并)居集体资产处理实施办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十八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撤村建(并)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按照程序报莲都区人民政府审批,有关政策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丽水市区撤村建(并)居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江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0〕83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
  为规范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管理,建立协调、有序、快捷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有序、高效实施抢险救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队长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副队长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市武警支队副队长、市矿山救护队队长和中煤平朔煤业公司救护队队长担任。
  下设办公室、救援科和地震救援专家组。
  (一)办公室
  主任由市地震局分管应急救援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武警支队参谋长、市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和中煤平朔煤业公司救护队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市矿山救护队和中煤平朔煤业公司救护队的20人组成。
职责:负责编制救援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年度总结和救援行动后的总结;负责承办经费的预决算、装备采购和补充装备等事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文秘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二)救援科
  下设五个救援分队,即:公安救援分队、消防救援分队、武警救援分队、矿山救护救援分队、平朔救援分队。
  公安救援分队由市公安局组建,共35人,队长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兼任;
  武警救援分队由市武警支队组建,共60人,队长由市武警支队副队长兼任;
  消防救援分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共40人,队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队长兼任;
  矿山救护救援分队由市矿山救护队组建,共40人,队长由市矿山救护队队长兼任;
  平朔救援分队由中煤平朔煤业公司救护队组建,共35人,队长由平朔救护队队长兼任。
  (三)地震救援专家组
  由地震救援、应急处置、建筑结构、地质灾害处置、矿难处置、水工处置、外伤处置、中毒处置、化工处置、灭火处置等十类(每类2名)共20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朔州市地震救援队聘任,任期4年。
  职责:主要负责提出地震救援队救援现场的灾情和安全判定及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员提供科学救援决策建议方案;为现场处置、救援行动和平时学习、培训、演习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的职责
  (一)搜索确定被困、被埋压人员位置,破拆钢筋混凝土或金属结构物,抢救人员生命和财产,控制和消除次生灾害,现场指导其他救援力量和当地群众救援;
  (二)当市内发生5.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救援队要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控制和消除严重次生灾害;抢修生命线工程设施、设备,抢修大、中型重要设施,最大限度挽救人民生命,减轻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参加市内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灾害和重大、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行动,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四)受市政府命令,支援其他地市抢险救援。
  第三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遵照“平战结合、平震结合、专兼结合、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原则。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所有人员平时原隶属关系不变,工作任务仍以原单位承担任务为主。但每年要保证不少于2个月的地震应急救援学习、培训和演习。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各分队,平时由原单位管理,市地震局负责综合协调;救援队在救援现场服从救援队现场领导指挥。
  第四条 救援队会议制度。
  参加人员:救援队队长、副队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专家组组长。当有重大事项,可邀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财政、卫生、民政、交通、安监、煤管等有关单位领导出席会议。
  职责:负责审议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的有关事宜;负责协调解决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其他重大事宜。
  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分别在年初和年中举行。年初会审议救援队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计划;年中会审议救援队上半年工作汇报和下半年工作计划;遇有重大事宜由救援队办公室报救援队队长批准后,随时举行。每次会后救援队办公室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章 日常协调管理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调用朔州市地震救援队;若有地震应急演练、召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需要调用时,由救援队办公室提出,经救援队队长批准后,方可调用。
  第六条 队员管理。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缺编时,要及时调整和补充队员。救援队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救援队参加国家或国际救援资格认证组织的考核和评定。
  第七条 参观、学习、培训、训练、演习和考核,由救援队办公室组织、安排,各救援分队组织参加或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救援装备、设备管理。
  救援装备包括队员的防护、生活装备,搜索、探测、侦检、破拆、顶升、支撑、提升、施救、现场照明、通信、医疗救护、运输等装备、设备及其他辅助器材等。
  (一)凡装配到各救援分队的装备、设备、器材、车辆均应由各分队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确保正常使用。
  (二)每次救援行动或演习结束后,各分队要向救援队办公室报告装备、设备损耗情况,并提出更新、补充计划。确保装备完好、功能齐全。
  (三)每年由市地震局负责与市财政局协调解决救援队伍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各救援队的学习、训练、演习和装备维护、保养。
  (四)每年下半年由救援队办公室提出次年装备采购、更新与补充计划。
  (五)救援行动后的损耗、更新与补充,一般由日常运行经费解决;若有较大损耗,救援队办公室编制损耗、更新与补充计划。
  (六)装备的招标采购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执行。
  (七)每半年救援队办公室要组织1次装备检查,确保装备完好、正常。
  第九条 日常工作协调。由救援队办公室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矿山救护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救护队直接沟通协调。上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
  第十条 信息报告制度。各救援分队要编制每次学习、培训、训练、演习、救援行动的报告,并在结束后5日内上报救援队办公室。每年的7月底上报半年小结、每年12月底上报年终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救援队办公室汇总后要向救援队会议报告。办公室负责编制半年、年度总结,上报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市煤炭局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第三章 救援专业训练
  第十一条 每年开训前由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各救援分队下达年度专项训练计划。各救援分队应分别根据年度训练计划,制订半年训练计划和阶段训练计划。
  第十二条 开训时间。各救援分队按照本单位年度开训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救援专业训练。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市矿山救护队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救护队要将各救援分队地震应急专业训练纳入年度训练计划,并分阶段进行。救援队办公室要结合年度训练计划,对救援队进行地震知识、抢险救援技术、方法等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训练检查与考核。救援队办公室要会同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市矿山救护队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救护队分别对各救援分队训练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进行阶段性训练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与奖励。年度训练结束时,由救援队办公室会同对各救援分队进行年度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经救援队会议审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训练安全。各救援分队按照本部门训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备 勤

  第十七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装备(设备)是地震救援的专用装备(设备),以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名义参加地震和其它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救援时方可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救援分队要加强装备、设备、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装备、设备、器材完好能用,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各种装备、设备、器材必须每月至少检查或运行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确保功能正常。
  第十九条 加强地震救援专业训练,对装备(设备)性能熟悉掌握,做到操作准确、动作规范、快速高效,提高紧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紧急调动

  第二十条 调用朔州市地震救援队。
  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参加抗震救灾;当市内发生其他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派遣参加抢险救援;当市外发生7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时,根据省地震局或市政府的命令支援抗震救灾;当市外发生其他特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命令支援抢险救援。
  救援队办公室在接到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的调用命令后,立即向各救援分队传达命令;各救援分队迅速启动、集结。
  第二十一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市内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市内发生5.0—5.9级破坏性地震,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立即启动,救援队办公室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分别调各救援分队部分队伍赶赴地震灾区开展救援工作,视震情、灾情决定是否增派兵力。
  2.市内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立即全部启动,全体先行赶赴地震灾区,市地震救援队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在指定灾区集结,并实施紧急救援。
  3.当市内发生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倒塌、人员被埋压或受困时,救援队办公室根据市政府调用命令调派各救援分队;被调派救援分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行动赶赴现场救援。
  (二)支援市外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当市外发生7.0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灾区政府提出请求或省地震局要求,市政府批准支援后,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各救援分队下达支援命令;被调派救援分队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2.当市外发生特大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根据受灾政府的请求,市政府向各救援分队下达支援命令;各救援分队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第二十二条 调动程序。接到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命令后,市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各救援分队和地震救援专家组下达市政府命令,各救援分队和地震救援专家组立即出动。
  第二十三条 集结。朔州市地震救援队成员一接到调用命令,迅速做好出发准备。
  救援专家组成员和调用的战备车辆到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市地震局)集结。
  各救援分队迅速到各救援分队指定地点集结。
  第二十四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援准备,并做好战前动员,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市政府报告准备情况,由地震救援队队长或副队长下达出发命令。
  第二十五条 出动准备时限。朔州市地震救援队接到命令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
  市内救援到达时限,从出发到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限一般应控制在2小时之内。
  市外救援出发时限,从接到命令到出发应控制在2小时之内。
  第二十六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全部在指定地点集结后,由地震救援队长统一编队、作战前动员,并下达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在灾区或事故现场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后,各救援队向队长报告完成情况,并申请撤离,批准后,组织撤回。
  第二十八条 救援行动结束后,各救援分队要进行总结,救援队办公室进行汇总,编制救援总结报告并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上报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救援现场后勤管理,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一)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参加抢险救援时,需携带的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和医疗急救和防疫的药品、器材的数量按下列要求执行:市内一般地震灾害或市内重大其他突发事件的,不少于3天的储备;市内重大地震灾害或特大其他突发事件的,不少于7天的储备;市内特大地震灾害和支援兄弟地市的,不少于10天的储备;并尽可能携带野战炊事装备。当储备不足时请求当地政府指挥部给予保障;
  (二)要携带与人数相当的帐篷、卧具、防潮、防雨具、照明、发电、充电等保障性器材装备;
  第三十条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由市政府统一解决。在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期间的所有开支,各救援分队由本部门先垫支,救援队办公室、专家组由市地震局先垫支,各队在撤回后的十天向救援队办公室编报开支报告,装备、设备和器材损耗情况、维修、补充报告,救援队办公室编制汇总报告,由市地震局申报专项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办公室要及时与灾区政府指挥部保持联系,争取协助,确保救援队现场安全和后勤供给。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各分队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