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22:56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了解,一些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自行接受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没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公证书。有的公证处甚至擅自接受非我部委
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现重申:
各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必须依据司公通〔1991〕170号通知的规定,注意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今后在办证质量检查时,凡
是接受了未加盖转递章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的,一律按不符合办证程序处理;凡是擅自接受非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一律按错证处理。同时给予有关公证处、公证员以必要处罚。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应定期将转递情况报司法部公证司。并作为委托香港律师注册考核的依据之一。
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港公证的公证处。



1993年12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给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焦作市以外(含境外)出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
第三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及项目论证咨询;办理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遇到的行政许可、户口迁移、子女就学等事项;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市为外来投资者服务采用下列模式:
(一)实行项目许可代理制。外来投资者提供基础性材料后,项目许可手续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投资者无需自己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许可手续的项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协调市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实行项目许可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确定项目行政许可办理内容。有关部门对联审会议确定的内容能够当场办理的须当场办理,属市级权限内不能当场办理的,须在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间内办结。
(三)建立市外来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研究解决项目许可联审会议未能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来本市进行投资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咨询,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当场答复;涉及投资项目论证的咨询,属一般性问题的应立即答复,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者要求查看土地、厂房的,应及时安排。
第六条 本市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外来投资者申请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自核准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工建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期结束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二)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制”。对属于鼓励发展类且不用政策性资金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允许发展类建设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只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房地产开发类项目,直接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限制发展类项目或政策性资金项目实行正常审批制。
(三)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暂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除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以外的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先登记注册,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应当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企业管理、保险、质量认证和会计援助等服务;
(二)提供在焦生活过程中的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服务;
(三)协调和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采用下列方式:
(一)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二)对受理的口头投诉,应当立即协调,并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解答;一般书面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处理好投诉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在焦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3年3月22日市政府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焦市外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3年3月22日市政府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外来投资项目可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城市规划局免收配套费。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免收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三)市城市管理局和四城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
(五)市房产管理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六)凡重点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建设委员会免收代征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八)市文化局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九)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邀请外来投资者参加市有关重要会议;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的行政性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督 导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外来投资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有关部门服务外来投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焦作市关于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若干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外来投资者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月10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法发〔1999〕395号),现将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凭有关部门的批文向海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或者重新注册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承接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合并或分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继续享有从事保税业务的经营权,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核定。在合并或分立之前已经进口的保税货物尚未核销结案的应按规定继续办理复出口手续或凭有效批件或许可证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0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