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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25:23  浏览:8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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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湖府〔2004〕54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禾山镇政府,湖里、殿前街道办事处:


  现将《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 六月二十一日


                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既能得到奖励,又能自觉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奖励费的对象和金额


  (一)2004年3月1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一千元的奖励费;


  (二)2004年3月1日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二千元的奖励费;


  (三)2004年3月1日后执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一千元的奖励费。


  2004年2月29日前生育的以上三种对象,其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奖励费的要求


  (一)夫妻双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区居委会常住居民,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合自身的避孕措施,并与社区签订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协议书,方可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夫妻双方均为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常住居民,要与社区签订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协议书,并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按以下要求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方可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剖腹产8个月内),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必须从签订放弃协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经检查因手术禁忌症超过规定时间落实或无法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区、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复查、治疗,情况属实的病历证明,并知情选择一项符合自身条件的避孕措施。


  (2)按规定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必须在第二个女孩生育后3个月内(剖腹产8个月内)自觉依法落实绝育措施;经检查因手术禁忌症超过规定时间落实绝育手术的,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区、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复查、治疗,情况属实的病历证明。


  (四)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对象,若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提前生育第一孩的,或属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的“村改居”居民违反间隔期规定提前生育第二孩的二女户,必须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方可按规定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五)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要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自愿不再生育协议书,以书面形式声明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行为,明确管理服务、违约责任等规定后,方可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发放奖励费的办法


  (一)符合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夫妻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二)符合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夫妻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把关,在明确应奖励对象已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后,兑付计划生育奖励费,并建立享受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情况等资料档案,按不同的奖励对象分别填写《湖里区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花名册》、《湖里区生育二女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领取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花名册》以及《湖里区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放弃再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花名册》,由领款人夫妇签领,并由各镇(街)直接作为记帐凭证。镇(街)计生办定期将有关发放奖励费情况统计汇总表及有关花名册复印件,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办理报销核拨手续。


  四、奖励经费来源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费从单位的经费中支付。


  (二)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从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奖励费中列支。


  五、其它规定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了奖励和优待后要求再生育的,审批机关在缴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享受的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折算为现金)后,方可批准再生育。


  (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要求再生育已停止执行有关独生子女优待的一女户,经批准再生育后仍生育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享受“二女扎”户的优待和奖励。


  (三)对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费后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生育或非法抱养的,除应退回各项奖励外,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应从严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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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洪碧华


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因社会分配关系和利益格局调整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出,不稳定因素增多,影响治安秩序、制约经济发展。为此,建设一个完善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防微杜渐,这对创建平安家园,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现状
(一)队伍建设状况。基层乡镇政府、村居自治组织已普遍建立调委会,每个调委会均配有主任和调解员1-3名,人员一般为兼职,初步形成了纵向包括乡镇调委会—-村(居)调委会—-片区(组)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横向包括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工作机制状况。现行的人民调解组织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管理与指导下进行工作的自治性组织,主要是调解公民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的争执。普通民间纠纷由专门的基层调解组织分级进行调解,具体有乡、村(居)、组的调解机构和人员,即对简易纠纷能直接调处的,由片区(组)调解员调处,对较大的纠纷由村(居)调委会调处,疑难纠纷则交由乡镇一级调委会调处。在调解制度方面,各级调委会普遍建立了调委会及调解员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纠纷信息报告反馈、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协调配合等制度。
  (三)保障机制状况。乡镇(场)调委会比较正规,条件又好,大都设有专门的调解室,工作经费基本能得到保障,而村(居)调解会条件较差,一套人马几个牌子,主任身兼数职。在农村,由于取消村提留、取消农业税,村财较少,大部分调解委员每月只有几十元工资;经济发达地区待遇就高,还有电话费补贴。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公条件简陋。大多数乡镇调委会缺乏交通通讯工具,有的调委会还没有办公室或调解室。同时约有30%的村(居)调解组织不够健全,片区或村民小组调解员网络建设有待加强,有的村尚未建立调解员或信息员,有的村没有办公场所,日常工作不能很好开展,形同虚设,群众很难找到人,以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解决。
(二)经费保障不足。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无法及时落实到位。不少乡镇特别是村(居)调解组织的办公费用及调解员的误工补贴(或工资)经常被拖欠,待遇很低,每人每月只有30—50元的工资,一定程度的影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当然大部分调解员不计较个人得失,讲服务、讲奉献。
(三)运作不够规范。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的制作上不够规范的现象。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根本就没有询问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口说无凭,难以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存在一次性调解成功率不高,反悔多,上法庭多的现象。
(四)调解机制亟待完善。人民调解是调处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活动形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在国内被誉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防线”,还在国际上被誉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美好制度”、“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尤其是随着我国实行“法德并举,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后,人民调解制度更加迸发出无限生机。然而,这一制度亟待完善,它适应不了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几年来,调解数量大幅度下降,80年代,人民调解纠纷的数量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量相比是17:1。而2001年的比例是1.7:1。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挫伤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调解工作不规范,调解员理论水平有待提高;调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的具体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原则,全民动手,齐抓共管,具体做好如下工作: 
(一) 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事小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要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要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要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同时要落实社会治安综治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如乡镇(场)调委会对全乡镇(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村(居)调委会对本地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二是把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要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区域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协调好基层两委的关系,提高其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稳步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提高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必要时,举行民主听证会;落实好税费改革、征地拆迁各种补偿款发放,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广大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素质。及时分析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新形势下下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各级领导干部更要树立“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二)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由于矛盾纠纷原因多方面,因此,必须采取不同方法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乡镇调委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尤其是司法所要满腔热情地接待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公安派出所和法庭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乡镇(场)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级层面,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片区或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片区或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同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
(三)健全综合治理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的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各地乡镇、村(居)都必须依法设立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片区或村民小组配备调解员或信息员。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或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在乡镇(场)一级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特别是在乡镇(场)一级可确定国土、村建、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通过加强网络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这样当发生比如土地、林权等等纠纷时,由国土、村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巡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四)健全法制教育机制。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矛盾化基层”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五)健全制度运作机制。一要建立矛盾纠纷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乡镇(场)综治委要每半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前半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各辖区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镇(村)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二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乡镇调委会对本辖区各村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三要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要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村、乡之间每半月报一次,乡向县每月报一次,如有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上报的材料包括调解数量、主要类型、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解决办法,预防措施等。  
(六)健全后勤保障机制。一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做到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各级各部门要确实重视这项工作,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由于人民调解员来自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选举产生的群众。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搞好调解员的培训,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必须抓好这项工作,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调委会建设》决定,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倡导社会各界捐资,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坚强的后勤保障。





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资源[2003]11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报部。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


电 话:(010)63202908




附件: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

二〇〇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现就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下水开发利用形势


(一)地下水是我国北方地区及许多城市的重要供水水源,也是维系区域生态环境的要素。自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下水开采量以近每十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到上世纪末,年开采量已超过1000亿立方米。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由于对地下水资源的有限性认识不足,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的地下水超采问题也随之凸现。从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全国以城市和农村井灌区为中心形成的地下水超采区数量已从56个发展到164个;超采区面积从8.7万平方公里扩展到18万平方公里,超采量逐年增加,2000年的超采量已近百亿立方米,累计超采量逾1000亿立方米。


(三)地下水超采已造成严重危害。部分地区浅层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一些地区的含水层几近疏干,大批生产井吊泵报废;部分沿海地区引发了海水入侵,使这些地区的地下水基本丧失了使用功能;一些隐覆岩溶区发生了多起地面塌陷;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成了大片天然绿洲植被枯萎、绿洲消退、土地沙化、沙尘暴加剧,危及了当地人民的生存条件。深层承压水超采区,20多个大中城市引发了地面沉降,造成建筑物开裂、毁坏、堤防防洪标准降低等灾害。地下水污染状况日趋严重,调查的城市中地下水大部分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四)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显得尤为重要。上述地下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不仅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危害,而且将对今后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控制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区,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的控制和治理,加强超采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查评价,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明确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采取建立机制、强化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保护和涵养水源等综合治理措施,遏制地下水超采和水质恶化,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从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条件和实际状况出发,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需要,科学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布局,明确不同阶段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治理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法制和机制,采取合理的综合保障措施。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控制和治理的重点,加大投入,加快治理,通过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举,使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超采形势得到明显改善。以点带面,兼顾推进一般超采区的控制和治理。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新的地下水超采区。


合理配置,加强调控。超采区地表水与地下水应进行联合调度与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其它水源(拦蓄雨水、污水处理回用、海咸水利用等),同时采取调整用水结构、调整水价等多种宏观调控手段,促进水资源配置结构趋于合理,逐步控制地下水超采。


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加强超采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为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实行超采区地下水 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强化节约用水。


三、控制和治理目标


至2005年,以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控制和治理重点,在2000年全国实际超采量的基础上,压缩30%以上的超采量,使部分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和超采区面积扩大趋势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出现新的超采区,初步建立起超采区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和管理监督体系。


至2010年,在2000年全国实际超采量的基础上,压缩80%以上的超采量,全面遏制地下水超采的趋势,地下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并使因超采地下水引发的生态与环境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形成较完善的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


至2020年,全面实现采补平衡,消除地下水超采现象,进一步采取强化管理和涵养水源等调控措施,使地下水水位逐渐回升,因长期不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产生的地下水水位漏斗面积逐步缩小,地下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并使因超采地下水引发的生态与环境灾害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划定地下水超采区。2003年底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应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地下水超采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下水超采区,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分别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利部统一公告。


(二) 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进行科学评价,组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条件,提出各个时期超采区水资源调控方案,合理调整地下水开采布局,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应于2004年底前编制完成,经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跨省区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水利部批准组织实施。


(三) 启动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根据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确定的治理目标,2005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以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为重点,启动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专项治理,使主要地下水超采区的生态状况得到改善。在此之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选择部分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或地下水超采严重的城市,开展地下水保护行动试点。通过节水、治污,增加污水处理回用量,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充分利用雨洪资源,适当采取跨流域调水等措施,实行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度,逐年压缩和调整地下水开采量。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和主要供水水源地要建立水源保护区,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对城市深层地下水超采区应提出积极的回灌措施。


(四)严格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管理。禁止开采区内应严格禁止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结合地表水等替代水源工程建设,按照治理目标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的水资源论证,避免高耗水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要根据水源替代工程建设情况、水资源条件、节水潜力,逐步削减取水量。从2003年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年度开采指标,逐年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加强取用水户用水计量和供用水统计,对用水户的用水过程要加强年审等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地下水自备水源的监督管理。


(五)开展地下水补源工程建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建立保护机制。补源工程的建设,要与当地水利建设、生态保护紧密结合起来,纳入水利建设和生态建设保护规划和计划。


(六)建立和完善超采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规划和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网,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编制《地下水通报》,定期向社会公布超采区地下水动态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地下水超采的危害性和治理的紧迫性,要把地下水超采区的控制和治理列入本地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生态与环境的重要议事日程,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超采区的治理工作负总责,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超采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研究部署各阶段行动计划,检查监督治理工作目标落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跨省级行政区超采区的划定,指导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协调、监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和报批工作,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作好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二)健全机制,保障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落实。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以地方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程建设工作。


(三)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提高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严格定额管理,计划指标考核,加强计量工作,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四) 完善法规,强化监督。要抓紧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监督管理的力度。


(五)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和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集中力量进行科技攻关,研究和制定适应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和保护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提高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水平,推进地下水管理信息化、自动化监控和预警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