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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11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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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65 号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0%划入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上一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的具体规定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7日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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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00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0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将对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1999年4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同时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试卷和考试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调查与评估。情况表明,各地在考试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考试指导思想、命题、阅卷与考试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继续推进改革,以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
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现就2000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应有利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中小学课程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
二、进一步端正考试指导思想,提高命题的科学性,保证命题的质量
1.命题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有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
思想政治应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认识和分析社会生活的能力,学生日常品德状况应逐步列为考核内容。考试以主观性试题为主,适当控制客观题比例。应设计一些开放性试题,鼓励学生有自己的见解。可实行半开卷考试,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开卷考试。其他文科可参照执行。
语文考试应着重考查学生的阅读能力和表达能力。阅读应以课外文字材料为主,注重学生对文章整体的感知、理解和领悟能力的考查。写作不得设审题障碍,要淡化文体要求,鼓励学生写真情实感。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听、说能力的考查。
数学考试应在考查学生的基本运算能力、思维能力和空间观念的同时,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数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简单实际问题的能力。应设计一定的结合现实情境的问题和开放性问题,不要出人为编造的、繁难的计算题和证明题。
外语考试应着重考查学生理解、运用语言的能力,要重视对听力的考查。要降低对语法的要求,不出偏、难的语法试题。
理科考试要结合具体问题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以及运用这些概念和原理分析和解决简单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加强与实验有关内容的考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核。在试卷中应适当增加开放性题目。
体育应着重考核学生是否具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锻炼习惯、一定的锻炼技能。考核项目的设置应给学生留有选择余地,标准要合理。农村初中体育考试应在乡、镇范围内组织。要充分保障学生安全,坚决杜绝因体育考试造成的学生伤亡,积极探索体育考试的改革。
2.试卷结构应简约、合理。应根据学科特点处理好客观题与主观题的比例。试题数量要适当,要留给学生足够的思考时间。
3.注意控制试卷的整体难度。各地应积极探索不同难度试题的适当分值比例。
4.试题的表述形式应规范。试题陈述所使用的语言要简洁、连贯、无歧义,图文匹配,插图准确。
5.不出偏题、怪题和计算、证明繁琐或人为编造的似是而非的题目,不出死亡硬背的考题。
三、改革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管理制度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业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为了确保考试的质量,初中升学考试以及两考合一考试应由地级以上(含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2.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及考试的组织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可以两考合一进行,也可以两考分开进行。如果两考分开进行,逐步交由学校自行组织毕业考试。要严格控制考试的科目数,积极进行减少升学考试科目的试验。
3.要逐步建立命题、审题、阅卷人员的资格制度。经过适当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命题、审题和阅卷。
要逐步建立命题、审题、阅卷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命题的审查和阅卷的监控,尤其要加强对主观题评分的复评工作。作文阅卷要保证三人独立评阅。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提高阅卷质量。
5.为提高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和管理的科学性,教育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就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题库的建立开展研究,并为命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6.逐步建立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评估制度。教育部将定期对各地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指导考试改革。各地应加强对本地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分析和总结,按教育部要求提交试卷及相关材料。
四、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的领导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是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千万学生的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考试改革涉及到的各个具体环节,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拟定
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并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顺利进行。
2.严格考试收费管理,保证学生所缴费用用于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逐步建立账目公开制度。
3.要加强对初中学校教学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得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要加大治理力度。
2000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结束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地考试改革的方案、考试说明、试卷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等于9月1日前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参加2001年的评估。



2000年3月13日

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认证[2001]30号



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

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

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

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

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

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

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

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

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

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

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

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

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

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

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

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

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

次不再列入《自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

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

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

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

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

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

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