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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17:28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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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确保太平洋信用卡业务迅速、健康发展,现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分、支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1994年3月21日制订)
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太平洋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申请单位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个人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凡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
的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法办理。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太平洋卡发卡机构。既是经营机构,又有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太平洋卡业务的组织与宣传和市场的开拓与管理;
(二)对太平洋卡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
(三)太平洋卡开户、销户以及挂失、止付和授权的处理。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负责办理辖内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
(四)办理持卡人持卡购物、消费、转帐和存取现金等业务的核算和对帐;
(五)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组织、培训、辅导和检查;
(六)根据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七)制定太平洋卡在本行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应用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八)负责透支款项的催收和管理;
(九)负责保管申领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作担保时的抵押品和担保单据;
(十)负责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专用机具和专用凭证的维修管理;
(十一)每旬定期向总行传送止付名单(含紧急止付名单,下同)和接收总行下达的止付名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送发止付名单;
(十二)受理持卡人、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
(十三)代理外汇卡收单业务和开办发放外汇卡业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做好业务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各项报表等。
二、凡需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专用机具设备等。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和管辖分行会同检查验收,经总行复文批准并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备案,方可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分、支行的发卡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各发卡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专用机具设备和专用凭证、报表,由总行统一订购和制定。未经总行同意,各发卡机构不得擅自订购专用机具设备和印制专用凭证、报表。
四、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存款专户。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发生透支后,其透支金额通过原帐户贷方红字反映。
五、发卡机构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所截获的止付卡和伪冒卡应给予奖励,其具体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六、个人卡申请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提供担保的,其抵押的有价单证和有价值品或经过公证的公证书,须交存发卡机构代为保管,由发卡机构出具证明书交申请人。
七、空白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及作废卡等的领用、颁发、销毁和出入库,各发卡机构均应建立登记簿加以控制。对指定营业机构和特约单位使用的压卡机、空白的存款单、取现单、转帐单和签购单等的保管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太平洋卡的凸印内容是识别卡类、清算资金、办理挂失和确定太平洋卡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和编排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认真编排打卡。
(一)太平洋万事达卡(MasterCard)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格式:
第一行: 5 378 3 × ×× × ××× ×× × ×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

第三行: 6×××× ××/××
I J
第四行: MR.或MS. ×××
K L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检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L: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二)太平洋威士卡(VISA)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格式:
第一行: 4 910 4 X ×× × ××× ×× × ×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第三行: 6×××× ××/×× ×V
I J K
第四行: MR.或MS. ×××
L M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威士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威士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威士卡专用的凸印标志,PV为金卡,CV为普通卡;
L: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M: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太平洋卡背面的磁条格式和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太平洋卡的磁条,准确地进行录磁,并及时校验磁条所写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九、太平洋卡专用凭证的种类、格式、联次以及专用登记簿(表)和报表的使用方法,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制定。
第二条 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则
一、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凡注册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用单位卡。
(二)凡年满十八周岁且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有稳定收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个人,在提供担保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领用个人卡。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请领用个人卡,应出具发卡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同
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三)申领金卡的,除具备申领普通卡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信誉好、声誉高且有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有具备条件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
2.申领人将其拥有的经过公证处公证的5万元以上的财产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或交存2万元以上保证金者;
3.对少数社会知名人士申领金卡,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行总经理批准,可免予担保。
(四)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还必须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章程(附件三)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须知(附件四、五),同时均须在太平洋卡申请表(附式六、七)上签名、盖章,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发卡机构办理发卡手续,方能成为持卡人。
(五)申领个人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三种:
1.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注册地点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2.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必须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有正式户口和稳定收入,并愿为申领人代偿债务。
3.个人资金、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资金担保的,应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交存金额普通卡不低于5000元,金卡不低于2万元,存期须与太平洋卡有效期限一致。如太平洋卡有效期满,持卡人需继续使用,则该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
自动转存业务,存单交发卡机构代保管。申领人用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且不易损坏的财产。抵押品的价值普通卡不得低于1万元,金卡不低于5万元。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应交发卡机构保管。
(六)认真做好对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是否对申领人发卡的重要依据。
1.资信调查可以通过电话核实、公函核实、当面核实等形式。
2.对申领单位和担保单位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单位性质、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能力和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来考虑。
3.对申领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所在单位的性质、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行为表现和担保形式等方面来考虑。
(七)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的申领单位或申领人,发卡机构需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带好开户资金和有关证件来发卡机构办理开户和领取太平洋卡手续。单位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5000元,单位金卡的开户起点为1万元;个人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1000元,个人金卡的开户起点为
5000元。同时按规定向申领人收取太平洋卡年手续费。对以资金财产作抵押担保的申领人,其开户的处理手续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发卡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在太平洋卡开销户登记簿(附式十)中进行登记,摘录领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发卡时应建立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领卡签收簿(附式八、九),做好签收工作,并督促其在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内签上持卡人本人姓名,以严密发卡
手续。
(九)太平洋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对第二年太平洋卡年手续费的收取,由发卡机构在持卡人的存款专户中扣收。发卡机构应于持卡人太平洋卡到期前一个半月向其发出换卡通知,对需要继续用卡的,应收回其旧卡,办理换领新卡手续,原帐户可继续使用。换发新卡也须收取年手续
费;对不再需要继续用卡的,持卡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在收回其太平洋卡之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具体业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受理购物或消费单据的业务处理
1.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收到在本机构开户的特约单位送来的进帐单和汇总单(附式一)及签购单(附式四)时,应仔细审核以下内容:
(1)签购单及其压印的内容是否属于太平洋卡的;
(2)签购单上有无持卡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特约单位名称或编号;
(3)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签购单上压印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
(6)汇总单和签购单的内容是否一致,结计的金额是否正确;
(7)手续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如无误,办理转帐。然后将有关单据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收到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报单及汇总单和签购单时,应认真核对汇总单上各特约单位的手续费计算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时应认真审查签购单上以下内容:
(1)所压印的全国联行行号是否为本行的;
(2)签购单上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
(3)签购单上的有关业务印章是否齐全;
(4)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等。
无误后,由发卡机构区分本市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办理转帐或划转手续。
(二)办理存取现金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存取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太平洋卡卡号确定该卡的发卡机构是同城还是异地,对同城存取现金的免收结算手续费;对异地存取现金的,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交通银行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职工,凭工作证在异地存取
现金可免收结算手续费。
1.办理太平洋卡存款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存款单(附式二)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存款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存款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存款金额、结算手续费、交款金额和发卡机构或
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并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持卡人可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太平洋卡存款。存款人须在存款单上正确填写持卡人卡号、发卡地点、姓名、有效期限、存款金额等内容,经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审查无误后,可比照上述做法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2.办理太平洋卡支取现金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的真伪;
(2)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4)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
(5)核对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
(6)检查太平洋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清晰,与持卡人身份证件上名字是否相符;
(7)该太平洋卡的卡号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取现单(附式三)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取现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取现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取现金额、结算手续费、总额、身份证件名称
及号码和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同,检查持卡人取现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必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在索权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将取款人的
身份证件和太平洋卡留在柜内,取得授权号码后,应将该号码填入取现单有关栏目,在办妥转帐和付款手续后,将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份证件等交还持卡人。
发卡机构收到划来的报单或附件如有疑问或有缺陷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存款的,应先查询,后记帐;对付款的,应先记帐,后查询,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查询查复登记簿”(附式十三),查询查复书作传票附件。
(三)办理转帐存取款的业务处理
1.持卡人以转帐方式办理存款时,可将票据直接交给发卡机构,按票据收妥入帐的原则由发卡机构办理票据托收;如采用汇兑方式办理存款的,可将款项直接划给发卡机构。
2.单位卡办理销户时,由发卡机构办理转帐,不能支付现金。
(四)办理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特约单位、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在指定营业机构取现,一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为大额转帐(取现)。由于大额转帐(取现)的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和严密核算手续。
1.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有关规定
(1)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各发卡机构必须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附式十六),同时应通过电传网络进行索权和授权。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暂以传真的方式办理索权和授权。
(2)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必须严格执行两级授权制度,由经办人员与主管人员会同授权,并做好记录。
(3)当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时,一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应按授权金额,将该款项从持卡人存款专户转入“保证金”户,该款项同时停止计息。
(4)各发卡机构在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时,索权金额应为转帐(取现)的金额加上应收手续费的金额。其款项的划转必须以电划方式办理。
(5)在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用太平洋卡往异地转汇时,应视同于汇款业务办理,其收费按异地存款手续费标准收取。当持卡人在异地发卡机构向第三行转汇时,代办行的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按异地大额转帐业务处理,其收费按大额转帐手续费标准收取。代办行与
第三地的汇入行按正常的汇款业务处理。
2.受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1)代办行的发卡机构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索权电话,判明该笔交易是属于异地的大额购物或取现时,应迅速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同时须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附式十四),通过电传网络将索权单位提供的信息,立即传往持卡
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传真方式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权。收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立即转告索权单位。索权单应专夹保管。大额购物或取现的手续费收取,比照一般购物或取现的业务收费标准办理。
(2)代办行的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用卡在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汇款时,经办人员应按上述做法办理索权,取得授权答复后,请持卡人填写进帐单,注意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收款单位(人)、持卡人(付款人)、转帐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楚,同时按取现业务
的处理手续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转帐单(附式五)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转帐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转帐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转帐单上,填写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
行名称及帐号、收款单位(人)、持卡人转帐金额、手续费(回扣)、总额、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号码和代办行发卡机构的名称和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同,在办妥转帐手续后,将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
份证件等交还持卡人。
(3)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接到索权信息后,亦应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并立即审核持卡人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索权金额,看其转帐金额是否超过其存款余额加透支限额,如同意持卡人用卡,须由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上批注意见并签名和加盖业
务公章,将答复内容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立即通知索权的发卡机构;如不同意持卡人用卡的,应在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上写明“资金未落实,请勿受理”字样,立即通知索权的发卡机构。索权单批件专夹保管。对转帐(取现)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同意用卡的
授权答复后,应按授权金额将该款项从持卡人存款专户转入“保证金”户,将索权单批件作传票附件;俟收到划来的签购单、转帐单或取现单时,直接在“保证金”户中办理转帐。
如超过正常邮程未见签购单、转帐单或取现单划回,或划回单据的金额小于原授权金额且单据上的授权号码与“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中的授权号不相符时,应及时向持卡人询问情况;对确属授权后未用卡或因其他原因购物、转帐或取现金额小于原授权金额的,应由持卡人书面讲明情
况,发卡机构可据此将保证金或多余款转回持卡人存款专户。对购物、转帐和取现金额大于原授权金额的,各发卡机构应及时与代办行联系,查明情况方可受理。
3.同城的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同城的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办理,其具体的业务处理可比照异地的做法办理,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三、挂失与止付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挂失
1.太平洋卡被盗或丢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有关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的证件,就近向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应交纳挂失手续费。
2.指定营业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附式十七),经审查所填写的内容无误后,通过电话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等授权回复后,如同意其办理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受理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
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附式十一)并收取挂失手续费。同时将挂失手续费和挂失申请书及时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3.发卡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本市的,经审核无误后给其办理挂失手续;属异地的,应将持卡人所填写的挂失申请书通过传真传往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得到对方同意受理的传真答复后,在挂失申请书中批注意见,加盖业
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挂失手续费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
(二)止付
1.发卡机构的授权中心对受理的挂失卡(包括本市卡和本市卡在异地办理挂失的),应立即登记“太平洋卡止付登记簿”(附式十二),并在持卡人存款专户中注明止付标记,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名单。
2.主卡持卡人主动要求注销其太平洋卡存款专户下的附属卡时,需到发卡机构填写“注销卡申请书”(附式十九),并负责收回需注销卡。单位卡的注销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个人卡的注销须由主卡持卡人凭太平洋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并在申请
书上签字。同时在原申请表中附属卡申请人栏内,注明“已注销”字样,并将注销申请书附在原申请表后归档保管。
3.发卡机构的主动止付。由于持卡人违反太平洋卡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或持卡人信誉出现问题,或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需要止付的,发卡机构由经办人员填制“发卡机构止付太平洋卡审批表”(附式十八),并由主管人员批准后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
名单。
(三)紧急止付
1.持卡人在近一、两天内连续提取500元现金六次以上,且已超过透支限额的;
2.持卡人已办理挂失,但止付名单尚未发出就发现被冒用的;
3.发卡机构发现由于管理的漏洞已打好而尚未发出的数张太平洋卡丢失的;
4.持卡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且该卡尚未止付,仍在继续使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各发卡机构应及时向总行发送紧急止付名单,并写明发送的原因,紧急止付名单的发送须经主管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止付名单的格式和传送
1.发卡机构应将挂失卡和止付卡编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禁止其继续使用。止付名单是根据卡号顺序编排的,其印制格式如下: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
年 第 期 (共 页) 编印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4910 4910 5378
4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5378 3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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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止付名单的传送、汇总、核对、印制和分发等,采取由总行汇总,各发卡机构传送、核对、修改、印制并分发的办法。发卡机构对持卡人挂失后又找到的卡和超过有效期限的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其在止付名单内的卡号,以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
3.传送的止付名单内容包括:新增加、需撤销和已发紧急止付的止付名单。传送的顺序按卡号从小到大排列。传送的时间为每月三次(6日、16日、26日,遇例假日顺延一天);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向总行传送;次日上午(遇例假日顺延一天
)9:00至下午17:00由总行汇总后,由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
4.各发卡机构收到总行传来的止付名单后,应立即核对本机构上报的名单是否已列入此次下发的止付名单内,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等情况,应立即与总行联系,由总行及时通知各发卡机构。如无误,各发卡机构须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全部有效的止付名单,并须在次日营业终了前向本市
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发送,发送的方式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
(五)异地挂失后紧急取现的处理
1.持卡人在异地遗失太平洋卡并在遗失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后,如持卡人急需用款的,发卡机构通过索权向持卡人提供一次性紧急取现服务。
2.紧急取现只能在挂失的同时提出,并在挂失申请书中写明,属一次性服务,最高限额普通卡为500元,金卡为1000元,并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
3.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查明该持卡人存款专户确有存款,可授权异地发卡机构办理紧急取现服务。
4.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取得授权答复后,应在取现单上填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或有关证明文件)、持卡人姓名、取现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取现单上注明“紧急取现”字样和授权号码,请持卡人当面签字后付给其现金。
(六)遗失后需补领换发新卡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挂失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为其补发新卡。如发卡机构同意为挂失人补发新卡时,应在其原申请表及开销户登记簿上,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号,并批注补发新卡时间,同时向挂失人收取补卡手续费。
2.挂失人找到遗失卡,如已补领新卡,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补发新卡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未补领新卡的而挂失人仍想继续使用原卡的,须向发卡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经发卡机构审查同意,挂失人可在十五天后重新使用原卡。发卡机构应在挂失和止付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同时将挂失
人的书面说明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名单手续。
四、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在发卡机构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的单位或个人,还清了透支本息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办理销户:
1.太平洋卡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者;
2.太平洋卡挂失满一个半月后,又不换领新卡者;
3.持卡人信誉不佳,多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者;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主动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6.持卡人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后而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易的;
7.因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应该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资格的。
(二)销户时的操作规则
1.发卡机构应通知持卡人前来办理销户手续,并尽可能收回其太平洋卡。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将其进行止付,以减少风险。
2.发卡机构在办理销户前应与持卡人进行帐务核对,如无误应计算利息,填写或压印取现单,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等,并在取现单上注明销户,请持卡人签名后办理付款手续,结清帐户。
3.对两年内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查找不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应将其存款专户中的存款转入“久悬未取款项”。以后,如持卡人来发卡机构支取该笔存款时,应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经调阅原始档案无误后,经主管人员批准,然后办理付款手续。
4.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要求办理销户的,应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一个半月后方可办理取款手续;领款人来发卡机构取款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及领款人身份证件,供发卡机构审核。经审查无误,由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存款计息规定
1.太平洋卡(单位卡和个人卡)存款专户的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利率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日常销户,其利率按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个人以资金作担保的保证金存款,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不需要换卡的,其保证金存款按存入日所定存期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需继续用卡的,其保证金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自动转存手续,复利计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发卡机构收到由持卡人签署的取现单、签购单或转帐单办理转帐,发现持卡人存款专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的起息日自发卡机构记帐日起,十五天(含)内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息;超过十五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息;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息。

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三)收费规定
发卡机构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有关收费标准如下:
太平洋卡业务收费表
-------------------------------------------
| 收 费 项 目 |单位| 收 费 标 准 |
|---------|--|----------------------------|
|1.年手续费 |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卡 |
| | |10元,个人金卡50元。 |
|---------|--|----------------------------|
|2.挂失手续费 |每卡|普通卡20元,金卡40元。 |
|---------|--|----------------------------|
|3.补发新卡手续费|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卡 |
| | |10元,个人金卡50元。 |
|---------|--|----------------------------|
|4.异地存款手续费|每笔|千元以下按存款金额的1%收取,不足1元的收1 |
| | |元;千元(含)以上均收10元。 |
|---------|--|----------------------------|
|5.异地取现手续费|每笔|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 |
|---------|--|----------------------------|
|6.特约单位手续费|每笔|按交易金额的1~4%收取。 |
|---------|--|----------------------------|
|7.大额转帐手续费|每笔|按转帐金额的1‰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
-------------------------------------------
(四)收费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的年手续费(包括补卡和换卡),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太平洋卡”印刷工本费和业务推广费用。发卡机构在发卡后收回的年手续费中可冲减向总行领取卡片时所垫付的款项。
2.挂失手续费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办理业务时的结算手续费。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指定营业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须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挂失申请书”、“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挂失手续费由代办行发卡机构收取,直接进“手续费收入”;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按代办行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进“手续费收入”;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
每日随“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转。
3.特约单位手续费,是按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费率计算的,是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为其办理转帐、扩大销售、减少现金的清点等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分理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指定营业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汇总单”和“签购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签购单”一并划转。
4.大额转帐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为其办理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或转帐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转帐单”一并划转。
第三条 对特约单位的管理及有关规定
一、特约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附件六),执行“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附件七);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结算纪律;
(三)接受发卡机构组织的太平洋卡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够正确掌握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操作规则;
(四)具备索要授权的通讯条件。
二、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一)做好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经办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及时向特约单位提供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所必需的机具设备、专用凭证及受理太平洋卡标志等业务用品,有条件的话实行上门收单服务。
(三)经常保持与特约单位良好的联系,及时向特约单位介绍或通报有关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新情况和新规定。
(四)按时寄送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和及时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手续。
(五)收集与征求各特约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和处理。接到特约单位的投诉书,应尽快给予圆满答复。
三、对特约单位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特约单位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特约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的使用情况。要根据特约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与发展,不断修改、更新档案,并做出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建立特约单位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与维修制度。对销售点终端(POS)等贵重物品应要求其专人保管与维护。
(三)经常检查、监督特约单位的经营情况,对违反“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和不按“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有关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中止或取消其成为特约单位的资格及其他必要措施。
(四)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编号规则
我行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统一按下列格式编号:
6×××× × ××××
A B C
A: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
B:单位类型:
0.发卡机构;
1.储蓄网点;
2.饮食、服务业、娱乐场所;
3.宾馆、饭店;
4.商场、商店;
5.机场、车站、码头;
6.首饰店、工艺品商店;
7.个体经营户;
8.其他;
9.自动柜员机(ATM)。
C:同类型储蓄网点或特约单位的顺序号。
四、对特约单位手续费费率的规定
各发卡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信用卡业务不同行业最低回扣比率,参照以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手续费。
(一)饮食、服务业(指餐馆、文娱场所) 2.5~4%
(二)宾馆、饭店 3~4%
(三)百货(指零售商业) 1~3%
(四)交通运输业(指民航、铁路、港口) 1~2%
(五)首饰、工艺品、美术品 4%
(六)私营企业 3~4%
(七)其他 1%

如其他发卡行已同某单位签约,我行与该单位签约时亦应比照其他发卡行所定标准向该单位收取手续费,一般情况下我行不应低于先签约的其他发卡行所定的手续费标准。
第四条 授权及风险的管理和规定
授权是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也是太平洋卡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控制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向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提供一种有效的审批手续,也是防止诈骗,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和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一、授权机构及职责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的授权机构目前暂定为二级: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
(一)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节假日亦同)。在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初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确实有困难的,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夜间授权可采取移动电话配便携式电脑或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两种方式来安排授权时间。其职责为:
1.对发卡机构所发行的太平洋卡不论是在本地或到异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应给予明确的授权答复。
2.所有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太平洋卡在本地的特约单位及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对超过交易限额的,负责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索要授权,在与异地发卡机构授权中心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可通过其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进行转授权,然后将发卡机构给予
的授权答复转给索要授权的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本市发卡机构无权对异地发卡机构所发太平洋卡的授权作出批准或拒绝的答复。
(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授权服务(节假日亦同)。除具备一般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能外,同时还要负责辖内各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其职责为:
1.当辖内各发卡机构无法与异地发卡机构取得联系或异地发卡机构无法与辖内某发卡机构联系时,可直接向其管辖分行的授权中心请求办理转授权,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索权申请资料,同时向发卡机构征询授权,得到答复后,再转告代理机构。
2.在转授权也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为维护太平洋卡的信誉,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代为授权。对代授权业务的办理,要先查询总行下发的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了解交易性质等内容,代授权的限额为500元(指超过各卡类透支限额部分),并应于代授权的次
日将代授权交易内容通知辖内的发卡机构。
二、授权设备的配备
为了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的便利,加强服务工作和保证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授权业务专用的电脑终端、国内直拨电话(两部)、电传设备、传真机和复印机。电话主要用于办理本市的授权业务,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
也可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授权业务〈不含大额转帐(取现)〉。电传设备主要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大额转帐授权业务。传真机和复印机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用于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业务。
三、授权人员的配备及职责
各发卡机构还应配备专职的授权经办人员办理授权业务,授权人员不能参与日常的票据输入、复核和帐务处理,同时还须接受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咨询,所以授权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
(一)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本行的各项制度,业务技术熟练,有独立处理一般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
(二)接受客户的业务咨询应热情、礼貌,解答问题耐心、周到;
(三)严格掌握授权限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授权。对交易金额超过透支限额,但信用状况良好的持卡人和交易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业务须报经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授权;
(四)接到索权信息,应认真做好授权记录并以最快的速度答复授权请求;
(五)值班授权人员遇有超出权限或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反映解决;
(六)发现止付卡或伪冒卡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七)对授权系统的密码及本人的授权代号须保守秘密,并应妥善保管好各种授权资料;
(八)值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九)对授权专用电话及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十)对实行二十四小时授权值班的授权中心,其授权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和授权数据的备份工作;并指派专人定期维护、保养授权设备,确保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
四、授权业务的有关规定和交易限额
(一)有关规定
各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1.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或取现金额超过规定的交易限额;
2.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含)以上购物、消费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3.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特约单位和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信誉程度,分别不同的特约单位和卡种,分别授予特约单位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取现的交易限额;对各特约单位具体的交易限额,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行业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本规则所
规定的最高限额。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须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用卡后,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太平洋卡交易最高限额表
---------------------------------
| | 交 易 内 容 |
|卡 类 |-------------------------|
| | 每次购物或消费的限额 | 每次取现的限额 |
|-----|------------|------------|
|单位普通卡| 5000元 | 500元 |
|-----|------------|------------|
|单位金卡 | 10000元 | 1000元 |
|-----|------------|------------|
|个人普通卡| 2000元 | 500元 |
|-----|------------|------------|
|个人金卡 | 5000元 | 1000元 |
---------------------------------
五、授权业务的操作规则
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索权信息,将其提供的资料,按规定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然后根据持卡人卡号中的城市代码确定持卡人的发卡机构在同城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索权的发卡机构接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地将答复内
容转告索权单位。
(一)电话授权程序
电话接通后,发卡机构应要求索权单位报告下列内容:
1.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
2.太平洋卡的卡号:×××× ×××× ×××× ××××;
3.太平洋卡的有效期:××年××月;
4.持卡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5.交易的内容:购物、消费或取现;
6.交易的金额:0000.00元;
7.如果不是超限额的授权,应说明是对何种问题申请授权。
发卡机构收悉后,应立即查阅持卡人档案资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选择下列内容之一作为明确的答复。
1.我行同意这笔交易,授权号码是:××××××。
2.我行拒绝这笔交易,理由是:
(1)此卡为伪冒卡,请没收;
(2)此卡为过期卡,请勿受理;
(3)此卡为止付卡,请没收;
(4)此卡超过透支限额,请勿受理。
3.暂时无法答复,我行将于××分钟后主动与你单位联系。
4.余额不足,只能允许0000.00元交易,请问持卡人是否接受。
授权号码应是六位阿拉伯数字,为确保安全,严守秘密,授权号码的编制方法由计算机随机产生,夜间授权采用移动电话方式处理的,授权号码的编制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总行不作统一规定。
(二)电传授权程序
电传授权按以下格式办理:
TLX NO ×××××
(电传号:×××××)
FM BC ×××× CREDIT CARD DEPT
(自交通银行×××行信用卡部)
RE AUTH FOR BC RMB CREDIT CARD
(关于交通银行人民币信用卡授权)
C×××× ×××× ×××× ×××× EXP ××/××
(卡号:×××× ×××× ×××× ×××× 有效期:××/××)
CASH/PURC/TRANSFER ¥ 0000.00
(取现/购物/转帐 人民币0000.00元)
PLS CODE US+ ?(不关机)
(请给予授权号码?)
发卡机构收报后立即给予“MP”(稍等)信息,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下列内
容中选择其一答复对方:
1.CODE FOR¥0000.00IS××××××
(授权号码:××××××人民币:0000.00)
2.REJECTED FOR ABOVE AMOUNT
(拒绝以上金额)
3.PLS PICK-UP THIS CARD NO ×××× ×××× ×××× ×
×××
(请取消这张卡,卡号是:×××× ×××× ×××× ××××)
4.WILL CALL BACK AFTER××MINUTES
(请稍等,过××分钟回电)
5.AVAILABLE BALANCE ¥0000.00 WHAT TO C/H?
(可用余额只有人民币0000.00元,问持卡人如何支付?)
六、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发卡前的资信审查和核实担保的管理;授权和编发止付名单的管理;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检查、监督管理;发卡机构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管理;以及对持卡人透支的管理等,其中透支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发卡机构应设专人负责透支管理这项工作,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帐款,每日营业终了将透支户的透支情况列出清单,分别不同情况催促持卡人及时还款。其方式为:
(一)用书面形式通知持卡人还款。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透支后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将透支日期和透支金额通知持卡人,使持卡人及时知道已经透支,有时补充存款。
(二)用电话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时间在十五天以上,透支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持卡人都应以电话形式,反复与其联系,请持卡人及时补充存款。若持卡人一时联系不上可通过担保人转告。
(三)上门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5000元以上,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并多次电话催促仍不还款或电话联系不上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派专人上门到其家里或单位拜访,请其及时还款。
(四)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发卡机构对于透支后仍继续不断地取现和消费且透支额较大、透支时间较长,或经多次上门催促仍不还款的持卡人,应及时止付或取消该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单。
(五)如持卡人是以资金或财产担保的,对有意拖欠透支款的,在其太平洋卡被取消和列入止付名单后,发卡机构可委托有关部门将其抵押品进行处理,冲减透支款;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持卡人;抵押品价值大于透支款的,差额转入其存款专户,抵押品价值不能抵偿透支额的,仍
应由持卡人承担偿还责任。
七、发卡机构内部防范风险的规定
(一)空白的太平洋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以及回收的过期卡、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打洞或剪半后,均须入库保管或销毁,并建立登记簿进行控制。主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查库,检查空白太平洋卡的保管及领用情况,库存数量是否与帐面余额相符。回收的过期卡
、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统一销毁时,须按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权限办理,同时应指定专人监督销毁现场,严防作废卡散失。
(二)打卡机、验卡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而且不得兼管验卡机和空白卡,打卡机、验卡机和空白卡片应做到三分管,绝不允许在打卡员缺勤的情况下,临时由验卡员或空白卡片保管员顶岗。打卡员或验卡员离开打卡机或验卡机时,必须随手关机或上锁,打卡
程序不得外泄。领发压卡机时应进行登记。
(三)对关键的工作或岗位,如持卡人档案资料的输入电脑和持卡人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申请表等都要实行复核制度,避免一人操作带来的漏洞。对重要的工作和岗位,如授权、卡的止付等要实行权限批准制度,经办人、部门经理、总经理应有不同的批准权限,不允许越权行事。
(四)发卡机构遇有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以电话报告管辖分行和总行,同时以书面形式补报:
1.空白卡或待发卡丢失或被盗;
2.恶性案件;
3.截获伪冒卡或发现伪冒卡但未及时截获;
4.其他对业务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
(五)风险防范的补充措施
1.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太平洋卡业务保险,每年按交易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如发生资金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是补偿损失的有效途径。
2.对保险范围外的资金损失,属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核销。
第五条 其 他
一、本规定和操作规则未明确规定且不涉及他行事宜的,可由各发卡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同时报总行备案。
二、本规定和操作规则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亦属交通银行总行。

三、本规定和操作规则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1994年3月21日制订)
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则》,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由各分支行成立信用卡业务部(以下称发卡机构)集中办理。发卡机构为附属出表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理帐务核算工作。
(二)发卡机构应贯彻内部制约制度,严格执行本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
(三)发卡机构应根据下列会计科目设置总帐及分户帐,逐笔记帐,编制科目日结单,进行明细和综合核算。每日必须总分核对,编制营业日报表送辖属的分支行汇总并表。
(四)发卡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
1.发卡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帐户
--------------------------------
| 科目代号和名称 | 帐 户 |
|-----------| |
|代 号| 名 称 | |
|----|------|------------------|
|1011|现金 | |
|----|------|------------------|
|1381|暂付款项 |待划收款项 |
|----|------|------------------|
|2015|其他存款 | |
|----|------|------------------|
|2111|活期储蓄存款| |
|----|------|------------------|
|251 |保证金 | |
|----|------|------------------|
|261 |应付利息 | |
|----|------|------------------|
| | | |
|----|------|------------------|
|2621|暂收款项 |待划付款项 |
|----|------|------------------|
| | |其他应付款 |
|----|------|------------------|
|5031|辖内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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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机械工业部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机械标准化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所、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所:
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现将《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机绒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 机构和任务
1.1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管理与机械行业对口的ISO工作,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电工行业对口的 IEC工作,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仪表行业对口的ISO及IEC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
1.1.1 负责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发送有关的IS0和IEC标准文件,并对正式标准和重要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1.1.2 审查技术归口单位对外的回复意见和投票,并上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1.1.3 向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参加有关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工作组(WG)工作的国内专家,并提出出任身份的建议。
1.1.4 负责汇总各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度出版的国际标准译文集,并建档。
1.1.5 按规定组织有关的国际标准目录及其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6 负责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1.1.7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计划项目的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1.1.8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1.1.9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总结报告的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1.1.10负责审核报送国际提案。
1.2 各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口的TC/SC的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
1.2.1 对收到的TC或SC的国际标准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和投票结果按规定期限及格式和份数报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和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业务管理机构”)。
1.2.2 组织标委会委员和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
1.2.3 按时向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报送参加TC、SC、WG会议的年度计划和会后的书面总结报告。
1.2.4 负责按时向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
1.2.5 组织本专业对口的国际标准译文集的出版(仅限内部使用,不得公开发行)和技术服务工作,并将出版的译文集(二套)及时寄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建挡。
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见图1。
2 工作程序
2.1 业务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2.1.1 资料分发程序
收到国家技术监督局转发的IS0、IEC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登记,并在10日内发给技术归口单位。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资料分发程序见图2。
2.1.2 处理回复意见程序
对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新工作项目建议(NP)、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 DIS)和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经审核,一周内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1.3 报送国际会议计划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如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上报,须经挂靠单位同意)报送的参加国际会议项目计划后,应进行审查、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报送部国际合作司,并抄报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2.1.4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后,应进行汇总、整理,于每年 1月30日前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2.1.5 报送IS0或IEC工作组专家名单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如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上报,须经挂靠单位同意)报送的申请函及专家名单后,负责审查并附处理意见,经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后,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1.6 报送参加TC与SC活动身份的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参加 TC/SC活动身份的申请函后,负责审查并附处理意见,经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后,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2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程序
2.2.1 国际标准文件的回复和表决程序
2.2.1.1 各技术归口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P成员必须对每个投票表态。对于无投票单,但要求回复的国际文件,应当给予答复。
2.2.1.2 机械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电工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仪表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对外表决程序见图3。
2.2.1.3 对NP、CD、DIS及IS0和IEC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各技术归口单位应在投票截止日期前25天送业务管理机构。
2.2.1.4 对二个月投票程序文件的投票,各技术归口单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15天直接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同时抄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
2.2.1.5 已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ISO技术归口单位,对国际标准草案和草案修正件,以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和五年复审的投票应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审批,其它表态文件(CD、NP及一般工作文件)可直接寄往ISO相应的TC/SC秘书处,同时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未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技术归口单位,所有的表态文件均应报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
2.2.1.6 对NP、CD、DIS及ISO和IEC标准五年复审的回复意见,分别按附件2~7的格式和以下具体要求投票:
a)审批表早明确写上投何种票,然后说明理由和依据,包括投票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等。
b)在报送CD意见(英文)以及中文理由说明时,对主要的技术变动内容应附上有关条款和原文(英文复印件)。
c)意见或反对理由必须用英文打字(格式见附件3)。
d)简短的中文理由可并入审批表(见附件8),并注明不另附。
e)凡无投票单,又需对外表示我国意见的,所提意见应按附件 3的规定,报送英文稿3份, 中文译稿2份,并附审批表2份。
f)填报各项投票单时,应严格按照各投票单下注明的投票须知填写,不得漏填。
g)向业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各项投票的文件份数见下表:
━━━━┯━━━┯━━━┯━━━━━━┯━━━━━━━┯━━━━━━━━━
项目 │审批表│赞成票│ 赞成附意见 │ 反对票 │ 弃权票
━━━━┿━━━┿━━━┿━━━━━━┿━━━━━━━┿━━━━━━━━━
NP │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4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CD │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4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DIS及DIS│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3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修正件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国际标准│ 2份 │"确认"│"修订"英文意│"撤消"英文理由│中文理由2份
复审 │ │中文理│见3份 │3份 │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2.2.2 报送国际提案的程序。
技术归口单位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 应先报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审核,由机械部科技司审批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由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往国际标准化组织。
2.2.3 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
参加工作组的申请函及推荐的专家名单应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附国外原文邀请函1份,专家报名表3份(见附件10)。凡所报专家的行政编制属归口单位以外的,还须附专家所在单位的批准函。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见图4。
2.2.4 参加TC/SC活动身份的申报程序
参加 TC/SC活动身份的申请函应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并附英文申请3份。
2.2.5 参加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
2.2.5.1 凡申请参加(或组织)TC、SC国际会议的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申请表,见附件11)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各业务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部国际合作司。凡未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申报的项目,部将不予受理。对于行政编制属归口单位以外的人选,还须附其所在单位的批准函。
2.2.5.2 对于无须经国家科委审批的临时性项目,应提前2.5个月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
2.2.5.3 参加会议的申请一经批复,派出部门负责办理所派人员的出国手续,并将人员名单报技术归口单位,技术归口单位汇总后于会前45天将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名单(见附件9)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外,并抄报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
参加和承担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见图5。
2.2.5.4 凡由我国承办的国际会议,其申报手续同上。
2.2.6 出席国际会议后的书面汇报
出席ISO或IEC会议的团组应于会后二个月内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总结报告,并抄送部国际合作司和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报告内容如下:
a)会议讨论的项目;
b)该项目对国内工作有何影响;
c)参加本次会议的收获,以及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凡未按要求报送会议总结报告的团组派出单位,将被取消其下次申报会议的资格。
2.2.7 年度工作报告
各技术归口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抄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a)填写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
b)所归口的TC和SC的组织机构、新工作项目、标准制修订情况、会议活动等简要综述与分析。
c)国内工作对国际标准制、修订所起的作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
d)本专业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情况和收获、体会;
e)对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3.国际标准化活动经费
3.1 技术归口单位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
3.2 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本专业国际标准的咨询、服务及开展有关活动可适当收取费用。
4.奖惩
4.1 对完成技术归口任务好的单位(包括参加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对提出重要提案并为ISO采纳为正式国际标准的项目,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4.2 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不力的单位,责成限期改正,或取消P成员资格,或撤销其技术归口工作。
5 其他
其他未及的管理事项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执行。
6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机械部科技司(86)技标字 145号文《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和原机械电子部机科标(1990)217号文《关于机械工业ISO/IEC文件分发及投票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
》以及1990年科技司发布的《关于我部机械工业方面申请出席参加国际标准会议的补充通知》即行废止。
图1: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图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 ┃北京电工综合技术┃ ┃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
┃所ISO机械部分 ┃ ┃经济研究所IEC电 ┃ ┃济研究所IEC及ISO仪┃
┃ ┃ ┃工部分 ┃ ┃表部分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IEC、ISO各技术归口┃
┃位(归口所标委会)┃┃(归口所、标委会)┃ ┃单位(归口所标委会)┃
┗━━━┯━━━━┛┗━━━┯━━━━┛ ┗━━━━┯━━━━┛
┏━━━┷━━━┓ ┏━━━┷━━━━┓ ┏━━━┷━━━┓
┃研究所、企业、┃ ┃研究所、企业、大┃ ┃研究所、企业、┃
┃大专院校等 ┃ ┃专院校等 ┃ ┃大专院校等 ┃
┗━━━━━━━┛ ┗━━━━━━━━┛ ┗━━━━━━━┛
图2: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资料分发程序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电工综合技术┃┃ 仪器仪表综合 ┃┃各┃
┃ISO机械部分文件 ┃┃经济研究所IEC电 ┃┃技术经济研究所 ┃┃I ┃
┗━━━━┯━━━━━┛┃工部分文件 ┃┃IEC及ISO仪表部分文件┃┃E ┃
┏━━━━┷━━━━┓ ┗━━━━━━━━┛┃ ┃┃C ┃
┃ 各ISO技术归口单位┃ ┗━━━━┯━━━━━┛┃技┃
┃ ┃ ┏━━━┷━━━━┓ ┃术┃
┗━━━━┯━━━━┛ ┃ ISO技术归口单位┃ ┃归┃
┏━━┷━━━┓ ┗━━━┯━━━━┛ ┃口┃
┃ 各参加单位 ┃ ┏━━━┷━━━━┓ ┃单┃
┗━━━━━━┛ ┃ 各参加单位 ┃ ┃位┃
┗━━━━┳━━━┛ ┗┳┛
┗━━━━━━┛
图3:对外表决程序示意图
┏━━━━━━━━┓
┏━━━━━━━━━━━━━┫ ISO/IEC ┃
┃ 其他表态文件 ┃ TC、SC秘书处 ┃
┃ ┗━━━━┯━━━┛
┃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
┃ ┏━━━━━┻━━━┓ ┏━━━┷━━━━┓│┏━━━━┻━━━━┓
┃抄┃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 北京电工综合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技术经济研究所 ┣━━┓
┃报┃ ISO机械部分 ┃│┃IEC电工部分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D D ┃┏┷━┓│┏━━━┷━━━┓ │┏━━━┷━━━━━┓ ┃
┃ ┃已的┃I M ┃┃未的┃│┃ IEC电工部分 ┃ │┃ IEC、ISO仪表部分 ┃ ┃
┃ ┃办I ┃S A ┃┃办I ┃│┃各技术归口单位┃ │┃ 各技术归口单位 ┃ ┃
┃ ┃理S ┃, 标┃┃理S ┃│┗━━━┯━━━┛ │┗━━━━━━━━━┛ ┃
┃ ┃直O ┃D 准┃┃直O ┃│ ┏━━┷━━━┓ │┏━━━━━━━┓ ┃
┃ ┃接技┃A 复┃┃接技┃│抄┃ 二个月投票 ┣━┷┫ 二个月投票 ┃ 抄报 ┃
┗> ┃对术┃D 审┃┃对术┃┕━┫ 程序文件 ┃主报┃ 程序文件 ┣━━━━┛
┃外归┣━━┛┃手口┃ 报┗━━━━━━┛ ┗━━━━━━━┛
┃手口┃ ┃续单┃
┃续单┃ ┃ 位┃
┃ 位┃ ┃ ┃
┗━━┛ ┗━━┛
图4: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和TC/SC活动身份的申报程序
┏━━━━━━━━━┓
┃ ISO/IEC ┃
┃ TC/SC秘书处 ┃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 北京电工综合 ┃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ISO机械部分 ┃ ┃ IEC电工部分 ┃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ISO各技术归口 ┃
┃ (归口所、标委会) ┃ ┃ (归口所、标委会) ┃ ┃单位(归口所,标委会) ┃
┗━━━━━━━━━━┛ ┗━━━━━━━━━┛ ┗━━━━━━━━━━┛
图5:参加和承担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
A--申请
┏━━━━━━━━━━┓ ┏━━━━━━━━━━━┓
┃机械部国际合作司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主报 抄报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北京电工综合 ┃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ISO机械部分 ┃ ┃ IEC电工部分 ┃ ┃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归口所、标委会) ┃┃ (归口所,标委会) ┃ ┃ (归口所、标委会) ┃
┗━━━━━━━━━┛┗━━━━━━━━━━┛ ┗━━━━━━━━━━━┛
B-批复上报
┏━━━━━━━━━┓
┏━━━━━━━┫机械部国际合作司 ┃
┃ ┗━━━━┯━━━━┛
┃ 批│复
┃ ┏━━━━━┷━━━━━┓ ┏━━━━┓
┃ ┃ ┣━━>┃ 各派出 ┃
┃ ┃IEC、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部门 ┃
┃ ┗━━━━━┳━━━━━┛ ┗━━━━┛
┃ ┗━━━━━━━━━━━━━━┓
┃ 抄送 ┍━━━━━━━━━━━━━━┓ 抄送 ┃代
┣━━━━━>机械、电工、仪表业务管理机构 <━━━━━━┫表
┃ ┕━━━━━━━━━━━━━━┙ ┃团
┃ 抄送 ┏━━━━━━━━━━━┓ 抄送 ┃名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单
└━━━━━━━━━━━┛ ┃主
┏━━━━━━━━━━┓ ┃送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 ┃
┃书处 ┃
┗━━━━━┯━━━━┛
┏━━━━┷━━━━┓
┃ ISO/IEC ┃
┃ TC、SC秘书处 ┃
┗━━━━━━━━━┛
附件一:一九 年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
┏━━━━━━━━━━━━━━━━━━━━━━━━━━━━━━━━━━┓
┃IEC/TC /SC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
┃ISO/TC /SC ┃
┣━┯━━━━━━━━━━┯━━━━━━┯━━━━━┯━━━━┯━━━┫
┃ │ \ 票数 │全年收到数 │当年应投票│实投票数│占百分┃
┃ │文件种类 \ │ │数 │ │比 ┃
┃ ┝━━━━━━━━━━┿━━━━━━┿━━━━━┿━━━━┿━━━┫
┃ │技术活动新领域的提案│ │ │ │ ┃
┃投┝━━━━━━━━━━┿━━━━━━┿━━━━━┿━━━━┿━━━┫
┃ │新工作项目的提案 │ │ │ │ ┃
┃票┝━━━━━━━━━━┿━━━━━━┿━━━━━┿━━━━┿━━━┫
┃ │委员会草案 │ │ │ │ ┃
┃情┝━━━━━━━━━━┿━━━━━━┿━━━━━┿━━━━┿━━━┫
┃ │国际标准草案 │ │ │ │ ┃
┃况┝━━━━━━━━━━┿━━━━━━┿━━━━━┿━━━━┿━━━┫
┃ │国际标准复审 │ │ │ │ ┃
┃ ┝━━━━━━━━━━┿━━━━━━┿━━━━━┿━━━━┿━━━┫
┃ │ISO/DAD │ │ │ │ ┃
┃ ┝━━━━━━━━━━┿━━━━━━┿━━━━━┿━━━━┿━━━┫
┃ │ISO/DAM │ │ │ │ ┃
┣━┷━┯━━━━━━━━┷━━━━━━┷━━━━━┿━━━━┷━━━┫
┃出席IE│派出代表团总数: │参加会议总人数: ┃
┃C或ISO┝━┯━━━━━━━━━━━┯━━━━━━━┿━━━━━━━━┫
┃会议情│ │会议类别 │ TC │ SC ┃
┃况包括│ ┝━━━━━━━━━━━┿━━━┯━━━┿━━━━┯━━━┫
┃在我国│其│成员身份 │ P │ O │ P │ O ┃
┃召开的│ ┝━━━━━━━━━━━┿━━━┿━━━┿━━━━┿━━━┫
┃会议 │中│参加会议次数 │ │ │ │ ┃
┃ │ ┝━━━━━━━━━━━┿━━━┿━━━┿━━━━┿━━━┫
┃ │ │参加会议人数 │ │ │ │ ┃
┣━━━┿━┷━━━━━━━━━━━┷━━━┷━━━┷━━━━┷━━━┫
┃文件资│收到技术资料 收到 件,共 页;翻译 件,共 页 ┃
┃料收发┝━━━━━━━━━━━━━━━━━━━━━━━━━━━━━━┫
┃情况 │发出资料 目录 件.共 页;复制 件,共 页 ┃
┃ ┝━━━━━━━━━━━━━━━━━━━━━━━━━━━━━━┫
┃ │累计收到国际标准共 个,已翻译 个,已出版 个 ┃
┣━━━┷━━━━━━━━━━━━━━━━━━━━━━━━━━━━━━┫
┃填表人 技术归口单位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二:
┏━━━━━━━━━━━━━━┓
┃对新工作项目提案的投票 ┃
┣━━━━━━┯━━━━━━━┫
┃分发日期 │编号 ┃
┣━━━━━━┥ISO/TC /SC N ┃
┃投票截止日期│IEC/TC /SC ┃
┗━━━━━━┷━━━━━━━┛
┏━━━━━━━━━━━━━━━━━━━━┯┯━━━━━━━━━━━━━┓
┃ISO/TC /SC ││分发个委员会的P-成员投票,┃
┃IEC/TC /SC ││分发给O-成员提供了解情况 ┃
┃名称 ││ ┃
┃ ││ ┃
┃ ││ ┃
┃秘书处 ││ ┃
┗━━━━━━━━━━━━━━━━━━━━┷┷━━━━━━━━━━━━━┛
┏━━━━━━━━━━━━━━━━━━━━━━━━━━━━━━━━━━━━┓
┃提案的标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我们支持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中增加这一新的工作项目
□我们同意提案的范围
□我们建议范围作如下修改:
□我们不支持增加所提的新工作项目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如需要,可加活页作为附件)
□我们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即使投反对票)
□随附我国现有标准,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必要时附以有关它们应用的任何陈述。
┏━━━━━━━━━━━━━━━━━━━━━━━━━━━━━━━━━━┓
┃投票的P-成员 ┃
┃ ┃
┃日期 签字 ┃
┗━━━━━━━━━━━━━━━━━━━━━━━━━━━━━━━━━━┛
投票须知:1.填写第一个□时,必须同时填写第2个或第3个□,但第2个和第3个□
不能同时填写。
2.最后一个□,仅在附上我国现有标准,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时填写,
倘不附文件,则不应在此□内做×号。
附件3:对委员会草案(CD)提意见的格式
1.ISO用格式示例
Comments of CSBTS on ISO/TC××/SC××CD××××(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IEC用格式示例
Not for reproduction 2H(CHINA)
Original:English September 1989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CHNICAL COMMITTEE NO.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UB-COMMITTEE 2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mments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Document:2H(Secretari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应用须知:①处理CD文件的一般程序是:先收到CD文件,对此提出意见,然后可能收到CD的投票纸投票。但是在IEC/ISO联合导则实施阶段,有的TC(或SC)可能同时分发CD文件和CD投票纸,此时应注意提意见后的投票:如同意票,不要附带意见,即不要在同意的□后面再添加“所附意见见附件”等字样;
如投不同意票,必须写明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纸和投票纸可同时寄发。②CSBTS是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China State Bureau of technical Supervison 的缩写。③本格式也可用于对DIS等文件提意见,只须更换文件名称。④文件号须用国外来件原名称编号,尤须注意IEC仍沿用Secretariat(秘书处)及CD(中央办公室)。⑤如对CD文件无技术性和编辑性意见,也须用类似“We are in fauour ofthe Document .....”字句回复。有投票纸在□作记号者,不在此例。
附件4:
┏━━━━━━━━━━━━━━━━┓
┃对委员会草案的投票 ┃
┣━━━━━━━━┳━━━━━━━┫
┃分发日期 ┃编号 No ┃
┣━━━━━━━━┫ ┃
┃投票截止日期 ┃ ┃
┗━━━━━━━━┻━━━━━━━┛
┏━━━━━━━━━━━━━━━━━━━━━━━━━━━━━━━━┓
┃ISO/TC /SC ┃
┃IEC/TC /SC ┃
┃ ┃
┃秘书处 ┃
┗━━━━━━━━━━━━━━━━━━━━━━━━━━━━━━━━┛
┏━━━━━━━━━━━━━━━━━━━━━━━━━━━━━━━━┓
┃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按照IEC/ISO导则第一部分的2.4.3条,我们同意该草案作为DIS
分发
□我们不同意该草案作为DIS分发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如需要,可加活页作为附件)

┏━━━━━━━━━━━━━━━━━━━━━━━━━━━━━━━━┓
┃投票的P-成员 ┃
┃日期 签字 ┃
┗━━━━━━━━━━━━━━━━━━━━━━━━━━━━━━━━┛
投票须知:
1.此票仅发给委员会的P-成员投票。
2.倘若填第一□时,不要在其后添加“附意见”字样。见附件2的说明。
附件5:
┏━━━━━━━━━━━━━━━━━┓
┃对ISO/DIS 的投票 ┃
┃ IEC/DIS ┃
┣━━━━━┯━━━━━━━━━━━┫
┃日期 │ISO/TC /SC┃
┃ │IEC/TC /SC┃
┣━━━━━┷━━━━━━━━━━━┫
┃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 ┃
┗━━━━━━━━━━━━━━━━━┛
为了对国际标准草案投票,各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应在此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连同所提意见一起寄回中央秘书处(或中央办公室)。
请所有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投票,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义务。我们赞成该草案的技术内容。
□如所提出的
□附加(编辑性或其他)意见
□我们反对,其技术理由在附件上说明
□如接受提出的技术变动,我们将改投赞成票
□弃权
附注:

签字:
投票须知:①赞成该草案的技术内容时,对第1、第2两个□只能选其中之一做×号。②可以单独在第3个□内作×号。③也可以同时在第3和第4两个□内作×号。这表明,如果此后在DIS修正件内接受提出的技术变动,我们将投赞成票。
附件6:
┏━━━━━━━━━━━━━━━━━┓
┃对ISO/DIS修改件的投票 ┃
┃ IEC/DIS ┃
┣━━━━━┯━━━━━━━━━━━┫
┃日期 │ISO/TC /SC┃
┃ │IEC/TC /SC┃
┣━━━━━┷━━━━━━━━━━━┫
┃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 ┃
┗━━━━━━━━━━━━━━━━━┛
为了对国际标准草案的修改投票,各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应在此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将投票纸和所提意见一起寄回中央秘书处(或中央办公室)。 请所有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投票,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义务。
我们赞成对该草案的修改。
□如所提出的
□有附加的意见(仅仅编辑性质的)
□我们反对该草案的修改
投反对票表示赞同按六个月法投票分发的原先的草案,除非这个国家团体原来也是投的反对票---见下面
□我们重申对此DIS最初投的反对票
□我们弃权
附注:

签字:
投票须知:①同意该修改件时,对第1、第2两个□只能选其中之一做×号。②第3及第4□填写的是:a、倘若赞成原先的DIS而反对现在的修改件,应只填第3个□。b、倘若原先对DIS已投反对票,而且对当初提出的技术变动,又未在本修改件内被接受,所以既反对原先的DIS,又反对现在的修改件,则应同时
在内第3及第4□内做×号。
附件7:
┌━━━━━━━━━━━━━━┐
│对国际标准复审的投票 │
├━━━━━━┬━━━━━━━┤
│日期 │国际标准 │
├━━━━━━┤ISO │
│成员团体 │IEC │
│国家委员会 │ │
└━━━━━━┴━━━━━━━┘
为了在复审现有国际标准时投票,各成员团体或国家委员会应在这个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和所提意见一起返回中央办公室或中央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是否认为这个国际标准是体现当前解决国际应用的最佳可行办法?
是 □ 否□
在对实际(国家或国际)应用技术要求和相应的国际标准规定的要求作一比较后,你是否认为实际做法和该国家标准一致,或者不一致?
是□ 否□
如果不一致,就不一致的实质和理由进行评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赞成在未来5年内仍“确认”该国际标准
□我们赞成“修订”国际标准,理由如下:

□我们赞成“撤销”该国际标准,理由如下:
签字:
投票须知:填第2、3□时,其理由除中文外,还必须附英文件3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8:ISO或IEC文件投票表决意见审批表
┍━━━━━━━━━━━━━━┑ ┍━━━━━━━━━━━━━┑
│ISO/TC 文件号 │ │国外发出日期: │
│ │ │ │
│IEC/TC 文件号 │ │投票截止日期: │
┕━━━━━━━━━━━━━━┙ ┕━━━━━━━━━━━━━┙
┍━━━━━━━━━━━━━━━━━━━━━━━━━━━━━━┑
│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 │
│经办人: │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家技术监督局专业处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 │
│0秘书处审核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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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参加ISO或IEC技术会议代表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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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和秘书国 会议日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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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TC SC │
│IEC/TC 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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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人员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号│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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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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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批准项目的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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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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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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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参加IEC或ISO工作组的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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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TC SC WG │TC/SC秘书国 │
│IEC/TC SC W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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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专家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和地址、电话、电传号、传真│
│号: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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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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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

198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8〕第294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我院法(办)发〔1988〕6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水路货物运输中的索赔期,应按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提出。

附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运输货物索赔期是否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的问题的请示报告 粤法经行字〔1988〕第29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海南航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被上诉人广州海运管理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上诉人向我院提交了交通部(88)交函办字第494号“关于水路运输货物索赔期限的函”,并以该函为依据认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没有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索赔期180天内提出索赔要求,应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要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索赔要求(案情详见附件一)。
经查,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七条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确实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
本院认为:这种水路运输货物索赔期180天的规定是否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法律另有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的问题,是交通运输纠纷案件中亟待明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一种类型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院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规定的180天索赔期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悖,故不属法律另有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应以民法通则规定的为准;第二种意见认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是国务院颁布的单行法规,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而交通部在(88)交函办字494号函中明确指出货物运输规定的索赔期180天是属于法律对诉讼时效的一种特别规定(见附件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应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货运事故的索赔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丧失胜诉权。
以上报告当否,望速批复。
1988年10月25日

附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海南航运公司、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的案情报告 粤法经上字〔1988〕第40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保险公司)诉海南航运公司、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海运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州海事法院已于1987年12月30日以(1987)广海法事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海南航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院审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海南航运公司(原广东省海南航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路。
法定代表人:庄照丰,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昌海,海南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冠茂,海南航运公司商调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34号东风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君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荣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建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调研处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地址:广州市沙面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钱维扬,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培正,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监督员。
委托代理人:朱伟康,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监督员。
二、审理认定的事实
1985年8月13日海南省文昌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将日本黄花牌面粉61吨325公斤,交由“粤海311”轮承运。8月15日0941时,“粤海311”轮装载杂货启航出港,车速前进一。时值涨潮,流速两节。1013时该轮驶至大车尾高压线附近,船长见前方800米处有一驳船被拖带出口,同时看见“红旗093”轮从r吉沙附近顺流进港,将要与驳船右舷会船。“粤海311”轮即左舵五度驶向出口航道左侧。“红旗093”轮与驳船会船后,见“粤海311”轮左转向,即从前进一改为停车、后退二、后退三。与此同时,“粤海311”轮亦后退一、后退三,五分钟后,1018时与“红旗093”轮在广州港南河道一号锚地附近出口航道左侧边缘相碰,“粤海311”轮第一舱右舷被碰破进水,船头下沉搁浅,面粉全部湿损。嗣后,经上诉人组织抢救,救起部分货物,面粉残值8865元,实际损失43874.5元。1987年8月8日经广州港监签认同意,上诉人与广州海运局就船舶碰撞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广州海运局负责30%的责任,上诉人负责70%的责任,随后,广州海运局按事故损失的30%将款项付给上诉人。“粤海311”轮承运海南省文昌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的面粉价值(议价)52739.5元,货主已向广州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48600元。事故发生后,上诉人通知货主,在船舶碰撞事故的次日,广州保险公司和货主一起赶到现场处理此事,但承托双方没有编制货运记录。1985年11月28日广州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向货主赔偿39735元(已扣除残值),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同年12月27日上诉人将面粉残值8865元汇给货主。事后,上诉人按实际货损情况给其他货主赔偿损失。1987年8月31日,广州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广州海运局赔偿货损的实际损失。(注:从托运至起诉,历年2年零半个月,从保险公司赔付至起诉亦有1年零9个月)。
三、原审法院认定和判决情况
案经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海南省文昌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把货物交由“粤海311”轮承运并向广州保险公司投保,应受法律保护。货物遭受损失,广州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实际赔付给被保险人39735元,有权向责任方代位求偿。但被上诉人广州保险公司变更诉讼请示代位求偿部分并没有实际赔付,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广州保险公司变更诉讼请示无理,不予支持。此次事故,是上诉人与广州海运局的过失造成的。“粤海311”轮是逆水船,应主动采取避让措施,并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的外缘行驶。但“粤海311”轮却向左转向避让,以致形成紧迫局面,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紧迫局面形成后,“红旗093”轮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应负次要责任。广州保险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迅速处理此事,并按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已履行了保险人的义务。经广州港监签认同意,上诉上与广州海运局达成的协议符合事实,应予维持。且广州海运局已履行协议,上诉人应负赔偿责任。据此判处:上诉人赔偿广州保险公司39735元;本案诉讼费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四、上诉和答辩理由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货损事故发生在1985年8月15日,广州保险公司1987年8月31日才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货运事故索赔书”,海南文昌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超过时效提出索赔要求,应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广州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无效。(二)货主托运的面粉是按不保价运输方式托运的,应按有关规定比照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价格或类似商品价格标准计算。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货主及广州保险公司败诉。被上诉人广州保险公司答辩称:依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索赔时效是从货运记录编制的次日起算,本案无编制货运记录,无法确定本案索赔时效的起算日。海南文昌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1985年底还派人前往海口市。向上诉人提出索赔损失的要求,因此,我司代位求偿有效。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广州海运局声明称:(一)我局与上诉人就船舶碰撞事故达成协议,我局已按协议赔付给上诉人。(二)如果上诉人胜诉,要求上诉人退回已赔付的面粉损失款给我局;如果上诉人部分胜诉,要求上诉人按比例退款。
五、处理意见
合议庭意见,经讨论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国务院颁布的单行法规,该规则规定的索赔期180天的规定不属短期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因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悖,故时效应以《民法通则》规定的为准;第二种意见认为,水路运输货物规定的索赔期180天,是国务院颁布的单行法规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本案发生在1985年民法通则实施前,应从1987年1月1日起算,索赔期适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180天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在这段时间内海南文昌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广州保险公司既没有向上诉人提出索赔要求,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应判处上诉人胜诉,海南文昌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广州保险公司败诉。至于面粉价格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办理。
1988年10月25日

附三: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货物索赔期限的函 (88)交函办字494号
上海海事法院:
你院(88)沪海法研8号函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货运事故索赔书。超过时效再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再受理。”这里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作出的。该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据查,国务院批准的公路、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对索赔期限作了相同规定。
我部认为,国务院对各种形式的货物运输,规定索赔期限为180天,是根据交通运输的特点作出的,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限内既未向对方提出过索赔要求,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以后尽管依照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向法院起诉,其权利也不应得到保护。鉴此,《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索赔期限应理解为法律对诉讼时效的一种特别规定。
198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