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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9:51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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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规委):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做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及时进行正确引导,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促进城市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指导城市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直接关系到城市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体现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

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修编工作要从基本国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防止滥占土地,保证城市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要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机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相互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尤其要注重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将规划区内已经确定持基本农田明确列为禁止建设区。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凡涉及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范围的,必须按依法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修编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或备案时,有关批准文件应当作为附件。

三、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论证工作

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各地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前,要对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

 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治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

四、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与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转变单一由部门编制的方式,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方式。规划修编的有关专题研究,要在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规划的修编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各方意见,要采用咨询、交流、公示等方式,促进公众对规划修编的参与。

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改变只注重建设规划的观念,使规划内容能体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要突出规划的控制性,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区;要统筹考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要重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重视对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要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五、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目前正在修编的、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当按照合理限制发展规模、防止滥占土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以及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法和内容的要求,对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行检查。在此之前,暂缓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纲要和初步成果的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也应当进行一次检查。

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的精神。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的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编。擅自进行修编的,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

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部将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纲要和规划的初步成果进行行政审查。有关城市必须依据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完善,并提出明确说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端正城乡规划指导思想,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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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是我行一项存贷结合的新业务,各行要在充分做好凭证印制、帐务设置、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办理好此项业务。在执行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客户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开展这项业务,应坚持“以存定贷,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由储蓄部门办理。所需贷款规模按现行贷款规模管理办法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抵押贷款规模的统一管理和调剂。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并在我行存有规定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到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一次核定,一次发放,实行经办人员受理、储蓄所主任审查、储蓄科长审批的三级审批制度。凡参与审查、审批的人员,应认真审查贷款申请,并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以明责任。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由居民向开户所申请贷款,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居民可向存单开户所介绍的储蓄所申请贷款。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贷款额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提前归还贷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俟贷款本息偿清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准部分提前支取)。抵偿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真实的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三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作为抵押品的存单,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第十四条 客户若将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丢失,挂失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帐务设置
第十五条 储蓄所的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
1.会计科目
(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用于核算该项贷款的发放、收回、及余额。发放贷款金额反映在借方,收回贷款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2)501 利息收入科目“其他贷款利息收入”户。用于核算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3)621 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银行过期收贷后对剩余款项代客户开出并保管的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和余额。银行代保管存单(折)增加时记收方,退还解保时记付方。
(4)623 待处理抵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待处理抵押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及余额。待处理抵押存单(折)增加记收方,减少记付方。
2.帐务设置
(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分户帐,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二联代替,专夹保管。
(2)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每笔业务逐笔登记,控制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此登记簿记载完毕,永久保管。
(3)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按抵押存单逐张登记,控制处理抵押存单的收入、付出、结存。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4)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用于保管逾期贷款作强制收贷处理后剩余款项开出的存单、存折。按新存单(折)逐张登记,控制其收入、付出、结余。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第十六条 管辖单位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应仿照储蓄机构设置有关帐户和登记簿,进行综合核算和综合、明细监督。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小额抵押贷款,先由借款人持身份证到储蓄所填制“小额抵押借款申请书”(一式二联),向储蓄机构提出申请。储蓄机构受理后,将申请书回单联交储户,申请书第二联留存,经储蓄所主任审查同意后随当日传票送管辖行储蓄科审批。经储蓄科批准,五天后申请借款人持申请书回单、抵押存单、身份证到原所或指定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储蓄所应审验申请书、身份证与原申请书留存联是否相符,审查验证抵押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为本所、本行签发,有无挂失、冻结。审查无误后作如下处理:
1.开具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第一联作抵押品附件,连同抵押品实物入库保管。第二联交抵押人收执,作领回抵押品凭证;第三联作表外科目传票,凭以记载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收:623 待处理抵押品
2.手工所抽出分户帐,在存单与分户帐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专夹保管。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在帐户备注栏内健入(存单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作特殊业务处理。非本所签发的存单,要填制一式四联“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寄往存单开户所,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是联网储蓄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不发核实通知单,由贷款所通过高级别操作冻结该笔存款)。核实后,由开户所在“通知书”相关栏加盖公章、经办人名章及所主任名章,原开户所留存两联,一联附在帐卡后(帐卡的批注、电脑所标志的设置与上同),一联交事后监督,另二联寄回贷款机构,第三联由贷款所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起保管,第四联交事后监督。
3.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
4.由经办人填制“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借据”一式三联(电脑所一式一联)。第一联交借款人收执;第二联作抵押贷款帐卡(电脑所无此联),凭以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储蓄机构留存,与合同、抵押存单,收据第一联、核实单第三联共同专夹保管;第三联作事后监督卡(电脑所无此联);借款申请书留存联代149科目的借方凭证。经借款人签字后,经办员签章。
第十八条 经出纳员复核无误后,盖章、配款,将第一联借据连同抵押品收据一并交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149其他短期贷款
贷:101现金

第四章 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息的计收,采用“利随本清”的方法,在收回贷款本金的同时收回全部利息。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总天数=足月数×30+零头实际天数
贷款利息=借款额×总天数×日利率
第二十条 以现金归还贷款,借款人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必须将抵押贷款借据、合同、展期协议、抵押品收据交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经办员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计算应收利息,填制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收入凭证149科目贷方传票;第二联代利息收入传票附件;同时收点现金,抽出抵押存单及借据帐卡,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待处理抵押存单登记簿,审查无误后,凭证连同现金交出纳员。会计分录: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本金)
贷:501利息收入(利息)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审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无误后收妥款项,加盖印章,抵押品存单及分户帐、借据应加盖“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戳记(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键入“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字样),第三联还款凭证与抵押存单,经复核后,交还款人。借据第一联回单作149科目传票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抵押借款人以抵押存单(仅限本所开出)归还贷款时,先按照储蓄存款支取手续办理取款,再还清贷款,剩余款可支取现金或按部分提支处理。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521利息支出
贷:101现金(本息)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501利息收入
表外科目: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对于非本所存单,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贷款所填制一式三联“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三联留底贷款所留存备查;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一同寄原存款所,原存款所抽出原留存的“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互相核对无误后,办理解冻手续,“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一联留存,第二联寄贷款所,贷款所如长期未收到通知书回单,应及时发出查询,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贷款所可通过高级别业务操作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时,应按规定加收逾期息。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储蓄机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逾期贷款加息的计算公式为:
逾期贷款加息=逾期贷款金额×实际逾期天数×贷款同档利率×20%
第二十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逾期一个月,借款人仍无法偿还贷款,储蓄机构有权将抵押存单作抵还贷款处理。经储蓄科长批准,由储蓄所主任会同经办人员共同办理。根据借款合同,将抵押品取出,先办理还款手续,再在有关帐、簿、卡、凭证和抵押品凭证上注明“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处理抵押品存单,归还贷款本息,对未到期的剩余款项按部分提前支取处理,按原存期、原利率、原开户日开出新存单。已到期或已过期的剩余款项以还款日为开户日,开出活期存折。在621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核算。对于非本所的抵押存单,借款所按规定要强行扣收抵押存款时,先填制“解除冻结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三联留底备查,第一联通知书、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同寄往原存款所,原存款所按通知书要求,扣付存款。在帐卡、存单、核实单上批注“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将本息款与第三联答复书通过分行辖内往来划借款行。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借:521利息支出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借款行收到原存款行通知书回单后,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贷:501利息收入
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开出新存单(折),在621表外科目核算,记载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待借款人来所时,将新存单(折)交与借款人。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借款所可能通过高级别操作解除冻结,扣还贷款。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贷款的展期
第二十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且原定贷款期不足一年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能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二十六条 办理展期小额抵押贷款时,由借款人填制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展期申请书”,一联交展期借款申请人,另二联送管辖行审批,按规定审批后(五日以后)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展期协议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作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另二联展期申请书,一联作借据附件,在借据背面上批注“展期至×年×月×日还款”,一联送事后监督,同时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第六章 储蓄所帐务综合核算
第二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将149科目借、贷方凭证,501科目贷方凭证,623、621表外科目收、付方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轧平表内外帐务,并在营业日报表上反映。
第二十八条 定期通打小额抵押贷款户总分余额、户数,确保帐帐相符。
第二十九条 小额抵押储蓄存单应视同储蓄有价单证专人管理,每天核对待处理抵押存单的数量、金融、确保帐实相符,并随现金库包封包寄库保管,确保抵押存单的安全。
第三十条 事后监督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三联事后监督卡建立贷款帐户副本帐,逐笔明细监督。归还贷款时,凭“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销记贷款监督卡。
第三十一条 对抵押品数量、金额、抵押贷款户数、贷款金额、还款金额、凭证要素、利息计算及储蓄机构强制将抵押存单抵还贷款业务等进行明细监督。

第七章 小额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选择管理力量强、人员业务素质好,有一定外勤力量、营业条件许可的储蓄所开办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妥善保管抵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储蓄机构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
项改革顺利实施。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考核,现就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
信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信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与
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债券股票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二、公司资本和经营管理机构
信达公司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信达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信达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建设银行、外部专业人士及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组成。信达公司的人员主要从建设银行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调,同时从社会上招聘若干专业技术人员,实
行全员合同制。
三、公司的监督管理
信达公司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涉及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党的关系归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
不良贷款的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方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建设银行组织实施。建设银行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剥离的不良贷
款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按规定报财政部认定。
信达公司承接不良资产后,要统筹所属机构,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对已被信达公司收购的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债务人由对建设银行的负债转为对信达公司的负债,由信达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信达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文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款实施重组

五、有关财税政策
信达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信达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199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