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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1:00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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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2484号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降耗,促进电力电子技术和产业的发展,2007年我委将组织实施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专项。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及支持重点
专项目标:提高新型电力电子器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促进产业发展,满足市场需求,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进节能降耗;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突破核心基础器件发展的关键技术,完善电力电子产业链,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骨干企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重点:
(一)芯片产业化: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 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管(MOSFET)、快恢复二极管(FRD)、功率集成电路(PIC)、门极换流晶闸管(IGCT)等产品的芯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和模块组装;
(二)模块产业化:电力电子器件系统集成模块,智能功率模块(IPM)和用户专用功率模块(ASPM)。
(三)应用装置产业化:重点围绕电机节能、照明节能、交通、电力、冶金等领域需求,支持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芯片和技术的电力电子装置。
(四)专用工艺设备和测试仪器产业化:电力电子器件生产专用工艺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及所需附件内容参见附件一。
(四)请各项目主管部门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简介和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三份(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五)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件二: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五日



附件一: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项目的技术基础
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四、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投资补助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及外
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投资估算及筹措
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二)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三)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四)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八)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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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规范化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保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工程的管理;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建设、卫生、国土、水务、交通、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要加强对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供水站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从业资格注册制度,实行行业准入控制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等提出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绘制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参照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行单井保护,界桩每30~50米设置1个,宣传牌、警示牌原则上每个水源地设置一块;水源井必须建设泵房、管理房,院内路面进行硬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由地方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已建成的小作坊、养殖户等建设项目及厕所、畜禽圈等,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产业布局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逐步进行搬迁。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九条 各供水管理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各供水管理站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情况等)。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站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监察、监测相关规定,依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情况进行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站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可通过拨打当地水务或者“12345”、“12369”举报电话等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制定农村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4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挂广州市粮食局牌子)。不再保留中共广州市委计划工作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职能,交给市科学技术局。

2.将国土(土地、矿产)的规划、计划、协调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将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将市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

5.将调节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交给市财政局。

6.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审核职能交给市商业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粮食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2.原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负责的汽车工业发展规划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从偏重于推动经济发展转向全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主要关注国有经济发展转向引导全社会的经济活动;从习惯于行政审批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工作重心进一步转向战略规划、政策研究、经济监测预测和经济调节、重大项目管理以及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

2.将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从指令性指标转变为指导性和预测性指标;将一般的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性指标。

3.将重点项目管理由直接具体管理为主转变为加强稽察、搞好协调和服务。

4.将毕业生的就业安排转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配置。

5.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四)增加的职能

1.负责市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2.负责市重大项目稽察和工程质量稽察工作;对重大项目建设进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4.负责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管理地方金融机构。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市属单位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5)对外投资项目;(6)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于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按规定权限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进口免税的确认手续;(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3)市属商业网点配套建设费使用安排;(4)粮食批发许可证。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市属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高新产业技术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上报3000万美元以上和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土地出让金中有关返还、缓交和使用事项;(4)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5)市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和费用补贴;(6)汽车工业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7)汽车工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限制类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并的事项: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重大科技攻关和工业性试验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合并到“市属单位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上项目合并到“市属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转移的事项: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转移至市商业局审批。

6.取消的事项:(1)广州地区本市生源普通高校、中专、中技毕业生就业计划;(2)市级机关干部和教师住宅建设项目征地、建房(含安居房)、分房、资金借、还、使用及审核建设税费;(3)市属市场建设贷款贴息;(4)广州地铁外汇资金有偿使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待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社会总供求等重要经济总量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产业发展导向意见,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负责汇总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全市经济发展进行监测、预测、预警,检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信息发布。

(三)参与编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分析市场供求情况,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和储备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市场建设规划,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建设和发展市场的政策建议,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价格改革和物价调控工作。

(四)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组织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按分工参与市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核上报属于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限额以下建设项目;负责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会签;安排市统筹投资(含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六)负责编制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协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化解广州地区金融风险,推进广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七)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负责管理全市外债,提出市借用外债的使用方向和重点。

(八)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城建、交通、通信、能源、生态环境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粮食调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制定储备计划,保证军需民食。

(十)研究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指导区、县级市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县级市经济政策的综合协调,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十一)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我市的实施意见;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二)负责市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发展计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督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会议组织、保密档案、对外接待、安全保卫、信访及资料室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后勤工作;组织基层评议机关活动。

(二)规划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中长期发展目标、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第三产业等主要产业发展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跟踪分析与组织协调中长期规划的实施;研究提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按规定权限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基建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进行确认;参与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组织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年度计划方法及指标体系的修订、完善;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预测,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综合调控政策建议;发布季度、年度经济预测分析报告;负责重要综合经济信息、新闻的统一发布和解释;负责计划志修志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制订各项综合经济政策;组织、参与、协调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参与制订全市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措施,负责本委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国际经济、国内经济特别是区域经济变化对广州经济的影响;组织开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草拟委内重要报告;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负责本委行政复议工作。

(五)投资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合署办公,挂广州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研究提出投资政策、措施及改革方案,合理引导社会投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平衡意见;组织规划重大项目布局;组织编制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按分工参与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平衡、安排市统筹投资项目和技改贷款贴息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国债资金使用;对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或会签意见;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应对措施;负责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全市在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对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发放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对全市外债进行全口径的监测预测。

(六)工业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目标,组织编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汽车等支柱产业专项规划,提出实施意见;编制年度工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协调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对全市工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应对措施;研究能源供求平衡状况,预测能源供求趋势,编制能源发展规划,制订能源发展政策,组织、协调全市节能工作,布局电力建设项目;对工业、能源生产和节能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家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提出会签意见;研究并协调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工作;参与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区域合作等事项。

(七)贸易发展处

负责对国内外市场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商品市场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提出全市重要商品调控政策;组织编报粮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拟订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和物资的政府订货和储备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流通设施项目建设,对流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和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安排提出审核意见。

(八)社会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政策,组织编制人口、人力资源开发、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社区建设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报告;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人口自然增长与机械增长、“农转非”、蓝印户口、非广州生源大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进入市区和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校招生等专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建高、中等学校、政府投资的教育机构及其布局调整等事项;负责提出全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总量与结构的调控意见;制定人口机械增长和城市化的政策;编制社会事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于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协调推进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及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推进社会事业产业化政策。

(九)农村经济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和乡镇企业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协调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安排耕地开发计划;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协调、平衡农副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关系;指导县级市及有农业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十)城市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城建、交通、环境保护及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同编制广州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港口开发、岸线利用建设规划;参与能源供求平衡情况的研究和能源输储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城建、交通、能源输储设施、环境治理、房地产开发等年度投资计划;对城建、交通、能源输储设施及环境治理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协调推进城建、交通、能源输储设施、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建设;负责编制地铁资金计划,协调地铁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十一)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环保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年度计划。研究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对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组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和成套装备研究开发,协调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提出配套资金安排意见,参与技术创新资金的安排;组织研究高技术产业领域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经济调节处

负责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及国家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市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平衡协调;对市级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参与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融资方案的研究;对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提出审核意见;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政策,参与拟订物价调控方案和年度计划预期目标;协调财政、物价等部门,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市场;负责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资金、出租汽车发展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负责全市土地收益的综合管理,编制土地收益分配计划;审核土地出让金返还、缓交和使用等事项。

(十三)粮食计划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粮油调控和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和粮食流通年度计划;拟订粮油购销计划,提出粮油进口意见,参与协调省市间粮食余缺调剂;编制全市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收储动用建议,负责全市各级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市储备粮油仓储、加工等粮油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粮油仓库维修、改造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粮油政策性补贴和信贷资金计划,确定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和使用范围,协调核定储备费用及其它财政性专项补贴资金范围和标准;汇编和综合上报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商品流通、仓储和粮食工业统计资料以及粮食财务报表;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调控、协调。

(十四)粮食管理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拟订粮食流通、粮油经营管理和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储备粮购销价格政策和补贴的意见,参与粮油价格、粮油质量标准和检测的监督管理;制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拟订社会粮食行业管理办法,核准粮食批发许可证;管理粮食行政性收费;负责安排军队和居民生活必需的粮食供应计划,承担票证、军供差价补贴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的粮食供应应急措施以及灾区、水库移民、缺粮贫困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考核、培训、工资、考勤、外事、医疗、计划生育、人事档案、人事信访、机构编制、统计报表等工作;提出干部任免、调配、岗位交流的意见;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协助党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或参与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负责本委干部职工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外事、职称改革和会计证管理;负责机关侨务、统战等工作。

(十六)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与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党纪党规及国家行政法规、条例的情况;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受理群众举报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来信来访;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纪、政纪教育和执法监察;协助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和管理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普法、党员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和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3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副局级单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负责制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该办配事业编制7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副主任2名(正处级)。

(二)广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为处级单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负责对市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该办配事业编制12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广州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为处级单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该办配事业编制4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