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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四个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7:47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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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四个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四个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会



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
你办《关于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个营业部的审核意见》(渝证管发〔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庆民权路证券营业部、高科技开发区证券营业部、铜梁证券营业部和上海龙江路证券营业部。
二、该收购完成后,原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证券营业部相应更名为“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
请你办会同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监督转让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证券营业部转让手续,做好交接工作,保证证券营业部的正常经营。同时,通知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凭此批复到中国证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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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南政办〔2004〕166号
[ 2005-11-02 15:41:0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做好全市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化学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南平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废弃处理过程中发生死伤、人员急性中毒、重大经济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及其它社会危害,包括化学爆炸、火灾、泄漏等安全事故。
  三、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泄漏分为存放点的泄漏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泄漏;火灾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原因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军分区、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
  当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系统,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处置现场总指挥由现场的市领导或事故单位行政主管(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修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应急演练,做好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3、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信号,组织、指挥和调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4、总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2、军分区根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调动部队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3、市经贸委负责救援物质、救援设施的调拨,确保救援工作的需要;
  4、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指挥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在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协助有关部门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事故现场的伤员搜救;
  7、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预防性演练、训练和演习;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危险化学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0、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必要时组织人员抢修因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
  11、市建设局负责组织人员拆除、吊移影响化学品事故抢险工作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有关设施,打通建筑物内的施救通道;
  12、市交警支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检测检定,组织指导现场特种设备的排险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负责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工作。
  五、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是属地政府、部门、企业和辖区内全体公民的义务。发生险情时,救援指挥部有权调用辖区内救援所需的人、财、物,以确保救援需要。相关部门应牵头设立以下救援专业组:
  (一)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
  (二)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市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组织。
  (三)安全保卫组:负责现场治安、布置安全警戒,组织指挥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
  (四)通信联络组:担负保障通讯畅通,救援联络工作。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共同牵头负责组织。
  (五)物资供应组:负责救援设备设施和救援物资的到位。市经贸委牵头负责组织。
  (六)抢险抢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任务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组织,公共设施抢修由公路、城建、供水、供气、电力等部门按各自业务范围具体负责。
  (七)险情信息处理组: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必要时将险情蔓延、危及的区域和预防措施等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让社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八)环境应急组:担负指导事故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以及对环境危害的测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
  (九)专家咨询组:负责为现场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市经贸委、市安监局负责组织。
   六、应急救援程序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经贸和安监、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各部门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经贸、安监、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影响大、险情无法消除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值班室,市政府办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领导报告,同时按照市领导指示,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市经贸委备案。
  (二)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参加住房公积金制一年以上的职工,购、建住房和大修自住房的专项贷款。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第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办理(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住房或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贷款。
第六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一)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购买现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自建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大修
自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修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三)借款人同意用自有、共有、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实际贷款数额取以下三种计算方式的最低值。
(一)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总额之和×A×12(月)×贷款年限
A为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还贷能力系数按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不同贷款期限,分别确定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的30%、35%、40%。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购买现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50%;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为房价的70%;大修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需费用的50%。
(三)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八条 购买现住房、危改还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购买安居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购买商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自建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大修自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十二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房产或拥有产权证的第三人房产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贷款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在告知受让人房产已抵押的情况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房产、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转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贷款银行约定的第三者提存。住房
抵押后,住房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权益抵押。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贷款银行在处理抵押房产时,共有产权人及第三人有优先认购抵押物的权利。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四)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六)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需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银行领取并填写职工个人购建住房借款申请书。
第十八条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户口本、借款人名章和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到贷款银行办理借款申请。贷款银行经审查认为合格后,为借款人出具贷款意向书。
第十九条 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与售、建房单位签订购、建房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 借款人凭购、建房合同或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同时将购、建房或大修自住房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第二十一条 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借款人持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同时凭购、建房合同或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凭购、建房合同或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住房抵押登记: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审核表、购建房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到住房座落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持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审核表、购建房合同、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持房屋他项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贷款银行代办住房抵押保险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于购房的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和购房合同或协议,将借款人自筹资金存款和贷款,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帐户;用于自建住房、大修自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取。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偿还,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
每月还本额=借款额(元)/借款期(月)

〔借款期(月)+1〕×借款额(元)×月利率
每月还息额=---------------------
借款期(月)×2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产权管理部门领取《天津市房屋他项权注销申请书》,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借款挪作他用,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的评估费、手续费、保管费等由借款人负担。
第三十条 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