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03:09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呈报2002年我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方案的
报告》(宁劳社发〔2002〕9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1日起,
按月人均37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要适当控制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
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你区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科技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科技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部署,增加科技在土地管理中的渗透程度,促进土地科技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科技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科学技术管理,是指由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土地管理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成果的验收、鉴定、奖励和推广以及对科研机构和人员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三条 土地科技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科技项目的立项应紧密围绕土地管理中心工作,本着急用先上,应用研究为主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的程序: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司室、企事业单位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应在每年11月份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次年度土地科技项目立项申请,同时上报科技项目立项报告。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技委)进行咨询,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条 项目计划管理。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项目计划及实施,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一)项目一经确定,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当年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研究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二)在项目执行中,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视情况进行必要的项目计划调整或者撤销。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调研、资料、技术性会议、试验及技术检测、成果鉴定、评审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合同书做出具体开支计划,并严格履行财务、审计制度。
第七条 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国家土地管理局一般不组织鉴定或评审。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
第八条 土地科技成果范围: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二)为解决土地管理事业某一科技难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进行中取得的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三)对土地管理自身规律认识的基础研究成果;
(四)土地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
(五)土地科技著作,主要指公开出版发行的杰出土地科技专著、优秀土地科技教材、优秀土地科普图书。
第九条 鉴定和评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十条 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或评审单位可以根据土地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或评审形式。
(一)检测:指由专门的技术专家组或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指由同行专家七至十一人组成评委会通过讨论、答辩等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三)函审: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土地科技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列指标: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二)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三)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四)科学价值和意义;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二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是指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于土地管理工作实际中,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推动并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管理。国家重点项目或有普及指导性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管理,地方项目或区域性科研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负责。
第十四条 推广计划的编审程序,采取“一上两下”的办法。即首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司室,于年度开始前,提出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初步方案,经局审定后,下达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初步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推广计划,并纳入土地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列为国家级重点推广的项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安排专项资金,地方的推广项目,由各地在资金上给予切实保证。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分类及奖励范围。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A类(研究奖)和B类(推广类)。
土地科技进步奖A类奖励范围:
(一)土地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土地政策、法规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土地管理应用技术成果;
(四)土地管理技术标准、规程成果;
(五)土地科技专著、土地科技教材成果。
土地科技进步奖B类奖励范围:
(一)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二)土地科普图书等;
(三)土地管理实践中,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覆盖面广的成果。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申报项目应是获得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三)申报项目无重复报奖内容,无争议;
(四)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子项目,子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报奖;
(五)凡属科技著作项目,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学校选用。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重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非常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重大。
二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很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较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较大。
三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较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大,成果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金(元)
一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3000
(三)奖金来源:
国家土地管理局按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第十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单位为土地科技奖励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单位)成果的评审,并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的成果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条件、鉴定办法、有关证明等进行审核。凡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当年评奖。
2.初审:形式审查合格项目进入初审。初审由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3.终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对象是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项目的总体方案;
2.对项目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3.对项目的开发、推广有重大贡献。
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限额数分别为15人、10人、5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从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超过异议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细则》、《土地管理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试行)》和《土地管理科技成果评奖条件》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部分省份不断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对下游地区的工农业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各地已进入主汛期,为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就汛期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精神,从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运行的认识,增强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扎实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的内容和要求,督促尾矿库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排查整治隐患。重点要对坝体及周边山体的稳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详细检查和重点防范,特别是曾经发生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尾矿库防汛工作责任制。各地及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和追究制度,完善汛期值班制度,把尾矿库防汛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于长期停产、废弃的尾矿库,应报请当地政府明确其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制定、落实和完善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各有关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溃坝等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要组建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制定防汛措施,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对一旦出现的滑坡、坍塌、渗漏等重大险情,进行及时、有效的抢险救援处理,以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恶化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五、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尾矿库周边及下游的实际情况,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一次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尾矿库安全隐患。特别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使其保持畅通状态,保证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符合要求,确保汛期安全。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超量排放尾矿、超期服役、违规扩容等,仍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进行严密监控,采取措施,严防出现垮坝事故。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