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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0:50:20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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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52号)和《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长治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水井、水库、河流等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由市供水总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节水办代征;两种水源同时使用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分别由供水总公司和节水办代征)。

第四条 征收类别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原则根据用水性质分类征收(附表)。

第五条 征收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排污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用水性质分类确定和征收。消费性用水每立方米0.2元;经营性用水,工业用水每立米0.4元,其它用水每立米0.6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计征公用事业附加。

第六条 征收办法

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2、用水户根据实际用水量(抄表数),按征费标准、逐月缴纳。对无计量表或无法查表计量的,按水泵额定流量核收。

3、混合用水(指用水性质)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按经营性用水(工业用水)标准征收。

4、用水户须在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供水部门按供水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使用自备水源的,由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追缴。

第七条 对已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排放标准)排放的单位,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有自建止处理设施未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仍不达标的单位,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为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城市排水单位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GJ18-86《城市下水道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对于含有重金属和难以生化降解物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城市排水监测部门要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监测管理,对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要进一步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九条 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之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对达标排入城市污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市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进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要加强征收工作,提高征收率,有效遏制跑冒滴漏现象,切实做到足额征收,并按月全额上交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及票据管理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及票据管理实篱办法的通知》(晋财综字[2000]34号)精神,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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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考核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考核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考核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底稿(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处罚
细则(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发挥稽核部门在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基础上的再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
制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是实行“周期制”,循环反复进行的一种稽核方式。各级稽核部门每半年按照规定的稽核内容对指定的稽核对象全面稽核一次,并按照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上报稽核情况。
第三条 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对象是系统内直接办理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和负责对其进行业务监管的上级主管部门。稽核的内容主要是业务经营中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第四条 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管辖:
(一)总行稽核部负责对总行直属经营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
(二)分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地市分行或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地市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
(三)地市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城区经营机构和县支行直属经营机构的稽核;
(四)地市行驻县支行稽核办公室(未设立派驻稽核机构的由地市行总稽核室)负责对基层经营机构的稽核。
根据工作需要,总行、分行、地市行稽核部门均可检查所辖各级经营机构,也可委托下一级稽核部门对本级管辖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第五条 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原则:
(一)要在首先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稽核;
(二)要在检查业务部门监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稽核;
(三)要在核对账务总分相符的基础上进行稽核;
(四)要在落实上次稽核整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稽核。
第六条 定期常规现场稽核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可结合有关专项业务稽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实施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时,可不事先通知被稽核单位。

第二章 人事管理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九条 检查业务监管人员是否到位:
(一)经营机构是否配备了专职内勤主任,并实行了内勤主任坐班制度,或经批准由主管会计履行坐班主任职责;
(二)支行的业务部门是否设置了监督检查岗,配备了监督检查员,其中会计部门是否按辖属五至七个营业机构配备一名专职监管员;
(三)是否配备了专职储蓄事后监督员和检查辅导员。
第十条 是否落实了对营业单位负责人和资金交易、信贷管理、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是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了15天以上的离岗业务和风险培训。
第十一条 是否落实了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同一经营单位或相关业务岗位上的回避制度。

第三章 现金安全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十二条 稽核经营机构负责人是否传达贯彻了、经办人员是否认真学习掌握了《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并重点稽核以下有关出纳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是否落实了钱账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制度;
(二)是否落实了现金收、付,换人复核制度;
(三)是否落实了出纳登记簿制度和交接制度,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现金库存簿,查库登记簿,交接登记簿是否齐全;
(四)是否落实了账款核对制度;
(五)是否落实了定期查库制度。
第十三条 稽核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监管是否到位:
(一)通过审阅财会监管报告,稽核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对出纳业务的监管职责;
(二)通过审阅查库登记簿,检查分管行长是否履行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营业机构出纳负责人和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的职责。
第十四条 稽核业务操作层执行出纳内控制度的情况。
(一)现场观察营业期间、营业终了,出纳管库人员是否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现金收付换人复核制度;
(二)审阅交接登记簿,核对考勤登记簿,检查出纳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登记簿上填写的内容是否清楚,双方及监交人的签章是否齐全;
(三)核对管库员是否坚持库房钥匙分管原则,临时交接班时,是否坚持“双线平行交接”原则,审阅交接登记簿有无同一人交叉接触两把钥匙的问题。
第十五条 视对出纳内控制度,特别是查库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结果,决定是否实施查库。如被稽核单位内控严密、查库制度执行严格,可不实际盘点库存现金,但应在稽核报告中注明,以明确责任。
查库的基本要求:
(一)库存现金数与库存现金登记簿数、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数是否相符,有无长短款和“白条”抵库、票据抵库问题;
(二)库存限额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核定的额度,有无超库存现象;
(三)有关账、簿上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逐日相互核对的签章是否齐全。稽核人员两人以上向被稽核单位内勤主任或出纳负责人出示稽核证即可实施查库。
第十六条 实行柜员制的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录像监控管理制度;内勤主任是否经常检查监督临柜人员制度的执行情况;办理收、付款业务及库款管理是否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处理;柜员是否存在自行抹账的问题;录像资料是否保存两个月以上,调阅录像资料是否经行长批准,有无记录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十七条 稽核经营机构负责人是否传达贯彻了、经办人员是否认真学习掌握了《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并重点稽核以下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是否落实了重要空白凭证专人负责,并与印、押、机分别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健全了登记簿制度,包括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交接登记簿、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未发行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查库登记簿等;
(三)是否将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四)是否健全了账证核对制度;
(五)是否健全了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稽核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监管是否到位:
(一)通过审阅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稽核内勤主任是否履行了每月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使用管理情况的职责;
(二)支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每季度对辖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抽查面是否达到不小于50%的要求;
(三)地市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每半年组织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抽查面是否达到不小于30%的要求;
(四)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每年对涉及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抽查,抽查是否达到不小于20%的要求。
第十九条 稽核业务操作层执行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内控制度的情况。
(一)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是否按凭证种类、设定价格、数量、起始号码进行登记,是否与表外科目分户账、总账核对相符;
(二)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指定专人入专用库房(柜)保管,有无专管员兼管联行密押和各种业务印章的违规问题,专管员工作变动或休假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三)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检查各业务专柜或经办员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是否进行登记,抽查领取人填写的“出入库领用单”是否经过内勤主任签章;
(四)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号码的顺序使用或出售;
(五)业务柜组或经办员是否按种类设置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严密监控与正确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等情况。
第二十条 视对重要空白凭证与有价单证内控制度,特别是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结果,决定是否实施全面或抽样盘点式稽核。盘点稽核基本要求:
(一)清点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实际库存数量,检查库存数量与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表外科目总分账是否相符;
(二)通过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检查经办员是否认真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制度,再根据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记载的情况查阅有关传票,看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订入当日传票;
(三)检查有价单证登记簿是否做到按日期、种类、票面金额进行登记;是否视同现金进行管理;是否坚持账、证分管原则;有价单证实物与有价单证登记簿数和表外科目总账余额数是否相符;
(四)检查已兑付的有价单证是否按规定核算、保管;
(五)检查质押的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
(六)检查停用、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

第五章 会计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二十一条 会计监管环节的稽核:
(一)各级行会计部门是否根据财会工作监管制度建立了监管工作责任制。
(二)支行监管员是否每季对辖属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查辅导,并有成文的监管报告。分行、地市行监管员是否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属单位进行抽查,并结合辖属单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了监管报告。
(三)各级行监管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下达了整改通知,限期纠正,并监督整改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整改要求的是否提请有关领导查处。
(四)经营机构内勤主任是否履行了监管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稽核印、押、证、机分管分用情况:
(一)内勤主任是否履行了监督印、押、证、机分管分用制度执行情况的职责;
(二)审阅印、押、证、机保管使用登记簿,对照专柜实际分工情况,检查业务量较大的处、所印、押、证、机是否分管分用;业务量较小的处、所是否坚持印证、印押分管分用;领用时是否注明日期,并有领用人签章;
(三)现场观察营业期间印、押、证、机是否装在各自的手提金库里;如有临时离岗情况,稽核人员可亲手查验手提库是否上锁;营业终了是否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四)检查编押办法说明是否封存入库,并与密押代码表分开保管;
(五)通过检查印、押、证、机保管使用登记簿和考勤登记簿,查看人员变动或休假时是否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时的实物名称和凭证起止号码等记录是否详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六)检查印、押、证、机注销或作废时是否办理了有关手续,并交管辖行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 稽核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一)检查同城票据交换员是否做到不参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业务;
(二)根据分户账的记载情况抽查有关传票,看当日票据是否按场次及时提出,持回的待收票据是否都有提出行的业务公章和交换行名章;
(三)是否建立了退票登记簿,通过退票账户抽查有关传票,对应做退票处理的票据是否作了特种转账传票,并在下场提交原提出行,退票登记簿是否对退票情况进行了详细记载,对空头、印鉴不符的支票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长期挂账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并确认允许挂账的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稽核:
(一)查阅开销户登记簿,审查稽核期内新开户是否按账户管理规定办理,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通过检查往来户对账单,稽核内外账务是否按规定时间核对,发现不符,是否及时查找。
第二十五条 视对联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结果,决定是否实施全面或抽查联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 视对系统内往来科目、同业往来科目、应收应付款科目款项的报表审查分析等情况,决定是否全面或抽查部分科目中业务归属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六章 储蓄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二十七条 储蓄业务自律监管环节的稽核:
(一)储蓄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定期检查制度;
(二)储蓄检查辅导员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账证管理、安全防范措施和储蓄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辅导,并有成文的督导意见;
(三)储蓄检查辅导工作是否执行了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储蓄事后监督环节的稽核:
(一)储蓄事后监督员是否执行了不得担任临柜记账、出纳、复核工作的规定;
(二)应该设置的副本账、簿是否齐全;
(三)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核储蓄会计凭证、审核储蓄营业日报表、审核挂失的储蓄存款、审核和监督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和不动户等主要事后监督内容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 视对储蓄事后监督、储蓄检查辅导环节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结果,每次选择不低于20%比例的储蓄营业机构进行全面稽核与验证。对储蓄营业机构全面稽核的基本要求:
(一)储蓄机构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内控原则的要求,是否达到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营业时间内是否坚持双人临柜的原则。
(二)是否建立健全了登记簿制度,包括:开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差错事故作废凭证、已用传票保管、业务专用章及查询查复、工作交接等登记簿。
(三)通过交接登记簿或移交表检查储蓄人员交接或移交时手续是否完备。
(四)现场观察营业期间是否执行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要复核、钱要复点、账折见面、当时记账,营业终了当日结账、双线核对的原则。
(五)对储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库存现金进行核查。基本要求参照第三章、第四章。
(六)核对分户账、登记簿(卡)、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记表,确认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数字是否相符。
(七)通过有关登记簿的记载,检查受理的挂失、异地托收、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储蓄存款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章 贷款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三十条 稽核贷款重要内控环节的制度健全性。
(一)是否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建立了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并制定有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保留有可核实的记录;
(二)是否根据审贷分离制度,将贷款运作环节明确分为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四岗,并建立成文的岗位责任制;
(三)是否根据权限管理要求,建立了贷款分级审批制度和授权与转授权制度,并有成文的明确规定;
(四)是否根据自律监管的要求,建立了贷款业务管理层与业务操作层的自律监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稽核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和贷款检查岗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检查监督职责。
(一)贷款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定期进行贷款业务检查,并有成文检查督导意见;
(二)贷款检查人员是否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检查结果是否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逐笔(万元以下的集体与农户贷款抽查)审查稽核期内新发放的贷款。
(一)查阅稽核期内会计部门提供的报表、总账及信贷部门提供的借款资料,确认稽核对象;
(二)查阅贷款申请书记载的各个岗位上的调查、审查、审批意见,检查被稽核单位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有无一人多级签批或逆程序操作问题;
(三)检查对贷款事实调查、评估、风险测定等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审查意见是否明确,审批意见与调查、审查认定的事实是否吻合;
(四)检查贷款发放的额度是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内,应由上一级行审批的贷款是否报请上级行审批,有无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审批的问题;
(五)稽核借款合同、担保手续是否完备齐全,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合规合法,对质押贷款的有价单证是否进行了核实,质押的定期存款存单是否符合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视对贷款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稽核的结果,决定是否对贷款监控指标进行稽核。
(一)稽核贷款总量是否控制在规定的存贷比例或限额内;
(二)稽核不良贷款占比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贷款形态是否真实、准确。视新形成不良贷款情况,可对前次稽核的新发放贷款是否到期收回进行全部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四条 逐笔审查稽核期内新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根据“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的规定,在比照第三十二条进行稽核的基础上,增加以下稽核内容:
(一)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兑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承兑申请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三)承兑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
(四)承兑申请人是否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
(五)审查担保方式与担保收取的支付保证金是否合规;
(六)有无超权限与超期限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
(七)对单一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控制在当年核定的承兑最高余额以内。
第三十五条 视对银行承兑汇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稽核的结果,决定是否对银行承兑汇票监控指标进行稽核。
(一)稽核期末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额度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贷款比例或总量以内。
(二)稽核期末银行垫支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额是否合理,到期不能承兑的是否转入逾期贷款,正式履行贷款手续,有无违规垫支问题。根据需要,可对前次稽核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是否已由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承兑情况进行全部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逐笔审查稽核期内新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
(一)贴现行是否在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后按照规定要求向承兑银行查询,有无未经查询办理贴现和贴现由本营业单位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问题;
(二)贴现行信贷部门是否按规定对贴现申请人、担保人进行了审查;
(三)贴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审阅贴现手续,审查是否执行了有关“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规定;
(五)贴现金额与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六)贴现行是否将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八章 电脑前台操作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三十七条 稽核电脑前台业务操作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一)有无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是否明确,并符合内控要求;
(三)有无明确的自律监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稽核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监管是否到位。
第三十九条 通过现场观察和亲手验证,稽核操作员密码设置、使用情况。
(一)稽核各操作员是否各持密码,相互保密;
(二)委托操作员重新进入业务系统,停留在密码输入状态,稽核人员将已核实的密码输入计算机,检验是否被计算机业务系统接收;
(三)稽核密码更换的时间间隔是否符合规定,操作人员交接或密码失密是否立即更换。
第四十条 通过微机操作工作日志,查看系统开、关时间是否逐日进行登记;发出启动命令人员和操作员是否签章齐全;发生系统故障的原因及处理是否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 稽核前台操作:
(一)现场询问操作员、系统管理员的姓名与各自岗位的分工情况,检查分工情况是否明确,有无出现相互替代的现象,然后与内勤坐班主任或计算机专柜负责人沟通,证实其操作的合法性;
(二)经由内勤坐班主任同意,将操作人员临时调离微机专柜,观察其是否将计算机业务系统退到初始状态,即表现为不能进行业务操作状态;
(三)检查信息资料是否按要求备份;
(四)稽核特权操作,对开户、销户、冻结、款项扣划、查询和科目、利率、计息等的变更或修改是否具有有关政策法规依据,有无会计主管的书面签章。

第九章 信用卡重要内控环节的稽核
第四十二条 稽核信用卡重要内控环节的制度健全性。
(一)有无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是否明确,并符合内控要求;
(三)有无明确的自律监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稽核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监管是否到位。
第四十四条 通过审阅有关资料,稽核信用卡开户手续是否合规。
(一)检查申请人的金穗信用卡申请表资料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初审、复审和资信评估,评估合格后,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是否明确,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
(二)检查是否对担保单位、担保人进行核保,金穗信用卡申请表中银行资料栏核保意见是否明确;
(三)检查资料员是否及时登记金穗卡受理情况登记簿。
第四十五条 稽核授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一)检查客户部负责人是否坚持经常检查授权值班员的工作情况,并抽查每月的授权登记、授权统计表和授权情况分析报告;
(二)通过授权值班登记簿检查授权员交接班时是否办理交接手续和登记值班记录;
(三)检查授权登记簿是否及时登记,内容是否齐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执行与会计部门授权流水逐日核对的规定;
(四)查看超权限授权业务有无经过主管领导批准签字,授权员是否存在超权限办理索、授权业务的问题;
(五)检查异地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授权业务是否以传真方式授权,十万元以上(不含十万元)授权业务是否加编密押。
第四十六条 稽核空白信用卡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检查空白信用卡卡片是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管理,有无管卡员兼打卡员的违规现象;
(二)检查是否建立了空白信用卡出入库登记簿并及时登记;
(三)检查主管主任是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空白信用卡库存量并与表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四)检查制卡员完成制卡后,是否登记制卡登记簿并及时将制成卡移交发卡员,将多余卡退给管卡员,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泄漏打卡密码或离岗不锁机的问题;
(五)通过专用登记簿,检查无法制成的不合格卡、收回过期卡、挂失作废卡是否按规定登记,并打洞或剪角后入库保管;
(六)检查作废卡销毁时,是否经保卫、会计、信用卡部主管主任共同监督销毁。
第四十七条 稽核透支、挂失、止付、销户业务:
(一)要求信用卡部打出稽核期内的“透支明细记录”或“大额透支明细记录”并出示有关文件和批准手续,检查是否存在违章透支问题,同时查明原因,对恶意透支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二)查阅信用卡挂失登记簿检查办理异地信用卡挂失是否向异地发卡行索权,手续是否齐全,补发的新卡是否符合规定;
(三)核对挂失申请时间与止付名单编发时间是否及时、衔接,并符合规定要求;
(四)根据总行传回最新一期止付名单的收到时间,检查止付名单发送是否及时,有无因延压造成的责任事故;
(五)根据信用卡开销户登记簿检查销户收回的信用卡是否登记,是否及时剪角或消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结合所辖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经营风险防范重要环节以及统筹安排稽核项目等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总行新的规章、制度办法的出台,自行调整稽核依据。
第五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证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的再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操作规程》,制定本考核报告制度。
一、各分行必须在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之前分别向总行专题报告上半年和下半年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填制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情况统计表。为便于真实反映、准确统计和全面总结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情况,对报告的编写要求如下:
(一)基本格式。基本格式是报告的规定形式,各级行在编制、汇总报告的时候,要符合规定格式的标准。
(二)内容要求。主要是统一“稽核发现问题”的编写口径,可分三个层次:一是存在某类问题的被稽核单位数,其占被稽核单位总数的比例;二是对所反映的每一个问题都要分清问题的种类、件数、占发现问题总数的比例;三是每类问题都必须举一至两个有代表性的事例。对稽核中发
现的涉案问题,均要逐件详细反映。
二、总行对分行的考核检查。
(一)根据分行的半年专题报告,全面评价其全辖工作开展情况。
(二)定期对各分行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和通报,提出表扬或批评。
(三)选点抽查部分稽核工作底稿和稽核报告,按照对实施该项稽核的稽核人员的考核检查程序进行验证。
三、各级稽核部门在对实施该项稽核工作的稽核人员的考核检查。
(一)按照每半年进行一次稽核的时间要求,检查是否完成了分工内的稽核工作任务。
(二)检查稽核工作底稿是否记载全面,看有无漏项;
(三)检查稽核工作底稿记载的问题是否写入稽核报告,看有无应报未报,或对问题的认定欠准确之处。
(四)检查写入稽核报告的问题是否根据处罚条款进行了处罚,看有无执纪不严、违章未罚或处罚不当问题。
四、各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出辖内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考核报告办法,并认真组织好考核检查工作。
附件:一、定期常规现场稽核报告基本格式(略)
二、定期常规现场稽核工作情况统计表一、二、三(略)



1998年3月24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丹东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丹政办发[2006]25号




关于发布《丹东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八日





丹东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来丹工作,全方位推进人才柔性流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柔性流动,是指各类人才在不改变户籍、身份和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充分体现个人工作和单位用人自主灵活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柔性流动的适用对象为:
(一)国家承认的境内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紧缺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的紧缺急需人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为:
(一)不转任何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采取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来丹工作;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的开发与研究,提供智力服务,本人不来丹工作;
(三)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通过人才市场租赁、单位租赁、任务聘用、人才共享等其他工作方式。
第五条 人才柔性流动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人才柔性流动人员凭《工作居住证》可享受与丹东市民同等的待遇。
(二)在人才选拔、培养、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参加我市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其利息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存储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将个人医疗账户存储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四)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原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原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金额,可与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金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后,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五)尚未实行社会统筹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合同或协议中对其待遇做出约定。
(六)来丹工作的人才柔性流动人员,已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由用人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企业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并在我市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八)要求取得本市户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引进人才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柔性流动人员的《工作居住证》的颁发工作。
《工作居住证》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 人才柔性流动人员来丹工作的,应由个人或用人单位为其申领《工作居住证》;人才柔性流动人员不来丹工作以及本地人才在丹柔性流动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领《工作居住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居住地证明;
(四)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领取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合同文本;领取人创办企业的,应提交有关证实材料。
第十条 申领《工作居住证》时,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填写《丹东市工作居住证登记表》一式3份,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到申领《工作居住证》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领取人或用人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工作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原颁证机关办理《工作居住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工作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新证。
第十五条 《工作居住证》持有人因中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应及时将《工作居住证》送交颁证机关注销。
第十六条 从事较大风险性岗位的柔性流动人才,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由聘用单位和本人在双方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丹东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人才柔性流动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