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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8:19:46  浏览:9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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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 财预[2005]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推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建立中央对地方奖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财政部研究制定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绩效评价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
评价暂行办法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制定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目的: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绩效评价制度,促进各地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合理调整纵向与横向财力分布格局,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加强县乡财政管理,有效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制定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绩效工作评价办法的原则:规范,考评按规定程序操作,过程公开,结果透明;公正,考评按照统一标准,将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简明,考评体系设计简捷,易于操作。

二、绩效评价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绩效的内在原则,通过对各地相关指标动态变化的分析,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和评判,根据评价结果对地方实行适当奖励。
中央财政以省为单位实施绩效评价和奖罚措施。评价指标包括工作努力程度评价指标和工作实效评价指标。工作努力程度考评与工作实效考评各占100分,计算总得分时,按照工作努力程度指标考评权重20%,工作实效考评指标权重80%,折算为百分制。
(一)工作努力程度考评
主要考核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开展情况。
1.推行省管县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省管县的具体情况,如覆盖面大小、管理细化程度等计分。对民族自治地区区别考虑。
2.实行乡财县管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乡财县管工作覆盖面的大小计分。
3.实施县级预算审查制度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预算审查工作的具体情况计分。
4.其他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关的体制创新措施。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计分。
5.向同级人大报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措施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所有财政困难县均按照要求向同级人大报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情况的,得15分;未能全部按要求报告的,按报告县占财政困难县的比重情况计分。
6.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制定了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措施的地区,得15分,无相关措施的地区不得分。
7.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制定了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措施,并已取得成效的地区,得10分;无相关措施的地区不得分。
8.国标工资发放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保证当年国标工资按时发放,存在拖欠地区消化陈欠的,得10分;当年发生新增拖欠国标工资情况的,不得分。
(二)工作实效评价考评
主要考核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1.加大财力支持情况,即省、市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体制等措施,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各地区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量(不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三奖一补”资金)占省级财力比重情况排序,在5~20分之间计分;未安排自筹资金的地区为零分。
2.纵向财力调整情况,即该省县级人均财力占全省人均财力的比重变化情况。为客观地评价各省的工作实效,在分析各省纵向财力变化情况时,每个省按人均财力最低的40%部分县进行比较计算。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照各地区指标值高低排序,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地区,得零分;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地区,在5~20分之间计分。用公式表示为:

3.横向财力调整情况,即该省各县人均财力差异变化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照各地区指标值高低排序,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地区,得零分;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地区,在5~20分之间计分。用公式表示为:

4.供养系数变化情况,即该省县级财政供养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变化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照各地区指标值高低排序,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地区,得零分;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地区,在5~20分之间计分。用公式表示为:
财政供养系数=该省当年县级供养系数-该省上年县级供养系数
5.财政平衡情况,即财政困难县消化赤字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财政赤字县个数或赤字额增加的地区,不得分;财政赤字县个数、财政赤字额减少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在5~20分之间计分。

三、考核程序与奖罚


中央财政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考评前期准备、各地上报基础数据和自我评价报告、考评实施、形成和提交绩效报告、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五个步骤。每年4月底省级财政部门要对上年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进行总结,按照上述指标进行自评,与县级财政决算报表一起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从评价指标和书面总结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公开结果。同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公室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
奖罚采取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财政部每年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各省通报。同时,根据各地绩效考评情况,在分配次年“三奖一补”资金时,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

四、附 则


随着社会经济与财政形势的发展,根据改革与管理的需要,不断充实绩效评价体系,完善奖罚措施。
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和奖罚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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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53号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1.3、3.1.5、3.2.3、3.2.5、3.2.6、3.2.9、3.2.10、3.2.11、3.3.3、3.3.4、3.3.6、3.3.7、3.4.6、3.4.10、4.6.8、4.6.9、4.7.1、4.7.2、4.7.3(1)、4.7.5、4.7.7、4.7.15、5.2.5、5.2.6、5.3.5、5.5.5、5.5.6、6.4.8、7.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项目审查、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和资金监督管理;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投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报批。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并提交《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第七条 市信息办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
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市信息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八条 纳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上级政府或部门工作要求和本市信息化规划。
  第九条 对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市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批转由市信息办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安排建设资金。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不需要市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报送建设方案,市信息办应当依据本市信息化规划就项目在资源共享、资源整合等方面审查其合理性,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再依据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招标。方案设计的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应当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对于实施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表》,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报告。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并试运行后,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送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抽查。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办申请项目验收,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相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招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及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