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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56:07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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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45 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已于2011
年12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
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一)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
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三)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船。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天津市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税额执行。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车
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
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
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
船税。
  对公共交通运营车辆,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可定
期减征、免征车船税。具体规定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
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船舶的车船税,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或
者船舶检验机构代收代缴。
  没有代收代缴单位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七条 代收代缴单位当月代收代缴的全部税款,应当于次
月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并同时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
期足额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
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
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

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地方税

务机关及时提供车船登记有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

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
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完税或者免税证
明。没有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24日公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

行条例〉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l/201112/t20111231_1503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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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及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高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各高校应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高校的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二、 切实加强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 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各地人口计生、教育、公安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地、本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定。

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二 ○ ○ 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修订建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正当防卫及其责任、防卫过当以及量刑规定以及无限防卫权。”但是,该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在下次刑法修订时,建议修改。
缺陷:
1、从字面理解,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只有犯罪行为才存在负不负刑事责任一说,该表述的意思和立法宗旨相冲突。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形下的防卫权,是人的防卫权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应当给与肯定而非否定的评价,至少是中性的评价。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就成了防卫过度。说明防卫过度包含在正当防卫之中,是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形。既然是正当防卫,就说明防卫是正当的、必要的、适度的,怎么会出现过当呢?很显然,正当防卫不应当包含防卫过度。
所以在逻辑上应该先确定防卫,再从防卫的范畴中划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基于上述理由,我建议该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防卫。
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犯罪。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犯罪。

说明:
1、在第一款确定防卫权,在此基础上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对正当防卫的明确界定为不是犯罪,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原则。
2、无限防卫权需要慎重考虑,但是如果使用,则应当定性为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