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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9:24:18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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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肯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肯尼亚共和国总统姆瓦伊·齐贝吉于2005年8月15日至19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陪同齐贝吉总统访华的肯尼亚高级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部长奇劳·阿里·姆瓦奎雷阁下、财政部长戴维·姆维拉里亚阁下、新闻和通讯部长拉斐尔·图朱阁下、地方政府部长穆西卡里·孔博阁下、土地和安置部长阿莫斯·基蒙亚阁下、旅游和野生动物部长莫里斯·德佐罗阁下。

  三、8月17日,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和国际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访问期间,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分别会见了齐贝吉总统。

  四、会谈后,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肯尼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肯尼亚标准局合作协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肯尼亚共和国新闻和通讯部关于广播合作的换函》。

  五、两国领导人积极评价中肯传统友谊,对近年来双边关系的全面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双方一致同意深化两国友好合作,加强高层交往和政治磋商,在南南合作框架内增进相互理解。

  六、双方承诺在涉及各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进行合作并相互支持。中方支持肯为加强法治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肯尼亚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方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

  七、双方一致认为,中肯经济合作有着巨大潜力,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交流,并在文教、科技、卫生、旅游、航空等领域加强合作。

  八、双方同意在国际事务中,特别是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方面密切合作。中方赞赏肯尼亚在地区和国际层面为调解冲突、促进合作所发挥的作用,支持苏丹和索马里和平与重建。

  九、齐贝吉总统对他和代表团成员受到的热情欢迎和款待向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

  十、齐贝吉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肯尼亚。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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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544号



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一段时期,部分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未征先用、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举报、投诉事件增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严肃公路建设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民在我国人口中占大多数,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在公路建设行业,大量的农民工从事着辛苦的工作,为公路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作为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解决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问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把征迁工作作为己任,强化依法征地意识,认真落实先征后用、合理补偿、资金到位等各项工作措施,随时了解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将征地拆迁资金及时如数拨付到受征迁影响的农民手中,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切实做到不拖欠农民征地拆迁费用。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对农民工的管理是公路建设管理的薄弱环节,目前普遍存在施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务用工合同或签定“不平等条约”的现象,损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必须与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发放时间。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随时抽查各单位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对于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所有公路建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引导作用,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实施劳动工资支付监控,要建立劳动用工的举报投诉制度,指定固定电话,随时受理农民工有关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电话。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监督力量,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市场主体行为标准和企业资质年审工作范畴。对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单位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甚至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切实维护公路建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约束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五、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每到年终岁末,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集中。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清查,清理检查项目法人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违反劳动用工制度、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抄报交通部。要防止项目法人抽逃项目资本金,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导致拖欠工资的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在年底前限期补发农民工工资,或直接由项目法人用施工工程款支付其工资,今年拖欠的工资必须在年底前结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在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时,经常采取种子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和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种子鉴定)的方式,判定种子质量状况和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种子法》规定了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和种子检验员的条件;《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了田间现场鉴定的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是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两种重要方式。目前,许多人对什么是“种子检验”、什么是“种子鉴定”,还未完全区分清楚,常把两者混为一谈。为了消除这个误区,作者仅就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简述如下。

一、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一)种子检验的本质属性。

《现代汉语词典》称,检验是指检查验看;是指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检测是指检验测定;测定是指经测量后确定;测量是指用仪器确定空间、时间、温度、速度、功能等的有关数值。质量检验是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种子进行检验,出具种子检验报告的过程。种子检验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确定给定农作物种子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并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即使田间检验,也仅是在种子生产过程中,在田间对品种真实性进行验证,对品种纯度进行评估,同时对作物的生长状况、异作物、杂草等进行调查,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符合性的活动。种子检验是种子检验员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利用经过认证合格的仪器设备,对种子实施检查验看、测定,评价检验结果与文件记录(如国家或行业标准、标签标注值、合同约定、品种说明书和/或审定公告文本描述的品种特征特性等)进行比较,判定是否相符的活动。种子检验仅对种子本身现实状况是否符合文件记录予以判定,其不对造成种子质量与文件记录不符(如假、劣种子)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判定。种子检验具有因素单一性(只考虑种子质量)、时空局限性(只考虑被检种子当时当地的质量现状)、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法定性(种子检验员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实施检验,依据法定、约定或承诺的质量指标判定种子质量)的特点。所以,种子检验,是一种只看现在、不顾过去和未来以及异地异物的技术活动。

(二)种子鉴定的本质属性。

《现代汉语词典》称,鉴定是指鉴别和评定,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等。种子鉴定,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种子鉴定具有因素多样性(除考虑种子质量因素外,还须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多种因素)、时间纵向性(既要考证过去的栽培、气候等因素对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影响,又要预测农作物继续生长发育的趋势以及未来的最终产量和/或价值即损失程度)、空间横向性和顾及同类(应考虑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等因素)、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及判定标准自由裁量性(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的特点。需要专家运用其专业知识及其经验,对造成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作出造成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种子鉴定,在范围上,不仅要对种子质量本身现实状况是否符合文件记录予以判定,而且要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如栽培、气候等)和/或损失程度(如通过估产、测产等方法预计减产程度、减少价值数额等),进行调查、分析、判断、鉴别和评定,即鉴定;在时间上,不仅要分析现在,而且要考证过去,还要预测未来;在空间上,不仅要考虑被鉴物及其同类在本地表现,还要考虑其在异地的表现。所以,种子鉴定,是一种确认现在、考证过去、预测未来、考虑同类、顾及异地的综合分析验证活动。

二、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责任主体不同。

(一)实施种子检验和对种子检验负责的主体,都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主体同一性的特点。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包括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及各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备了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是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仅应做到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分别签字即三级签字,并应加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印章。加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印章,证明应由其对检验报告及其检验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种子鉴定的是专家鉴定组,对种子鉴定负责的是组织种子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具有主体相异性的特点。

专家鉴定组,是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为了实施现场鉴定,临时组织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应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的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参加的专家群体。专家鉴定组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实体。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种子管理机构作为现场鉴定的组织者,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上加盖印章,并对鉴定报告负责。种子管理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种子管理机构不是法人,应由种子管理机构所属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人员在种子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的内容不同。

(一)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的格式,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质检机构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填写检验报告(固定格式),字迹要清晰,一式二份。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规范。


检验报告应当包括《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2.受检单位名称;3.检验报告的题目;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与名称;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11.检验报告的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签字,并加盖部级检测中心印章;12.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

(二)现场鉴定书的内容。

现场鉴定书即鉴定报告的格式,《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没有规定;农业部也没有颁布统一的文书格式,也未制订鉴定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规范。目前,分别刊登在《中国种子检验网》和《北京种业信息网》上的田间现场鉴定书范本,符合司法部2002年7月5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的要求,专家鉴定组可以参照其格式制作现场鉴定书。

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㈡鉴定的目的、要求;㈢有关的调查材料;㈣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㈤鉴定结论;㈥鉴定组成员名单;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四、检验结论和鉴定结论的要求不同。

(一)检验结论应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

由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具有从事种子检验的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种子检验的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种子质量指标或者提供种子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质量判定依据明确;不存在无法判定种子质量的情形。所以,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够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白、确定的判断,检验结论应对样品或整批种子质量是否与判定标准相符(合格)作出明确判定。但是,检验结论不应对被检物与判定标准不符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和预测。如“被检种子为假(劣)种子”或“被检物不得做种子使用”等类判词,不应出现在检验结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