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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9:46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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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韩召峰


  民法以调整商品关系作为其主要任务,除民法以外,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门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此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过,这些法律部门与民法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关于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我国学术界曾展开过争论,众说纷纭。我们认为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这经是国家权和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经济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农业法、银行去、价格法等法律。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民法和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不可或缺的两种法律机制。
  二、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它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以自己单方面的意志成立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总是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法通常采用歙放服从的调整方法来调整行政关系。而民法调整的商品关系是等价有偿、平等的关系,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等特点。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即使国家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参与商品交换活动(例如发行公债、国库券、从事对外贸易等),国家也不是作为政权体现者和行政法主体,而是以独立的商品交换者和民事主体的出现的。此外,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三、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它所要的解决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的劳动关系中,实行的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原则,所以,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因此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即使是这些企业和单位内部实行的承包关系,也是一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属于商品关系,不应由民法调整。当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老师民企业、企业所有者等之间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仍具有商品交换性质,因而仍需由民法的一般的规定来调整。
  四、民法与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婚姻法也可作为民法的组成的。民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主要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不属于商品经济关系,因而婚姻家庭法应从中独立出来,并制定独立的婚姻家庭法典。我们认为,婚姻家庭关系虽不是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但是因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以成之间抚养、扶养、赡养等财产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适须知民法中所有权等制度的一般规范。同时,因婚姻、血缘形成的人身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的和?枪叵抵?小;橐黾彝ス叵担?饕?瞧降戎魈逯?涞纳矸莨叵担?采婕耙徊糠制降戎魈寮涞牟撇?叵怠C穹ü赜谥魈濉⑷烁袢ā⑻厝ㄉ踔梁贤?ǖ墓娑ǘ杂诨橐黾彝ス叵抵械男矶辔侍猓??缫旁?鲅??榈榷际鞘视玫摹8?慰龃?炒舐椒ㄏ得穹ǖ渚???资舯啵?蚨??Ω媒?淠扇朊穹ㄌ逑抵小?br>   五、民法与商法
  所谓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 ,专指在民法曲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关于民法和商 法的关系历来存 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的观点。民商分离的体制在19世纪以前已经形成。从19世纪开始,商法开始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并已开始法内镄。许多脸盘儿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了商法典,从而形成了民商分离体制。但是,承受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人特殊利益的逐渐消失,需要用统一的法律规则来调整商品经济之间的规范重复、矛盾等现象,因此,从19世纪末期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推行民商法的统一。由于民商合一适应了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而成为当代法律发展的一中长跑趋势。
  在我国法律系中,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公司、证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等方面的立法相应得到了重视和加强。这些法律和法的部分。我们认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法合一的体制。其根据在国民法组成部分。我们认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其根据于: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商事法规不过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的具体化。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民法的指导,商事法规才有所依归。第二,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 和矛盾现象,并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第三,民法和商法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区分标准。因为它们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在本质上和职能上不可能存在着重大区别。而且严格民法和商法,并使商法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也不必要。在我国,一些持民商分立的学者认为,支具有营利性,即它调整具有营利性的财产关系,而民法则调整非营利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商减少国家干预。因此,商法可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认为这些观点是不妥当的。应当承认,商法的大部分内容为何营利性,但不能从营利和非营性角度来区分民法和商法。一方面,商法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如海商法等很难说完全具有营利性;另一方面,民法也不是非营利的。恰恰相反,民法的大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调整商品关系的部分基本上都具有营利性。另外,民法中调整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内容也是无法与调整营利性的财产关系的内容相分离的。诚然,在民法中要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但并非完全排斥国家干预。合理、正当的因家干预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认为,根据民商合一理论,就是要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商法不可能形成自身的独立和总则,而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坚持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总则、特权制度、债权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作出了一般规定,对商事法规中一些问题同样适用。因此,我们应坚持民商合一体制,尽快制定民法典,并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另行制定商事法规,但不能也不必要单独制度商法典和商法总则。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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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52号
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品牌创建工作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目标任务

用4年时间,全面推进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地域保护(认证)以及农业类名牌产品等五大类农业品牌的创建工作,具体做到: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25个,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15个,国家级有机食品认证8个,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3个,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10个和中国名牌产品2个(具体见附表)。创建一批本市农业品牌,提高潮州农产品知名度和农业生产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二、奖励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国家级绿色食品、国家级有机食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均可以申报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绿色食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绿色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有机食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有机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名牌产品。对当年被广东省农业厅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奖的单位如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如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后,再获得国家级名牌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产品不再奖励)。

四、资金来源

(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两项奖励按《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潮府[2002]30号)执行;

(二)无公害农产品奖励资金继续在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国家绿色食品、国家有机食品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等三个奖项,市级财政从2004年起至2007年止,逐年安排奖励资金。

五、审定程序

自本办法颁布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自行申报,于次年1月份向所属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潮州市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送市农业局审核。由市农业局审核确定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给予奖励单位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奖励。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对拟申报认证的农产品,要统一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逐个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服务,将农产品创优质名牌、品牌和质量认证申报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和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农业品牌效应,扶持企业健康发展。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政策、技术和申报等方面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根据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统一安排,1994年以来在部分试点省、市的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得到了试点地区和学校的肯定和欢迎,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在各民族青少年中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教育的
有关精神,在中小学各民族学生中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对于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效地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分化”我国的图谋,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胜利推向21世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有计划地在全国各民族中小学生中积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现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民族团结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来,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宗教问题的基本原理同我国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形成了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它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
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不断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思想武器。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全国各民族青少年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
策的教育。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要求把“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作为新时期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边疆
,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大力宣传各族人民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历史贡献。在各族人民中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
祖国统一。”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中央的上述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各民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民族团结教育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目的和要求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基本目的是:使中小学各民族学生对我国56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风俗习惯等有初步的了解;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为在社会交往中,正确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打下较好的思想基
础,具备正确对待和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素质,提高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增进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观意识的形成。针对学生年龄和认知特点,在小学阶段开设《民族常识》活动课,重点是学习和了解我国各民族的基本状况;在初中阶
段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重点是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在思想和行为上具备正确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基本素质。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采取课外活动的形式进行。在课外活动中,利用团队、班会以及歌舞表演,民族知识演讲、绘画、
民族团结故事会、讲座等形式开展,寓民族团结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同时与中小学的艺术教育和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三、组织实施
1994年以来,根据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统一部署,已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试点的天津、北京、辽宁、吉林、四川、河南、山东等省、市,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点上深化、面上扩大的要求,积极扩大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地区,力争2000年在本省市
绝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开展此项教育活动。1999年新增加的试点地区有:新疆、西藏、广西、内蒙古、黑龙江、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广东、湖南、湖北、上海、重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新增试点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培训等必要的准备工作,今年秋季在本地区部
分地(州、盟)、市、区、县(旗)的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其余省、自治区计划从2000年秋季开始开展此项教育活动,如愿意今年提前开展的,支持其提前进行试点。
由教育部、国家民委负责此项教育活动的宏观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四、其他有关工作
为使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统一组织编写和审定小学《民族常识》试用读本和初中《民族政策常识》试用读本,以及教学参考用书,供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使用。为进一步增强此项教育活动效果,可组织学生观看形象生动的《中华各民族》等
辅助资料电视系列片。
今年秋季开始试点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接本通知后,抓紧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于今年3月20日前分别报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国家民委教育司。本通知未尽事宜,另行具体部署。



199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