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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55:54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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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我国境内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的,可向经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聘请。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选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
外国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须办公证手续,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我认可的国际公证人、律师的证明。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工作便利,不得非法干涉。
律师有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解答法律询问、查阅有关资料;
(二)参与见证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协助审查投标书,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谈判工作,协助拟订、修改有关法律文件;
(五)代办有关申报、领证、登记、公证等法律事务;
(六)担任非诉讼事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七)担任诉讼代理人;
(八)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法律事务,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订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事项;
(二)授权范围;
(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律师认为当事人没有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和提供证明文件的,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中止代理。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律师的工作确有错误,可向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律师事务所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币种、数额和期限,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有关费用。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议定,并在合同中规定。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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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安哥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3年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3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与多种形式的合作,从而为实现联合国的目标作出贡献;意识到各国人民在爱好和平与自由的国家相互接近和加强团结的过程中应起的历史作用;决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二日起在两国政府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同时谴责南非种族主义军队对安哥拉的肆意侵略,并要求南非军队撤出安哥拉领土。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根据上述精神,愿意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还表示,为了建立比较公正、比较均衡的世界经济关系,为了加强两国在参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作出的努力,两国愿意一如既往地采取行动。
  中国、安哥拉两国政府商定,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立大使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
  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  晋           卢伊斯·若泽·德阿尔梅达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二日于巴黎
律师思维之判例分析

郭旺生


苏力说过:“制度以及制度的有效性总是同条件或语境相联系的;在一个地方有效的制度在另一个地方并不必定有效(当然也不必定无效),反之亦然。因此,重要的不是要不要追求事物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而在于首先要发现事物本身是否真的具备普遍性”。文化传统,制度因素、政治因素、法治水平等影响。判例法未能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判例法虽然并非我国的法律渊源,也不纳入审判依据。但是,优秀的判例往往成为影响后续判决的因素,律师在现行法依据不明朗的情况下往往会援引既有判例作为依据。
其实,虽然我国不采纳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判例已经成为法官审判的一个重要参考。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经过审判委员会核准的典型案例,并编辑出版,这些案例对审判发挥着一定的指导作用。法院在对某一件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考虑案件被当事人提请上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因而基层法院的法官会不自觉的考虑上级法院的既有判例,尤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这种判例指引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和分析判例对律师来说,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思维。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