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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1:40:30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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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外方投入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均可界定为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根据《条例》规定,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便研究解决。

                            民政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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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为统筹安排好民政部门集中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切实推动以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事业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民政事业的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和福利彩票发行宗旨要求,现对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及范围予以通报,并就各地公益金使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与资助重点

根据《条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国家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安排使用要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发行宗旨。民政部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重点是老年人、儿童社会福利事业。

(一)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挑战,逐步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基层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持续加大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为改善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功能,提高水平,满足需要,民政部将继续实施“全国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程度特别高的省、市级养老服务压力,支持建设少量的集生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并兼具对其他福利机构进行专业化技术培训的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示范设施建设,对全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继续支持全国省、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为满足全国大中城市高龄老人、不能自理和患有多种疾病老年人的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护理院建设,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实施爱心护理工程项目;为充实贫困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实用的精神文化服务,支持开展沿红军长征路图书长廊及福利机构数字阅报栏服务项目。

(二)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投入。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孤儿救助制度的重要指示,儿童福利事业要逐步实现具备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的政策、资金、设施和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配合政府财政投入,加强对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保障。民政部2010年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将继续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推动儿童福利保障内容逐步由从单纯养育向养、治、教、康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和疝气儿童手术康复计划”以及“艾滋孤儿救助安置”项目,以使在院孤儿能够得到有效康复,使新入院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得到及时的手术矫治;进一步完善孤儿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帮助适龄孤儿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开展县(市)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基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此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还将继续适当资助殡葬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扶持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殡葬设施改造,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

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认真制定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严格遵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定。各地要结合福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部年度资金使用安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地方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优先配套国家发改委或民政部实施的全国示范性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优先保障国家资助实施的社会福利项目的配套资金。对于地方政府已经立项、资金基本保障尤其是在建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当前,各地要结合制定“十二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公益金资助方向、投入重点、配套原则和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二)严格规范彩票公益金申请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工作程序。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申报程序,保证项目按时上报、按规定申报,以及申报项目的真实可靠、科学合理;要合理安排彩票公益金的资金投放范围和领域,确保公益金安全、准确的资金投向,避免项目审批随意性;要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坚持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原则,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高效使用;要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机制,探索和发挥民主审议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公益金使用评审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做到不改变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的用途,不挤占和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平衡一般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三)做好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社会公告和信息通报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单位要按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各地要建立彩票公益金的统计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和报告公益金的拨付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年彩票公益金使用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将公益金具体使用和资助项目情况上报民政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焦佳凌

电话:010-58123249

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
 

(1995年1月2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印刷行业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版、制版、激光照排、印刷、装订、影印、复印、名片、铸字、烫金、打印、油印、誉写和出售铅字等经营活动的国有、集体、三资(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局(筹)是我市印刷行业的管理机关,负责印刷企业的行业审批和管理工作。市区(含郊区)及各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协助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作好对印刷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禁印刷反动、迷信、淫秽印刷品,严禁盗版和从事其它非法印刷活动。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审批





  第六条 申请开办印刷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厂房建筑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审批。
  (四)具有健全的生产经营、安全保卫和财会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开办印刷企业须按下列规定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行业审批手续:
  (一)在市区范围内申办打字、复印、油印、影印、誉写的印刷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须到市新出版管理机关办理《长春市印刷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在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复印、油印、影印、誉写、打字、烫金、铸字、印名片和出售铅字的印刷企业,应向本县(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本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并报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备案。
  (三)申办排版、制版、激光照排及二类印刷(含装订、影印、烫金、铸字、印名片和出售铅字)的印刷企业,均应到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许可证。
  (四)申办承印正式图书、期刊、报纸和内部报刊、内部资料的印刷企业,应向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凡申请开办印刷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许可证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印刷企业因故歇业、转产、合并、分立、改变名称、迁移地址、变更法人及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等,须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后再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单位内部开办的印刷厂,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由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单位内部印刷准印证》后,方可印刷。单位内部开办的印刷厂不得对外承揽业务和以任何形式将内部印刷品向社会出售。

第三章 图书、报刊的印刷管理





  第十一条 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是指印制图书、期刊、报纸、内部资料和内部报刊,并持有《吉林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和《吉林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内部资料)》的印刷企业,没有上述证件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图书、报刊和内部资料、内部报刊的印制业务。


  第十二条 图书、报刊企业承印书刊印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印图书(包括挂历、年历、年画和载有文字内容的台历),必须有出版单位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报纸、期刊必须有报社、期刊社的登记证。
  (三)承印内部资料和内部报刊必须持有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证和登记证。
  (四)必须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或报刊登记书号以及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印刷时间和数量。
  (五)印刷企业对出版单位委印物或非出版单位经过批准委印的内部资料、教材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更不得自编、自印、自行征订、自办发行、自行销售。
  (六)印刷企业不得擅自编印、出售年历、挂历,更不得滥编滥印中小学复习资料和类似报纸形式的广告印刷品。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出版单位委印出版物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制、印刷。


  第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自行转厂印刷,更不得将出版物转交无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印刷。


  第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要加强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数量检验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数量检验机构,对重大事故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要按月向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报送“样本”,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要对书刊印刷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基础管理差、手续不健全、不能保证书刊产品质量和违法经营的企业,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品的印刷管理





  第十六条 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品企业是指从事激光照排与二类印刷带有广告宣传、商标、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印刷品以及打字、名片、铸字、出售铅字等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印刷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印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广告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承印商标、产品样本、说明书等,须按国家商标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印各类密级文件、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等,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承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印手续。
  (四)印刷厂承接新闻或非新闻性内容与广告同期编排的等同类印刷品,必须经市和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核发准印证后,方可印刷。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必须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保管、取货等各种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须指定专人详细登记委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制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承印名片业务,凡属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属单位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须出具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承印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专用的票证、信纸、信封、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发票、布告、护照、任命状、袖章、胸章等印件,均须委印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印刷企业对上述印件不留样本、样张。但确因业务需要留样本、样张时,应征得委印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印密级文件,对参加密件排版、印刷、装订的人员要由单位领导审定,各工序有专人负责管理,必要时委印单位可派人监印。印件的原稿、校样、半成品、印版、纸型、底片磁盘和软片等,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和交接制度,如发现短缺,应立即向有关单位组织查找。印刷完毕后,应将成品连同原搞、校样、废品及印版、纸型、底片、磁盘和软片全部清点交委印单位,或由委印单位点清后销毁,印刷企业不得留存。


  第二十二条 印制宗教用品或特种印刷品,须经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和宗教事务管理机关批准,并到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要经常向职工进行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保密纪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许可证年检,同时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逾期不交纳管理费的,按年缴总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处以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罚款、直至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设备、停业整顿、取缔、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实物,停业整顿七至十五日及处以2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罚款、查封设备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处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机关要报请许可证发放机关同意,并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新闻出版局(筹)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